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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融入法治的三个维度:理论、生成与实践

2020-12-20张子越

关键词:爱国爱国主义法治

张子越

(福建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面对当前国情、世情、党情的快速变化,党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把融入法治建设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实现爱国主义融入法治是题中应有之义。促进爱国主义全面、深入地融入法治,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与保障作用成为新时代的爱国主义重要课题。基于爱国主义的理论内涵、生成机理与实践表达三个维度探讨法治与爱国主义之间的互动关系,阐明法治对爱国主义的规范与保障作用,既能够对爱国主义的融入课题研究有所益处,也能够为融入实践提供路径价值。

一、理论维度:法治彰显爱国主义的理论内涵

爱国主义源于中华民族历史长河中深厚质朴、爱国忧民的家国情怀,在自觉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中形成优秀理论品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与时俱进,具有深刻而丰富的理论内涵。对爱国主义的丰富内涵,法治展现出强大的理论契合性和保障力,既契合爱国主义的基本属性,又符合时代要求;既可以深化爱国主义的本质要义,又支撑着其立场视野。

(一)法治高度契合爱国主义的基本属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1]。爱国主义是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之一,调整与引领社会公德,更重要的是它对“个体—国家”伦理关系、民族国家统一与稳定有关键价值,具有国家“大德”意蕴。因此,爱国主义基本属性应当具有三个层次:政治属性、道德属性与法律属性。与之相应,社会主义法治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具有与道德结合的内生动力,并善于把承载丰富价值理念的法律规范纳入法治体系中实现自身发展。法治与爱国主义的基本属性具有高度契合性。

第一,爱国主义具有政治属性,是一种政治原则。政治属性是爱国主义的根本属性,这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与我国基本国情共同决定的:一是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就是消灭阶级”[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当代中国离完成消灭阶级任务尚有差距,我国社会仍属于阶级社会。从社会现实看,当前残余封建意识、西方国家输入的资产阶级意识还在不同程度上扭曲、异化人民的思想,境内外敌对势力时有破坏社会主义、破坏国家稳定团结行径。阶级矛盾依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矛盾。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大德”的爱国主义,其自身必须成为一种政治原则,主动承担、妥善化解阶级矛盾的政治任务。“作为政治准则的爱国主义要求人们维护社会制度的稳定发展,服从国家权威力量,信奉社会核心价值观”。[3]与之相应,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阶级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统治阶级依照自己意志制定的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4],“与其所依赖的国家政权在阶级本质和职能目标上应当是一致的”[5],其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与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管理职能最终服务于无产阶级政治统治。政治性是爱国主义基本属性的首要层级,而法治根本上是为政治统治服务的,政治原则应当与政治统治方式有机结合,这是爱国主义能够融入法治的逻辑基础。将爱国主义融入法治,实现政治原则与治理方式的有机结合,使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在稳定有序的法治框架内得到充分保障,既是刚性爱国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发展的应有之义。另外,这一融入有利于划清法治与“宪政”界限,彰显爱国主义对法治的政治引领。虽然社会主义法治与“宪政”在倡导“宪法至上”上有形式上的相同,但二者实质不同,“宪政”是维护作为少数人的资产阶级的利益,而社会主义法治是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6]把爱国主义融入法治,强化“人民利益至上”原则,彰显法治维护人民利益的价值立场,完成与“宪政”界限划清。在这一分野中,法治也实现了自身价值,强化保障人民利益的制度功能和运转效率,有效提升满足爱国主义利益要求的能力。

第二,爱国主义具有道德属性,是一种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7]相比于其他道德,作为道德规范的爱国主义表现出三个特点:影响人的精神层次最深;调整范围最广、内容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作用期限最长。这些特点使爱国主义具有比一般道德更高的保障要求:一是更高的确定性要求。爱国主义需要在传统道德作用机制的基础上获得更为有效的手段,以保证其在面对道德冲突、道德与利益冲突时能够确实影响公民的意识与行为。二是更强的稳定性要求。爱国主义要在漫长时间内发挥巩固国家机器、增强国家意识作用,因而需要保证长期存在。三是给予违反行为负面评价的有力保障,即需要对违反爱国主义要求的行为人做出真实负面评价与惩罚,以引导良好风气。而法制体系正好具有刚性作用、长期稳定性和国家强制力,为爱国主义的道德要求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融入法治彰显爱国主义对法治的道德引领,有利于实现爱国主义在道德功能层面上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统一。其一,对国家来说,能实现国家有序运转,树立爱国主义精神风貌。具体实现路径有两个: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爱国主义作为一项广泛认同、成熟稳定的道德规范,将其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有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保证爱国主义缺失的道德领域问题受到法律调整规制。二是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伦理性基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制度与规范体系的有效性一般地取决于其合伦理性的程度”[8]。把爱国主义“大德”融入法治,能够提升法治的内在德性,为法治文化提供源头活水。其二,对个人来说,是维护个人爱国精神利益、实现推动人的爱国道德完善的目标价值。社会主义法治形态是良法善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9]。爱国主义融入法治既能够强化形式法治在个体与国家关系范畴中的“准绳”作用,满足个体的爱国精神利益需要,又能够为强化实质法治、夯实良善价值土壤,增强法治价值导向效能。在推动法治向良法善治发展中,爱国主义依托法治愈加强大的价值导向力量,对人的爱国道德发展施加影响力与规范力。

第三,爱国主义具有法律属性,是一种法律规范。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许多体现爱国主义、维护国家利益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国旗法》《国家法》等。与之相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是实现对法律体系由静到动、由平面到立体的发展。因而,作为法律规范的爱国主义具有融入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只有融入法治体系中,彰显爱国主义的法律法规才能获得权威性与规范效力:在科学立法中完善关于爱国主义基本责任、义务设置,提升法的规范性;在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中使爱国主义得以贯彻实施,确保相关法律能够有效调整人民生产活动,提高实效性;在守法宣传教育中使人们遵守相关法律,夯实群众基础,增强权威性。

(二)法治推动实现爱国主义的时代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鲜明主题”。这指明了当代爱国主义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中,其历史意义是为实现复兴梦、强国梦而发挥凝心聚力、团结奋斗的“精神加油站”作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必然崎岖险阻,这些困难与挑战对爱国主义提出了更高的时代要求,即爱国主义必须具有强大的人民性、时代性和动员力,才能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助力。对此,善于运用法制捍卫人民利益、丰富法治色彩、提供充分法制保障是爱国主义增强自身人民性、时代性、动员力,推动完成时代要求的一个基本方式。

首先,在用法治捍卫人民利益中强化人民性。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10]。爱国主义的人民性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让人民从幸福感、获得感中生发更为强烈的爱国情感,将其转化为实现中国梦的奋斗力量。中国梦是国家富强梦、民族复兴梦,归根结底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幸福梦。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司法体制改革等法治成就获得了人民的热情点赞,极大提升了人民对生活的幸福感、满足感,进而提升了对国家的信任感、自豪感。实践充分证明,运用法治是强化爱国主义人民性的有效方式。因此,要不断加快党的治国理政方式由人治向法治转变,既要扎紧权力笼子,又要撑好权利保护伞,注重解决困难群众、青少年等关键群体的利益纠纷问题,依法回应其利益诉求;要善于通过民主法治方式把人民的普遍意志上升为国家的绝对意志,实现人民利益与国家利益的高度统一,为强化爱国主义人民性铺平道路。其次,在丰富法治色彩中突显时代性。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法治成为引领时代的新风尚。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法治观念不断更新,学法、守法、用法成为社会新风气,法治成为人民思想的基础色调。因而,从根植法治思想的头脑沃土中诞生的爱国主义自然带有崭新的法治色彩。具体来说,这一法治色彩可以体现为对爱国行为的法律、道德双重评价标准。一种爱国行为,如爱国游行,如果不能遵循法律规范有序地开展,就不会被人们评价为真正的爱国行为。同时,在法治中国概念引领下,法治既是国家强盛的手段,也是国家强盛的评价标准,还是构成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内容。爱国主义服务于中国梦这一时代主题,则应当顺应时代要求丰富其法治色彩。再则,在强化法制保障中增强动员力。近年来,港独“废青”们暴力抗法却屡次逃脱法律制裁,网络上“精日”“精美”等丑恶言行猖獗肆虐却没有受到法律追究,这些现象暴露出当前爱国主义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极大地消解了人们的爱国情感,削弱了爱国主义的动员能力。因而,增强爱国主义的动员力就必须主动强化法制保障,主要是依托完善的爱国法制体系,赋予爱国行为以法的统一评价标准,对爱国行为以法律正面评价和积极倡导,对煽动人民、分裂国家的恶劣行径以法律负面评价,并给予相应法律制裁,营造惩恶扬善的法治氛围。

(三)法治着力深化爱国主义的本质要义

“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其中,爱国是指爱国主义始终秉持赤诚爱国情怀,把捍卫、发展国家利益作为最高价值目标;爱党是指爱国主义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所宣扬的价值观,只有相信、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凝聚人心;爱社会主义是指爱国主义以马克思主义为科学指导,相比于资产阶级的爱国主义,是更为先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爱国主义的本质要义是三者的辩证统一,并在提高党对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能力过程中不断深化。深化爱国主义本质要义,关键在于运用法治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具体来说需从三个方面着力:把党建设得更为坚强有力;提高党的治国理政水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首先,用依法治党抓好党的“严”与“治”。打铁还需自身硬,从严治党是提高领导力的内在要求。从严治党,“关键在严,要害在治”[11]。其中,做到“严”主要是制度严、执行严,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工作中统筹好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两个方面,“以党章和宪法为基石,加快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视党内法规与法律的协调和衔接。正确认识“‘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12],发展新型党法关系。落实严格执法执纪,执法不畏强权,执纪不讲关系,做到执行有程序无禁区,切实发挥法律、党规的制度合力。做到“治”主要是依法惩治和依法监督,在惩治违法违纪党员时以法律、党规为标准,不以主观好恶定行为性质、量惩罚尺度;依法落实各级党委的治党、管党主体责任与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确保从严治党不走样、不变形。其次,在完善法治体系中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提高党的治国理政水平是提高党的领导力的现实要求。在法治向度中,党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实现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法治化。其中,治理体系法治化是将法治核心价值导入治理体系中,为国家制度增添法德相融的良法价值,使国家治理体系与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形成有机统一整体,形成国家治理实现善治,巩固良法基础;同时推动国家治理制度法制化,“把国家治理制度的‘分子结构’精细化为‘原子结构’,从而增强其执行力和运行力”[13]。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强化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认识、运用水平,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党的事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后,在创新法治中拓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进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党能够始终领导中国的力量源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层次,对拓宽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我国法治脱胎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源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塑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具有深刻的社会主义烙印。只有坚持这一道路,法治才能做到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不走邪路歪路。二是不断推动法治创新。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文化、制度与实践的重要内容,法治理论创新能够丰富社会主义理论的法治、人民民主、道德内涵;法治文化创新能够提升社会主义文化的价值感召力、政治向心力、群众凝聚力;法治体系创新使社会主义制度更具科学性、规范性与运转效力;创新法治实践为社会主义事业协调复杂纷繁的社会利益矛盾营造理性开放、公正秩序的实践环境。

(四)法治有力支撑爱国主义的立场视野

从国内与国际两个视角看,爱国主义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立场,旨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具有广阔的世界视野,是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的全新表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爱国主义的中国立场需要法治为其提供有力的价值、制度和文化支持,其世界视野则需要法治提供合适的表达方式。法治是坚持爱国主义立场视野的有力支撑。

第一,法治为站定中国立场提供有力支撑。爱国主义的中国立场是指坚持“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促进民族团结作为基本立场。这一立场的现实要求是正确认识统一问题和民族问题,旗帜鲜明地反对部分西方国家暗地挑唆、支持下的“台独”“港独”“藏独”等分裂国家,图谋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在法治社会中,面对这两个问题站定爱国立场离不开法治的有力支撑。首先,彰显爱国价值,完善法治价值体系建构以提供价值支撑。“港独”“藏独”等事件暴露出我国法治价值体系运行水平仍有待提高,法治爱国价值相对薄弱问题,如这一问题在“港独”事件中就表现为缺乏制裁“港独”行为的有效法律法规。为此,应当强调宪法的统领性和权威性,充分挖掘宪法中的爱国法条价值内涵,将爱国价值意蕴贯彻到港澳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并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法治宣传教育中。其次,健全法制体系公正保护权益以提供制度支撑。统一问题和民族问题的内因多是少数地域、部分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公正、切实的保障,从而诱发不满、激进情绪。因此,要在法制体系建设中充分考虑到各地区、各民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状,既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享有生命健康权、平等发展权、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又妥善赋予区域性立法权,将不违背上位法、公序良俗的习惯法纳入地方法制体系中实现地方性、民族性的合法利益的规范化。再则,推动法治文化传播以提供文化支撑。具备价值相同、理念共通的思想文化能够为消除分歧、团结统一构筑坚实的精神桥梁。我国的法治文化是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法治价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价值文化,是一种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闪耀着人民性、民主性和集体主义的光芒,契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价值要求。强化法治文化传播特别是对台宣传,既能满足台湾同胞对先进法治文化的精神需要,实现用法治观念武装头脑,又能引发人民对台当局制定的违背宪法精神、分裂国家、脱离人民的恶法的内心不满与愤慨,使“台独”分子与台湾人民离心离德。

第二,法治为展现世界视野提供表达方式。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要“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14],不断发展国家的公共性。在人类生产活动日益全球化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人民事务、普遍事务必然日益发展为国际事务或全球事务。”[15]这一趋势决定爱国主义具备开放包容的国际视野,并对外表现为国际主义精神。同时,由于当前“绝大多数国际利益关系表现为法律关系,绝大多数国际斗争表现为法律战”,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成为现代国际治理的基本思维与行动方式,因此,把爱国主义贯穿于中国参与全球事务和国际治理中,就必须因时因势地用法治逻辑、法治语言进行合理表达。一方面,在国际关系日益法治化的时代背景下,无产阶级的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先进的意识形态,如果顺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有机统一,能够焕发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处于西方基于分析性思维构建的“世界主义”国际秩序下,充满强烈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色彩[16]。中国要推动国际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充满国际主义精神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就要构造共生、共存、共赢的新型国际价值观,用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根本利益相一致的新型国际法治观加以阐释,既以独立自主、合作共赢、公平正义的整体性法治思维破除利己主义与零和思维,又要避免陷入意识形态的无谓斗争。此外,在对爱国主义世界视野的法治表达中,亦能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的国际影响,为其他国家的爱国运动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即法治框架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争取民主、自由权利,从而避免战争与暴力带来的流血牺牲。

二、生成维度:法治保障爱国主义的生成机理

作为一种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只有在人民的精神世界中茁壮成长,才能够发挥价值引领、凝心聚力的强大力量。因此,保障个体精神世界中生成机理稳定有效是爱国主义的现实要求。法治能够有效保障爱国主义生成机理的稳定有效运行,承担其生成要素的“增幅器”、生成基点的“黏合剂”、生成斗争的“保护伞”角色。

(一)法治是爱国主义生成要素的“增幅器”

爱国主义的生成首先需要人们对一国优秀的现实物质条件、精神文化条件产生充分认知认同。这种条件是爱国主义的生成要素,能够起到调动人们爱国情感的作用。爱国主义的生成要素主要包括良好生态环境、多元文化与和谐社会生活。值得注意的是,十八大以来这些生成要素正在经历着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法治塑造。比如,对于生态环境,总书记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17],将法治保护确立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原则,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建立“河长制”“湖长制”等重要制度,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方式,逐步形成制度严密、实施有效、监督到位的生态法治体系,全社会生态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法治保护成效显著;在文化方面,伴随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法治精神、法治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形成了具有“人民主体性、历史传承性、体系开放性”科学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文化是“展现、传播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式和载体”[18],也是新时代中华民族树立“文化自信”的重要力量源泉;对于和谐的社会生活而言,“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19],因为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状态[20]。我国一方面加强社会治理制度供给,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等做法,依法有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治化的和谐社会。综上所述,生态环境法治保护、法治文化蓬勃发展、法治化和谐社会,这些法治成果形成爱国主义生成要素的新表征,可称为生成要素法治化。生成要素法治化产生两种积极作用:一是有效巩固这些生成要素的情感调动作用,使之顺应时代流变而保有强大生命力;二是进一步赋予生成要素丰富法治价值意蕴,满足法治时代人民对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从而对生成要素的爱国情感调动能力产生增幅效果,从价值维度上激发人们的认同感与自豪感。因此,法治正是通过对爱国主义生成要素的法治化塑造方式发挥“增幅器”作用,生成要素法治化也是爱国主义的一个“新”之所在。

(二)法治是爱国主义生成基点的“黏合剂”

培养爱国主义应立足于微观日常生活与宏观政治生活良性互动的生成基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到国家、社会对其利益需求的正面回应,获得幸福感、安全感,并在体会政治生活中感受到共同体的普遍价值追求,从而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核心价值的同频共振,完成微观与宏观的互动。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是实现这一互动的有效通道,“个体在主动亲近中实现微观生活向宏观政治‘索权’,以及宏观政治对微观生活‘赋权’的统一,这构成了个体国家意识生成的重要途径”[21]。但是,当前这种微观生活与宏观生活的互动却相互割裂、相互疏离,造成了爱国主义生成基点的解体。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在微观生活中法治频频失位,存在诸多如潜规则、托人情走关系、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人治现象与失序现象,同时过度的消费主义扭曲、异化着人们对真善美的价值追求,削减了人们对良法善治的美好追寻;其二是传统爱国主义侧重宏观叙事,运用过多历史典例而难以引发人们的价值共鸣,造成宏微观脱节。对此,应当充分发挥法治对爱国主义生成基点的“黏合剂”作用,弥合宏微观裂痕、重构二者的良性互动。

首先,加快法治建设步伐,使法治精神充溢微观生活。在健全的法治体系中逐步将这些人治、失序领域纳入法治调整范畴,使法制站在微观生活的核心位置。同时,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唤醒人们对爱国、自由、公正、法治的价值记忆,重新打开人们因迷醉金钱消费、个人利益而逐渐闭塞的价值空间,把社会主义共同价值的期盼追求导入微观生活。其次,用法治化解突出矛盾,引动价值共鸣。相较于超现实、超时空的宏观叙事,法治是一种更为贴近群众、更生动活泼的叙事方式。通过讲好一个个判决公正、彰显正义的司法案例,推广一件件群众身边鲜活感人的法治模范先进事迹,办好一场场庄重肃穆的法治仪式,着力突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保障群众利益的法治成果,使人们富有代入感、认同感、幸福感,提升个体对国家的认同感,实现价值共鸣。再则,发挥法治理性特质以加速微观情感向价值观的转变。爱国主义的微观与宏观互动,最终是为了实现个体爱国情感向国家倡导的爱国主义价值观的认同转变,这一转变表现为感性认知发展为理性认同。在这一过程中弘扬法治精神,培养人们的法治思维,有助于发挥法治“促进不稳定的情感向稳定的价值观转变”的理性特质,使人们自觉剥离微观爱国事件的特殊性、偶然性,用理性态度观察背后蕴含的爱国核心价值,用法治标准进行深度反思,从而更好地实现自我教育,逐步达到理性的爱国主义。

(三)法治是爱国主义生成过程的“保护伞”

培育爱国主义是一个不断强化、循环往复的价值塑造过程,这一过程总是存在着与部分错误社会观念的激烈思想斗争,尤其是国家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狭隘民族主义等一些甚嚣尘上的错误社会思潮会对爱国主义精神产生重大冲击甚至价值瓦解。对此,法治能够提供有效的应对方法,通过弘扬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树立法治理念作为思想斗争武器开展针对性抵制斗争,撑起爱国主义生成过程的“保护伞”。

首先,树立法治自信、弘扬法治精神是抵制国家虚无主义思潮的有效方法。国家虚无主义思潮以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否定社会主义成就为主要手段,其实质是“唯心主义历史观在国家问题上的表现”[22]。抵制这一思潮要运用唯物主义历史观,通过历史认同和自信力提升与之对抗。弘扬法治精神正是基于对新中国法治建设成就的学习与深刻认识,以及对法治道路、理论、文化和法律体系的充分自信。结合依法整治腐败、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等热点法治事件开展爱国、法治两个层面的宣传教育,针对性地突出依法保障的程序正义与法律制度优越性,提升人民对我国法治成就的自豪感、对法律体系保障的自信力,能够有效扼断国家虚无主义思潮的危害手段。其次,运用法治思维是破除新自由主义思潮迷障的思维良方。新自由主义流淌着普遍主义的基因,是“教条主义的集大成者”[23],其危害主要体现为个人自由主义与极端权利主义,只看重个人利益、个人自由,忽视个人与国家的利益一致与共同命运。与之相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维以集体主义为基因,具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统一、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思想底色,既涵盖新自由主义倡导的权利自由、限制公权,又包括权义统一、公平正义、规则意识等内容,是源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而又经过中国法治实践检验的思维方式。运用这样一种整体性、实践性的法治思维,以历史、实践的眼光看待新自由主义,能够洞察其理论片面性和实践脆弱性,使其丧失生存土壤。再则,法治理念可以成为狭隘民族主义的“抑制器”。学者把爱国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归纳为政治爱国主义的理性状态与非理性状态,认为狭隘民族主义包括分离主义、排外主义和极端主义三种形态[24]。为了抑制这种非理性状态,避免狭隘民族主义思潮引发民族分裂和民族自大,要用法治理念为民族主义套上理性框架。具体来说,是以人民主体价值、人类共同价值为核心的理性价值构建内部约束机制,把提升中华民族全局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作为价值目标,把增进共同福祉、实现公平正义平等作为价值遵循,把懂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实践方式。“用人民福祉装扮出来的民族主义必然是理性、开放的”[25],在法治理念框架下的民族主义不易于滑向狭隘民族主义。

三、实践维度:法治规范爱国主义的实践表达

“中国共产党是爱国主义精神最坚定的弘扬者和实践者,始终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让爱国主义精神在广大青少年心中牢牢扎根,让广大青少年培养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26]。习近平总书记的经典论述深刻阐明爱国主义的关键落脚点是爱国之行,只有在生动具体的实践表达中,爱国主义才能转变为凝心聚力的现实力量。法治能够对爱国主义实践起到规范作用,既要重视对爱国主义的规范、激励表达,营造法治环境,同时也要认清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个人层面中法治与敬业、诚信、友善之间“特殊到一般”的价值秩序[27],运用整体思维,增强规范实效。

(一)法治保障爱国主义的规范表达

从法的视角看,爱国主义表达多体现为某种法律行为,应当自觉受到相应法律的调整,接受法的评价。法治对规范爱国行为的保障作用体现在行为方式和行为评价两个阶段。

首先,以法治观念塑造正确行为观。虽然多数爱国行为往往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展现国家自豪感的正确动机,但是由于缺少正确的法治观念,缺乏对爱国行为规范的充分了解,做出了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比如,违法违规开展爱国游行、在爱国游行中随意打砸他人的日系汽车等。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增强法治观念,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观、权利义务统一观、法治德治结合观启示规范行为。其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观启示规范爱国行为应当符合形式与实质的双重标准,既要确保行为内容符合道德、法治价值要求,又要确保行为方式上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办事。其二,用权利与义务统一观启示正确认识爱国表达是个人权利,但相对地亦要尊重他人权利,履行不侵犯他人权利的相对义务。任何强迫他人进行爱国表达或侵害他人权利以实现目的的方式都是违法的。其三,法治德治结合观启示爱国行为应同时接受法律与道德调整。一些行为方式虽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是违反诚信、敬业、友善价值观要求,极大地伤害人民的道德情感,也属于错误爱国行为。

其次,构建爱国行为的法治评价体系。爱国行为是爱国价值观的直观展现方式,正确合法的爱国行为会对个体、社会的爱国价值观产生强大的正面示范、激励效果,反之则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构建爱国行为的法治评价体系既是规范爱国表达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应健全爱国制度规范体系,确保爱国行为评价有法可依;完善相应的执法与司法审判体系,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受到法律否定评价与制裁;强化爱国制度规范宣传,使全社会形成能用、善用爱国法治评价体系进行行为评价的社会风尚。

(二)法治引导激励爱国主义表达

爱国主义既具有规范表达的理性要求,也包含对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实践表达的热诚期待。对此,法治能够满足这种期待,从引导日常化表达与形成表达激励机制两个方面发挥对爱国主义表达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一,发扬法治的人民主体理念引导爱国主义的平凡、日常化表达。由于传统爱国主义教育多采取典型人物、先进人物爱国事迹的宏观叙事教育方式,促使人们对爱国主义实践产生一种精英化、大事化的错误认识,具体来说就是只有那些英雄人物所做的大事才是真正的爱国行为[28]。与之不同,法治的人民主体理念要求法治紧紧依靠人民,平凡大众既是法治的实践主体又是法治的保护对象。人民主体理念不是脱离日常生活的教条指引,而是与人们的生活实践紧密联系。法治只有在人民群众的日常崇法、守法、践法中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价值性,法治目标只有在切实地维护群众生产生活基本权益、保障市民社会公正秩序运行中才能实现。充分理解与学习法治的人民主体理念,能够纠正那种爱国主义行为是与人民群众日常活动相脱节的错误认识,引导形成爱国主义平凡化、日常化表达,认识到普通群众既是爱国主义的适格践行者也是应然受益者,个体在日常做到力所能及地关怀帮助他人、热情点赞爱国言论等弘扬正能量的点滴小事就是爱国主义的正确表达。

第二,健全制度规范形成爱国主义表达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有两个作用:其一,发挥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社会规范等不同层次制度规范的倡导作用。以规范、稳定的制度方式加以倡导有助于增强人们爱国表达的信心和动力,克服在日常生活中过于内敛含蓄、羞于爱国表达“有心无行”问题。一是在法律规章层面要注意在各领域中增加爱国主义践行的倡导性规范,形成爱国主义倡导的法制合力;二是在公共政策层面既要注重在制定过程中强化爱国主义导向,更要在政策评估与纠偏过程中坚持政务诚信,求是扎实地增强公共政策实效性,在保障政策目标实现中发挥价值导向;三是在社会规范层面,对行业规程等职业规范,应通过规程设计、规程教育促使职业者认识到爱国实践中做好本职、爱岗敬业是一种基本方式,强化职业者践行敬业的价值感;对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要增强爱国与诚信、友善的价值互动,倡导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将诚信交往、友善待人作为践行爱国的行为基础。其二,强化对爱国行为人的制度保护,如对同不爱国言行做斗争而遭到生命利益、物质利益、精神利益损害者进行充分救济,避免爱国志士流血又流泪;又如加强对爱国事迹的引导宣传,将这种宣传在相关社会规范中予以制度化,保护爱国行为人的价值期待,形成人人向爱国者致敬,勇于与不爱国言行斗争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法治为爱国主义表达营造良好环境

爱国主义的正确表达离不开良好稳定的外部环境。把爱国主义表达环境纳入法治建设中,营造理性开放、公正有序的法治环境,既符合爱国主义表达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在这一过程中,重点要加强对高校环境、舆论环境和网络空间的法治塑造。

第一,推行依法治校,强化校规爱国价值导向。由于大学生是爱国主义培育的关键群体,因而大学生长期学习生活的高校环境成为爱国主义表达的重要环境。将高校环境改造成利于表达的法治环境,要坚持依法治校,把爱国价值融入校规校纪,形成正确的制度价值导向,并借助对院校领导、教师群体、学生组织、大学生代表等高校影响力群体的法治教育形成遵纪爱国价值传导。另外要构建奖惩分明、公正权威的爱国表达评价制度,对不爱国言行给予批评处分,更要对积极践行爱国主义行为给予表彰与鼓励,从而营造以践行爱国主义为荣的有利环境。

第二,严格依法治媒,强化对媒体舆论的法治管控。毛泽东指出,“凡要推翻一个政权,总要先造成舆论,总要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29],这凸显了舆论环境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媒体(包括新闻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是当代舆论环境的主要引导者。但是,当下有许多媒体枉顾人民与国家利益,随意剪裁政治事件、热点事件的事实,通过片面报道、过度报道、传播谣言等手段煽动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不满情绪,恶化爱国主义的舆论环境。对此,习近平指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是治国理政、定国安邦的大事”,要求“党媒姓党”。应当认识到,这一要求不仅针对党媒,亦是针对所有媒体机构、媒体从业者。实现“媒体姓党”,要通过依法治媒的方式,用法律规范媒体的行为合法性,用行业规则约束媒体的行为合规性,用党纪条例强化媒体的行为道德性,发挥法律法规、行业规则与党内法规的协同规范效力,在依法管媒中引导媒体发挥对爱国舆论环境的正面塑造力。

第三,建立健全互联网法治体系,实现依法治网。由于即时性、虚拟性、超时空性等特点,当前网络空间呈现一片爱国表达乱象,既充盈着许多热诚自信的爱国主义情感抒发,也充斥着大量极端化、违法反道德、具有网络暴力特征的不当言论和一些试图分裂国家的恶劣言论。习近平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30]。因此,治理这种爱国表达乱象,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关键在于依法治网,实现依法上网。一方面,要提高依法治网能力,充分认识到网络领域的法治体系缺位问题,加快互联网法律法规立法,增加互联网法律中具有维护爱国统一、民族团结、政治稳定等价值理念的法规供给,建立网络爱国行为的法律评价标准;提高互联网执法、司法审判能力,保障网络爱国行为不受不法侵害,制裁违法行为以惩治乱象。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法治意识教育,使网民认识到规范网络环境是法治环境的重要组成,网络爱国表达一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权益就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在网络上理性合法地进行爱国言行才是遵法守法的正确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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