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户和现代农业融合发展探索
2020-12-17陈国波
陈 国 波
(扬州职业大学, 江苏 扬州 225009)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融合发展。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大国小农”,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35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目前,中国有2.2亿农户,户均土地经营规模只有0.5公顷,加上流转的土地,户均约为0.7公顷。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有2.07亿农业经营户,其中小农户占比约为98.1%。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小农经营模式仍然普遍存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不断演进,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农业逐步利用现代生产要素发展成为现代农业。通过中央文件可以看出,改进现代农业需要的物资条件,是将现代科学技术与农业发展相结合,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创新农业经营模式,从而实现农业的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因此,小农户和现代农业融合发展已经成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国外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现状
在农业发达国家,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围绕小农户的发展问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模式。其中,有一些国家如荷兰、日本和以色列等也具有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特征,其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
1.1 荷兰经验
荷兰是一个欧洲小国,国土面积狭小,耕地资源贫乏,人均土地只有1.3亩,而且属于温带海洋气候,农业发展先天条件不足。然而,在这样的条件下,荷兰却将农业发展成为“小国大业”,成为举世闻名的农业强国,在世界农产品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资料显示,荷兰的农业人口不足世界0.02%,耕地面积不到世界0.07%,却出口了占世界9%的农产品。
荷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成功经验,有两点非常值得中国借鉴,一是大力发展高科技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20世纪50年代,荷兰政府大力支持农业发展,形成了如今的高科技农业发展面貌,主要体现在玻璃温室农业、园艺花卉、生物防控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等方面。在荷兰的农业构成中,畜牧业占50%,园艺业占38%,农田作物占12%。荷兰光照不足,一年光照时间少于70天,严重制约了农业发展,于是,荷兰依托玻璃温室技术,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荷兰政府还提供卫星支持,已有80%的农民使用GPS系统,对农田进行科学管理。大数据、物联网技术等也广泛应用于农业,所有农民的田间管理都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之上,化肥、农药使用量很低,既节约了成本,也提高了农产品品质,增加了农产品附加值。二是建立农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类是法定的合作社,该合作社是法定产业组织,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小农户整合起来,使得小农户具有市场话语权,具有参与大市场竞争的能力;第二类是服务型的合作社,该合作社主要为小农户提供各式各样的社会化服务,能够支撑小农户参与农业生产、销售等产业链条过程,小农户能够分享到农业产业链的增值收益。长期以来,荷兰农民已经形成了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观念。荷兰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拍卖、农民合作社集体议价、成立一体化集团进行内部收购是农产品分销的主要模式,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者的市场话语权,保证了农产品的市场价格。
1.2 日本经验
日本也属于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山地和丘陵约占总面积的80%,农业经营以家庭为主体,规模普遍较小。资料显示,2017年,日本户均农地经营面积不足1.1公顷。然而,在资源禀赋极其不利的条件下,日本政府重视农业发展,制定一系列农业支持政策,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完善,重点围绕小农户生产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日本农业的现代化。
日本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重视小农户的农业发展,通过政策着重支持特色农业和多功能农业。为了支持日本小农户发展农业,日本政府加大财政投入,1979年开始推进“一村一品”运动,引导小农户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特色农业,开发生产具有本地特色的产品,并使这些产品走向国内外市场,形成品牌产品和优势产业。多年来,日本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小农户发展多功能农业,重点发展设施农业、加工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创意农业等,重点开发农业的绿色、环保、体验、休闲和示范功能。二是成立了以农协为代表的农业集体组织,提高了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1947年,日本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所谓农协就是在政府主导下由小农户自愿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代表农民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兼具政府和民间双重属性。[1]由于日本可耕地面积少,土地瘠薄细碎,农业人口流失,农业经营规模较小,兼业农户比重较大,只有实行农业专业化集约经营,所以农协围绕着专业化,开展了全方位的生产指导。农协提供技术指导、物资供应、金融服务覆盖农业、农村和农民等各方面的服务,将小农户融入到日本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
1.3 以色列经验
以色列人均可耕地面积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20%,而且一半以上地区属于干旱和半干旱气候,水资源严重缺乏,农业生产条件十分恶劣。然而,以色列利用占全国总人口2.5%的农业从业人员,不仅养活了全国800万人口,而且农产品年出口创汇达21亿美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1万美元,将农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三大支柱产业之一,缔造了世界闻名的沙漠农业奇迹。[2]
以色列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主要经验是建立了高度完善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通过农业科技的广泛运用和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以色列的农产品品质得到有效提高,增加了农业附加值。1949年,建国之初的以色列政府决心发展科技农业,成立了农业技术推广局,在全国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重点为小农户提供高水平的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局下设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区域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前者主要负责政府层面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按照不同的推广业务设立不同的专业委员会,包括大田作物、花卉、水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等委员会;后者主要负责各个典型区域具体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针对区域自然环境和作物种类下设专门委员会,具体指导农业经营者的农业技术应用。值得强调的是,以色列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规定为一项公益性事业,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财政承担大部分经费。几十年来,以色列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不仅大大节约了水资源,突破了沙漠农业的不利条件,而且极大提高了农产品品质,满足了国内和国际农产品高端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提高了农业附加值,增加了农民收入,以色列蔬菜、水果、花卉大量出口欧洲,占据了欧洲40%的市场份额。
2 中国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实践探索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结合自身的农业特点,探索小农户和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路径,创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模式,主要有:
2.1 “农民合作社+小农户”模式
农民合作社是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组成成分有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采取自愿联合、民主管理,通过自我管理,将分散的小农户联合起来,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因而,农民合作社是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截至2019年5月末,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1.5万家,辐射带动了全国近一半的农户,在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根据自身实际,借鉴日本发展特色农业和多功能农业的经验以及荷兰农业合作社的经验,有些地区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融合发展,成立了多种类型的合作社。第一种是生态资源型合作社。典型案例如浙江省何斯路村农业经济合作社,开发村庄自然资源,将其折算成股份,实行“一草一木皆股份”的生态股,每个村民可免费享受2000股原始股权益。合作社重点发展薰衣草、黄酒和民宿三大产业,选择将薰衣草种植、加工及旅游融合发展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题,利用家家户户酿制黄酒的民俗传统,采用山泉水和自产糯米做材料,纯手工酿造高品质黄酒并举办黄酒节,充分挖掘发展民宿的有利条件,请专业团队设计了“斯路何庄”度假宾馆和其他民宿,实现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第二种是土地股份型合作社,典型案例如贵州省湄潭县,截止2018年6月,湄潭全县119个村全部组建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以承包土地入股,盘活了20多万亩集体山林、土地资源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44万农民变成股东参与持股分红。[3]第三种是综合型合作社,如山西省蒲韩乡村社区联合社,在农民自身的需求基础上,市场推动和政府引导的影响下,形成了以经济合作与公共服务为两大发展主线的综合型合作社,形成了民间组织经济内循环的可持续自助模式。
该模式适用于具有特色资源禀赋的地区,将特色资源进行整合,发展特色农业,形成一定的规模优势,不仅扩大了农业生产规模,而且节约了农资采购成本,还节省了农产品销售费用,增强了小农户的盈利能力。
2.2 “企业+合作社+小农户”模式
“企业+合作社+小农户”模式是在“企业+小农户”传统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有效整合农户经营、合作经营和公司经营的机制,充分发挥三者的优势,更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也更能够满足小农户的需求。目前,这一模式已经衍生出两种典型模式。一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小农户”模式。典型案例如安徽省黟县汪村“农业龙头企业+土地股份合作社+小农户”模式,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村集体以日常管理折算入股,企业以资金入股,实现了土地变股份、资金变股金和农民变股东的身份转变,[4]为发展适度规模现代农业奠定了基础,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对入社土地统一整理,统一采购、供种、配送、植保和机械化作业,提升了粮食品质,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益。二是企业与合作社联盟模式。典型案例如河北省金沙河面业集团与金沙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股权联盟经营模式,企业以资金、技术、经营管理入股合作社,拥有合作社1/3股份,[5]以市场价优先收购合作社农产品;合作社负责流转、规划、运营、管理土地,负责招聘遴选培训管理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经过系统培训和农田管理实践,在农业专家指导下,掌握现代农业技术,成为种田能手;小农户以土地折价入社,得到“保底收入+二次分红”收益,有的农民被聘任为新型职业农民,更多农民从事专业养殖、在外务工或从事第三产业;村集体参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与管理,合作社交村集体每年每亩土地50元,作为村集体资产。联盟以合作社为平台,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农业企业、农民三方都受益的共赢模式,一二三产业实现了融合发展,有力地推动了乡村振兴。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将农业龙头企业与小农户的利益紧密连接,克服了小农户规模不经济和抗风险能力弱的弊端,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农业龙头企业和小农户利益共享,带动小农户增收致富。
2.3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农户”模式
随着现代农业产业内分工深化,农业产业发展需要专业化的支持,与农业发展相关的服务组织应运而生,在市场的推动下,逐步形成了专业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融合起来,借鉴荷兰的社会化服务合作社经验和日本的农协经验,形成“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农户”模式,主要包括政府服务型、合作社服务型和科研机构服务型等不同类型。第一,政府服务型是各级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向小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型。典型模式如山东省供销社创设的“土地托管”模式,农户不转让土地经营权,而是将农业生产中的主要作业环节委托给供销社完成,供销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了规模经济,农户则节省了农业劳动时间,降低了农业劳动强度,增加了农业外收入。第二,合作社服务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农户及其他农户提供专业化的农业服务。近年来,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大量成立,截止2017年底,全国农机合作社数量达到7万个,2017年农业部创建了261个农机合作示范社,平均入社社员107人,社均拥有农机具原值779万元,社均服务农地面积4.2万亩,年均总经营收入856万元,[6]服务领域与服务能力不断拓展,服务环节从耕种收为主向专业化植保、秸秆处理、产地烘干等农业生产全过程延伸,为周边农户提供机具维修、农资统购、培训咨询、销售对接等“一站式”综合农事服务。第三,科研机构服务型是科研机构向农户进行公益性科技推广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型。中国农业大学推行的“现代农业科技小院”是科研机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典范,[7]其特色是科技人员驻地研究,零距离服务农户及生产组织,引导农民进行高产高效生产,探索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该模式适用于兼业小农户比例较高的地区,特别在经济发达地区,小农户兼业的趋势比较明显。由于小农户从事非农业活动,如进城打工,主要劳动时间不在农业上,随着兼业小农户数量的增大,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也随之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兼业小农户提供全程、全方位的服务,帮助兼业小农户做好农业生产,小农户有时间从事其他产业,有利于小农户增加收入。
3 结语
中国农村地区差异较大,各地自身资源禀赋不同,借鉴日本发展特色农业和多功能农业的经验,形成本地区特有的竞争力较强的农业产品,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借鉴荷兰和日本的经验,通过支农政策创新,鼓励农民建立多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既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分工协作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也提高小农户集体议价能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提高小农户参与现代农业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小农户的收益。
中国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的实践主要集中于农业政策创新和农业合作组织创新,这些创新对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和影响,提高了农业产量和农产品的品质,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中国农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在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与运用方面存在着不足。中国农业劳动力资源虽然丰富,但小农户农业经营科技水平较低,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或文化条件的影响,运用现代农业科技的积极性不高。政府应该借鉴荷兰和以色列的经验,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农业;支持农民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精细农业,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为小农户发展科技农业提供科技支撑,逐步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实现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