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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哲学依据

2020-12-14刘瑜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

摘   要: 从哲学上对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作出理论阐释,有助于更深刻地把握其内涵和实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基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基于社会主义社会量变质变的特点,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重要路径;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紧迫任務;基于唯物辩证法的系统思想,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内在要求是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的原理,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相统一。

关键词: 社会主义制度; 制度定型化; 哲学依据; 全面深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 D62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20.04.008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LIU Yu

(Party School of Xi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Xian 710054, China)

Abstract: To make a theoretical clarification of the fixed socialist system from the philosophical point of view is helpful to grasp its connotation and essence, and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deepening the reform in an all-round way.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ocialist social contradictions, the essence of the fixed socialist system is the self-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changes of the socialist society, comprehensive deepening the reform is an important path to realize the finalization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ocio-economic morphology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the fixed socialist system is the key to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based on the systematic thought of materialist dialectics, the fixed socialist system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based on the Marxist state theory,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the fixed socialist system is to develop democracy 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on the role of the masses and individuals in history, the fixed socialist system should adhere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People centered unity.

Key  words: socialist system; institutional setting; philosophical basis;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reforms

1992年,邓小平在鼓励大家坚定改革的信心时,提到制度的定型化,估计中国需要用30年时间“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1]。当前,制度定型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党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努力推动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讲清楚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哲学依据,有助于我们在新时代坚定改革的信心和方向,找准改革的着力点。

一、基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对立统一规律是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矛盾。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其普遍性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矛盾的特殊性则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所具有的非对抗性本质。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诸如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矛盾、民主和集中之间的矛盾、新旧观念之间的矛盾等。这些矛盾的存在,意味着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需要不断发展。这些矛盾的非对抗性,则意味着要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不需要破坏原有的社会系统,而是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调节来实现。如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矛盾,通过改革不适应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解决。民主和集中之间的矛盾,通过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来加以解决。新旧观念之间的矛盾,通过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方针来加以解决。实践没有止境,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是提前对生产关系进行变革,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足以支撑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只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党的工作重心是经济建设。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新生事物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对于不断发展的生产力来说,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及时调节这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也就是进行体制改革,来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于中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能够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但体制不应僵化,要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自我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强调的是坚持发挥制度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动力作用不变,在此取向之下改革旧体制和建立新体制,规定具体的方针政策,调节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具体形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旨在通过制度定型化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不断完善和巩固,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把实践中有益的方法和成果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继续改革不合时宜的體制机制、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进行国家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因此,制度定型化的实质不是制度的固定僵化,而是以解决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同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为目的,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之下,改革具体体制,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强大的生命力,展现其优越性。

二、基于社会主义社会量变质变的特点,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重要路径

事物的矛盾运动导致事物的发展出现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从量变开始,直到旧质消灭,新质产生,在此基础上又产生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任何事物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又有主次之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从而引起事物结构和系统的改变,引发质变。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正是因为资本主义培养了自己的掘墓人,诱发了产生新制度的因素,在此量变的基础上爆发革命斗争,才产生质变,触动了资本的统治。唯物辩证法强调量变和质变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缺一不可,量变和质变既会前进也有可能后退,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刺激或预防措施。此外,量变和质变不是完全分隔开独立存在的,它们总是互相渗透、互相包含。在整个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前提是根本性质或者整体部分的性质没有改变。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受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影响,会分成不同阶段:根本矛盾不变,每个阶段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非根本矛盾或激化或缓和或解除,决定了社会主义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而各个矛盾之间的不平衡发展,又决定了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不是在某一个时间点在各个地方同时实现的。因此,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要根据不同部分在全局中的地位,有步骤地进行发展。

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实践证明,我们所进行的制度和体制方面的改革,都是为了使社会主义制度最终走向定型化。在社会主义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其中一个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是生产力高度发达、消灭了一切剥削制度的社会,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的共产主义。要完成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质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本身具有相对稳定性。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作为一个过程,本身又分为不同的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这是在质的规定性基础之上的量变过程,在这个量变过程中,又会发生社会生活各领域的部分质变。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就是通过不断改革,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制度的局部完善是常态。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以一定的量变为基础。每一项改革的实现,都是部分质变。就整个层层推进的改革过程而言,又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由上,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不是发生在改革结束之后,而是在改革过程中。为了适应不同阶段的特点发生部分质变,产生出具有历史合理性的新事物,也就是积极的改革成果,对其加以定型化能促使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同时,各方面制度相对独立和稳定,能够保证依照制度而不是领导人的主观意志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这是身处这个制度体系的人们安全感的重要来源,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也会朝着更高级阶段发生量变。若没有改革,就不会有部分质变以及之后根本质变的发生,社会主义制度就无法适应不同阶段的特点,其内在活力也就无从发挥,离共产主义这个远大理想就会越来越远。

三、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紧迫任务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社会性质,其中生产力起决定性作用。但生产力又不直接决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性质,而是通过生产关系起作用。因此,要了解社会的本质,就要通过各种社会现象和人们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出发,从中找到起根本作用的生产关系,也就是物质的社会关系,再在此基础上正确地认识社会的政治、思想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由这个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但生产力只有通过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才能对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上层建筑起决定性作用,由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经济基础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状况认识社会,才能看清社会的本质、结构和发展规律,才能准确地把握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的变化。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着上层建筑的变化,在同一社会形态中,经济基础的某种量的变化不会引起上层建筑根本的质的变化,上层建筑又分为各个独立的部分。因此,上层建筑的变化不会在一瞬间全部完成。同时,上层建筑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上层建筑是否能够对经济基础起积极的反作用,取决于上层建筑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当前,我们在讲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时,讲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具有科学性和稳定性,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按照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包含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体现着人们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思想关系等。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就是要将有利于维护和稳定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制度稳定下来,防止制度的随意变更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前面已经提到,上层建筑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它会对经济基础产生什么样的反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结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生产力比较落后、商品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基本确立的时候,中国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资本主义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只有通过先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才能推动形成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这并不违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一般规律,而是这种规律的一种特殊表现。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需要在工人阶级的革命政党领导下取得革命的胜利才能建立起来,而爆发这种革命的根本原因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矛盾运动的结果。

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形成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必然不够成熟定型,也必然会经历一个逐步成熟逐步定型的过程。资本主义国家花了上百年时间才完成市场机制的规范,实现制度的稳定,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任务相对来说要紧迫很多。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防止出现方向性错误。“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1]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目标是提供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安排,既要明确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还要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在分配制度方面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

四、基于唯物辩证法的系统思想,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一个系统工程

唯物辩证法认为,在物质世界中,事物之间相互联系,事物内部各要素也相互作用,事物作为系统而存在。系统是各个部分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离开全局谈局部,也不能离开局部谈全局,应辨别出对全局起决定性作用的局部,也要照顾和协调好各个局部之间的关系,科学谋划全局,致力于达到系统功能最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社会主義制度定型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各部分之间的关联性,有助于加强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

系统是有结构的,各要素之间的结合方式有一定秩序。横向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制度子系统。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过程的本质就是在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度和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制度有机体。其中,经济制度领域的改革是基础,具有决定性作用。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成功实现在经济体制和制度方面的创新。在这期间,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形势,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改革社会治理模式,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初步建立起文化市场,建立文化市场管理执法体制和监督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革科学技术体制和教育体制,保证发展市场经济不脱离社会主义的方向。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也有新问题,针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的新问题,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创新性地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并提出发展过程中要以人为本。此后,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方面取得进展。2004年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并在宪法修正案中对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土地征用制度、社保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作出规定。2007年出台物权法,用法律的形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这期间,为了理顺政府与市场间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开始转变职能,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同时,新增了国资委、商务部、银监会等机构。基于之前建立起来的文化市场,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在于厘清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社会制度建设方面,考虑到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变化,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新的社会管理格局,一方面加强党的领导,另一方面让具有参与热情的公众参与到社会管理当中。另外,考虑到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乡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等问题,从党的十六大开始,在教育制度、就业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依托。2014年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六个转型小组,主要职责就是部署各领域的体制改革,“要使各方面体制改革朝着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方向协同推进”[2]。

纵向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三个子系统。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到的根本制度有两个,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二是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这两大根本制度同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其中,政治制度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政权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发挥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和智慧。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本身既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同时能够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决定》中提到的基本制度包括政治领域三大基本制度和经济领域三大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确定了规范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制度的法制化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息息相关。此次《决定》把分配制度和经济体制同所有制格局一起明确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从制度层面对改革实践成果的肯定,是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具体表现。重要制度则是基于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产生的,涵盖国家治理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具有较大创新空间。

五、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内在要求是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

历史唯物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认为,国家是基于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形成的,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统治的机构,国家依据法律行使其职能。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掌握国家领导权,建立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工农联盟是最高原则和政治基础,共产党是核心领导力量。无产阶级专政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中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广大人民提供了广泛的民主权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领导人有意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进行改革,都是为了从制度上理清党政关系、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之后,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一方面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改善党的制度建设等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另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以此为基础的重要制度创新,既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原则,又作为选举民主的补充健全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各项制度的文本载体,与发展民主有紧密关系。没有完备的法律会造成行政工作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从而导致系统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邓小平时期,就提出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要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是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实践展开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受到重视的是经济立法工作,一系列法律的出台都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行为、引导经济发展。当经济快速发展起来,人民的权利意识增强,社会问题增多,法制化进程相应加快,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的民法典,正是针对新时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新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和法律能够在巩固改革成果的同时,给改革提供保护,为全面深化改革扫除障碍。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把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度化、法律化,从而更加充分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六、基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是一种渐进性创新

唯物辩证法认为,否定即扬弃,不是由外力引起的否定,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引发的自我否定。事物存在所赖以产生的历史条件在特定阶段有积极意义,但随着时间转移和条件转化,积极的东西也有可能会变成消极的东西,由此,否定成为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决定性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否定是联系事物发展不同阶段的纽带,任何领域的发展都要依靠否定自己原来的存在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否定作为联系环节和发展环节,不能全盘否定过去的东西,是要保留肯定的东西的,辩证否定是非连续性和连续性的统一,辩证否定联系的新旧事物之间是既克服又保留、既变革又继承的关系,不能片面化地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否定之否定是事物经历的第三阶段,由于是事物最初存在形式对立面的对立面,会与最初第一阶段有形式上的类同,但在两次否定的过程中,旧事物中过时的、消极的东西被抛弃,积极的、富有生命力的新内容被吸收,事物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实现了自我完善。这个自我完善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的,因为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会经历两次向对立面的转化,事物会在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某些特征,这不是倒退,是事物发展曲折性的表现,以退为进是符合事物辩证运动规律的。

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是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体系,是从根本上破坏资本主义制度后得到的新事物。但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不是一经建立就永恒不变的,事物发展无止境,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会经历局部性否定,来促使社会主义社会中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决定》从制度定型化的角度将制度建设要达成的目标划分为三个阶段: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十九大提出的“两步走”战略安排相对应,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要实现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个阶段要实现的目标是基本完成新旧体制的转换,尤其是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社会等具体体制方面有明显成效;十五年后,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则是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定型和发展;再过十五年,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时,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既要保留经典社会主义的内在价值和本质规定,又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地否定那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某些方面和环节,同时立足中国实际,善于吸收和借鉴各种制度文明的积极成果,为新生事物的发展提供保护和支持。“我们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4]

七、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的原理,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相统一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发展的历史是生产发展的历史,人民群众作为生产者,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生活的主人。人民是一个历史范畴,在社会发展不同时期,所包含的对象有所不同。比如在抗日战争时期,所有参加抗日的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所有关心和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都是人民。人民群众提供物质生产资料,他们从事的生产活动(包括脑力劳动)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人民群众还是推动社会变革的主力军,在社会主义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制度为他们摧毁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的社会制度,建立新的社会制度提供了可能性。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社会主义生产活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此,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是以人民的利益为起点和终点,这让他们有足够的现实理由去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并以此来治理国家。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业,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最高理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一致,因此,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有明确的目标、科学的理论和强大的执行力,能够领导人民发挥伟大的创造作用,因此,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最终目标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但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的过程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创造,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靠人民相统一,才能完成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成熟定型的大工程。

參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2,138.

[2]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N].人民日报,2014-01-01(02).

[3]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6.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7.

[责任编辑、校对:党   婷]

收稿日期: 2020-09-24

作者简介: 刘瑜(1991- ),女,重庆万州人,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党的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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