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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治理中的他者伦理建构

2020-12-29蒙冰峰

高教学刊 2020年26期
关键词:教育治理高校

蒙冰峰

摘  要:进入新时代,从他者伦理的视角来重新审视高校教育治理,对高校教育治理内在的核心要素进行深刻变革和价值重塑,建构起以主体间平等的对话商谈、交流沟通,促使形成高校教育治理的“善制”和“善治”,真正推动高校的变革和发展。

关键词:高校;教育治理;他者伦理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0)26-0133-04

Abstract: In the new era, we should re-examine the governance of higher education whi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other ethics, make a profound change and value re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al core elements of the governance of higher education, build an equal dialogue, negotiation, exchange and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subjects,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good system" and "good governance" of higher education governance, and truly promote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Keywords: university; educational governance; other ethics

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殷切期望和明确要求。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也进入到了“双一流”建设的新时代。新时代就要有新目标、新气象、新作为,高校要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教育管理方面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之更加契合并全面支撑和引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高校教育治理的变革创新不仅仅是具体的外在的形式变化,它更是对高校教育治理内在的核心要素进行的深刻变革和价值重塑,从他者伦理的视角来重新审视高校教育治理,对高校的变革和发展来说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他者伦理的具体指向

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高校作为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部分,其在人才资源供给、科技生产力发展、创新动力增效和文化软实力提升等四个方面具有着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更是这四个方面的重要结合体,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现代化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也正是因为如此,进入新时代的高校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纯的“象牙塔”,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小社会”,而是具有着众多且重要的社会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的社会属性就显得格外突出和明显。单就将高校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整体来看待,对外具有着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比如其面向的对象就包括政府、社会、企业、家庭等等各个层面,对内而言服务的对象就包括教师、学生、职工等不同类型,因此,高校的教育管理涉及到众多方面的利益问题,要对诸多对象服务和负责,其出台的任何政策规章制度、施行的任何举措方式方法都不能仅考虑自我单一因素,而是要统筹通盘考量。

在要考量的众多因素之中,人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正如马克思立足于人的对象化的感性活动,明确指出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实践中,“主体是人”,因为与动物不同,“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1]对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更加明确地说到:“一句话,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简单地通过自身的存在在自然界中引起变化;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终的本质的差别。”[2]而在人的社会生活实践中,都是有着特定的目的和需求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

在高校教育治理实践中,就要具体围绕着人的需要和利益展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人不是泛指任何人,而是特指高校教育治理的主体自身,具体包含了这样两类:一是制定政策的管理者。整个高校教育治理系统体现在物质、精神和制度三个子系统的有机统一上,其中物质子系统是指显性的教育管理方面,如对校园的教室、固定资产等的管理;精神子系统是指高校的校园文化,发挥着教育管理的价值导向作用;制度子系统是指保障高校教育治理有效實施和运转的规范化、机能化要素,如学校章程以及各种具体的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等。在这些方面,高校教育治理决策者的主体作用显而易见。二是教师和学生。从高校内部结构及其自身发展上,师生都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作为教育者施行教育活动,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充分发挥自主能动性认知、学习教育内容,两者都是在各自不同的层面范围,做到对管理者的要求内化为知识经验,外化于实践创造,他们都是作为一个积极主动、有创造潜能的自在个体活跃于高校教育治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由此可见,以师生为主的群体是高校教育治理的关键主体。

由此可见,高校教育治理是自我主体和“他者”等多元主体之间互动合作的行为实践活动。在高校教育治理实践中的“他者”具体指向的就是自身作为主体之外的其他人,这里的“他者”是作为集合体来理解的,也就是指同类其他人这一整个类别,比如作为管理者,那么相对的“他者”就应该是高校师生,对于教师自身这一主体的“他者”就是管理者和学生,等等。在高校教育治理这一实践活动过程中,主体从单一走向多元,方式从强制管理转为柔性治理,逐渐形成了共生共存、共同治理的命运共同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了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这是从宏观的社会层面来谈的,对于高校而言,则意味着要形成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参与、民主协商、制度保障的高校教育治理体系。既然是治理、而且是自我主体和“他者”等多元主体的治理,也就意味着高校教育治理的各方主体在治理实践活动中需要按照伦理精神去分析和解决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因为“在某种意义上,从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了对伦理精神的追寻,有了按照伦理精神的要求安排人的群体生活的愿望,有了用道德原则及其规范去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需要。”[4]由此也就产生了高校教育治理的他者伦理问题。

伦理话语主要关注的是“善”的问题,其作用在于对类似“什么是善的”“什么是值得向往的”等问题予以阐释,并通过决断力促使个体实现趋向善的生活。高校教育治理的他者伦理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以平等的心态对待作为“他者”的其他主体,不能将自身之外的其他人看作是传统意义上的“客体”对象,而是也要将“他者”看作是同自己一样的、平等的主体。其二,既然是平等交往的治理主体,那么,在高校教育治理实践活动中,对于主体自身而言,在制定政策和做出决定时,就需要站在“他者”的角度,充分考虑“他者”的利益需求,思考自身治理行为的道德价值和伦理意蕴,促使公共善的形成。这两个方面就是高校教育治理中“他者”伦理的具体指向。

二、高校教育治理中他者伦理建构的内容

(一)责任伦理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正大踏步迈入现代化强国的过程中,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普及,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及内容更加丰富和多元化,这一显著社会变化背景对教育尤其是高校教育治理产生了深刻而重要的影响,传统意义上的高校教育管理者所代表的权威开始动摇、转变,以往高校中赖以维持管理者与师生、教师与学生之间共同关系的伦理基础也面临严峻挑战。由此,建构高校教育治理的责任伦理就势在必行。

责任伦理就是人们通过对人的责任——特别是对共同承担人类社会共生、共存这一重要责任的伦理审视,旨在强调人们要关注自身行为的道德价值和伦理意义,亦即在实践活动中对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的伦理考量和道德追问。马克斯·韦伯在其《以政治为业》一文中说到:“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事实,一切有伦理取向的行为,都可以是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这两种准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势不两立。指导行为的原则,可以是信念伦理,也可以是责任伦理。这并不是说,信念伦理就等于不负责任,或责任伦理就等于毫无信念的机会主义。当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宗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同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这两者之间却有着极其深刻的对立。”[5]可以说,责任伦理以一种巨大的力量之源,赋予了伦理学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崭新的责任维度。

这种力量首先给予了教育领域强大的思维变革之力。教育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交往過程,强调的是以人的交往视域关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高校教育治理,凸显的是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人是高校教育治理的主体,而主体的人与人之间最需要的就是平等的交往。在高校教育治理的实践活动中,自我主体与“他者”主体都需要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去相互交流、沟通,以更加敢担当的精神去施行管理和教育工作,促使人们树立起彼此应该承担的相应的责任,最终在具体的高校教育治理实践中将这些责任和权利逐渐转化为具体的外在行为习惯,使其对高校教育治理担负起责任以建立起有承担的社会基石。

(二)商谈伦理

如前所述,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当今社会中,个体的人与集体(群体)的生产生活方式日渐多样多元化,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多元主体的关系,“传统权威”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交往中渐次崩解,有着取而代之意蕴的是“大众社会”的逐渐兴起,这就赋予了不同主体以相互交流、开放商谈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道德规范。这就是哈贝马斯所谈到的商谈伦理得以建构和展开的基本出发点,这一商谈伦理同样适用于高校教育治理,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是建立在语言行为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新型伦理形态,其核心目的在于试图通过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往交流形成相互理解,进而能形成为每一主体所认可和赞同的道德规范体系,重新确证伦理道德的正当性和普遍性要求。也就是如哈贝马斯所说的:“规范共识必须从一种由传统确定的共识转变成为一种通过交往或商谈而获得的共识。如果出现了模棱两可的情况,则用形式的方法来商谈和用实证的方法来确定,什么是应当有效的合法秩序;这样,合理的社会行为就取代了传统的共同体行为。”[6]商谈伦理主张在生活世界的现实领域中,从传统的单一主体式的“个体独白”转换到多元主体间的“对话交往”,最终促使主体的人的理性共识的形成。

高校教育治理不能将自身置于一种封闭的视域,应该立足于“他者”伦理的视角,以管理者、教师、学生等多方主体文明对话、真诚沟通、平等协商让的方式以及尊重差异、悬置中心、宽容互的原则,对高校教育治理中的现实情况和问题进行商谈,从而让各方思想主张、利益需求等在对话沟通中建构,通过商谈达成共识、走向共生、形成共同体,最终达到高校教育治理行为的合理化,也只有这样,高校教育治理才能获得生生不息的发展原动力。

(三)制度伦理

在大众层面的日常生活实践中,主体的人虽具有主观能动性、主体性,但并非意味着其能够为所欲为,一个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拥有什么样的权力义务,对某事或者某种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都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制度是人类社会以规范、规章、规则等运作模式,约束和保障个体社会行动的一种结构形态,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存在。高校作为社会组织的一份子,其教育治理也不例外,必须遵循其所处社会的具体的制度安排,但问题的核心在于高校教育治理中应采取何种制度安排或者一种理想的制度体系何以可能建立和实现,即高校教育治理中的制度伦理问题。

制度伦理主要是向人们揭示制度的伦理特质和伦理属性,阐明“什么是善的一种制度”“一个善的制度何以可能”等问题。这里所谈及的制度的“善”,并不是空洞空泛的抽象概念,而是在当下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条件下讨论的具体的“善”的。这是因为,一个具有“善”的制度,首当其冲就是能够清楚地标识出其所处时代的基本伦理精神和核心价值取向,换言之,这种“善”的制度就是时代伦理价值的具体呈现和存在方式。高校教育治理中的制度伦理则具体体现为高校内自由和平等的管理者、教师、学生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即形成高校在教育治理中的“善”的制度,这种制度不是代表着某个个体如领导干部或单一群体如学院系所的利益和需求,而是全体成员所共同认可的、代表和保障全体成员基本利益的好的制度。

人类一切的伦理道德都是一种包含着众多规则的系统,而一切伦理道德的实质就在于个体的人要学会去遵守这些规则。高校教育治理基本秩序的确立,其核心在于其制度性安排,意即在高校规章制度的框架下,利益主体都有合法表达其利益诉求、维护其正当权益的路径通道,能够建构起一种上文所说的多元对话、协商沟通、认可认同、共生共存的有效机制。

三、高校教育治理中他者伦理建构的策略

(一)促使他我意识的觉醒

高校教育治理中的各方主体都要具有“他者”的视野——将除自身之外的其他人都看作是同“我”一样平等的主体,在相互的伦理关系中履行相应的义务,担当应该承载的责任。在高校教育治理实践活动中,管理者、教师、学生各方都是作为平等交往的主体存在着,但同为主体的他们并非单一、孤立的存在,而是由于各自文化知识和环境背景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多元性和差异性。也正因如此,各方主体对高校教育治理中的内容、方式等的认知程度会不同,在对待同一问题的思想价值理念、行为的认识、情感等方面也可能会不尽相同,甚至会出现相左的看法和观点。因此,在高校教育治理实践活动中,就不能沿用传统的单一权威管理方式,需要各方主体在明确责任、对话商谈之后,要追求的结果就是对高校教育治理的内容、举措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认同。

一般来说,主体的人“只有在理解了某种道德的观点和道德方式之后,才能进一步接受一系列更为具体的规则和美德并作为应用或实现基本理想的手段,并按这种方式继续下去直至成为一个道德上好的人或一个完全自主的道德主体。”[7]这里的理解和接受其实指的就是对“他者”这一另一个我的认同。对于高校教育治理而言,主要体现在:高校教育治理各方主体能够主动、自觉地与自身之外的“他者”主体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之中,认知、理解“他者”的思想、观点和社会伦理规范要求,能够将自身置于与“他者”共在的情境之中,从而丰富自己在情绪和角色方面的感悟体验,进一步拓宽自己的视野,重构认知和改造外部事物的思想体系和能力水平。换句话说,高校教育治理过程中,只有自我与“他者”之间通过平等的交流、对话、协商、沟通的交往实践活动,才能促进各方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也只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理解,才能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种稳定的思想价值观念,进而促成高校教育治理的各方主体对这一实现价值理念的认知认同。思想指引着行为,一旦人们对某一价值理念产生了认同之后,便会在其生活实践活动中体现出来,呈现为人的一种习惯行为。高校教育治理的“他我”意识就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考量,以主体的身份、平等的理念、交往的实践共同促使高校教育治理过程中的全体成员形成共识,共同推动高校发展。

(二)善制的現代性转向

在传统的高校教育治理中,高校的管理者、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处于一种自然的“主客二分”状态,他们的“身份”是固定的,并不会特意为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义务,他们更多的仅仅是依照既定的“身份”角色进行相应的实践活动,将自己看作是此项实践的主体,而将其他人都看作是对应的“客体”,这种理念影响下的高校教育过程就体现为将学生看作是被填充的器皿,进行着“一言堂”的单一性“填鸭”式教学;这种理念影响下的高校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会将自己看作是高高在上的规则制定者,学校具体规章制度的出台往往很少征集教师和学生的意见,施行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管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它作为整个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地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在这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其实质就是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对于高校而言,就是要做到形成“善”的现代化制度,首先完成身份的转换——从各自为政的单向度主体转变为平等的多元化高校教育治理主体,都对高校的建设发展负有管理、教育等责任,都有对高校自身发展建言献策的权利和义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等各方主体之间积极通过交流、对话的方式进行协商,协同治理高校相关事务。

其次要实现方式的转换——从身份等级到契约秩序,从管理到服务。具体而言,整个高校管理系统要打破身份限制,与时俱进,树立“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以师生员工为中心,建立健全以高校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规范制度体系,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师生员工,都要以契约精神,按规章制度办事,同时也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实现高校教育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共治,真正发挥各自主体力量和作用,齐心协力建设好、发展好高校各项事业。

(三)善治中的道德自觉

在良法善制的基础上,从静态的“制”走向动态的“治”是新时代高校建设发展的主要着力点,也是其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具体来说,就是要求高校从“管理”积极转向“治理”,促使“善治”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高校教育治理能否迈向善治的核心取决于治理主体的道德自觉。道德自觉是人们在社会发展中对自我以及他人、社会群体的教化使命和伦理责任上的认知。在善治的社会体系中,人们之所以能够自觉自愿地推崇和运用先进的道德理念、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是因为善治不仅能够引领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秩序,而且还承载着用制度的公正保障人的主体权利、提升人的精神境界的使命价值。

在高校教育治理的进程中,无论是教育拟或是治理的现代化,其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主体的道德自觉。高校能否协调好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各方的利益整合、解决好主体的人的精神生活需求,可以说,道德自觉是其重要的基础和条件。“善制”的建立是规定、约束主体的人的外在行为,而“善治”中的道德自觉则是完善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客观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自觉能够促使人真正认识高校教育治理实践中什么是“应当”、“应该”的,什么才是“善”的、好的,并由此制定出规范合理、公平公正的制度,形成“善制”。也只有主体的人自身道德素养的不断提升,才能在推进“善制”的同时提高对制度规定的自觉性、主动性,最终推动“善治”,促使高校教育治理主体德行一致,形成公共善。比如说,作为高校教育治理中的管理者,在履行自身职责制定相关政策时,就要充分考虑教师、学生等“他者”的利益需求,平等地对待同样是主体的师生的权利,在最大限度上做到对其所拥有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同时强调通过高校里的所有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协调以及道德规范、规章制度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M].人民出版社,2012:5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12:99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82.

[4]张康之.论伦理精神[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2.

[5][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07.

[6][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第一卷)[M].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44.

[7]戚万学.冲突与整合[M].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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