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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的挑战与监管建议

2020-12-17课题组

西部金融 2020年8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金融风险

摘   要:金融科技颠覆了传统金融业的理念、营销和服务模式,也带来了一定风险,对金融监管也带来了一定挑战。建议确立全新的监管理念,构建立体式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权力配置,构建相应工作机制;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完善消费者救济机制等。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20(8)-0047-04

近年来,市场主体探索运用各类新兴技术,促使金融领域产生巨大变化。金融科技犹如一把双刃剑,不仅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也使交易主体、市场、行业面临着较大风险,给监管机构带来重大挑战。在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革新理念,既要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在普惠金融、金融深化方面的作用,又要保持对新兴业务发展潜在风险的关注和防控。

一、金融科技带来的理念挑战

近年来,新兴科技与金融业深度融合发展,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层出不穷,使金融科技行业有别于传统金融,越来越具备多元化、复合化、智能化等特点。

(一)金融科技概念的多维性

目前,业界和理论界对金融科技(Fintech)见仁见智,一般从业务、技术或两者相结合的视角作出界定。一是从业务模式视角,将“金融科技”理解为金融和科技相融合后形成的业务模式,美国商务部就从业务角度界定金融科技公司。英国贸易与投资总署根据业务模式的不同,将金融科技分为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二是从科技视角,认为“金融科技”是探索运用新兴技术的金融业务探索。我国的监管机构和专家学者一般采取这种定义。三是从广义视角,将前端产品和后台技术的创新均纳入“金融科技”的范畴。如: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其定义为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包括新业务模式、应用程序、流程或产品,认为金融科技本质上是一种应用新兴技术的金融服务。

不同定义反映了不同的监管理念,也会影响监管行为。从业务模式作定义,比较符合国外金融科技发展现状,这些国家和地区侧重于从业务角度进行监管。从科技视角认识“金融科技”,会侧重于关注和监管技术运用于金融业务后的影响。从广义角度去理解和监管金融科技,虽具有包容性,却失之宽泛,有待进一步厘清监管和自治的范围。

(二)金融科技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是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二者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都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业务。但前者复合性更强,运用的新兴技术更多,有供应链金融、数字货币和智能投顾等业务形态;后者则主要指互联网上办理的金融业务,如P2P网贷、互联网征信等业务。二是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的关系。二者虽有小范围的重叠,但作用方向不同。前者可重塑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更侧重于发挥技术革新对金融业的助推作用;后者注重发挥金融对科技成果开发、转化的支撑作用,强调金融业对科技产业化的支撐作用。三是金融科技(Fintech)与监管科技(Regtech)的关系。根据国际金融协会的定义,监管科技(Regtech)目的在于解决监管和合规性要求,该定义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定义近似。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认为“监管科技(Regtech)”是下位概念。二者都运用了新兴技术,但前者侧重于提升业务效率,后者注重提高监管流程的效率、一致性和简便性。

(三)金融科技对业务模式的挑战

金融科技将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chain)、大数据(Big Data)等新兴技术广泛运用于金融领域。与传统的金融产品、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相比,金融科技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金融服务日益智能化、去中介化和跨界化。金融科技创新在诸多方面都重塑着金融行业,不仅提升了服务的效率和能力,也解决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费者可亲自参与金融业务,市场主体间的协作性更好,改善了市场主体与消费者的关系。消费者通过触屏、点击、刷脸、虹膜扫描、指纹扫描等简单操作即可办理业务,不必排队等候、不必亲临柜面,金融服务日益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场景。二是数据来源广泛化、多元化。各项业务产生和衍生的数据更多地来自网购平台、电商平台及QQ、微信等社交平台,各种业务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均会转化为数据流,极大地拓展了市场主体可获取的信息范围,使“一切数据皆信息”成为可能。三是业务发展中蕴含着极大风险。金融科技具有数据密集性特点,新兴技术拓展了金融机构的数据归集能力,市场主体借助新兴技术,对个体的生活习惯、爱好、资产状况等信息一览无余。消费者生活在新兴技术营造的“无知之幕”中,不仅对个人信息的泄露浑然不觉,也无力应对信息被窃取、篡改等风险事件。

二、我国金融科技带来的业务挑战

(一)我国金融科技的业务模式

当前,不同类型的传统金融业务与不同新兴技术相联姻,产生了各具特色的业务模式。在我国,以下业务发展迅速,已具备一定的规模。一是互联网和移动支付。其中,独立运营模式以单独自建平台为基础,提供除担保功能外的支付功能。依附于平台运营模式,则依靠电子商务平台,1提供支付结算与信用中介功能。在此基础上还演化出余额宝、聚合支付等创新业务。二是智能理财。主要包括智能投顾和智能投资组合等业务。市场主体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新兴技术,结合投资者个性,基于先进的算法,对大量的投资数据进行分析,最终模拟人类判断,做出投资和资产交易咨询和建议。三是互联网融资。在融资领域,借款人在网络平台及移动客户端上直接与资金贷出方匹配,开展借贷或众筹活动。平台即可提供借贷或资金需求信息,保管交易担保金,也可直接发放担保和无担保贷款、非贷款债务融资、筹集资金。相对于传统银行而言,互联网融资平台使融资流程数字化、信息化,可为“无银行消费”人群或组织提供更多信贷和投资机会,提高了融资服务的包容性与可获得性。四是互联网征信。由独立的第三方收集整理消费者在互联网和社交软件中的海量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生物识别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和信用评价模型对征信主体信用评分,并利用信息技术持续跟踪更新征信主体数据和信息,使得互联网征信与消费信贷、信用住等业务相关联。

(二)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

一是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这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业务借助于互联网通信技术,可以将传统业务移植到互联网,不仅存取款、贷款、转账汇款等基本业务不用去物理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代销保险、业务咨询等业务也可在银行网站或APP上办理。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于互联网,不仅破除了时间和物理空间的限制,也节省了金融机构服务成本和客户搜寻服务的时间和交易成本,具体表现为网上银行、网络支付等业务。

二是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互联网平台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类似。此外,其他企业通过“搜索+比价”的方式,将线下金融中介服务功能转移到自身网络平台或第三方服务平台,提供产品和业务咨询、搜索、理财教育、保险与信贷等服务。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能提高用户对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认知度,促进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融合效率的提高。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发展速度快、效率高,能有效降低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将成为未来互联网金融服务重要的发展趋势。

三是金融服务的智能化。当金融科技发展处于较高阶段时,大数据技术拓展了市场主体数据挖掘的范围,增强了其数据分析能力,以便为市场主体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人工智能甚至能对消费者的财务状况等进行精准分析。分布式记账、加密技术提升了支付结算的效率、安全性和保密性。这些新兴技术相结合产生的支付宝、微信钱包等取代了部分物理钱包,实现了无现金支付;数字货币实现“点对点”支付结算,可以代替现钞和硬币。人工智能甚至还会和自动化技术联姻,出现类人型理财顾问或柜员,极大地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和分析能力。

三、我国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监管挑战

(一)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

对于金融科技存在的风险,可从微观和宏观两层面作分析。微观方面的风险主要基于金融科技业务本身所产生的,而宏观方面的风险则基于行业、政策、制度等因素产生。

一方面,微观层面的风险。金融科技运用了新兴科技,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一是杠杆率升高的风险。市场主体一般面临着资本充足率约束,但经营金融科技使其杠杆率升高。二是违约风险。一些市场主体的经营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导致违约事件发生。三是信用风险。金融科技实质上是资金时间价值的变现,其交易核心在于信息配置与信用风险,存在信息不对称,易引发信用风险。四是信息泄露风险。部分金融科技业务运用大数据技术整合了社交网络中的个人生活信息,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容易泄露个人隐私。同时,消费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其部分生活信息被网络平台或移动设备存储、转移、加工,增加了敏感性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五是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市场主体运用新兴科技,常常在不断地试错,产品和服务存在不稳定性,很容易不符合业务规范,也很容易产生操作错误。

另一方面,宏观层面的风险。一是法律风险。金融科技部分产品创新程度较高,容易触碰现有监管规定。由于我国相关监管制度并不完善,还在探索行业监管手段,也会给行业发展带来一定风险。二是不确定性风险。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应用并非一蹴而就,在实践中面临着技术成熟程度不足、技术开发利用水平较低、信息技术风险较大、实施成本较高等诸多障碍。因而,金融科技、监管科技的发展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三是投機风险。在金融科技背景下,资产价值容易发生较大波动,更容易诱发投机行为。投资者往往在获利时风险规避,很快将投资套现,在损失时却较长期地持有亏空投资。在暴利驱使下,市场主体更注重短期收益,而不重视长期发展,容易产生赌徒心理和冒险主义行为,因而加剧市场风险。四是系统性风险。尽管目前金融科技的使用尚未出现引发宏观经济风险的迹象,但根据历史经验,若金融创新发展过快而不加以监管,随着金融科技使用的普及程度、机构之间的复杂网络、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趋同以及高速连锁共振效应的发展,势必增加潜在系统性风险。以智能投顾为例,若消费者接受了相似的交易策略和风险分析,那么市场上很可能会出现较多的统买统卖、重涨重跌,这就会放大金融市场波动,必然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二)金融科技带来的监管挑战

一是现有监管模式需要改进。无论从业务模式还是行业发展趋势看,金融科技都具有复合化的特点,一项新兴业务往往涉及多项业务,受传统监管思维影响,监管机构间沟通、协调不足,业界和监管机构间也存在着“数据鸿沟”。二是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尚未针对金融科技制定专门法律,只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对业务具有指引作用,但其效力等级较低,监管约束力相对较弱。三是监管技术和能力有待增强。金融监管机构不能有效监管相关业务的系统,不易开展日常业务监管,也缺少懂金融科技业务的专业人员。金融监管机构对监管科技缺少共识,开发力度不太高,其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难以有效地运用新兴科技进行监管。四是自律和司法监管不易发挥作用。针对金融科技,我国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不完善,缺少对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难以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一些法院虽对个案进行了裁判,但对金融科技纠纷案件缺少统一的裁判标准,专业审判能力有待提升。

四、应对金融科技挑战的监管建议

(一)确立全新的监管理念,构建立体式监管体系

一是“数据驱动”理念。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积极探索监管科技手段,提升对业务数据的前瞻性、系统性分析能力,解决监管与业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适度监管”理念。需厘清监管与自治的边界,谨慎地行使监管权力,允许市场主体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破坏性创新”。三是“动态监管”理念。不仅要预判市场主体初创时的潜在风险,也要关注新兴业务成长中的诸多风险;不仅要注重市场主体的准入监管,也要注重主体进入市场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协同监管”理念。要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完善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的监管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五是“风险防控”理念。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应以风险防控为重点,对金融科技诸多风险必须防微杜渐。因此,我国需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自律”与“他律”。市场主体可通过合同、公司治理、看门人等机制构建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也可通过组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监督和管理业务行为,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金融监管和行政监管只在市场准入、业务运转、风险处置等情形下实施业务监管。社会治理机制可作为业务监管的补充机制,防控和处理金融科技引发的社会事件。司法监管通过对金融科技纠纷案件的裁判,制裁违法主体、引导市场主体、保护消费者。

(二)优化监管执法权力配置,构建相应工作机制

一是合理配置监管执法权力。金融科技的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等多个主体,需要处理好不同级别监管权力的配置问题,使地方政府监管与金融监管产生合力。我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应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及“一行两会”的监管为主,以地方政府对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业务的监管为补充。二是实施相机抉择监管机制。根据市场主体的风险偏好及其业务发展状况,分析其潜在风险形成原因和影响,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有弹性的、适度的监管。三是引入“沙盒”监管机制。可借鉴英国的“沙盒监管”机制,对入选沙盒的金融科技市场主体实施适度宽松的监管,鼓励其探索创新金融业务。同时,监管机构监测金融市场运行数据及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市场主体,后者根据反馈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四是完善市场主体数据治理机制。利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全面掌握、分析和監测金融科技业态数据,提升监管机构的数据治理能力。尽快制定金融科技业务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明确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易理解性等要求,同时,还应按照及时披露和公正透明原则,明确金融科技披露相关信息的原则、时间、内容、方式,对不同对象规定不同的披露条件和程序,提高金融科技服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确保监管机构和消费者能够知晓相关情况。

(三)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完善消费者救济机制

一是健全内部争议解决机制。金融科技自律组织可以整合相关机构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参照金融纠纷处理程序,构建统一的金融科技争议解决示范制度,规定各类申诉、投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市场主体与消费者在缔结服务合同时,也要履行告知义务,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可供选择的争议解决机制。二是探索创新金融司法机制。设立金融审判庭或金融法院,配置复合性法官及专业人员,将金融科技纠纷案件纳入其受案范围,赋予上海等特定地区的金融法院以特殊管辖权,可以审理跨地区、跨行业或跨境的金融科技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适用合议庭制度,适当吸收金融监管人员、社会公众等群体参与合议庭,确保案件裁判的专业性和民主性。修订《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将金融科技纠纷案件纳入公益诉讼,2明确规定金融类公益诉讼适用的条件,允许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代表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消费者维权诉讼。三是探索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探索金融科技争议线上解决机制,提高争议处理效率;还可由金融服务平台构建网络仲裁机制或争议调处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可选择的替代性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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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SB.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 from FinTech Supervisory and Regulatory Issues that Merit AuthoritiesAttention[R]. 2017.

[3]The UK Government Chief Scientific Adviser. FinTech Futures The UK as a World Leader in Financial Technologies[R].2015.

[4]李秀辉.投机泡沫中的非理性因素解析——从比特币泡沫说起[J].金融与经济,2016(10):25-29.

[5]零壹财经·零壹财经.金融科技发展报告2017[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

Challenges and Legal Responses of Fintech

Research Group

(Longn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Longnan Gansu 746005)

Abstracts:The Fintech overturned the marketing and service models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sector. Although the regulatory i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have regulated the Fintech, there are problems such as deficiencies in legislation, incomplete regulatory system, dependence on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We should identifying the connotations and straits of Fintech as logic start, reforming regulatory thoughts, improving regulatory actions, and conceiving of a future vision on improvement of Fintech regulatory regime through risk analysis and research of the actuality of Fintech.

Keywords: Fintech; risk; regulation; regime; law

责任编辑、校对:罗慧媛

收稿日期:2020-07

课题组组长:乔永刚(1967.3.-),男,甘肃成县人,本科,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

课题组成员:祁涵柏(1987.4.-)男,甘肃西和人,本科,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

景   欣(1985.5-)男,甘肃武都人,硕士,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

白   斐(1987.11.-)男,甘肃庆阳人,本科,助理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

注:本文为作者观点,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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