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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代北镇抚司与“三法司”之差异

2020-12-27吕曦桐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大理寺刑部锦衣卫

吕曦桐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自明太祖时期成立锦衣卫设置北镇抚司专理诏狱之后,明代的司法权便一分为二,案件的审判以及犯人的管理都交由两个司法机构分别掌握。一是从地方到中央的自下而上的正统的司法体系,刑部作为最高一级的审案机构,会同都察院和大理寺一起定案;二是锦衣卫及后来东厂这样的特殊司法机构。既然这两种司法机构能够同时并存,那么它们之间的职能必然存在差异。

一、“三法司”与北镇抚司

明代中央的司法机构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统称为“三法司”,是明朝最高的司法机构。其中“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1](P2305),中央的三司与地方的提刑按察使司及各府、州、县衙门互相配合,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司法体系。遇有大案要案地方无法决断的话就要提交到中央,由三司会审,最后由大理寺拟定处理结果,再呈交皇帝。

洪武十五年(1382),为了查办胡惟庸案,明太祖“罢仪鸾司,改置锦衣卫”[1](P1862)。锦衣卫最初只设置了一个镇抚司,后“添设北司,而以军匠诸职掌属之南镇抚司,于是北司专理诏狱”[1](P2335)。这样锦衣卫的南、北镇抚司分设,部分司法大权就被归拢到了北镇抚司。而北镇抚司最初只是锦衣卫的一个下属机构,拟定罪名还需由三法司。到成化十四年(1478)之后,一切交付北镇抚司的刑狱就都由其自行审判,越过了三司,甚至“一切刑狱毋关白本卫。即卫所行下者,亦径自上请可否”[1](P2336),直接请皇帝裁决,“故镇抚职卑而其权日重”[1](P2336)。这样,锦衣卫北镇抚司及其所领诏狱就变成了脱离三法司而直属于皇帝的司法机构,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成为专制皇权下皇帝排除异己的一把利器。

二、“三法司”与北镇抚司之差异

明代“三法司”与北镇抚司作为中央的司法机构,其相同点就是均可审理交付其手的案件,并且需要将结果呈报给皇帝。除此之外,两者之间具有许多的不同之处。

(一) 在监狱的设置及职能方面

明代三法司在监狱设置方面既继承了前朝又有所改变,“对于中央监狱的设置采取的是刑部、都察院设监,而大理寺无狱的形式”[2](P18)。

明朝刑部始设于洪武元年(1368年),“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六人,从九品”[1](P1755)“率狱吏,典囚徒”[1](P1758),专门负责管理刑部监狱。明朝都察院的前身是御史台,最早设于洪武元年(1367年),洪武十三年(1380年)罢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改设为都察院。都察院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1](P1767)负责管理都察院监狱。

虽然刑部和都察院都负责审理案件,但由于其自身的职责不同,刑部审理的案件偏向于民间,“京师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议”[1](P2306),在地方则是“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刑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1](P2306)。明代的刑罚分为死、流、徒、杖、笞五等,由此可见刑部所涉及的是京师地区判决笞以上案件的初审,以及地方上报的徒流以上刑罚案件的复审。

都察院因为其自身具有监察职能,“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1](P1768)其大多数关押在狱的犯人均为在朝官员,“凡被御史弹劾的官员,一经皇上同意,即关入都察院监狱。”[2](P19)

《明史·刑法志》中记载:“(洪武)十七年(1382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下敕言:‘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故狱无囚人;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法司,尔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之意。’”[1](P2305)由此可见,明太祖在建立三法司及天牢时颇费心思,模仿天道设置,希望三法司能公正行事,以清世事。

明代的北镇抚司是锦衣卫的下属机构,专管诏狱。诏狱一般来讲有两个含义,其一是指关押犯人的场所,是一座实体的监狱;其二是指皇帝交派给锦衣卫查办的案件。

诏狱之中的犯人以官员居多,环境却比都察院监要恶劣得多。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提到:“镇抚司狱,亦不比法司,其室卑入地,其墙厚数仞,即隔壁嗥呼,悄不闻声。”[3](P5)出于保密的需要,镇抚司狱建立在潮湿阴冷的地下,四周还有厚实的高墙防护,就算是相邻的两个牢房高声呼喊也听不到声音;而且在冬天也不允许生火,“虽严寒,不过啖冷炙,披冷衲而已”[3](P6)。进入诏狱的犯人很难再见到外面的亲人,连送进去的东西都要经过严格检查,加上层层盘剥,最后到犯人手里的少得可怜。诏狱犯人与亲人唯一见面的机会就是在提审之时,由于严酷的环境以及严刑审讯等原因,能撑到提审的犯人着实不多。

(二) 在职官设置方面

据《明史·职官志》记载,明代刑部设有正官“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各一人。司狱司,司狱六人,从九品。”[1](P1755)

明代都察院设有正官“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初设四人,后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检校,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初设六人,后革五人。各一人。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正七品。”[1](P1767)

明代大理寺设有正官“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从六品,后革右寺副一人。评事四人,正七品。初设右评事八人,后革四人。”[1](P1781)

明代锦衣卫北镇抚司设有正官镇抚使一人,从五品;其下有“直厅百户一员、当该吏典十名、办事吏二十名、总旗一名、校尉三十名。看监百户五员、总旗五名、校尉一百名、皂隶三十名、直堂把门皂隶十一名。”[4](P1120)

由上述可知,北镇抚司的正官品级实际上较之三法司的正官品级要低上很多,北镇抚司成立后虽然拥有审案的权力,但最后关于案犯的判决权却掌握在刑部的手里。然而成化之后,北镇抚司拥有了拟定罪名的权力,锦衣卫的地位也在逐渐上升,三法司的官员或因惧怕锦衣卫,或因皇帝在政策上的改变,因而在案件的审理中逐渐失去了应有的司法权力。

北镇抚司和三法司在职官的设置上还有一处明显的不同:北镇抚司属于武官系统,而三法司属于文官系统,二者在身份上有很大的不同。

三法司的官员大部分来自于明代正统入仕途径——科举考试。明朝初期,百废待兴,政权草创,朱元璋暂时还无法通过科举招徕人才,因此官员的水平参差不齐。但是在政权稳定之后,科举成为正统入仕之途,各级官员基本上都需要通过考试,只有在考试中脱颖而出者才能为官,官员的文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锦衣卫是明代皇帝的二十六卫亲军之一,直接隶属于皇帝,它的出现,是明朝皇权强化、君主专制不断加强的标志。“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恒以勋戚都督领之,恩荫寄禄无常员”[1](P1862),由此可知锦衣卫之中的官员基本上都是勋戚出身,还包括通过恩荫、寄禄等途径入选者,这也是锦衣卫籍属于军籍的原因之一。但由于与其他卫不同,锦衣卫人员不一定全是军户,权贵子弟多以各种名目寄禄其中,“自正统后,贵妃、尚主、公侯、中贵子弟多寄禄卫中,递进用事。”[5](P1224)因此,锦衣卫中大多出身显贵,北镇抚司隶属其下,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三) 在案件的处理方面

明代由地方交到中央的案件需要由三司会审才能量刑定罪。所谓三司会审就是由刑部、都察院审理案件,由大理寺驳正复核,最后呈交皇帝裁决。“(明太祖)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1](P2305)“大理寺之设,为慎刑也。三法司会审,初审,刑部、都察院为主,覆审,本寺为主。”[1](P1783)由此可知,在初审时,根据案件的类型分交刑部和都察院主审,涉及徒、流刑名以上的案件交给刑部主审,涉及官员犯罪类案件则交给都察院主审,而复审则交给专职审核的机关——大理寺来主审。其流程严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案件的公平公正性,以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锦衣卫北镇抚司所处理的案件,除了按照锦衣卫的本职“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辑而时省之”[1](P1862),还负责由皇帝亲自指派的案件,如明初的两大案——胡惟庸案和蓝玉案。而其更重要的作用就是帮助皇帝处理某些不能摆在明面上的案子或者需要按照皇帝的心意来审理的案件。由此可见锦衣卫狱更得皇帝的信赖,虽然规定“凡承制鞫狱录囚勘事,偕三法司”[1](P1862),但事实上北镇抚司基本上不受三法司束缚,这条规定形同虚设。

三司对于犯人不会亲自抓捕,而是交由五城兵马司来执行。五城兵马司“(洪武)十年……改为指挥、副指挥,职专京城巡捕等事”[1](P1815),缉捕犯人时要手持信牌。北镇抚司因为隶属锦衣卫,所以可以凭借驾帖直接缉捕犯人。锦衣卫和五城兵马司同时拥有巡缉的职责,但事实上锦衣卫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五城兵马司,其地位要高于五城兵马司。

在刑讯方面,《大明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6](P211)由此可见,明代刑法对于老少废疾有特殊的照顾。对于女犯也有特别的关照,若是怀孕的妇女,则需等其产后一百天才能拷讯,否则造成流产,官吏也会被惩罚。在刑具的使用上也有严格的限制,不同的罪名使用不同的刑具,不可以滥用刑具,等等,这些都是三司在用刑方面必须遵守的原则。

然而明代的律例里没有关于诏狱用刑的规定,因此北镇抚司往往为了让罪犯更快地认罪而使用更为惨烈的拷问手段。“凡厂卫所廉谋反弑逆及强盗等重辟,始下锦衣之镇抚司拷问。寻常止云‘打着问’,重者加‘好生’二字,其最重大者,则云‘好生着实打着问’。必用刑一套,凡为具十八种,无不试之,亦从无及士人者。”[3](P5)锦衣卫狱的刑罚种类繁多且残酷,因此入锦衣卫狱的人有很多都被重刑折磨至死,只要被押进其中,就再难有重见天日之时,“往者魏崔之世,凡属凶网,即烦缇骑,一属缇骑,即下镇抚,魂飞汤火,残毒难言,苟得一送司法,便不啻天堂之乐也。”[7](P180)两相比较,时人竟觉三司狱如天堂一般。

三、结论

明代设置锦衣卫及其下属机构的初始原因在于明太祖朱元璋要处理胡惟庸案以及后来的蓝玉案等一系列涉及到开国功臣的案件,而之所以在有三法司主管司法系统的同时还在锦衣卫设置北镇抚司来处理这些案件,追根究底是因为随着皇权的发展,有些权臣或功臣的行为威胁到了君主专制统治,而这些案件往往牵涉到许多不足与外人道之案由,因此,皇帝要按其心意来处理,就必须另选亲近之人,绕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以掌握司法审判的主动权。但是,这种做法其实是皇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也违背了当初建立三法司以正天下刑法、平反冤案的初衷。

由于北镇抚司不受法律的约束,且只服从皇帝一人,其司法职能越来越宽泛并因此导致后期三法司几乎形同虚设。作为一个司法机构,它严重地破坏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影响了三司所代表的正统的司法程序。而且用重刑逼供制造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利用诏狱排斥异己,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阻碍了司法程序的有效运行,也在无形之中为日后社会的混乱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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