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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以甘肃省博物馆为例

2020-12-20肖莹莹兰州理工大学兰州甘肃730050

品牌研究 2020年21期
关键词:甘肃省文创文物

文/肖莹莹(兰州理工大学,兰州甘肃 730050)

一、有关甘肃省博物馆权利主体的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主体即权利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根据现行《博物馆条例》的规定,我国国有博物馆不以营利性为目的,是参照事业单位登记来进行管理的法人,因此,我国国有博物馆属于民法调整领域的事业单位法人,具备权利主体的资格。在民法领域调整范围内,相应的也具备知识产权主体的资格。甘肃省博物馆也属于这一范畴,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甘肃省博物馆文创产业的发展现状

甘肃省博物馆以馆藏文化和地域文化为依托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较晚。在“一带一路”倡议和文化产业政策扶持下迅速发展。首先文化创意产品是以“文化+创意+产品”为基本元素,融合多元文化,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文化资源的再次转化,从而生产出高附加值的文化衍生品。对于文化创意产品的保护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文化资源和文化创意产品不被恶意模仿、任意剽窃,大量侵权复制。

甘肃省博物馆现有文化创意产品:书签,铜奔马,彩陶,饰品,扇子等基于地域特色文化和馆藏资源提取设计元素进行二次创造。其中有些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元素简单,与其他市场上大量流通的产品存在雷同,缺乏艺术凝练和地方特色,辨识度低,易于模仿,出现市场上大量的复制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引导甘肃省博物馆在选取地域历史文化故事元素提取时避免盲目跟从市场,其次设计研发应体现出高度独创性。同时要关注市场流行元素,寻找市场的缺口,满足不同消费群体,有选择地开发高质量、高价位文化创意产品,避免雷同、劣质、庸俗产品影响甘肃省博物馆文创品牌[1]。

三、甘肃省博物馆对文创产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机制建议

甘肃博物馆在开发经营阶段应确保其使命和经营之间平衡,同时鼓励文创产品的开发。

文化创意产品的盈利经营助力于其达成使命,其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是“博物馆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博物馆的经营收入不可作为私人收入,而是应用到博物馆的再次投入,所有的商业活动均需符合教育使命,不可过度商业化。由于缺乏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令不法分子剽窃,违法复制文创产品,从而使具有特色的文创产品被刻意模仿并流向市场。甘肃省博物馆在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同时,为了保护文创产品,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文创部门采取禁止拍照,录制视频,禁止临摹展出作品等措施。但是在没有完整的文物授权的模式下是否可以减少大部分侵犯产权行为的发生呢?

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文物,比如国内很多博物馆采取禁止观众拍照。因为相机的闪光灯会对博物馆展品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许多文物还由于温度,湿度、光线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表面发生脱落和颜色淡化等现象,这些外在因素不利于对文物的保护。因此,大部分博物馆会根据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对相应的文物展品调试相应的照明度和曝光量,针对各种文物对于光线的敏感程度,文物保护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严格控制文物在展览过程中所承受光照的限度。

另一方面,出于对版权的保护,减少市场上通过摄影还原制造的大量仿造品流通,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博物馆文创部门通过收取费用以此出让部分知识的可见性,出版物与文创产品的贩卖也是博物馆维持机构运营的主要手段之一[2]。根据数据统计,在我国,大部分博物馆主要以画册和明信片和文物图像等纸质文物销售作为博物馆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在当今大数据时代,拍照纸质平面文物更加方便,其流通手段更加多样,正如我们看到的部分市场低价销售文创产品,不利于对文物的保护,因此很多博物馆采取禁止拍照。这一措施在文创产品保护方面只起到了部分作用,但是在当今快速流通的网络时代,原创设计抄袭现象严重,维权困难,并不能完全保护文化创意产品版权。当前博物馆对产权保护的关键在于完善文物授权模式,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

(一)甘肃省博物馆应制定适合本馆文创产品的保护授权机制

首先,甘肃省博物馆应参照我国文物局出台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指示,对其授权内容和方式做出具体规划,明确其文物授权的模式和相关流程,在行使相关权利的同时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甘肃省博物馆应充分发挥博物馆的教育作用,加强其品牌教育意义,不能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而选择取消对人民群众有教育意义的展品,导致群众无法观赏到这些展品。

甘肃省博物馆应该在盘活文物资源,鼓励文创产品创新,充分利用文物资源的同时,对相关文物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3]。甘肃省博物馆可以根据指引进一步完善相关文物授权规定,制定适合本馆的对文创产品的保护授权机制。

(二)甘肃省博物馆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首先,我国的立法者在制定适用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外国优秀经验补充原有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订,并对新法实施方法进行解释,使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更加完善。甘肃省博物馆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两个主要救济机制,加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建立统一的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作用并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国家行政机关的作用,以达到发挥知识产权对社会价值的作用。正如我们所知,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是最彻底、最严厉、最根本的保护手段,司法部门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作用,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探寻审判方式,加强对举证责任的完善,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三)甘肃省博物馆应确定界定文物权属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有博物馆内馆藏资源属于国家,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该条文表明我国国有博物馆在法律上属于公权性质的博物馆,国有博物馆的权利主体对其使用、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应当属于国家所有。而现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并受法律保护,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的特点,任何人不经合法知识产权人许可,不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私权上的保护,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社会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兼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内,我国采用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博物馆对其开发的文化创意产品进行私权保护,保护其开发的文化创意产品的智力成果。

(四)完善博物馆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首先,甘肃省博物馆应招纳相关的法律人才,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同时应提高博物馆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前兆时,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质量和数量的管理,提高其智力成果的价值。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利用大数据,及时了解相关知识产权动态,提高创新研发的起点,避免重复研发浪费,降低成本。生活在互联网时代,甘肃省博物馆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利用,建立和本领域有关的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其功能,及时了解与本领域相关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权动态,避免重复研究浪费[4]。制定相应策略,促进知识产权的开发,做好知识产权的登记统计、清资核产工作,掌握产权变动情况,对直接占有的知识产权实施直接管理,对非直接占有的知识产权实施管理、监督。

(五)强化机构配置,实现多元化、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行政机关还需要政府及司法部门的支持。市场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内的知识产权调解机构的配置,有效做好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衔接。甘肃省博物馆各部门应该互助协调利用馆藏资源,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设立仲裁机构,提供当事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纠纷快速有效解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四、总结

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对人们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让人们了解文化创意产品的相关产权知识,增强遵守知识产权法的意识,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的保护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当然,也要教育人民如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以及如何正确地使用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产权。甘肃省博物馆应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民对产权的保护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对文化创意产品智力成果的保护。同时在完善文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动甘肃省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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