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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动的客观限定与主观方面
——兼论社会科学的研究限度

2020-12-20

关键词:韦伯社会学社会科学

门 豪

(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引言

中国传统文化对生命之意义保持了异常的敏感与执着追索。社会群体中的意义,同时囊括了高居庙堂与深居陋室两种定位与类型,它们的各自进路有别却大体取得了内在取向的一致。对主观意义这种触及灵魂的文化追问,从天下意识、家国情怀与和合中庸等民族精神内核一路奔腾而来延续至今,虽在新时期情况有所变化,但无外乎是在与西方先进技术碰撞后,产生了更加注重形式理性与实用主义的一般面向。在个体层面,基本的文化认同没有根本转向。总的来说,中国人的生命意义,在历史流变中实现了自身的发展、演化与丰富,高度表现为一种“天道”的自然观念,这是复杂含混与高度思辨的东方哲学观。借用道家庄子之言,即“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相形之下,西方自有不同的文化脉络与社会愿景。

自西方现代文明轰轰烈烈地展开科学运动以来,伴随着日益理性化的社会趋势,一代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自觉担负起揭示“意义”之任务,不仅对人之本源限定发出持续追问,而且试图不断厘清对诸种具体“意义”之大致轮廓,使其得以走出哲学思辨而进入日常生活。在此意义上,最初以现代社会物理学立命的社会学学科方面的探索,也自然不能懈怠,对意义的发问便这样提上了历史日程。即是说,在实证主义的科学框架之中,生命之主观意义是可以被当作明确的剖析对象的;而作为认识对象,它的存在状态可以被科学深入研究与发现。由此,主观意义作为现代科学的认识对象,便存在将其转化为系统化且可以彼此相互传递的客观认识的可能性。从认识论的层面来说,对意义的不同理解,代表了中西方社会科学在哲学基础方面的明显差异。

二、社会科学:有限度的现代科学

一直以来,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伴而行。自发生之日起,社会科学就肩负有提升客观性、达致科学性的任务。这是能够称其为一门科学的明确定位。不夸张地讲,如果丧失了因果关系及其稳定性,社会科学之于现代科学阵营的地位将岌岌可危。在此危机感长存的境况之下,社会科学大步朝向自然科学迈进,体现为要像物理学那样追求可重复性的科学实验,在技术上尝试利用数理工具,以及对仪器方面的控制等,表现出了对科学标准的无限趋近。对理学与工程科学等诸学科方法上的高度模仿,成为社会科学研究者的立命之本,层出不穷的计算机辅助工具成为表征文化与社会研究之科学性的现实化身。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此学术趋势保持高度的清醒与警惕。即是说,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究竟有何种独特性,简单地模仿或移植是否意味着一种盲目?

现代社会科学巨匠韦伯在《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一文中如是写道,一切有关于人类有意义行动的基本成分的思考首先与“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直接联系在一起[1]。可以说,韦伯其人作为德国国民经济学教授,其工作往往首先被限定在经济史研究范畴,成果多是对经济学历史学派的贡献。这样就为他徘徊于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的中间地带奠定了学科基础。

其实,社会科学一定程度上兼具了“科学”与“人文”的双重性。有研究认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三大知识部类存在着相互影响和作用[2]。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为自然科学方法的运用提供了可能,社会科学的“人文性”则为自然科学方法的运用设置了一个限度[3]。由于存在着“人文性”方面的限度,我们必须承认,社会科学在描述上会出现模糊性的问题。例如,社会科学很多概念目前尚没有结构或结构不完整,面临“模型化”和“数量化”的困难,这些对象包括幸福、获得感、正义、伦理等[4]。在这里,我们可简单援引殷海光先生对于科学与史学关系的看法,辅助理解社会科学的限度。他这样写道:“科学的世界是一个洗炼得很纯净的世界。恰恰相反,历史的世界是一个五颜六色的世界。依此,科学不能无遗的说明历史。科学迄今不是说明历史之充足而又必要的条件。但是,科学是说明历史的必要条件。”[5]与此同时,社会世界是一个多层次动态复杂的系统。世界不是非此即彼的,逻辑上不是黑白分明的[6]。一旦面对社会的复杂性,如股票市场的崩溃这样的突现现象和社会系统的动态演化问题,传统社会科学方法就无能为力了[7]。一定程度上来说,理解社会学属于微观社会学研究,在其视野下开展的行动研究,确实面临着诸如此类的重大挑战与现实困难。

在社会科学的发展历程上,赵鼎新认为,西方社会科学自其诞生以来便深受自然科学的思维逻辑和方法的影响,而对两类研究对象之区别的忽视,使得西方社会科学长期徘徊不前[8]。李承贵指出,当前科学对人文的解释已是客观事实,表现为物质化和数字化,它能够祛魅去邪。但由于情感、情绪这类心理现象被认为是变幻莫测的,是无法用科学来研究与判断的,因此,科学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9]。麻彦坤认为,客观主义与建构主义两种哲学基础决定了社会科学不同的研究取向与方法论。量化研究以认识和阐述广泛适用的一般规律为目的,性质上属于自然科学。质化研究采用独特性方法论,对独特性、具体性、个别性事件进行描述,性质上属于人文与历史科学。两种方法存在紧密互动[10]。黄盈盈撰文指出,“开放性”之于社会科学中的定性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当前“以定量思维做定性研究”的方法谬误凸显,体现在对于“实证”的强调,以及研究中所蕴含的假设检验式的结构化思路上。这种倾向恰恰正是违背了定性研究对于生活情境的强调与现实世界的“不可控性”[11]。也有学者提出,定性研究的价值在于对预先给定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那些变量的质疑。它的可能做法包括对任何类型的现象做出新区分,如通过创造新概念、提出新变量等方式来实现[12]。

以上部分大致说明了社会科学之科学化的有限程度,接下来旨在对行动及其主观意义的社会科学研究做出方法上的反思。当然,亦无意于追问意义的来龙去脉,而是通过韦伯与舒茨两位社会研究巨擘引发的行动研究范式,尝试进行一种方法取向上的比较。

三、限度何为:形式主义化与实在主义化的双重流弊

(一)韦伯式理解社会学:因果机制、形式特征与简化论

通过对社会行动客观实在性的考察,我们发现它普遍存在结构限定与主观意义两方面。前者体现为刚性制度对个体的强制或约束,通常是研究人员可以理解、可以移情的客观化产物。这种制度或结构约束,虽然存在着在地化的乃至于情境之中的相当差异,但这并非是科学化困境存在的直接缘由,亦不能够作为致使社会科学研究科学性程度降低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从宏观结构出发来理解人们的一般化行动,并非难事。难度恰恰在于后者,即行动之主观方面上。从现实情况来看,行动之意义的复杂性,大致可以划归为两部分。其一是,已经生发于行动者的内心,却对外部行动者与情境尚未构成直接影响的那种意义,这通常作为一种个体化的感觉停留在人的意识流层面。当然行动虽然没有实际发生,但是却实然存在某种指向他者的主观意识活动,即虽没有任何可观察和测度的表现,却丝毫不容置疑这种类型的意义是客观存在的,舒茨将其称之为“内在生命流程的现象”。其二是,业已对外部行动或环境产生了直接影响的那种意义,也就是说它已经能够外化而被普遍察觉,作为附着于现实行动的基础之上的客观实在,驱动着一种社会行动发生了。上述两种类型的意义,无论是作为何种形态或类型面见于世人,都无法否定其存在。当然,作为研究人员我们通常更容易发现后者,即可以被直接观察和描述的那种意义。

那么,对于表现为主观意识流的形式,以及表现为驱动了行动的两种意义类型,研究者需要认识到对这种主观主义认识对象完全理解的不可能性。基于主体间性的核心概念,舒茨对韦伯式理解社会学表现出了强烈不满,继承并发展了意义的主观与客观方面。问题在于他离开了真实社会,虽对韦伯“有意义的行动”指涉外延过多展开了批评,但对现实观照不足的缺陷始终存在。可以说,这种主观面向之于个体心理学或有更多启发。针对舒茨的不满,我们必须看出韦伯式社会行动研究的可能问题,即理性化过度的成分确实存在。在韦伯那里,价值理性化与工具理性化似乎成为行动的核心类型,包括情感性的心理过程及其行动意义并没有单独拿出来剖析。无疑,这种倾向很大程度上迫使研究者不得不放弃全面洞察生活世界的本真及其与情境限定之密切关联,进而会忽略行动的丰富意涵,扩大了结构限定之下的理性化因素,而这种倾向的普遍出现无疑会增益行动研究的科学化程度。然而,这与研究对象的现实情况是不符合的。

韦伯并没有打算从根本上剖析行动的多种潜在情况,而是将行动本身作为研究的原初起点。在韦伯那里,行动是不可再度拆解的社会基本单元,因此行动构成了社会分析的最基础对象。自然,这种发生了的行动通常是可观可感的、可以测度的那种客观实在。韦伯所定义的社会行动,其实兼具了指向他者以及有目的的两种属性,从这一点上来看,韦伯一方面在方法论基础上彰显出行动之主观意义的重要性程度,但另一方面却没有过多涉及对主观意义的理解方式;而在其对经验事实或操作化技术的处理上,则多是借助于丰富的历史材料展开因果分析,更多展示给我们的是对理性行动的有限分析。韦伯自己也承认,“出于类型学的科学分析的目的,比较方便的做法就是,把所有受情绪左右的无理性行为要素都视为偏离了概念上的理性行动的纯粹类型的成分”[13],故而,对某些情绪因素进行了割离与简化便是一种合理选择。正是这种对行动的原貌进行的净化与处理,使得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呈现出了理性主义的样貌,更加坚持了社会科学的科学路向。然而,这种简化论色彩会导致人们对于韦伯式理解社会学的行动基础产生质疑。而舒茨的做法便是要在解释行动的主观意义上下功夫,即首先应该去认识行动之复杂的意义,包括了溯及行动之非科学性的那些成分。也就是说,舒茨在研究原点上对韦伯式理解社会学进行了更为主观化的前置,意义由此成为社会行动研究的基本单元。

无疑,韦伯采取的是一种从类型学角度出发对于非关键因素的简化,正如韦伯自己所说,理性行动作为一种纯粹类型,究竟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了多大的比重,这是难以直接给出答案的。而情感等非理性因素之于社会行动的现实作用,我们同样无法给出直接的判断。由此可以说,理性主义的社会学解释如果用错了地方,无疑对于我们认识社会现象会起到莫大的误导和反作用。其实,韦伯方法实则暗含了类型学建构本身的科学主义取向,它自然会忽略更为丰富的现实色彩。当然,从研究者的角度我们对这种情况的出现能够表示无限的理解。我们深知,作为社会科学研究,无论如何都在于抓取某种相对稳定的问题、结构、机理及抽象机制,而这决定了社会科学根本不可能像纪实文学那样,呈现出一种甚至于比生活本身更加丰盈的现实状况。如何处理复杂的研究对象,成为研究者首先必须解答的问题,抓大放小即为一种处理策略。然而,针对发生在某时某地的具体社会行动,由于它是在结构限定之下的,存在可以提取的对应的情境,其背后蕴藏的意义,具备了实在性质,这当然更多表现为一种个体心理感知。我们却万不可由此判定它的非实在性。这是因为,限定于某种情境之下的意义,是具体而微的心理活动,虽然没有得以直接外化,但是其实在性不容置疑。在此意义上,我们所说的社会行动的意义,既是存在的,又是难以捉摸的。由于它严格限定于人们的互动中,虽然附着于行动而得以生发与展开,但无疑,它确实作为行动发生的直接驱动因素,这是一种社会事实。某种程度上说,意义是行动的原因,行动是意义的结果。这样,行动成为主观世界与外在世界的中介性产物,行动实然存在了继续追溯下去的对象。意义自然取代行动,变身成为舒茨式社会研究的起点。我们同时必须承认,如果主观意义是可操作化与可记录的科学式研究对象,那么社会行动作为社会科学研究起点的合法性大幅缩减,而行动研究的解释力亦大打折扣,此时不妨将行动研究转变成意义研究。

正如韦伯所说的,经验已经证明了理性的理解社会学带来了现实难题。我们其实不难理解,为何韦伯会从行动本身而非行动之意义出发开展社会研究。这种研究的策略选择,确实使得人们质疑韦伯理解社会学究竟有没有真正奉行其“主观意义”的精义与根本指向。不过,这种担忧是无根据的、苍白无力的。恰恰相反,韦伯在研究进路中已经无时无刻不在向人们展示其主观主义色彩。无论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抑或卷帙浩繁的《经济与社会》,都是其研究取向的直接注脚,这些经典著作向我们说明了韦伯并没有抛弃理性化了的精神等层面。可以说,作为行动研究的先驱人物,韦伯起码在主观主义选择上是彻底的。当然,我们并没有看出他背离结构限定的倾向。毋宁说,韦伯选择了一种从行动及其主观方面出发的研究策略,指出结构变迁的那种必然性,这才是其研究目的之真正所在,这也正是韦伯社会学因果关联的研究精髓。如果像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做法那样再进一步,则必将时刻存在着陷入个体式主观主义的危险境地,这只会引发人们对社会学之科学限定的诘问。其实,对于韦伯那个时代来说,这种对个体化“意义”的强调与方法选择,无疑会给从古典式“社会物理学”脱离出来不久的现代社会科学带来致命性的打击,其科学性会饱受诟病。面对两难境地,韦伯并非没有认识到这种简化论带来的问题。

韦伯式理解社会学开启了一扇由繁到简的研究大门。他意在于说明类型学简化方式的重要性,以彰显出相对科学性,进而辅助人们对于行动丰富意义的理解。这里有必要重申,正如韦伯明确指出的,理性因素支配到底能够占据多大的成分,我们很难找出直接的证据,无论如何这是说不清楚的问题。韦伯打着主观主义的方法旗号,大步流星朝向经验实证主义迈入。这不失为一种解释学上的通盘策略。这样,在偏向于客观科学的实证主义以及侧重于主观人文的解释学之中,韦伯采取了一种权衡,从简单出发,既非抓取大而化之的制度、规范或结构,又不试图抵达难以真正达致的意义之本质或原初的本真形态,而是抽离出结构之中的主观方面,显然这是有动机的结果。而舒茨恰恰抓住了韦伯在追求行动之主观方面的模糊性,并且大做文章,开展了富含知识社会学意义的学科研究。

(二)舒茨式理解社会学:主观意义之本真及有限外化

舒茨式理解社会学,颇有一番从主观主义直接指向客观主义的论战味道。在这里,我们必须对韦伯及舒茨的倡导做出中肯与建设性的讨论,而这关乎于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界定。舒茨在指出意义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以后,一定程度上说,他脱离了实证主义所宣扬的经验研究。当然,我们应该承认,这样一种较真过程是建设性的探索,其主要论据是主观诠释的不完全性问题。在舒茨对现象学社会学的倡导中,已经做出了大量富有启发性的建设,这里不做过多讨论。

以现象学社会学立命的舒茨,其实并没有与理解社会学达成真正的和解。虽然与韦伯在行动研究的社会学方法上取得了大体一致,但是,舒茨根本没有与韦伯式理解社会学保持过多的重合,甚至可以说,两位学术巨人虽然都将理解社会学作为研究方法,但是两者的研究工作是不甚相关的。有学者指出,舒茨的倡议其实更多体现的是现象学学科的社会学化,是哲学运动的衍生物[14]。在这里,笔者认为,从理解社会学取向本身出发,现象学与社会学两学科之间的影响、作用与交互,虽曾是学科史的焦点,的确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该学科发生时的本源位置,但并不会构成论辩的关键。真正的建设性在于,建基在理解社会学之上的行动研究存在一般范式吗?理解社会学能够取得一致性的方法或共识吗?无疑,如何理解韦伯与舒茨两位学术巨擘之间所持的学术异见与方法分野,对回答这些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理解社会学的关键首先在于承认行动的主观方面,包括韦伯也承认,理解需要借助于移情的方式,这多是源于理解本身的困难性。一是由于主体间性的普遍存在,相互之间的完全理解不仅是困难的,而且在理论上也是不可能的。二是由于行动过程之中的意义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他人不可能洞察。如果说对行动尚且是可以观察的,那么,对意义之明察秋毫自然是一种理想状态。当然,更不用说存在着行动者有意隐藏的或并不表明其直接目的的那种意义,这和发现潜藏着的意识流同样困难。以上是针对舒茨的那种关涉行动意义本身而提出的解释学难题。

除此以外,我们还必须看到,解释本身就是一种建构活动,无论是主观心理上的解释抑或是客观文化层面的解释均是如此。意义本身不仅是复杂的,还包括了不可重复、不能重现等研究限定。意义是在实践中体会的,这意味着它普遍存在一种非理论化的权宜性实践状态。可以说,意义是一种默会知识,表现为停留在个体心间的丰富知识库存,它难以转移,难以言表,难以转述,这些都为描述意义构成了现实障碍。此时,我们可以进行这样一种基本判断,对于包括情感与心理活动在内的意义,很难通过某种手段进行描摹,它们是一种客观实在,但却根本不是能够借助于语言等可转移的显性化知识载体来传递的。由于意识流的存在,行动者向其本人提供一种关涉到此时当下的解释学或自我说法,已经不现实,更不用说借由他人之表达或叙述,其完全性、客观性程度必然大打折扣。这些方面无疑会为移情或理解增设现实屏障。换言之,停留在心理层面的主观意义是模糊化的状态,无论是自我解释还是他人表达,都会经由有意或无意的裁剪与过滤。此时的人工建构使得原本意义的自然状态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意义之客观描述与科学观察是不可能的事情。

无论是聚焦于韦伯探寻的更为客观和实体性的社会行动,还是舒茨式的负载着丰富生命意涵的社会行动,意义从来都是理解社会学无法绕开的基础部分,它构成了两种研究进路的共识与基本点。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发现,意义是行动的下位结构,是不可直接观察以及很难转移的社会实在,而这是理解社会学所普遍关注的研究起点。问题在于,韦伯从该起点出发,在实证研究抑或方法说明两方面,对主观意义的多重性维度避而不谈,给后继者留下了无限空间,并且成就了舒茨现象学社会学与加芬克尔常人方法学等学派。可以说,主观主义的微观社会学方法论,自韦伯以后不仅确定了其自身合法性,而且依循着韦伯遗产不断创新,在操作技术上层出不穷;舒茨本人则纠结于对意义的充分辨识,从对社会学方法的思辨出发,表现出更加偏向现象学心理学的极端主观倾向,虽开辟了作为知识社会学的意义研究,但却抛弃了与现实世界的真正关联。显然,取得这种知识上的进展是可喜的,但却没有取得实证科学研究方面的任何有益进展。并且,这种做法为现象学与社会学两学科之间架设了不可能性的桥梁,此时的拼凑与嫁接使得现象学社会学更像是一门真实想象中的社会科学,只能停留在人们的头脑中而无法落地。无疑,这种定位已经突破了社会学的底线,故而,出现了舒茨的后继者仅有寥寥几位的状况,也是可以被理解的。不过,我们需要认识到,此时的舒茨其人,更像是一位社会科学研究的指正者与经验导师。他通过对意义之不可能性追溯,以一种知识社会学的叙事,间接地告诉了后来者社会研究的限度。同时,作为一颗闪闪的启明星,舒茨时刻暗示着作为下位结构的社会实在的意义之重要性程度。这样,人们在研究中才能与自然科学保持适当距离,才能使得我们不断地自我追问,即在可观察的与操作化的社会事实的客观方面以外,是否存在对富有意义的人的真正关注,而这正是社会科学的一种基础性的研究对象。

舒茨援引了奥地利经济学派代表人物米塞斯的批评:“韦伯的根本错误在于误解社会学命题对普遍有效性的要求。经济的原则、交换率之形成的根本法则、利润法则、人口法则,以及所有其他这类命题,只有当它们的预设条件出现时,才是普遍有效的。”[15]相比于关于人的系统科学来说,物质世界具备极强的稳定性,而人的生活世界则无时无刻不在变动。在研究对象的差异性之外,尚且存在着对物理实验的精准控制,而对于作为存在高度主观价值的人来说,理性化的控制不管是由内而生或从外部出发均是难以实现的。正是由于人的精神世界存在主观的、即时变化的等特征,意味着研究对象显然是不便于反复观察或试验的。应该说,在舒茨这里,意义更多被认为是一种仅仅停留于主观世界的客观社会实在。虽然这种对象及其驱动的行动具备与物质世界相同的实在性,但是完全把握这种主观实在是艰难的而不可能的。这便提醒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社会科学的局限性,使得我们不可能像认识稳定客观的物质世界那样“科学化”。由此,我们确实可以看出,作为科学的社会科学研究是有限度的,或者说,社会科学是一门有限度的现代科学。

如果尚且能够在作为科学的社会研究方面达成一致,那么,我们必须要承认,韦伯式理解社会学方法的贴切程度远在舒茨理解社会学的倡议之上。且不论完全抛弃了结构主义的视角,仅从主观意识的不可知论方面来看,舒茨确实更多体现了人文主义的核心关怀,但也便注定了舒茨方法采取的更多是一种科学化的主观猜想,而韦伯方法实则暗含了经验证明的立场,虽然那多是通过主观化的方式实现的。主观主义的研究取向,并非全盘拒斥了行动的客观方面,而是通过最先引进行动这样一种对象,来简化对社会现象或问题的认识,进而来解释结构的复杂性,最终做出一种因果解释或机制研究。这也就是说行动研究并不排斥结构的宏观社会学。当然,主观主义的研究并不真正意味着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方面的完全把握,其中存在着舒茨意义上“主体间性”的巨大鸿沟。这同样不能够说明富有主观意义倾向的行动研究的科学客观性。舒茨方法的主旨要义在于,通过行动之发生过程抵达深层结构,是一种还原论意义上的可能状态,是一种利用现实状况向理想自在的无限迫近。即是说,研究者可以通过对现实状况的多角度探寻,来找到进入主观意义的缝隙。不过,无论是何进路,对于那种停留在主观体验层面的社会事实,都不能完全搜寻与覆盖,而是只能够实现由外及内的一般化观摩与大致理解。

舒茨的问题还在于,从个体心理活动到社会行动再到社会结构,并没有一套明显的关联机制,而是只能始终纠结于对个体心理意义的考察。也就是说,其考察从主观心理到社会行动便戛然而止了,社会结构并不是考察的范畴。这无论怎样都不是一般社会学能够接受的做法。在由内及外的申发与表达之时,任何心理状况都是主观可能的;但我们一定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即任何社会行动似乎都等同于心理特征,是自然而然发生的。这种视角使得外部的结构限定完全被淹没了。即是说,检视社会结构非必需步骤,其存在与否对于主观体验并不构成任何作用。这种做法对社会学的结构视角来说,是完全不能容忍的。显然,舒茨也没有接受结构社会学的一般范式。正是由于对主观主义的极端强调,使得舒茨本人并不会照顾社会学家的理论与方法,这也是舒茨现象学社会学不能够被广泛接受的直接原因。在不妥协、不对话的情况下,这其实已然说明了舒茨其人的学术使命。相比于社会学家,他的主观主义定位更像是一位社会学方法上的有益建设者或批评家。事实上,舒茨对于社会学的真正启发,恰恰体现在其强烈的反思性之上。

四、艰难前行:在简化论与实在论之间

与行动研究的策略不同,如若从结构的角度来切入社会研究,不难发现,我们必须借助有效的分析工具来建立因果关系,通常是抽象的与机制性的解释。这就需要将视角转化为制度分析。通行的办法是,研究者借助科学的和一般化的解释工具,在经验现象之间不停游荡。这时的工具变量就体现了科学主义的建构色彩。社会科学在当前呈现出了经济科学的那种高度抽象程度。一如,将边际效用、效用最大化等概念工具放置于现实之中,虽具有相当的解释力,研究者却也不能仅借助于这类一般化的抽象工具将经济过程的若干事实完全还原回去。在宏观社会结构分析之中,同样存在着高度抽象的概念工具,如阶级、文化、群体、角色、地位等等,这些名词足以架构起一座理想之城。然而,我们决不应该忘记,这是由概念化工具堆砌起来的理论大厦,并非真实的社会。这表明,在结构层面,客观的社会制度设置无论如何接近于社会的真实状态,都不足以说明现实中行动者对其全然遵守,亦不意味着人的行动的某种必然性。行动发生于差异化的情境与过程之中,这已然说明了行动之于抽象制度限定的偏离。在此之下,我们只能做出一种可能性的判别,而很难说某一方面的因素发挥了特别的决定性作用。故而,有必要指出,是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共同驱动了行动的发生。客观理性化的要素与主观情感化的对象之于行动来说,都十分关键,很难直接判定哪一方的具体比例与构成。

人之所以为人,既包含了主观心理方面,又存在着客观结构限定。虽然普遍存在着社会结构的强力束缚,但是我们决不可以限制个体的自由意志与权宜行动。这样,对于行动的主客观方面的认识便逐渐清晰。此时,我们不能将结构哪怕是具体的规则等同于行动选择本身。通俗来说,个体行动是相对自由的。对于这种相对性程度,我们通常可以采用各种直接方式进行探究,如借助于文字或者视频记录等手段。对行动的科学研究与记录过程来说,也同时存在着主客观两个方面:其一是出于对作为人的研究对象的那种主观性及其流变方面,“科学化”研究方法存在不完全性,这是针对被研究对象的“主观意义”来说的;其二则是由于作为研究者在“共情式体验”方面的不完全性,这是针对被研究对象的“客观意义”来说的。

无疑,对两方面的客观把握都存在门槛,而对于个体化的主观方面开展实证研究是具有相当的难度的。这必然会降低社会科学之科学程度。由于在主观方面的心理意义很难直接抽取,而在客观限定上,宏观历史与在地文化也是非常难以深入的研究对象。无须多言,无论是停留在主观世界中的心理实在,还是已经外化了的实际行动,这些均是社会实在,却存在着从直观到本质的“惊险的一跃”。具体到社会行动上,理性与非理性因素都实际存在,无论是古代历史还是现代社会,莫不过如此。针对这种对于行动诸因素的混杂状态,开展科学研究是需要一定的策略与针对性的,研究者必须做出一种恰当的选择。韦伯与舒茨均从行动出发来试图理解社会结构,在此意义上,两者是具备同一性的。而从研究路向上来说,这两位主观主义行动研究大家,却选择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策略。毋宁说,这是一种方法上的背道而驰,舒茨在指摘韦伯意义申发不清的基础上,对其既有研究做出了很大的批评,他沿着迈向驱动个体行动的主观过程大步流星;而韦伯恰恰深入到宏观制度与历史的关联之中,揭示社会结构的类型及其演化。从这个方面来讲,两者在社会行动研究的框架之下,不仅没有殊途同归,反而渐行渐远,越发背离。

一定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实证主义社会学只关注了或者更加关注客观结构约束,这样便忽略了对行动之主观方面的细致分析。通过对实证素材的部分抽取与对现实的裁剪,实现了次优化选择,这是一种简化论的研究策略。虽然存在一定的代价,但不可否认,这种处理方式彰显了实证主义的本质特征,在科学化与可操作性方面较强。我们还应该认识到,不同的方法只是意味着研究者认识问题的工具、手段与角度存在差异,它们只是在提供深入认识问题的一种可能性,代表了各自不同的研究进路。而经过研究,我们发现,对社会行动来说,这些方法都是存在限度的,这并不是由认识对象决定的。即是说,并非由于人之行动的模糊性与不稳定性决定了认识上的困难,毋宁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尚未发现针对此种研究对象的真正手段。

五、有限科学:对行动及其主观意义的实证研究

自然科学方法之要义,在于精准聚焦有限的实验变量及其关联,进而求得一种必然性因果关系。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种因果关系应当是极其稳定的,乃至于可以被认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决不能够因为环境变化而变化。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说自然科学的科学性是充分的。当然,如果说牛顿经典力学等现代物理学的典型做法是借助于控制实验的手段,并且,它可以等同于科学主义范式的话,那么我们也认为自然科学是一种有限科学。这种判断主要是针对研究手段而言的,并不对科学实证主义本身的框架构成根本挑战。出于科学认知能力特别是实验技术上的限制,我们通常能够发现,伴随着实验仪器或研究设备的不断精进,所得出的研究结论是不尽相同的。在此意义上,科学观察、实验记录或变量控制都是不完全的,体现为后者对前者的不断推翻。这样,科学的认识手段,对科学的本质特征构成了自反性。当然,从另一种角度也可以说,科学本身是稳定的,而具体的技术手段是相对的,它只是为科学提供了一种无限迫近事物“本质”的可能性。科学体现为一种此时的可能性而非无尽的确定性。在此方面,科学、技术与社会(STS)在理论与实证研究方面做出了大量贡献。一定程度上说,该视角的社会建构主义色彩极强,它通过揭示科学得以运行的各种形式条件与社会过程的相对性和不稳定性,进而试图直接对自然科学的本质特征本身发起总攻。

如果说自然科学旨在揭示控制变量之间的高度的因果关联,那么在接受了这种客观性作为科学及其稳定性的本质特征以后,我们便可以说,首先,社会科学的实验控制是不可能的。这不仅是由于社会科学之研究对象决不能够反复试验和结果复现,而且研究的伦理属性也最大程度限定了我们不能够试图这样开展工作。其次,由于社会结构的高度复杂及个体行动的突变性等限定,究竟哪种类型的变量或者说哪些领域的具体变量,对于某种非预期结果的产生发挥了关键作用,这更是很难说得清楚的。这样,我们必须认识到,自然科学的发展虽然也普遍存在内部的形式迭代与过程演化,却尚且能够将其等同于存在着一种基于无限迫近的可能性。在某种时空限定之下,某种因果关联是高度的、客观的和可观察的,这样,也就大大降低了研究人员的工作难度。相比之下,我们发现,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具体行动,它之于结构再生产的重要性,或是可通过“集体行动”“认同研究”等适当处理和简化, 但亦不能够等同于因果必然性。此外,具体行动的发生,之于“主观意义”的某种关联,更是一种“难言之隐”,不可观测又很难言说。这样,在韦伯意义上的社会科学中的行动研究,即社会行动及其主观意义驱动,便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因果必然。因此,我们可以说,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类似,作为行动的客观限定的宏观制度,以及作为主观限定的意义,无不都是客观实在的研究对象,却面临着难以操作化和由实验控制的困难。当然,宏观的制度结构或保有某种高度稳定的形式特征,如公文、制度牌等都是可以拿来作为证据的,而意义根本是无法观察和验证的,它是行动研究的最大挑战。

六、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韦伯化繁为简,而后又试图将社会事实的原貌充分还原,这就是化简为繁的社会生活分析。与舒茨的做法不同,韦伯显然更加注重在社会结构的简化论建设方面,而舒茨则试图通过“意义”来找回整体社会。无疑,这是巨大的学术挑战。面临这种挑战,我们发现舒茨并没有选择妥协,而是直接通过微观心理之意义来切进社会原貌,却不料走入了个体意义的心理学研究的死胡同,再也无法开展现实社会的实证研究,最终亦无法真正找回社会之本源。这种学术抱负与研究愿景是极其宏大的,在现象学与社会学之间的定位与尝试亦是令人钦佩的,但无疑,他的目标是高度理想化的状态。试图通过抓取主观意义来认识社会世界之构成的舒茨,只能沦落为对行动展开现实分析的失语者。我们也可将舒茨视为意在研究现实的哲人。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通过类型比较的方式,对韦伯与舒茨的两种学术取向重新定位。韦伯在自然科学运动大潮中,站在历史学派方法与国民经济学的学科立场,立志于援引科学实证主义的做法,对现实进行了要素简化,进而深入研究社会事实,他主张的理解社会学不可谓是高度科学化了的社会科学,颇有强于结构分析的社会学学科色彩;而舒茨则在行动及其主观方面与韦伯取得一致的前提下,将分析单元直接下降到了心理活动分析与个体情感的层面,无疑,这是颇有人文主义关怀的分析策略。可以说,从心理特征出发关联到了社会行动的意义,作为舒茨理解社会学的核心对象,虽然定位亦十分精准,但无疑过于主观,且十分模糊、含混不清。对于一般研究者而言,对象之操作化不强,则构成了深入现实的最大障碍。在舒茨那里,主观意义的使命无穷,它是现象学社会学的真正担当。以意义为研究旨趣,舒茨雄心勃勃,表现出了借由主观意义回归到现实社会的可能性,这种实在主义化的最大问题在于,真正的场景重现是不可能的。而在韦伯那里,虽然主观意义仍然作为行动的限定,但是在现实研究中,我们发现韦伯其实意在将“宏观的”主观意义抽离出来,即发现“资本主义精神”那种隐藏在庞杂结构中的文化或心理因素。无疑,这种处理方式已然脱离了个体行动层面,也就是说,韦伯把结构中的主观因素直接等同于个体充分社会化了的心理意识。这种对行动主观方面的处理是有待后来者深入讨论与研究的。

综上,我们发现,社会结构不能等同于对行动的客观限定,这是因为每个行动者对于结构和意义的定义与感知不尽相同;与此同时,心理活动与情感因素亦不可完全等同于社会行动的主观方面,而是夹杂了很多强制力量,这些强制力虽然无法进行直接定义,但确实也是客观存在的。行文至此,我们便可以说,行动之上位是社会结构,它强调了结构之于行动的强制或限定作用,行动的下位是意义,它强调了主观心理活动之于行动的驱动力及其可能性。行动研究或可等同于微观社会学,其上位结构是宏观社会学,之于行动研究来说,它高度注重了行动的客观限定;而其下位结构是个体心理学,之于行动研究来说,它高度强调了行动的主观方面。而具体到现实社会中,行动之复杂意涵,恰恰体现在人们对于客观限定与主观心理的个体化调适与配比。在社会学这里,我们亦可以说,这是人之复杂性的源头,也正是其研究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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