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跨部门”、“跨币种”协同监管方法研究及政策建议
2017-10-26张丽
摘 要 在全面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外汇管理部门将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奋力开创外汇局管理的新局面。近几年来看,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不断提高,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为建立,跨地区监管难度大,跨币种各项监管政策不对称,如何推进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提升监管效能也成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山西省分局结合当前有关政策,外汇管理实践,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币种”协同监管方法进行探讨分析,分析其中监管难点,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跨地区;跨币种;跨部门;协同监管
一、当前相关协同监管现状及监管难点
(一)“跨部门”协同监管。当前我国经济金融环境复杂多变,企业主体大都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少数主体利用监管政策方面的丝丝漏洞而获得非法利益,而各监管部门间的监管政策、力度存在差异,缺乏协作机制,“跨部门墙”的存在导致各监管部门很难独立完成某些主体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效遏制,最终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现阶段涉外主体的监管部门主要涉及到外汇局、海关、税务、工商,商务,受到各种内外部因素影响,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部门间协同监管模式阻力重重。一是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二是各部门体系出于内部信息资源的安全性的考虑,导致部门间主动协同监管意愿减弱。
(二)“跨地区”协同监管。一是从当前外汇管理政策层面看仍然按照企业主体属地原则开展事中事后监测,外汇局难以对企业异地收付汇业务开展贸易背景真实性与否的核查。二是外汇局对于异地银行开展相关核查难度较大。如确有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可邀请异地银行所属外汇局协助开展核查工作,此项工作需要消耗时间成本。三是目前非现场监测所依托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无法查询异地企业主体基础信息,信息的缺失增加了外汇局对于异地企业监管难度,也弱化了对所辖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的管理。
(三)“跨币种”协同监管。我国现行的相对独立的本外币监管体系与人民币跨境业务中日益加强的本外币互动效应越来越不协调,缺少有效的联动机制,表现在管理政策松紧度、管理部门、管理系统等多方面的差异性,加大了国际收支风险防控的难度。
一是跨境人民币与外汇管理没有协同管理的顶层设计,跨境人民币管理起步时间较短,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基本按照试点-扩容-推广的模式进行,管理模式趋于宽松。本外币监管政策不衔接,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利用本外币监管真空地带规避监管。如:当前外汇局实行分类监管模式,不少B、C类企业利用管理政策宽松程度不一致,在分类监管期间更换跨境交易币种,换用人民币跨境收支,刻意规避外汇分类监管模式,既不需要受可收付汇额度的限制也不需要电子数据核查,无疑削弱了外汇局监管效力。
二是管理部门不同。人民银行负责提出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分支机构成立跨境办或者由贸易信贷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外汇局负责全口径跨境资金统计监测工作,但日常监管局限于外汇收支业务,目前我国本外币处于相对割裂的管理模式,缺乏有效沟通机制,遇到异常资金不同币种监管的真空地带进行套利时,管理部门无法及时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管理系统不同。人民银行依托PCPMIS系统统计、分析和监测人民币跨境收支及相关业务信息。外汇局主要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统计全口径跨境资金流动数据,综合利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等系统对相关跨境收支业务。两部门系统完全分割,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上都存在一定差异,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换,协作监管都十分有限。
二、关于构建协同监管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
一是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可以从国务院层面,通过制定一系列可行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为相关各个部门协同监管提供政策依据。二是充分运用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拓宽信息渠道,构建一个跨部门的监管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数据互换,信息共享,提高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效率。
(二)“跨地區”协同监管机制构建
一是建立健全的跨地区合作与协调工作制度,如信息共享制度、协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等,加强个地区间信息共享。二是建议打破主体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主体监管,扩大属地管理外延。增加企业所属地外汇局对异地银行办理所属地企业业务的监管权限,以及银行所属地外汇局对异地企业在本地银行办理业务的监管权限。三是建议在监测系统中增设全国范围的数据和名录信息共享功能,避免监管盲区。
(三)“跨币种”协同监管机制构建
一是需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应根据当前主体监管的思路整合现行对本外币跨境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改变本外币监管政策松紧度不一致的局面,统一目标,统一主体监管分级评价标准,实现对于跨境本外币资金流动全方位监测,逐步实现从监管的“双轨制”向“一体化”转变。二是建立本外币全方位跨境资金信息监测系统。包括信息采集、数据监测、非现场分析、现场核查、各项指标设置等功能,基于外汇局所承担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职责及其所指定的相对完善的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可将数据采集工作归口到外汇局,全面采集、整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本外币业务系统数据,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全口径业务数据库。三是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互通监管情况制度、联合检查制度、联合调研制度、联合宣传和培训制度等。外汇管理部门与货币信贷部门定期将辖内重点监管企业情况互换,便于双方及时掌握监测重点。利用“诚信兴商”宣传、银企座谈会议等形式两个部门就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共同开展培训,共同宣传,普及了各项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合规经营意识。
参考文献:
[1]李沛.《“跨地区”“跨部门”“跨币种协同监管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外汇信息》2016年第7期。
[2]冯志强.《完善跨部门联合外汇监管》,《金融时报》2017.08.29。
[3]郭琦.张家绪.《货物贸易项下本外币联合监管研究》,《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张丽,1984.12.24,女,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