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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跨国跨地区输电价定价启示

2020-12-28张文哲

价值工程 2020年32期
关键词:跨地区经验启示

张文哲

摘要:跨省跨区交易在资源大规模优化配置中起到重要作用。借助大电网优势,我国大范围跨省跨区交易规模逐渐扩大。国外电力市场建设起步早,对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有较深入的研究,对典型国家跨省跨区输电价格经验及价格监管方式进行分析,并分析对我国跨省跨区输电价格的借鉴意义,为我国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中跨省跨区输电价定价办法的制定提供参考。

Abstract: Trans-provincial and trans-regional transactio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arge-scale optimization of resource allocation.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large power grid, China's large-scale trans-provincial and trans-regional transactions have gradually expanded. The construction of foreign power markets started early, and they have conducted in-depth research on trans-provincial and trans-regional transmission prices. This paper analyzes typical countries' trans-provincial and trans-regional transmission price experience and price supervision methods, and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of reference to China's trans-provincial and trans-regional transmission price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trans-provincial and trans-regional transmission price pricing methods in the new round of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price reform in China.

关键词:跨地区;输电价定价;价格监管;经验启示

Key words: trans-regional;transmission price pricing;price regulation;experience and inspiration

中图分类号:F41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32-0072-03

0  引言

随着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跨省跨地区电力交易规模快速扩大,对于我国能源资源的大规模优化配置具有显著作用[1]。在输配电价改革背景下,跨省跨地区电力交易的输电价格是电价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电网企业实现持续经营的关键影响因素。国外电力市场建设起步较早,对跨地区输电价格具有较为深入和成熟的研究。通过对典型国家跨地区输电价格经验及监管方式的梳理分析,研究国外跨国跨地区输电价定价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为我国跨省跨区输电价定价办法的制定提供參考借鉴。

1  跨区输电价格经验分析

1.1 跨国跨区的输电价格主要包括网络接入和网络使用费用

国外跨国跨区的电网输电价格主要包括电网的网络接入费用和电网的网络使用费用。例如澳大利亚(普通输电服务费,系统输电使用费)、英国(线路连接费,电网线路使用费)等。此外,跨区输电价格也存在其他的类别,例如俄罗斯和芬兰之间的跨国输电价格主要由预定费用、电网容量费用和电网服务费用三部分组成。

1.2 跨国或跨区输电价格的计价形式多样

国外跨国跨地区的输电价格在计价形式方面主要有一部制、两部制两种,也有部分国家实行三部制。例如,日本跨区输电采用一部制电价,价格依据输电量计量;跨区输电的两部制电价目的在于有效回收电网的固定投资成本以及输电的可变成本,如英国的两部制电价包括线路的连接费的电网线路的使用费,即容量价格和电量价格。三部制电价是在两部制电价的基础上加收补充性收费,例如俄罗斯和芬兰之间的跨国输电价格在两部制电价基础上增加了预定费用。

1.3 跨国或跨区输电价格以基于综合成本或边际成本的政府定价方式为主

国外跨国跨地区输电价格的确定主要以成本作为定价基准,具体定价方式包括综合成本法、边际成本法等。例如,美国PJM的跨区电价所采用的节点边际电价是基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方法,加州采用的兆瓦-公里定价法是基于综合成本的定价方法。此外,也有国家结合综合成本法和边际成本法两种方法进行定价,如英国。

1.4 跨国或跨区输电价格定价方法主要以潮流追踪法、边际潮流法、邮票法为主

英国、澳大利亚、印度输电定价均采用的是以边际潮流法为基础的方法,印度同时采用了潮流追踪法来确定参考节点,美国采用的是以邮票法为基础的方法。

边际潮流法具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反映位置信号、反映实际潮流的优势,但缺陷是其结果依赖于参考节点的选择。潮流追踪法具有分摊规则物理意义明确、不用选择参考节点等优点,但受系统状态影响较大,并且分摊规则的选择是主观确定的。因此,英国、印度在采用边际潮流法的时候,同时采用了一些方法对潮流追踪法进行完善。

2  国外输电价格监管形式

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输配电价管制方式是回报率管制(RoR)和基于业绩的管制(PBR),基于业绩的管制国际上主要采用价格上限(Price Cap)管制和收入上限(Revenue Cap)管制[2,3]。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主要采用是价格上限管制,新加波、澳大利亚、丹麦、挪威、新西兰扥国家主要采用收入上限管制,美国一些州、印度等对输配电价采用回报率管制。下面以英国和澳大利亚、美国为代表来分析这几种管制方式。

2.1 基于回报率的管制方式

2.1.1 基本形式

基于回报率的管制,也称“成本+收益”管制,是指政府相关价格监管部门通过核定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成本,进而考虑通胀、社会及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等,确定企业的合理收益率,最终核定企业输配电价水平,促进电网正常发展,并使电网企业不能凭借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

“成本+收益”管制下,监管机构通常每年对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年度准许收入进行核定,包括对输配电业务准许成本的核定和合理收益率的确定。

确定电网企业的输配电准许成本和合理收益,主要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参考企业历史的输配电业务会计成本及业务发展历史情况进行计算,二是通过预测企业未来的输配电业务成本及业务发展趋势进行计算。两种方法的根本差异在于选取的计算年份不同。第一种方法下,通过以最近一年的输配电业务成本、输送电量等数据作为历史参数,设定企业未来输配电业务成本及收益变化情况,计算企业未来的准许收入,并分析与历史年份的差异性;第二种方法下,主要是通过直接预测未来企业输配电业务成本及收益相关参数,进而计算企业未来的输配电业务准许收入。

在基于回报率的管制模式下,核定的输配电价原则上需要每年进行调整,由监管机构或电网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调价申请。若监管机构或电网企业均未提出电价调整申请,则可以适当推迟输配电价调整,直至相关主体提出申请。

2.1.2 特点与适应性

基于回报率管制方式有许多优点,主要包括:

一是有助于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目标。当政府致力于实现某一公共政策目标(如电力普遍服务)时,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将相关目标实现的成本纳入输配电业务准许成本,通过电价机制进行成本回收,避免电网企业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而额外负担成本费用,从而有利于实现有关公共政策目标;

二是有利于促进电网投资。通常而言,基于回报率的管制模式下电网企业能够通过核定的准许成本和合理收益有效实现投资成本回收并取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因此有利于鼓励电网投资,适合电网快速发展阶段;

三是有利于降低电网企业的投资决策及经营风险。回报率管制模式下電网企业投资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批,因此获批的投资都能够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电网企业只需要按照审批的投资规划开展业务,减小了投资决策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经营风险。

基于回报率管制方式的主要缺点是:

一是管制机构要具有较高的管制能力,管制的实施成本较高。由于电力行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产品单一,因此,首先要求管制机构准确监管电网新建项目,使发展能够满足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同时又要避免电网投资过度而导致的资产利用率低下,最终影响用户利益;其次采取投资回报率管制模式管制部门需要对成本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这要求管制部门掌握足够的信息和鉴别能力。在开展电价调整时,监管机构要对企业的有效资产、成本费用等变化状况开展精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回报率和资产计算基数。

二是电网企业倾向于外延式发展,容易导致投资效率低,不利于激励电网企业主动开展成本管控以实现良性发展。

2.1.3 国外实行回报率管制的主要国家和行业

“成本+收益”的管制模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特别是在电网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时。目前,国际上大量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芬兰等均采用该模式。

应用回报率管制的行业一般包括水、电、气以及航空运输等自然垄断行业。

2.2 基于业绩的管制方式

2.2.1 基本形式

近年来,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相关的管制理论也不断发展,国内外专家学者逐渐认识到“成本+收益”管制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通过该模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公平分配必然面临两个关键的困难:一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管制机构在进行回报率管制时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为实现准确的回报率管制必然要获取充分的信息,这意味着管制成本的大大增加和管制效率的降低[4];二是管制过程中企业的寻租行为会增加其经营成本,而寻租行为的产生又会使得管制机构在制定相应的价格政策时将这部分寻租引致的经营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如此一来,管制效果大打折扣[5]。

由于回报率管制存在的上述局限性,基于业绩的管制模式在回报率管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该模式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延长监管周期及引入效率激励手段,弱化输配电业务中成本和价格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基于业绩的管制模式下,监管机构对未来监管期(通常是3-5年)内受监管企业业务的价格或收入设定上限,并在监管期内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调整。常用的基于业务的管制模式主要是价格上限(Price Cap)和收入上限(Revenue Cap)管制[6,7]。

①价格上限制。

价格上限管制模式下,监管机构在输配电价格监管期初制定一个初始的价格水平,之后综合考虑监管期内各年的物价指数(RPI或CPI),并减去设定的效率系数X,据此对价格水平进行逐年的调整。

本文以英国监管机构确定和调整国家电网公司(NGC)电网使用费的价格上限过程为例,对价格上限制加以阐述。

监管期内监管机构每年计算得到每kW的最大平均价格,并结合上年该价格上限的实际执行情况,以特定的系数加以调整。当上年企业的实际收入大于(小于)核定的收入时,监管机构通过减少(增加)特定数额的企业下一年收入加以修正。

管制期初输配电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首先,基于回报率管制模式,计算企业各年的最大准许收入。不过,对基于业绩管制方式来说,要会对计算收益的定价基础(有效资产)进行一定的价值重估。然后,根据预测得到的企业未来各年的输电能力,根据价格调整公式,以管制期内各年最大准许收入贴现值之和不变为约束,基于设定的效率因子X计算得到管制期初价格,也可以首先设定管制期初的价格水平,进而确定效率因子X。

②收入上限制。

收入上限管制模式下,监管机构的职责是核定电网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上限。具体而言,首先,监管机构计算未调整的输配电业务年度准许收入上限;在此基础上,根据预测的监管期各年的物价指数和设定的效率系数,对年度准许收入上限进行调整;最后,基于调整后的准许收入上限,核定未来监管期内各年的输电价格。

在监管期初确定未调整的准许收入上限的流程如下:首先,基于回报率管制模式,计算企业各年的最大准许收入。与价格上限制类似,收入上限制模式下未调整的准许收入上限计算时要会对计算收益的定价基础(有效资产)进行一定的价值重估。在此基础上,以管制期内各年最大准许收入贴现值之和不变为约束,基于设定的效率因子X计算得到监管期初的最大准许收入,也可以首先设定管制期初的未调整的最大准许收入,进而确定效率因子X。

2.2.2 特点与适用性

基于业绩管制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够有效降低管制成本。基于业绩的管制模式通过延长监管周期和简化监管流程,能够有效降低管制成本。基于回报率的管制模式下,监管机构要付出高昂的管制成本以消除信息不对称,而在基于业绩的管制模式下,监管机构在了解受监管对象的成本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就能够制定相应的管制政策,实现管制目标。二是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基于业绩的管制模式下,通过引入效益共享机制,一方面避免了企业的超额垄断利润,使得用户无需为电网企业的过度投资承担无限制的风险;另一方面,电网企业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所獲得的收益也不会被监管机构全部没收,企业的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发。三是价格预期更加清晰。在基于业绩的管制模式下,由于监管周期较长,在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格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有利于引导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合理有序用电。

基于业绩的管制模式存在的缺点主要包括:一是难以充分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目标。特定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全社会福利的增加,但在政策目标实现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电网企业运营成本增加,或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的增加,因而电网企业缺乏实现该公共政策目标的积极性。二是会造成监管后期企业生产效率难以提升。在监管前期,由于收益共享机制,电网企业具有强烈的降本增效需求,以实现整个监管期内的收益留存。但是,在该监管模式下,当期的降本增效措施会影响下一监管周期监管政策的制定,即监管机构会根据电网企业在当前监管周期内的运营情况,调整下一监管周期的效率系数。因此,在当前监管周期的后期阶段,电网企业有意推迟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避免企业在下一监管周期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相反,企业则更加倾向于将提升生产效率的措施留待下一监管周期期初实施,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留存。

2.2.3 国外实行回报率管制的主要国家和行业

基于业绩管制通常适用于电网发展比较成熟,输配电价水平基本到位的情况。目前,价格上限制主要在英国、荷兰等国实施,收入上限制主要在澳大利亚、挪威、瑞典、丹麦、西班牙等国实施。

通常,基于业绩管制实施的行业包括电网、水、气、航空、通讯等行业。

3  经验启示

3.1 跨区输电价体系应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健全

在电力市场发展初期,市场的竞争程度低,处于简化市场结构,电网的建设、维运成本以及电厂送出工程成本等均通过电网输配电价进行回收;随着电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发电厂逐步放开竞争。此时为促进发电厂的公平竞争,在输电价体系中引入电网接入费用,以回收电厂专用送出工程的成本。同时,随着电力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可以进一步考虑引入电网接出费用,用以回收用户专用的接出工程成本,促进用户侧的公平竞争。

3.2 跨区输电价价格结构应根据电网功能及成本特性确定

国外跨区输电线路统一定价,如美国跨区输电线路、澳大利亚跨州输电线路。澳大利亚跨州输电价中的系统输电使用服务价根据用户供电成本位置差异,分为与地域性输电使用服务价、非地域性输电使用服务价,地域性输电使用服务价的计价形式为容量电价,非地域性输电使用服务价为容量电价或电量电价。因此我国跨区跨省电网也可以对500千伏及以上跨区跨省线路统一定价,并且考虑到我国跨区输电共用网络承担的联网安全与输电双项功能,可将跨区跨省输电价设置安全、输电两部制价格结构。

3.3 跨区输电定价方法应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期阶段,输电价的定价方法宜采用综合成本定价法,如“邮票法”。该方法具有简单、易操作的特点,有利于顺利启动电价改革;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输电价定价可以采用其他更合理的定价方法,如结合综合成本与边际定价方法制定输电价。

4  结语

通过对国外跨区输电价格经验的分析,以及对国外输电价格监管形式的系统梳理,提出了国外跨区输电价格定价实践对我国的经验启示,为我国输配电价改革背景下制定和完善跨省跨区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夏清,陈启鑫,谢开,庞博,李竹,郭鸿业.中国特色、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关键问题研究(2):我国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市场的发展途径、交易品种与政策建议[J].电网技术,2020,44(08):2801-2808.

[2]余志勇,叶泽,何姣.国外输配电价管制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物价,2020(01):65-68.

[3]张世翔,林艺璇,廖昆.英国与美国输配电价管制模式对比及其经验借鉴[J].价格月刊,2018(06):55-57.

[4]赵会茹,秦志强.不对称信息下政府监管者对输配电市场的管制效果分析[J].华东电力,2009,37(12):1970-1974.

[5]苏常禄.政府对垄断企业价格管制的效率研究——基于产权理论的视角[J].中国物价,2013(05):40-42.

[6]白玫,何爱民.发达国家输配电价管制理论的实践和经验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6(03):29-36.

[7]荣高升,妙旭娟,韩晓宇,赵学花,贾政豪,李东伟.英国输配电激励规制的经验及其启示——兼论激励性规制理论基础[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9(08):67-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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