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法典:民事权利布满全篇

2020-12-15贾邦俊包志会

天津法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总则人格权

贾邦俊,包志会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2020 年5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民法典的顺利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实现了几代法律工作者的夙愿,不但能够促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备和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民法典是权利法典,始终以关怀人民权利为宗旨,围绕民事主体之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构设出一系列法律机制,为民事权利之平等享有、合理行使与实现保障提供制度支撑,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民法典民事权利之确立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新篇章,我国正式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治建设也逐步完善。从率先颁布的1980 年《婚姻法》、1981 年《经济合同法》,到1986 年《民法通则》、1999 年《合同法》,再到2007 年《物权法》和 2010 年《侵权责任法》以及不断修正的司法解释等,各部门法律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如今,民法典的颁布,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保障了人民的权利。法律之完备即为民事权利之完备,在民主政治的推动下,由市场经济作为基石,我国民法典积极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生活,处处彰显着民事权利之确认与保障,构设出逻辑紧密且庞大丰富的民事权利体系。

(一)民事权利确立之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理论曾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价值与交易为市场经济之根本属性,私主体通过具有价值的商品进行交易便能促进经济之往来。为规范私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民事权利应运而生。由是观之,民事权利之发展能够充分体现商品经济的缩影,同时市场经济之交往也为民事权利的完善奠定了坚实有力的基础。我国民事权利体系正逐步完善,民事权利之确认、保护与救济都已具备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内生动力即为我国改革开放40 多年来经济体制的改革。由“计划经济”走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稳定于“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之完善促进民事权利从最开始向域外移植借鉴逐步发展为民法典构设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权利体系。

市场经济属性是民事权利发展的助推器,为确定民事权利之基本原则提供基石。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应建立在平等交换基础之上,即使市场博弈也需要平等竞争,确立民事权利的平等主体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之本质要求,保障私主体的平等交易权利。另外,除了基于私主体的平等地位[1],商品经济往来也需要处于自由环境之中,自由交往环境之保障促进意思自治的确立。只有确保充分的自由,市场经济交往才能得到强有力扩张,推动经济深度发展。因此,市场经济发展是民事权利确立的经济基础,为民事权利的完善提供发展动力。

(二)民事权利确立之政治基础

政治具备国家威慑性,在立法进程中占据主导权,在创设民事权利时起到直接推动力作用,如果民事权利是航行于海洋上的帆船,政治则是船舵,为帆船之安全行驶提供方向,保驾护航。法律牵涉着国家政治基准,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诞生不仅符合社会主义之政治要求,同时也应具备自身特性,民事权利体系也需要最大程度彰显中国特色。在国家发展进程中,执政党会依据当下经济发展水平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经济高效发展。此时,法律便需要根据政策的变化做出自身调整与解释,以更好适应民族振兴与国家发展。因此,民事权利与政治导向密切相关,由国家政治作为风向标,发挥直接领导性作用,形成民事权利背后强有力的保障[2]。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提出两步走的政治思路,先制定《民法总则》提纲挈领,再分编审议形成统一民法典,体现了科学合理的体系建设。因此,我国民法典的诞生是以当前具备稳定发展的经济基础为根本,由政策导向稳步推进形成的。总而言之,政治制度为人民所服务,将人民群众的意志通过立法进行保障,为民事权利的确立提供政治指引,形成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三)民事权利确立之社会基础

陈守一曾言,若要想真正学好法律,只从法律本身理解很困难,就法律研究法律,结果只能是学不好法律。法之理,实在外,认识法律必须先认识社会。翟同祖也曾说过,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的本质。社会关系的存在必然引起矛盾与冲突的发生,在原始社会,习惯是当时社会关系规制与社会矛盾化解的主要方式。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原始习惯已无法适应新的社会构造和满足新的社会需求,因此需要革新社会规范加以约束,以更合理地平息有限资源与人类无限欲望之间激化的社会纠纷。为更具说服力与威慑性,此时便需要上升为国家法律,自上而下进行规范。康德认为,法律可以调节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法律能够协调人类本质欲望和社会资源之间的关系,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实现人类利益最大化。社会为法律提供生存环境,法律为社会提供天平,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和谐社会的稳步形成是民事权利的社会基础。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在如今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法律的重要性与保障性在人民心中不断生根发芽。法治国家的形成前提即是人民信法、守法,经过市场和法治的教化后整个社会进入法治状态。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汲取和谐养分之后,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民事权利体系,稳定社会关系。良性运转的社会能够推动法治建设进程,在充满法治意识的和谐社会中,社会基础已然全面形成,民法典涵盖大量民事权利,从人民利益出发逐步细化,以解决社会难题为落脚点,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维护权利之法律保障。

二、民法典民事权利之布局特点

我国民法典编纂范式在借鉴潘德克顿体例基础之上,结合本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融入“多元一体、和而不同”之权利本位思想[3]。采取“总—分”式体系结构,共设七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民事权利为核心,由总则编提纲挈领,对民事权利作出一般性规定,其他各分编分别对应民事权利与权利救济,围绕民事权利之确认与保护构建逻辑自洽的权利体系。

(一)民法典民事权利之总体布局

1.总则编:民事权利之规范设计

民法典第一章第1 条规定本法之立法宗旨,直接宣示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之合法权益,并于第3条再次强调民事主体之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受法律保护。基于立法目的,民法典总则编各类规范均围绕民事权利展开。第一章规定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民事权利的享有者、行使者,即三大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另外,第二章中设置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为自然人平等充分享有民事权利奠定制度基础,自然人一旦出生,无论外在条件差异多大,在法律层面均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基于自然人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民法典为其设置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并且建立监护等机制,以保障自然人能够充分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为自然人每个阶段都设置了实现自身权利的最大机会和可能性。第五章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为民事主体行使各项权利提供法律依据,也为民法典其他各分编所规定的具体权利内容奠定基础。第六章则是设置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之具体方式和要求,即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规定代理制度,是民事主体实现其完满权利的辅助性制度,针对实践中一些由于自身行为能力缺失、不能亲自行使自身权利的个人提供辅助性的权利实现机制,即由他人代为行使,从而弥补其中缺憾。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权利救济机制,通过设置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恢复已受到损害的权利,以使得民事主体权利能够得到维护和保障。第九章诉讼时效机制则是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第十章期间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遵循的时间范围。诉讼时效的设置是为了促使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性。由是观之,民法典总则编的各类规范始终围绕着民事权利而设计。

2.各分编:民事权利之系统规定

民事权利是整部法典权利体系之目的和价值[4]。民法典作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伟大法典,对于民事主体之各项权利给予充分的关注。根据总则编第3 条规定可以得出,民法典给予民事权利的保障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利可以细化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自出生开始便享有各项权利,此类权利类型规定于人格权编中;身份权是指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其中包括因婚姻家庭关系所产生的婚姻家庭权和继承权等,分别规定于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可细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类权利内容主要规定于物权编。债权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即合同债权,具体规范设置在合同编中;其二是因侵权而产生的该部分规定于侵权责任编中;除此之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也会产生债权,为更好设置民事权利体系,民法典将该两部分内容规定于合同编的第三分编“准合同”。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民法典针对各类民事主体设置了全面、系统的民事权利规定,并且作出细致且具体的权利划分。总则编各项权利制度与各分编权利规范环环相扣,形成逻辑自洽、前后呼应的民事权利体系,不仅有助于为各类民事主体行使自身权利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为民事主体之各项权利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

(二)民法典民事权利之横向布局

1.以民事权利为中轴线构建民法典体系

18 世纪后期,德国民法学者在思考民法问题时,尝试以权利为核心层层剖析。通过对权利各要素进行探索[5],最终形成潘德克顿民法典编纂范式。德国民法典便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潘德克顿式法典结构。我国民法典编纂借鉴潘德克顿模式,以“多元一体、和而不同”的理念为底线,在借鉴德国民法典权利体例基础上,以权利为逻辑主线融入中国特色与创新。在讨论民法典构建方式时,除以权利为逻辑主线的观点之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呼声也很高,其中代表学者有王利明教授[6]、梁慧星教授[7]。虽然法律关系是萨维尼之法学理论成果,在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起纽带作用,在民法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法律关系包含更多的理性色彩,以法律关系作为我国民法典编纂核心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能体现我国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以权利为逻辑主线编排我国民法典,契合我国民法典之立法目的,直观反映出民法典的横向形式结构和内在价值取向,形成以权利为核心的形式与实质统一,如果缺少权利的表达,则不能构建真正的中国民法典[8]。我国民法典采取“总—分”结构,通过“提取公因式”之立法技术,根据“两步走”立法方案,以民事权利为中轴线,先制定民法总则,再进一步完善其它各分编。“总—分”结构模式符合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之思维逻辑,符合认识论的理论基础[9]。我国民法典总则编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并且围绕民事权利设计各项规范。各分编则是以总则编为原点,以民事权利为中轴线,构建民事权利的横向布局,涵盖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各项民事权利。以侵权责任编作为兜底,成为民事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编织出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如图1)。民法典之体系构成即为民事权利之构成,总则编是整部民法典的统帅,以民事权利为公因式条款,以简洁的法律条文对民事权利进行系统的规定和厘清[10],为各分编权利内容的制定提供依据和框架,各分编对总则编提炼出来的权利进行细化和权能设置,从而形成科学的权利体系。

图1 民法典民事权利的横向布局

2.民法典民事权利体系之创新

(1)人格权独立成编

当前,世界各国大都针对人格权制定相关法律进行保护,而我国在民法典之外,并未单独围绕人格权设计规范保护。为适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的发展,民法典设第四编(共51 条)以人格尊严为核心,对人格权进行有针对性规定与保障,主要内容为人格权之确立、享有、行使和保护等。人格权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即为保护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生而为人”的最根本的社会尊重[11]。总则编主要在第109条、第110 条、第111 条中规定了一般人格权,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对人格权本质共性进行提炼,再由人格权编对其进行细化。从抽象到具体,围绕权利展开进行规制,体现民法典之权利性特质。人格权独立成编无疑是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一方面使宪法中人格尊严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落地,矫正我国民法长久以来忽视人格权之保障的弊端;另一方面,也体现民法典“以人为本”之重要思想,为人民群众的各项人格利益做更深一层的保障,彰显民法典的人文主义情怀。

(2)构建“以合同为核心”的债权法体系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民法典》规定债法通则[12],《德国民法典》虽然在编纂过程中,曾因是否保留债法总则争论不休,但最终仍然采取债法总则的设计[13]。基于中国特色和我国国情,我国民法典并未设置债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编第118 条中规定了债权之一般性规定,合同编第四章至第八章均延续传统债法总则中的主要内容,因此二者之间的协调规定充分发挥了以往民法理论中债法总则之作用。另外,单独设置准合同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定之债规定于其中,不仅消除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的债权性质与合同的冲突,而且更能凸显民法典合同编体系的系统性,以合同为核心,使得准合同分编中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合同相关制度紧密衔接。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应该是以适当抽象的法律条文来规制社会生活中较多问题,同时也没有背离法律本身所调整的现实社会[14]。因此,我国民法典虽然删除了债法总则,但是合同编中三大分编都一定程度上继受了传统债法总则规定的内容和精神,合同债权的体系框架更加清晰,潜移默化地发挥了债法总则之功能。与此同时,降低了立法成本,合同制度模块的规则也更加明朗,避免出现规则重复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况。

(3)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我国民法典在取消债法编之后,侵权责任制度独立成编,从而与合同编相区别,构成债的二元结构。很多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范围较广,因此可以将其纳入民法典总则编之民事责任中。纵观整部民法理论,民事责任包括各种责任,除侵权责任之外,还包括违约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侵权责任是违反义务所产生的结果,其只是责任类型中的一种,并不具备总则编的普适性和概括性,因此不适合将侵权责任法置于总则编[15]。从《民法通则》以来,我国立法传统便是将民事责任的位置放于末尾,体现在民事权利确立的基础之上。将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符合从确权到救济的权利保护规律。《德国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置于债编中,但是权利救济规则的设计少之又少,无法更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权利。我国民法典权利救济制度编排位置不同于传统的潘德克顿模式,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体现中国民法典之体系创新,不仅完善我国权利救济体系,同时也充实了民事权利的保护规则,将我国民法典以权利为核心的布局结构展现的淋漓尽致。

(三)民法典民事权利之纵向布局

1.各分编内部采取“总—分”结构

我国民法典的横向布局是以权利为中心轴,采取“总—分”结构分设七编,由总则编提取公因式抽象出权利共性,中间设五编,最后由权利救济的侵权责任编结尾,形成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线条。但是除了外部体系按照“总—分”结构设置外,我国民法典各分编同样也是按照“总—分”结构进行权利构造,将权利贯穿始终,使民事权利框架更为清晰、有条理。纵向看来,各分编内部也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从一般到具体,形成更为紧密的逻辑体系,从而节约立法资源,同时也减少法律规则重复使用的现象。法律规则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法律规则不能解决冲突时,法官则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一般规定。一般规定是对权利结构总结的前置性规则,具有较强的包容性[16]。因此,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定”或者“通则分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总则编中第三章至第七章的第一节均设置“一般规定”;物权编第一分编设置“通则”,且除第五分编内容较少的“占有”外,第一分编至第四分编的首章均设置“一般规定”;合同编与物权编相似,设第一分编为“通则”,“通则”分编内设置了“一般规定”,另外,合同编中在第十三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中均在第一节设置“一般规定”;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均设置“一般规定”。民法典各分编内部由一般到具体的规则设计,符合人类思考的逻辑思维,具有科学的推理惯性,各分编可以形成自己的“总则”,最后构造出纵向塔式梯形结构之民法典权利体系。

2.构造宝塔式权利框架

作为公因素的民事权利,不仅可以作为中轴线横向串联各分编,也可将总则编规定的民事权利作为最高顶位,形成宝塔式布局,下设五大民事权利,并且各分编内规定的民事权利类型呈塔状叠加式构建。以下以物权编为例,物权编便是由民事权利构建起来的宝塔式逻辑体系之典型。民法典中的民事权利属类型化状态,是为法律所确定保护的利益形态[17]。权利体系之构建离不开概念要素的表达,上位概念更具抽象意义,外延范围较大,下位概念是对上位概念的具体化,外延范围较窄,内涵更加丰富。物权编则是由众多权利概念堆砌而成。物权作为外延较大的上位概念,设在顶端,可以涵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进行权利类型化区分。物权的下位概念之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还可再进一步划分,例如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如图2)。宝塔式权利体系框架,由各个权利概念层层推进,能够有效地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不可撼动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权利所在系统进行权利辨别和权利厘清,避免同案不同判,形成权利体系和法律关系的连贯性和逻辑性,便于日后的法律适用。

图2 物权编的纵向布局

三、民法典民事权利之宣示与发现

民法典被誉为“权利法典”,其立足于社会现实,所有规范均以民事权利为目的而设计。民事权利是贯彻民法典编纂始终的核心理念,体现“民生至上”的重要思想[18]。一方面,民法典编纂范式是以民事权利为主线进行展开与编排;另一方面,民法典根本内容是围绕权利的确认与保障进行类型化整合,宏观层面通过各分编进行权利宣示,微观层面在法律条文内部处处体现民事权利之表达,为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宏观层面:五大民事权利的宣示

1.物权编:完善产权保护

物权是私法领域内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其主要调整产权之归属与利用。物权法于2007 年正式颁布并实施,在物权确认与保护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民法典物权编基于物权法之规定,结合现实需求,并以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制度之具体要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物权编第十四章设专章规定新型物权类型“居住权”,不仅扩张用益物权类型,完善物权编权利体系,而且能够弥补当前住房体系之不足,为社会公众的住房问题提供更为合适的解决渠道。为加强业主权利保护,物权编不仅于第277 条中规定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设立应给与指导和协助,而且在第278 条规定降低公共维修资金的表决要求。第340 条、第341 条、第342 条正式纳入土地经营权,并且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贯彻落实三权分置改革。

2.合同编:维护交易安全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主要类型,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合同制度的完备在促进公平交易、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合同编在各分编中占据主要地位,其条文最多、篇幅最长。为适应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需求,合同编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出更为全面的法律规制。合同编第815 条对霸座行为作出回应,为约束霸座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保护旅客对其购买的乘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培养社会公众契约意识。为维持金融秩序和规范交易管理,合同编针对民间借贷作出规制:第670 条对借款合同中利息支付加以规范,第680 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通过顶层设计保障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交易权利。为应对网络信息对现行合同制度的挑战,合同编于第491 条对电子合同作出进一步完善,加强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另外,合同编新增四类典型合同,更新合同领域的配套制度,不仅适应时代发展潮流所带来的冲击,而且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民事主体的安全交易提供更周全的合同制度保障。

3.人格权编:保障人格尊严

人格权独立成编除了在体系上成为我国民法典本土化的创新,其内容的具体规范也是对宪法中“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的真正落地。人格权编的设立是我国民法典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最佳体现,其充分关注社会公众对人格权保障的急切需要,对具体人格权作出全面规定,为人民群众在人格权遭受他人侵害希望诉诸法律保护之时提供明确的依据和坚实的请求权基础。人格权编第1010 条对性骚扰作明确规定,删除了“妇女”、“女职工”等表述,彰显男女平等的权利体现。第1023 条第2 款中规定自然人声音受法律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有关规定,该项规定是人格权利的扩张保护。与此同时,人格权编于第1034 条至第1039 条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详细规定,是民法典特色亮点之一。

4.婚姻家庭编:促进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制度主要规范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等,婚姻家庭编的确立是婚姻法回归民法典之完结。作为民法典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婚姻家庭编除接受婚姻法的主要规定外,其体例也吸收了收养法[19],使婚姻家庭制度更加完整与统一。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关系的和谐安宁能够稳定社会发展。婚姻家庭编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婚姻家庭观念建设,针对弱者利益保护也作出强化规定。婚姻家庭编第1077 条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防止弱势一方以放弃个人权利换来及时止损行为,减少显失公平情况的发生,由法律作为第三方砝码,为离婚设置时间门槛。第1064 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作出明确且细致的规定,该项规定基于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重申、整合和细化,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和夫妻一方中非举债方财产权利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同时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因夫妻共同债务导致的系列纠纷提供法律指引。

5.继承编:规范遗产传承

诚如众多学者所言,继承制度是保障自然人死后财产传承的基本制度。继承法于1985 年正式实施,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升,继承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自然人财产数目增多、财产形式复杂,引发的继承纠纷也随之上升,现行继承法愈发显示其滞后性。民法典继承编基于继承法的规定修改并完善相关继承制度,为合理处理遗产分割及遗嘱人与继承人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第1158 条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范围,完善被扶养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第1142 条中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以最后遗嘱为准,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体现民法典的权利本位。第1136 条和第1137 条中增设打印和录像遗嘱形式,一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另一方面体现了民法典继承编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保护遗嘱人享有订立遗嘱形式的选择权。

(二)微观层面:宣示之外的权利发现与表达

民事权利是我国民法典的血液,不仅为庞杂的法律关系厘清逻辑思路,也为民法典提供活力与生命力。从宏观层面观察,无论是从体系构造,亦或是五大民事权利的宣示,民事权利始终贯穿于其中。再细究五大宣示权利可以看出,民事权利的表达均以权利概念进行明文规定,例如“物权”,其下位权利概念包括“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下位权利概念则包括“居住权”等。但通过研读民法典全文,除宏观层面所能够看到的众多权利之外,微观层面也隐含着大量民事权利,但是不同于五大民事权利之权利概念的表述,大都以“有权……”、“……的权利”或是“可以……”等进行表达。作为成文法国家,民事权利类型化是必然产物,如五大类民事权利的划分,但是民法典中也存在着很多非类型化形式的权利,分散在民法典条文的各个角落。与此同时,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30 条规定,即民事主体可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由是观之,民事权利不应仅指已类型化和细分的人身、财产权利,还应包括法律未禁止的权利,以及未明文规定进行权利概念命名的权利。以民法典法律条文为基础,进行系统的归纳,更能体现出我国民法典民事权利布满全篇的中国特色。

通过对整部民法典条文进行分析和总结,除去五大民事权利及其细化的明文权利,条文各处所体现的微观权利大体可归纳为选择权、请求权、撤销权、追偿权、查询权、申请权、收取孳息权等。各微观权利的发现是以民法典条文表达为基础和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达为“可以……”、“可以……也可以……”、“可以……或者……”、“有权选择……”,可总结为选择权,“可以”即为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该权利,民事主体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不行使该权利,没有禁止性含义表达,即为民事主体之权利选择自由。“可以……也可以……”和“可以……或者……”,一方面体现法律赋予权利,另一方面法律也提供权利行使范围之选择。“有权选择……”则更能凸显民事主体的选择权。“可以请求……”、“有权请求……”则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权利时,限定更深一层的范围,即请求权。“可以请求撤销……”、“有权请求撤销……”之条文表达则纳入撤销权范畴。“可以向……追偿”、“有权向……追偿”,归纳为追偿权。“可以依法……查询”、“可以向……查询”,即为查询权。“可以申请……”、“有权依法申请……”,则为申请权。“有权收取孳息”则为收取孳息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法律条文会存在多个权利,例如第1250 条动物致人损害条款,其中包括民事主体的选择权、请求权和追偿权。

四、权利本位下民事制度之构设

民法典是一部权利法,一方面体现于法律明文宣示以及宣示之外所发现的权利,另一方面,民法典各项制度也集中体现民法典权利属性的品格。权利是民法典的核心,制度均为权利而服务,均以权利为中心进行设置、整合。民法典主要调整私法领域内的关系与纠纷,权利能反映人民生活的本质需求,无论是为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利益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则,亦或是为个人利益所设计的各项制度,都可视为为人民群众的个人权利的确认与实现提供更精细的保障路径。根据域外法典国家权利与制度设计范式的比较,可得出各国法典均以权利为中心进行制度构设的结论。例如,日本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以权利种类为依据进行制度划分;意大利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以权利种类与权利运行为标准进行制度设计。由是观之,根据权利进行制度构造是国际民法典编纂模式的潮流。我国民法典同样如此,基于本国国情进行本土化创造,为社会公众的权利保护构设各项制度。因此,民法典制度的构成,其本质实为权利的构成。以下以民法典完善或增设的典型制度进行论证阐述。

(一)完善监护制度:被监护人权利之保障

民法典总则编第33 条创设意定监护制度,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预先与自己近亲属或者他人协商约定,待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时,其近亲属或者他人将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的设计基于保护被监护人内心的选择权与同意权,可依据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来选择将来监护人。总则编第34 条第4 款规定临时监护制度,主要针对在紧急突发状况下,当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生活起居可以由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进行照料。典型例子即为2020 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当抗疫战士前往一线拯救生命之时,家中未成年子女便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临时监护制度的设立便能免去监护人后顾之忧,保障被监护人生命健康、正常生活的权利,同时也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价值理念。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以保障被监护人权利为中心,促进我国民法典形成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辅、国家监护兜底的完备的监护体系。

(二)新增添附制度:所有权之延伸

根据民法学教科书编排,添附包括附和、混合、加工等三种情形。添附属特殊取得所有权之方式,世界各国法律都予以承认,我国除《担保法司法解释》中零星条款有所涉及之外,无其它法律明文对其进行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因添附所发生的案例层出不穷,由于没有确切法律规定进行指引,经常出现不顾及物尽其用的理念,强制要求恢复原状,导致财产损坏和资源浪费等情况。鉴于此,民法典物权编于第322 条新增添附制度,其中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或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形下,应当优先考虑物之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为判断标准。添附是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对添附制度的规定,则是对物权之下所有权的延伸保护。由此可得出,当一物所有权与他物已完全不可分离时,应考虑物之最大化效用,无需生硬恢复原状,保障无过错当事人之权利,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提升社会资源利用率。

(三)设立禁止令制度:人格权之及时救济

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度发展,社会公众均处于网络社会之中,网络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侵权信息一经发布便会留下“网络痕迹”,若不及时制止,便会对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在民法典审议通过之前,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禁止令制度。当发生网络侵权行为之后,受害人只能请求有关机关进行删帖或其它制止行为,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网络世界的纷繁冗杂,有关机关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判断相关内容是否够成侵权,程序上稍显拖拉,不能适应当前网络信息飞速传播的趋势,也不能为受害人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7 条设立禁止令制度,社会公众基于法律规定享有禁止令申请权,当有证据发现其权利遭受到侵害之时,便可及时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禁止令制度主要围绕人格权的损害救济而设立,适应当前网络社会的发展,为社会公众的人格权保障提供便捷有效的路径。

(四)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权利价值之妥善安置

继承关乎着自然人死后其生前财产的处理问题。现如今财产形式越来越复杂,实践中在遗产数额较大、债权债务交织情形下,继承人之间经常会出现相互夺取遗产控制权的情况,且其中夹杂着债权人的利益诉求问题。鉴于此,一方面为保护遗产价值不被破坏,另一方面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与债权人利益形成最大化利益的平衡,民法典继承编于第1145 条至第1149 条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该规定非常详实全面,其中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民事责任等。遗产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以及对遗产管理人是否充分履职的监督权,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完毕后,则享有获得报酬权。立法层面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明文设立,不仅能够提升其公信力,与域外立法保持一致;也能够减少因遗产分割而引起的纠纷,便于在实务操作中更具专业性地进行遗产厘清和切割,确保遗产权利价值得到妥善安置,保障继承人权利和债权人利益。

五、民事权利之救济:侵权责任编

“无权利则无救济”,只要谈到“权利”一词,随之便会想到“救济”,这句古老的法律名言充分显示出救济对于权利的保障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作为成文法国家,社会公众往往在乎各项权利的制定与实现,法定权利的切实落地会带来更多安全感,殊不知权利的救济更需得到重视。在社会经济交往的场域中,权利在互相博弈之时会遭受到损害,甚者导致权利无法实现,此时便需要诉诸于法律进行救济与保护。若权利没有得到兜底保障,国家法律即使规定再丰富的权利都会成为无稽之谈。如何才能真正的享受到权利,除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各项权利之外,在权利宣示的基础之上,对权利设置完善的救济制度,方能确保权利的实现与享有。“权利宣示——权利救济”的逻辑结构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更能全方位保障社会公众的各项权利。

(一)侵权责任编之功能定位

在民法典于今年审议通过之前,侵权责任法在民事领域中处于民事权利救济法地位,其法哲学基础为正义观之矫正,其根本宗旨即为民事权利的救济与保障。在私权救济维度内,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是救济已遭受到侵害的权利,填补损害,恢复其完满状态,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起协调作用,最终达到利益平衡。由是观之,权利救济与权利宣示虽然形式上形成逻辑之二元结构,但是权利救济是权利实现的延伸,实为一体,即权利实现离不开权利的救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对侵权责任法的吸收与承继,但在此基础之上对权利救济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编位于民法典的末编,其独立成编,除前文提到的彰显体系创新之外,其内容也充分发挥了权利救济与保障的功能。其在坚持法律连续性与稳定性之继受的同时,以维护民事权利为中心,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解决理论与实务的难题。

(二)侵权责任编之规则完善

侵权责任编不仅关乎民事权利的确认与实现,而且涉及社会秩序的合理安排,充分融入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其各项制度的修改与增设;一方面体现价值理念,实现情与法的结合以及法之内在秩序的统一;另一方面扩张权利保护的范围,加强受侵害权利的救济。

侵权责任编第1164 条规定本编的调整对象范围,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第2 条,侵权责任编摒弃列举式的规定方法,采用概括式将所有民事权益都纳入侵权责任编保护和救济范围之内,拓展了侵权责任编保护的维度,并与民法典总则编第3 条“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之规定,以及第126“民事主体享有其它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规定前后相呼应。侵权责任编于第1176 条和第1177 条增设自甘风险和自助救济的新型抗辩事由。自甘风险规则的设立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路径,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公众自由发展的理念。不仅保护自甘风险的当事人的高度意志自由权,也维护了其他参与者在诉讼中可引用自甘风险的抗辩权。自助救济规则适用于在权利遭受侵害之际,情况紧急且无公力救济之可能时,权利人可通过自助救济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该救济规则填补立法空白,通过立法确认权利的私力救济途径,体现对权利保护的推崇。侵权责任编完善具体侵权责任的规则。例如,第1254 条对高空坠物问题的责任规则作出更为细致的设计,增加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高空抛物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同时也规定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和物业公司的保障责任,并且确立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义务和事后追偿权,以保障权利义务相一致。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作出周全的机制保障,保护公民应有权利,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第1194 至第1197 条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完善和补充规定,坚持避风港原则,完善“通知与反通知”之规则,平衡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不仅保护个人网络言论自由权利,也能够维护网络安全秩序,以适用于司法实务中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则需求。

除上述之外,侵权责任编对于产品责任召回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制、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机制等都作出规则的完善,为民事权利的保护设计更加完备的配套救济制度。通过汲取公众普遍反映热点、关注实务的争议,以及对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传承,以更为全面的保障民事权益,充分发挥侵权责任编的权利救济与实现的兜底保障功能。

良法善治,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具有非常重要的划时代意义,整部民法典从上至下、从始至终都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权利为中轴线,构建庞大且充实的权利体系,全方面为人民撑起法律的保护伞,成为人民生活背后最坚韧的后盾,形成遇事找法、有法可依的法治社会状态。民法典,除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依据之外,也彰显人文情怀,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民法典的终极目标是需要真正的“内置于心、外践于行”,有关各级单位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民法典,社会公众要有学习民法典的意识,培养自身的法治观念、树立法律信仰,真正让民法典存活于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每一位中国人都必将成为民法典的践行者,共同开启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

猜你喜欢

民事权利总则人格权
论一般人格权条款与具体人格权条款的规范适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浅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外商投资法(一) 第一章 总则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社会价值
论人格权的财产化对于传统人格权的消极防御
肚子里的宝宝享有民事权利吗
论人格权的性质
民法总则草案出炉7大变化直接影响人们生活
民法总则如何反映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