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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恢有关农村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思考

2020-12-20

关键词:矛盾农民农村

吴 强

(龙岩学院 中央苏区研究院,福建 龙岩 364012)

一、问题的提出

1957年6月19日,毛泽东在《人民日报》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党内首次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一紧迫命题。一定程度上,该文也代表了他本人和中共在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之后就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所作思考的最高水平。在这篇文章中共提出十二个问题,毛泽东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作为第三个,就农村工作提出了以五年时间巩固合作社的重要意见,并要求在巩固过程中妥善处理合作社内部各种矛盾,“国家要积累,合作社也要积累,但是都不能过多。我们要尽可能使农民能够在正常年景下,从增加生产中逐年增加个人收入”[1]。

“这对邓子恢是一个很大的鼓舞”[2],作为农口领导人和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实际推动者,如何处理好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就成为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彼时所要思考的重要课题,这不仅是因为农业合作化是举国任务和全党目标,而且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工业化能否顺利推进。同时,由于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都是农民,毛泽东所说的人民内部矛盾很大程度上其实就是农民内部矛盾。正是在此背景之下,邓子恢于1957年4月至9月在多个场合(1)细查有关文献可知,邓子恢这一年分别在中共北京市委乡党委书记扩大会议、中共中央党校就农业工作所做报告,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大会等处,就农村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做过系统的长篇讲话,非常详实,也为笔者撰写本文留下了极为宝贵的史料。详细阐述了他对农村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思考。当然,如果我们往前追溯的话,其早在1954年4月召开的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和同年7月召开的共青团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已对农村人民内部矛盾这一问题做过相同论述,此后在1956年9月中共八大的发言中又再次提及。就先后关系而言,邓子恢在1957年就农村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所做的“老调重谈”既是对毛泽东“新论”的呼应,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自己此前讲话的“升华”,既反映了他的真知灼见,也是对毛泽东社会主义矛盾学说的引申和发展,更是中国共产党人执政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学术界目前对此所做研究却并不太多。有鉴于此,笔者也将以基本历史文献为据,从历史语境出发,试对邓子恢1957年有关农村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所做思考略陈管见,就教于方家,以期进一步推动邓子恢与新中国农村变革这一大课题向纵深迈进。

二、中国农村各个时期主要矛盾及其变化

在进入正题之前,有必要先行回顾毛泽东在抗战初期所发表的《矛盾论》这篇重要文章。众所周知,他在文中从哲学角度就矛盾的基本性质做了准确界定,“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3],进而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3]。

事实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毛泽东在《矛盾论》中的哲学阐述构成了他20年后论述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知识基础,这也成为当时邓子恢在思考农村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时的基本理论前提,如他对矛盾本质的认识就说明了这一点。“矛盾是推动事物前进的动力,没有矛盾就没有天下,就没有世界。不断有矛盾,不断地解决矛盾,不断地前进”,“矛盾是永恒存在。矛盾是不能够消灭的。这个矛盾解决了,另一个矛盾又来了;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来了。矛盾推动社会前进,没有矛盾世界就死了,就没有世界了”(2)笔者在此对本文引文中所使用的邓子恢文献来源作一说明和交代。作为邓子恢生平思想研究领域的一名后辈,能得以进入该领域,并被获准使用邓子恢生前所留下来的大量未刊资料,主要得益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党史教研部原主任蒋伯英教授的慷慨惠赠。本人2017年6 月来到现工作单位,蒋教授正好担任外聘院长,在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上,我开始参与蒋教授所主持的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邓子恢研究”,负责撰写邓子恢1948年至1972年这二十多年间的年谱,在编写过程中,我逐步进入邓子恢的思想世界,在发表的若干单篇论文中参考的主要史料就是由蒋教授积数十年之力独自编篡的十卷本《邓子恢文稿》 ,本文所使用的就是其中的第九卷,但因这套文献尚未正式出版,考虑到参考文献的使用规范,本文在此只能便宜行事,特此说明,以免在学界同行或广大读者中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他还进一步引申认为,“整个世界就是矛盾的统一体,太阳与地球,夫妻、公婆,都是矛盾的统一。我们学校、机关、企业、场站都有矛盾”。某种程度上,这一系列论述充分表明了毛泽东在中共党内所具有的理论权威地位,而且独一无二。

具体到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内部,又是一种怎样的矛盾体呢?依循上述毛泽东所说的矛盾普遍性观点,以土地改革为界,邓子恢对千百年来农村社会内部矛盾的演变做了前后两个方面的概括性阐释,“我国农村过去长期存在着地主和农民的阶级矛盾,这个矛盾经过了解放战争胜利和土地改革完成,已经解决了。土改之后,农村中又发生了新矛盾,这就是个体农民走向资本主义还是走向社会主义的矛盾”。换言之,在土地改革完成之前,农村主要存在着地主和农民两大阶级之间的矛盾,且是对抗性敌我矛盾,而中共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目的就是以暴力手段推翻地主阶级在农村的顽固统治,使农民获得翻身解放,以期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最终解决这对矛盾关系。

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原有的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已不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天下太平,农村社会仍然存在着极为尖锐而激烈的矛盾拉锯,而且事关新生政权的稳定,只不过性质不同罢了。根据中共的“路线图”所设,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才是目标所在,不能仅停留于土地改革之后所形成的小农社会,况且由于广大农民有着列宁(Vladimir Ilyich Ulyanov)所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4]牟利倾向,加之天灾时疫、缺乏生产资料等多方不利因素的叠加,刚刚获得土地的农民极易“吃二茬苦,受二茬罪”,从而回到无地少地的赤贫状态,由此而导致贫富之间的两极分化,已在政治上被打倒的地主、富农将借经济优势而再起。因此,摆在农民面前的是两条截然相反的道路——一条是跟随中国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这里主要就是指其后在全国逐渐兴起的农业合作化运动(3)农业合作化一定程度上又是以发展重工业为优先选项的工业化服务,而这在整体上来说又是中国选择计划经济模式的必然步骤。与之相应的统购统销、城乡二元结构等举措其实都是计划经济内在要求的产物,并非迫不得已。;另一条则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小农经济之路,农民将继续遭受来自地主和富农的残酷剥削。

邓子恢将此总结为新形势下的两条道路之争,也即究竟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到底何去何从。“‘两条道路的斗争’也被视为当时农村的最主要的矛盾”[5],这也就是为何毛泽东在革命即将胜利之际仍要强调“教育农民”[3]的重要性。简单来说,所谓两条道路之争就是“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个体农民经济之间的矛盾,而且这个斗争随着时间的增长,愈来愈激烈起来”。有别于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两条道路之争不是对抗性敌我矛盾,而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完全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也就是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是在认识与具体处理这些问题时方法不完全一致所产生的矛盾。”当然,邓子恢和中共的目标无疑是要带领广大农民走上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最终“走向全民所有制,消灭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消灭资本主义在农村可能发生的基础”。

三、国家与合作社之间矛盾及其解决办法

在邓子恢看来,1957年中国农村社会内部主要存在三类矛盾,分别是国家与合作社之间的矛盾、合作社内部矛盾、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矛盾,而每一类矛盾之下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具体矛盾。当然,这三类矛盾皆有各自特点,并非完全同质,而是存在一定的主从关系,邓子恢认为,“今天合作社内部最大的矛盾是国家和合作社的矛盾,这个问题最大,牵涉的面也很广”,这对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生产计划的冲突。主要源于国家将农业合作社内部的农副业生产纳入整体计划经济轨道之后与部分合作社自身要求不尽一致,突出表现在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的比例配置高低所导致的国家生产原料需要和农民基本口粮之间的落差。毕竟,农民是现实的,能吃饱饭是他们首要关心的问题,若达不到,便会以他们的方式进行反抗。因此,邓子恢强调生产计划的制定既要照顾国家需要,也要照顾农民需要,在公私兼顾的基础上解决双方矛盾。就是说,一方面按照国家需要执行计划,另一方面保证合作社的独立性。具体到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之间,“每一个省、每一个县、每一个社、每一个队就要保持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一定的比例”,在确保国家工业生产原料所需的同时保障农民基本生存需求。

其二,统购统销的冲突。这主要源于国家从1953年年底开始为了筹措工业化所需大量资金,并调节供求关系、稳定物价,确保城市物资供应而对包括粮食、棉花、纱布、食油在内的主要农产品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统购统销政策的推行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以薄一波的话来说,“合作化后,国家不再跟农户发生直接的粮食关系。国家在农村统购统销的户头,就由原来的一亿几千万农户简化成了几十万个合作社。这对加快粮食收购进度、简化购销手段、推行合同预购等都带来了便利”[6]。简言之,手续便利了,国家不需要再和私商进行正面竞争,而是直接与农民进行交易,自由市场不复存在。合作社这一“集体化之后的单位”[7]既是“税收的基本单位”,也是“‘统购’的基本单位”,“合作社的领导人成为国家在农村的税收代理人”[7]。

虽然说政策制定者希望以此“兼顾到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并以此作为改造农村的手段之一”[8],并在最短时间内助推工业化从无到有,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显然对合作社规定得太死,并不符合实际情况,甚至个别地区谎报产量,导致农民留粮不够,而对农民的供应则十分稀少(不论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这恰恰也是重工业所具有的“自我服务、自我循环”[9]特征所决定。针对这一冲突,邓子恢给出的解决办法言简意赅——“定下来”。也就是说,国家在征购时需制定一个较为切实可行的标准,好让广大农民心里能有个底,到底除了上交的“公粮”之外,还能给自己留多少?

其三,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冲突。主要源于统购统销制度之下国家与农民在支付与上交农副产品给付报酬问题上存在的两难困境,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希望能够尽可能压低收购价格,以降低工业生产的原料成本,但这样一来,农民不仅无法得到应有的物质回报(特别是现钱),而且也必然将以更高的价格购买那些由国家供应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当然,工农产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问题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旨,而且,这也是新中国最初启动工业化之时所选道路的必然结果。

对于邓子恢来说,他也很清楚这已经是“大方向”,不可能再改弦易辙,其所能做的就是在权限范围内呼吁国家对农副产品的收购价应保持基本固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出台保护价,以提升农民进行农副业生产的积极性,给予农民一定的空间兼营副业增加收入,而不是一味追求粮食产量。需要顾此顾彼,双方兼顾。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1957年5月所写的调查报告《重访江村》中也说:“我希望在农业社经营范围这个基本问题上,是否可以放开来争鸣一下,多从实际研究,农业和工业之间究竟怎样配合联系,才最有利于我们在这个人多地少的具体情况中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副业与农业不应当是矛盾的,农副业之间安排得好又是可以互相支持的。”[10]在这个问题上,邓、费两人的观照视角虽然不尽相同,但最后的结论却基本一致。

其四,农产品加工的冲突。这主要源于国家要求农民将农副产品运至城市进行加工,而后再将制成品返销农村给农民所造成的沉重负担。这种做法虽然便利了国营企业的机器化大生产,却大大压缩了农村中传统手工作坊的生存空间,农民的副业收入也被进一步挤占。邓子恢就此问题的认识也非常坦率,直指“农民有意见,你不能不说没有剥削”。因此,他主张应该要将此前统一集中至城市的管理方式一分为二:给予农民一定的自主权,农民自用部分即可自行处理,就地取材、就地加工,不仅价格便宜,而且成本低廉,还能提振乡村手工业,活络乡村经济,而城市中要用的部分则依然运至城市,由企业加工。两者分开解决,而不是全部都集中于城市,以珍惜民力。

其五,公粮税收负担的冲突。这主要源于国家要求农民提供各项劳动所得与后者自身能力有限之间的张力。这里的负担主要包括公粮、税收、派人工(主要是修建铁路、公路、水利设施及移民迁建等)及征用土地。长远来看,这些负担与土地征用都出于公共利益所需,国家与合作社在这方面是利益一致的,广大农民也都愿意承担,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农民却往往是弱势一方,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邓子恢认为应在3~5年内确定公粮数目,并保持稳定,且需公平合理,税收则以“包干制”的形式由合作社承包总量,出公差也应规定不能超过7个劳动日,以免过多挤占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时间。征用土地更是应该及时进行等价补偿,毕竟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并适当收缩建设规模,节约用地。

美国著名汉学家孔飞力(Philip Alden Kuhn)在研究帝制晚期至民国时期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以及地方自治问题时,一个最为主要的看法便是“中央集权国家的威权和力量也不断得到加强”,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相较于晚清和民国,“人民共和国时期的统购统销政策的推行以及农业集体化运动的推进,标志着近世以来国家为有效地控制地方财政资源所作努力的压倒性胜利”[11]。归根结底,国家与合作社之间五种矛盾的实质其实就是前者如何越过传统乡绅或胥吏这两个“掮客”阶层直接从民间或乡村汲取支撑国家能力所需的大笔财源,而互助合作道路刚好就为此打开了“通路”。这也就是为何说农业集体化“是为了解决中国治国之道中所面临的农村税收这一两难问题而设计出来的”,“似乎为国家解决农村税收的财政问题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7],它的关键就在于“统一掌握和集中使用各种资源”[5],也就是孔飞力所说的“控制地方财政资源”。

四、合作社内部矛盾及其解决办法

如果说国家与合作社之间的矛盾乃是宏观层面上与农民如何划分利权的问题,那么合作社内部矛盾则可以说是微观层面的经营管理问题。也就是说,如何才能让农民在合作社这一新兴事物内部既要做到增产增收,以安稳人心,并证明其较之单干经济更为优越,又还得实现组织协同,以克服中国农民长久以来“一盘散沙”的弊病。众所周知,邓子恢1952年年底奉命离汉赴京组建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时的主要任务就是主持和推动农业合作化,而合作社内部矛盾的产生及其解决办法也是他重点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一)合作社与社员的矛盾

如前所述,合作社代表国家对社员进行劳动管理,并向其征购农副产品。同时,为了自身的长远发展考虑,收成之后必然还想多留一些生产投资、公益金和公积金,而社员就想少扣多分,否则个人乃至全家的吃饭都成问题(这绝非危言耸听)。毕竟此时的农民早已不是单干户,其生产生活资料都已悉数归公,他仅仅是合作社内部挣工分的农业工人罢了,一切资源的分配都掌握在合作社手上,两者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邓子恢指出:“合作社想多扣多留一点生产资金,是为了将来合作社生产得更好,顾及社员的长远利益;但社员只顾当前利益,想多分一点。这就是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长远利益与目前利益的矛盾”,主要就表现在产品分配上是“少扣多分”还是“多扣少分”。

(二)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与生产队的矛盾

在合作社体制之下,管理委员会只是一个统一筹划、统一经营、统一调配的机构,类似于火车调度,而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则是生产队,就像是火车司机和乘务人员。两者本可以相互配合,但在实际过程中,却成为“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矛盾”,主要牵涉到两者之间的权责划分,突出表现在权力过于集中在前者——无论生产计划、技术措施、劳动定额、财务工作等都由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而实际身处一线的生产队却对这些环节无权过问,也就无法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最终还是生产队和农民遭受损失。进而言之,农业生产有其自然规律,地域性和季节性十分明显,且不同作物之间的习性也千差万别,而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模式则是取自现代化大工厂中的流水线作业,显然不利于农业生产。

(三)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

一个合作社内部有来自不同阶级的社员,不同社员之间的矛盾主要就表现在富裕中农(或者说是上中农)与贫农、下中农之间,集中在对前者入社的生产资料没有完全处理好或处理得不够好,如普遍的作价偏低,价款又不能按期归还,也不付利息等,从而引起他们内心极大的不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坐实了所谓“共产”之名,徒生被剥削之感。即便是对于贫农、下中农来说,虽然通过入社获得了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但由于缺乏技术,且短时间内难以习得,要想尽快增产增收其实并不容易,而从实际效果来看却是“双输”——不论此前是富裕中农还是贫农、下中农,都一概堕入普遍贫困之中。此外,劳力强弱、技术高低、农业劳动者和非农业劳动者(剃头、裁缝、泥瓦等各类匠人)、超支户和存款户之间也存在尖锐矛盾,主要涉及劳动力资源多寡和技术手艺所值工分认定等极易在社员中间引发争执的难题。

(四)不同生产队之间的矛盾

主要表现为穷队与富队或穷村与富村的矛盾,由于生产队在编组时往往以自然村为单位,而囿于自然条件优劣(特别是水源、土壤)和资源禀赋差异(尤其是矿产和果木),村与村之间本来就存在贫富之别,如此形成的区域性差异本是农业特性使然或者是更大范围内“中国经济发展序列”(4)根据作者的划分,中国传统经济发展存在着“不发展”“发展中”“高发展”和“发达”这四个阶段或地区。[12]在某一地区内部所产生的投射罢了。“不是剥削关系,那不是地主时代,它的自然条件好,是人家多少年勤俭劳动的结果。有些地方全部拿出,只照顾穷村不照顾富村不对。”合作化之后,一切生产生活资料皆归公社所有,不再存有公私之分,但这一“扁平化”重组的后果却出乎当事人所料,它不仅未能带动全体社员增产增收,反而使富变穷,而穷者更穷,原有的穷队与富队或穷村与富村之间也就必然存在矛盾乃至长久不化的心理隔阂,甚至到了后集体化的20世纪80年代都未能消弭,反而因对公共资源的争夺而愈演愈烈。

(五)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这不仅是合作社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而且还相当普遍。事实上,上文所述四种矛盾都与干部有关,而最后都要表现为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有的干部民主作风很不够,有事不与群众商量,一遇事只是几个社干部在一起嘀嘀咕咕商量一下,就开社员大会,问大家有没有意见,没有意见就通过。那不是什么民主,是形式。”工作作风之外,经济问题也是引发干群矛盾的直接导火线,贪污浪费、挪用公款、账目混乱且不公开等弊端无不导致干群关系的疏远以至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说到底,这其实还是与合作社制度本身有关。对于已经“手无寸铁”的农民来说,他唯一的出路就是通过社内劳动赚取那微不足道的工分,而派工、上工、记工的权力都在合作社干部手上。在干部与群众这对博弈结构中,前者通过所掌握的权力为自身及家人亲友谋取福利,而普通农民则只有在象征性劳动(不如此就没有工分可得)与如何减少体力损耗之间求得一种微妙平衡,这就是他们的生存策略。理解了这一点,也就不难体认集体化时期合作社的生产效率为何会如此低下,而生性勤劳质朴的中国农民却在一夜之间变成一群“懒汉”,都不愿干活。说到底,此乃情势所致,绝非他们的本意。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合作社内部矛盾的症结其实就是干群关系,而中心即是合作社干部作风不民主[13]。换言之,正是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干部作风不民主,才导致了干群关系甚为紧张。进而言之,本质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是在处理资源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对此,一向秉持尊农、爱农、敬农精神,且有着极强党性和较高理论修养的邓子恢提出了民主办社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以人民为主人,贯彻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合作社民主制度。他认为这一民主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要开好社员代表大会,以代行社员大会职权,遇事与大家协商而非由少数几个社干部自行决定,集思广益,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社,以减轻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二要定期召开专家座谈会和老农(圃)座谈会,尊重专家意见,遵循科学规律,聘请有经验的老农(圃)当顾问,充分发挥他们在长年农业生产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使两者相辅相成;三要实行“三包”管理办法——“产包到队,工包到组,田间管理包到户”,也即统一经营、分散管理、明确分工、个人负责,最大限度赋予生产队以实际权力,并给予农民一定的自主权,发挥生产队和社员的积极性。

五、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矛盾及其解决办法

与以上三类矛盾相比,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矛盾比较少,也较为缓和,但既然存在穷队与富队之间的矛盾,不同合作社之间存在矛盾实属正常。一言以蔽之,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矛盾主要表现为山川、水利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围绕农业生产所需各项基本资源条件的激烈争夺,而且这些生产要素还是不可或缺的,这既是资源有限性的必然结果(不可能无限制供应),也是不同群体或不同社员内部差异性的真实反映,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广土众民的大国就表现得更为明显。

首先,农业社之间的矛盾。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争山林、争垦荒、争苇地和水利纠纷等方面,特别是对水资源的争夺,而且还是一个自古迄今的老问题,宗族之间或村落之间的大规模械斗往往都是因水而起,故中国文明亦被有的学者称作所谓“水利社会(hydraulic society)”。

对此,邓子恢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解决方案:一是对于一切水利措施,要有关方面从全面出发,先行制定合理规划,使各地区之间、上下游之间、河两岸之间的防洪排涝,蓄水排水等方面得到统筹兼顾,比较利弊,权衡轻重,合理安排;二是凡是举办有关邻近地区的水利工程,必须事先取得有关地区的同意,然后才能按协议动工;三是对于现有的水利纠纷,有关方面必须从照顾全面、相互关怀的精神角度出发,并参照历史情况,兼顾双方利益,实事求是,团结合作,协商处理;四是如果只是片面地照顾一方,以邻为壑,本位主义、主观主义、违反治水规律,否认合理的历史情况,甚至造成对立,则势难真正战胜水害。

其次,农业生产合作社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之间的矛盾。双方主要是在互争社员、销售市场和原料上存在冲突,邓子恢认为应以中共中央、国务院1956年就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联合发布的指示为准,妥善处理有关矛盾,“必须本着城乡兼顾的精神,统筹安排”,“兼业照顾专业互相支援”,“分散在乡村的手工业者,根据自愿原则,一般的应该参加合作社,城镇的手工业者应该参加手工业合作社”[13]。同时,该指示也提出不宜硬性划分销售市场,堵塞流通管道,必要时可以依据历史情况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之间进行合理协商。

再次,农业社与单干户之间的矛盾。这可以说是农村中两条道路之争在社外的延续,由于中共在进行互助合作运动时一直强调要遵守自愿原则,而不能强买强卖,加之部分农民的等待观望,遂产生所谓单干户。从法律层面来说,单干户当然是合法的,它与合作社之间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只要它能遵守国家法律,照章完粮纳税,出义务工即可。然而,现实层面却不尽然。为了加快推进合作社的入社比例,基层干部不仅在行动上,而且还在言语上歧视、贬低单干户,如分地时的差异对待,视单干户为落后分子或“小台湾”等,无形中给予他们巨大的心理压力。

针对两者之间的矛盾,邓子恢提出了三条因应方针:一要单干户遵守政府法令缴纳公粮,出卖余粮,出义务工。这些方面,国家可以委托合作社代征代购,以免漏掉。在税率税制上应作必要修改,改变优待单干户现象。二在单干户遵守国家法令的条件下,合作社对单干户应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不得歧视,在经济上应尊重单干户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三应加强对单干户的思想教育工作,逐步争取他们自愿入社,但不得强迫。

六、结语

以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为基本框架,结合集体化以来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邓子恢提出了有关农村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其思考主要聚焦以下三个面向,这在当时不仅是真知灼见,即便是今天读来也仍有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

首先,应该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中依然有各种矛盾存在,更应该承认合作化以后农村人民内部矛盾也是存在着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因此,我们对待矛盾的态度应该是正视矛盾,而不是掩盖矛盾。应该实事求是地去发现这些矛盾,研究矛盾所产生的根源,研究哪些矛盾是主要的,哪些是次要的,哪些最突出,并找出解决矛盾的正确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加以解决。逐步解决矛盾的过程,也就是合作社逐步巩固的过程。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期积压,就有可能爆发,导致社会动荡。

其次,应该认识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我们在农村的政治工作薄弱,农民对两条发展道路的大是大非还没有弄清楚,这是产生各种矛盾的重要原因。但人与人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不协调则是产生矛盾的主要根源。其共同根源都是由于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未得到妥善处理而产生的。因此,解决矛盾的方针办法虽然有多种多样,但主要在于从经济上大力发展生产,妥善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从而使各方面利益得到适当照顾,使大多数社员的生活都能有所改善,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关键。

最后,在从经济利害关系上解决人民矛盾的同时,必须对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情况进行适时的深入教育。固然许多矛盾是从经济利害关系上产生的,但是如果解决这些经济问题时,脱离了党的政治领导,脱离了社会主义远大利益这一前提,就有变为经济主义的危险。事实上,只从经济上也是解决不了的,是无法满足群众要求的,即使解决了这个要求,群众还会提出更高的要求。由此可见,在群众中进行政治工作是十分重要的,经济工作与政治工作两者必须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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