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对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研究
2020-12-16吴莎郑州经贸学院
吴莎(郑州经贸学院)
■ 税收新政相关介绍
(一)税收新政出台的背景
自2008年全球经历金融危机以来,受到严重打击国内外经济市场整体处于疲软状态,整体处于疲软状态,一方面由于欧美的经济市场受金融危机影响以来一直复苏缓慢,再加之近些年国与国之间频繁的贸易摩擦,各种关税壁垒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传统进出口外贸行业一直止步不前。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随着跨境电商这一概念的提出,河南省的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和增长速度一直在飞速提升。截止2019年11月为止,河南省跨境电商进出口增长了20%以上,河南省跨境电商政策应用水平和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水平等方面,河南稳居中西部首位。除此之外,很多商家面对大量的市场需求,也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开展具有贸易性质的跨境小额交易,避开一般贸易方式的严格监管,以此取得各种税收优惠的目的。
(二)税收新政的内容
1.新政对跨境电商进口限值限额放宽要求
“新政”出台后,跨境电商单次交易限值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2.6万元。消费者单次购买商品的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年度累计购买额(含本次交易)在2.6万元以内,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进口,但要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例如:以完税价格5000元的手提包为例,按照旧政,5000元的手提包是单件不可分割物品且超过2000元,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关税、增值税,计税常数为27.6%,无消费税。应缴税款=5000*27.6%=1380元人民币。但是新政出台后,在提高了跨境电商渠道单次交易限额值后,5000元的手提包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关税免征、增值税16%打七折征收,无消费税。应交税款=5000*16%*70%=560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对于单次交易价格在5000元以下的商品,新政的实施大幅度的减少了应缴税款,从而大大提升了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但是对于价格分别于4800元(5000元以下)的商品以及5200元(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商品,新政的实施,所征收的税款又是完全不同的。例如:小张购买了价值4800元的手表,关税免征,增值税16%打七折征收,无消费税。应缴税款=4800*16%*70%=537.6元人民币。但是小红购买了5200元的手表,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该商品关税、增值税计税常数为25.28%,无消费税。应缴税款=5200*25.28%=1314.56元人民币。由此可以得出5000元上下的商品征收的税款是完全不同的,对于跨境电商的交易额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正面清单商品种类增加
“新政”出台后,新增了63个税目商品,新增商品包括麦芽啤酒、蒸汽眼罩、电子游戏机等国内有强劲需求的国外商品,并且部分税号仅限网购保税进口,不少商品还要同时符合其他监管的要求。除此之外,部分商品还有数量额度的限制。
3.海外代购被明确禁止
“新政”的实施,意味着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行海外代购的行为已经呗禁止了,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商品只能用于个人自用或者亲友馈赠,这从法律上就禁止了海外代购的行为。
4.退货制度更加清晰明了
“新政”出台后,零售进口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内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关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如果跨境电商产品进口后消费者不满意退货,必须保证符合二次销售要求而且要在海关放行之日(不是收到货之日)起30内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否则相应的税款不予退还,所占用的个人额度也不予调整。因此,新政的实施,可以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当消费者想要退货时要尽可能的保留商品的外包装,并进款联系平台退货。
■ 税收新政的提出对河南省跨境电商监管能力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1.跨境电商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新政”出台,河南省跨境电商发展的能力也取得了长效的发展,河南跨境电商近年来交易额增速较快,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从郑州海关查到相关数据,截止2019年11月,河南省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约1448.9亿元(含快递包裹和郑州海关数据),同比增长23.5%。河南省跨境电商的贸易额,从2015年的311.4亿人民币增涨到2019年的1537.4亿人民币。从进出口单量迅猛增长中可看出,跨境电子商务这个新生行业顺应当代社会进步的潮流。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多极化的时代,河南更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发挥劳动力充足的优势,也要提升输出行业的技术性水平,促成“买全球、卖全球”目标的完成。
2.政府财政收入增加
在经济学理论当中,政府同其他经济体一样,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根本上来说,也就是财政收入的最大化。河南省政府在税收新政提出后,同样的会增加课税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此同时,根据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新政”出台,河南省政府处于保护本省跨境电商企业的目的,也会增加进口关税的水平,进而也就增加了本省的财政收入。
3.推动跨境电商行业良性循环
新政策的出台不仅明确了出口电商的征税标准,解除了出口跨境电商一直以来面对的税务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大型卖家财务进一步规范化,对企业未来融资发展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而此次跨境电商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可以帮助跨境电商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完善跨境电商的体系,势必会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因为跨境电商多为小额又多单,传统的海关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企业来说不甚适用。而传统B2C出口企业,在物流上主要采用邮政小包、快件等方式,数据不能纳入海关统计,海关推出9610“不征不退”的报关模式,即跨境电商卖家凭借交易单可以申请退税。
(二)不利影响
1.数字化产品难以监管
“新政”出台后,对于河南省消费者来说,明显的处于进口大于出口的状态,并且对于我国来说也尚未开展对数字化产品征税的程序,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利于税收效率和公平原则的实现。数字化产品在政策支持、征管操作都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各级政府人员加强监管。
2.新兴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税收要素难以界定
河南省跨境电商中大多数是以实物贸易为主,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审核纳税人的凭证及会计账簿等资料来核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对此类贸易能够更准确地把握其税收要素,保证其税收收入。但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渐渐出现更多的新兴商品,比如游戏货币、游戏装备、数字化产品等等,而目前现行法律无法对此类商品进行定性。随着“新政”出台,跨境电商种税收交易信息的无纸化使得纳税人的交易记录更容易被更改或者删除,税务机关也无法利用其书面的会计资料进行核查,因而会出现纳税人隐匿税源以逃税避税的现象。对数字化产品和新兴商品经济领域的税收“真空区”就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此类问题的根本就在于法律制定和修正的滞后性难以适应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
■ 提升河南省跨境电商税收监管能力的措施
(一)健全信用体系建设
跨境电商是未来我国生产企业的重要出口模式,信用体系构建的滞后性是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瓶颈。无论是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卖家还是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都应对构建完善的跨境电商交易信用体系高度重视。与跨境电商贸易相关的信用体系的构建应从立法、信用评价方法、监管三介方面着手进行。应在税收新政提出的背景之下,努力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从而更大程度的提升河南省跨境电商的监管力度,促进河南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加强跨境电商出口退税预警监管
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手段,以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数据为基础,不断加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监控力度。应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规则的修改完善,以此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并且努力参与税收协调,制定出更为公平、合理、高效的税收协定以此获取更大的利益。与此同时,推进出口退税的全流程无纸化办理,让跨境电商企业真正实现网上申请、网上流转和网上办结,全流程无纸化办税。并且努力拓宽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
■ 总结
综上所述,目前河南跨境电商目前正处于启航状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今后还有更加广阔的前景,在税收新政出台后,为了更好的促进河南省跨境电商的可持续发展,河南省要不断的总结税收新政执行后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提升自身对跨境电商的有效监管能力,更加有效的提升本省跨境企业的发展,促进良好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