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能否提升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
——基于16家上市银行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2020-12-11林德发范志国张宝钦
林德发,范志国,张宝钦
(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天津300134)
引 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概念逐渐兴盛起来,许多传统行业纷纷拥抱互联网获得了快速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以余额宝类理财、第三方支付、P2P 网贷和众筹融资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凭借自身独特的优势和影响力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较大冲击。从2013年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相继问世以来,商业银行的存款出现大幅度下降,P2P 网贷的兴起又使传统金融业务面临严峻挑战。截至2017年底,第三方支付(包括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已经达到413856.6 亿元,P2P 网贷交易规模达7409.8 亿元[1]。随着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的普及,从2015年开始,移动支付的规模迅速扩大,已经超过互联网支付的规模。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已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较大冲击,倒逼商业银行重新审视自己、找准定位、调整战略、创新产品,努力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先机。一方面创新互联网理财产品,应对余额宝类理财产品对其短期存款市场的抢战,同时逐步推出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尽力减少P2P 网贷对其小额贷款的影响;另一方面积极与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发展中间业务,开拓自己与长尾市场中客户联系的渠道。从表面上看,互联网金融好像推动着商业银行的创新发展,但从实际上看,互联网金融能否真正提升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和验证的现实课题。
1 文献综述
互联网技术于20 世纪中期诞生于美国,之后便迅速蔓延到各个行业,互联网金融便应运而生,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也随之兴起。Shahrokhi(2013)[2]研究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利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进行投资、融通、支付等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我国学者谢平、邹传伟(2012)[3]也指出,互联网金融是继商业银行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两种模式之后的第三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在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吴成颂等(2016)[4]、陈孝明等(2018)[5]将衡量互联网金融发展规模的指标用P2P网贷和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来替代,创新性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实证研究。廖戎戎等(2018)[6]通过“文本挖掘”构建互联网金融的词库,然后运用因子分析法合成互联网金融指数。
关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界定目前并不十分清楚,此方面的研究成果也并不多见。关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衡量十分困难,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衡量方法:第一,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衡量标准通过中间业务的创新状况来体现,常以商业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作为其衡量指标;第二,曹蒸蒸(2015)[7]选取14家商业银行进行研究,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了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综合指标。这两种方法为研究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关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影响的研究较多,大多是从盈利能力、银行绩效、风险承担等方面进行研究。顾海峰等(2019)[8]选取125家商业银行2013—2017年的季度数据研究表明,第三方支付对于股份制银行的盈利能力冲击较大,而对于国有银行的冲击较小。邓典雅(2018)[9]运用16家商业银行2002—2016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提升。周朝波等(2018)[10]利用三阶段DEA 法对上市银行2013—2017年的数据进行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上市银行的冲击会使其风险承担增大。虽然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关系的研究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但由于研究商业银行的控股性质、数量和时间跨度不同,这两者关系的研究成果并不多。从现有文献看,关于互联网金融影响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观点有两种:(1)消极影响的观点。吴成颂等(2016)[4]通过研究认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2)积极影响的观点。陈孝明等(2018)[5]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助于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但股权性质不同的银行会有不同的表现,股份制银行在此方面的表现更为显著。廖戎戎等(2018)[6]通过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创新能力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会给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带来负面效应,随着规模的增大,这种负面效应会逐渐减小。
综上所述,关于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衡量方法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在研究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关系时,更多关注的是两者之间的线性关系,而对两者之间非线性关系的实证研究很少涉及。鉴于此,本文基于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拟对现有文献进行发展。首先,运用最新数据对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线性关系进行实际验证,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模型构建重点验证两者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从而准确判断互联网金融能否提升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其次,将商业银行按控股性质不同进行分类研究,探讨互联网金融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作用。最终根据实证检验结果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为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指导。
2 研究设计
2.1 模型构建
本文研究目的是要运用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互联网金融能否提升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即在保持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考察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之间是存在线性关系,还是存在非线性关系。因此,本文借鉴胡巍(2017)[11]的研究方法,构建商业银行创新能力模型,并将互联网金融引入变量之中。
其中,IFCi,t代表i 银行第t年的创新能力,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来反映;用第三方支付、P2P 网贷两者的总体交易规模来反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指标INF;lnSIZE、lnNI、NPLR、CAR 和IDF 分别为银行创新能力的控制变量,代表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传统业务收入、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和独立董事规模;α 为截距项;ε 代表回归残差。
2.2 变量选取
2.2.1 互联网金融衡量指标的选取
目前,学者们多采用两种方法测度互联网金融:一种是采用“文本挖掘法”计算出每个维度的关键词,然后运用因子分析法合成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指数(廖戎戎等,2018)[6];另一种是以第三方支付和P2P 网贷的交易总规模作为互联网金融的衡量指标(吴成颂等,2016)[4]。
本文在参考其他学者相关研究方法的基础上,选取第三方支付和P2P 网贷的交易总规模作为衡量互联网金融的指标,主要原因如下:(1)第三方支付和P2P 网贷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形成了直接竞争。截至2017年底,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已经达到413856.6 亿元,P2P 网贷平台数量已经达到1854家,交易规模达7409.8亿元。(2)第三方支付和P2P 网贷的交易规模都是公开的,数据获取准确,能够更好地度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水平。若将第三方支付和P2P 网贷的交易规模与银行总资产的比值作为衡量互联网金融发展程度的指标,并进行稳健性检验,将会使结论更具合理性。
2.2.2 商业银行创新能力衡量指标的选取
与国外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创新主要在产品与服务方面,在技术方面的创新还不够。因此,创新的概念是相对的。另外,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测度方法主要有两种:(1)将产品和业务创新(信用卡发卡量、手续费、代理费、咨询顾问费等)、人力资源水平创新、风险控制创新等用主成分分析法合成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综合指标;(2)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来衡量,主要是用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具体包括代理业务费、银行卡手续费、担保承诺费、结算与清算手续费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因此,本文选取较为普遍的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作为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测度标准。由于本文选取的16家商业银行的规模差别较大,故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与银行总资产的比值来消除规模效应的影响,从而得到衡量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最终指标。
2.2.3 控制变量的选取
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使得出的实证结果更符合实际,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以下变量:
(1)商业银行资产规模
廖戎戎等(2018)[6]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会受到自身资产规模的影响,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增大,对创新能力的影响由负向变为正向,但是当商业银行规模增大到一定程度之后,影响不再显著。这说明商业银行资产规模越大,其拥有的资源就越多,将资源投入到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可能性就越大,创新效果也就更明显。因此,本文选取商业银行总资产的对数来衡量商业银行资产规模。
(2)传统业务收入
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收入是开展创新业务的保证,传统收入和创新业务收入之间有相互替代的作用,而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以利差收入最具有代表性,所以,本文选取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的对数作为衡量传统业务收入的指标。
(3)商业银行风险水平
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其风险水平会影响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实现,而衡量信用风险的主要指标是不良贷款率。因此,本文参考吴成颂等(2016)[4]的研究,将不良贷款率作为商业银行风险水平的衡量指标。
(4)商业银行监管指标
银保监会审批商业银行增加新机构和创新业务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资本充足率,所以资本充足率会对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本文选取资本充足率作为商业银行监管压力的衡量指标。
(5)独立董事规模
刘星、张建斌(2015)[12]研究发现银行的创新能力与独立董事比例呈正相关。因此,本文选取独立董事数量与董事会数量的比值作为衡量独立董事规模的指标。
表1 变量定义表
2.3 样本来源
本文选取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0—2017年的面板数据作为实证检验的样本。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众多,但是本文所选取的16家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为它们所拥有的资产总额、贷款总额、存款总额占到了市场的90%以上,并且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三类主要的商业银行。本文使用的商业银行数据来源于Wind 数据库中2010—2017年各大商业银行的年报,互联网金融的数据是根据网贷之家和艾瑞咨询统计网站发布的公开数据整理而得。
3 实证结果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根据表2 的统计结果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传统收入依然可观,而商业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最大值为0.080806,最小值为0.000914,说明商业银行在创新业务方面有所增加,但是幅度不大,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仍然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中间业务开始有所发展。互联网金融在这8年期间发展迅猛,最大值为40.818730,最小值只有0.008513,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尤其是随着余额宝类产品的出现,收益率比商业银行高出很多,因此占据了长尾市场大量的资金,冲击了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此外,不良贷款率的变化幅度不大,但是出现了上升趋势。由于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规模会提出不同的要求,因此资本充足率的变动幅度较大。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3.2 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在Eviews 8.0 下对所选取的16家上市商业银行8年期的平衡面板数据进行估计。为了使所选模型更加准确,得出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拟对所用模型进行F 检验和Hausman 检验,根据检验结果选用固定效应模型更为合适,其实证结果如表3。
3.2.1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整体创新能力的影响
从表3 的回归结果可知,模型的拟合优度分别是29.1644%和37.489%,达到了统计学的研究标准。同时在模型中,互联网金融指标的一次项结果为正,二次项结果为负,并且分别在5%和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
表3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整体创新能力影响的回归结果
首先,互联网金融指标的一次项结果为正,说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贡献为正,也说明二者之间呈线性关系,这与现实情况基本符合。因为2013年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在刚开始发展的几年中,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较为缓慢,这种全新的模式还未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线上支付和理财的发展虽有进步,但还未形成规模效应,此时的商业银行已经感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强力冲击,在“倒逼机制”的作用下积极拥抱互联网,纷纷创新和扩大互联网金融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现实情形来看,商业银行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冲击时,其创新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具有一定的规模递增效应。
其次,互联网金融指标的二次项结果为负,说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线性关系,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提升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促进作用,但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相应监管及风险防范措施不能及时跟上,导致其风险加速集聚、风险暴露事件时有发生,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使其呈下降趋势。因此,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是非线性的,并且呈倒“U”型趋势。
对于实证检验中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如下:
(1)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收入对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这说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发展的规模越大,其带来的利润会使商业银行减少危机感,促使商业银行减少中间业务的投入,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
(2)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原因可能是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高,其本身抵抗风险的能力就会强,投入到创新中的资源就会多,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3)独立董事的规模对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董事会成员会对商业银行的治理和创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
(4)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对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为银行的资产规模越大,商业银行投入到中间业务的资源也越多,客户群也越广,因此在发展创新能力方面更具有竞争力。在研究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非线性关系时,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与不良贷款率呈负相关关系。商业银行在积极转型、开发创新业务中会增大风险,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更多还是依靠传统业务。
3.2.2 互联网金融对不同控股性质的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
本文所研究的16家上市商业银行中,既包括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也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控股性质的不同,商业银行在做出决策时会对其创新能力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本文把16家商业银行分为两组,其中5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一组,其余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一组,分别进行实证研究。
从表4 可见,互联网金融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显著。原因可能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受到行政干预较多,并且体量庞大、转型灵活性差、风险管控的要求更高,这些限制了其创新能力的发展,因此得出的实证结果并不显著。与商业银行总体相比,不良贷款率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具有消极的影响,原因可能是不良贷款率上升会使监管机构对其风险的控制更为严格,对创新业务的发展会进行更为严格的控制,因为控股性质的原因,互联网金融对国有控股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明显。独立董事的规模也与国有控股银行的创新能力呈正相关,与前面所研究的商业银行整体创新能力的结论恰好一致。
表4 互联网金融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影响的回归结果
从表5 可见,回归结果显示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说明互联网金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非常显著。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其在业务方面的变动较为灵活,受到管控的限制相对较少,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为了持续增长利润,必然会扩大创新方面的投入,因此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非常显著。综合表4 和表5 的研究结果可见,由于商业银行控股性质的不同,互联网金融对其创新能力的作用存在着差异,结果的显著性表现不同。
表5 互联网金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影响的回归结果
3.3 稳健性检验
分别选取第三方支付和P2P 网贷的交易规模与银行总资产的比作为衡量互联网金融发展程度的指标,并进行稳健性检验。
表6 回归结果可见,与表4 中检验得到的结果基本一致,即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的线性关系呈正向影响,非线性关系呈倒“U”型趋势,系数分别为0.000707 和-5.13E-05,分别在5%和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传统业务收入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为负;资本充足率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呈现正相关关系;不良贷款率、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显著;独立董事规模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呈正相关,与前文得出的结论相一致。P2P 网贷交易规模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标进行替换后,得出的结论与表6 的结论一致,所以不再重复。
表6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影响的稳健性检验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根据数据的可得性,以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0—2017年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运用相关模型实证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
(1)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创新能力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互联网金融显著影响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发展,当互联网金融正常发展时能够提升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而一旦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时将会削弱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
(2)根据控股性质的不同,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研究发现,互联网金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作用非常显著,而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作用并不显著。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现状和经济环境的现实,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商业银行应积极运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在巩固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创新性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扩大盈利的重要增长点,也是创新业务的主阵地,要尽力把线下业务发展为线上,设立更多的网上渠道,减少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节约成本,让客户有更好的服务体验,以此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的优势,实现商业银行业务和智能化的有机融合,努力向“智慧型”银行发展。
(2)商业银行应在保持自己业务特色的同时积极寻求与互联网企业巨头的合作。如与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企业合作,在获得技术支持、资源共享的同时努力扩大互联网业务范围,不断提升自身实力。
(3)商业银行在创新业务时,应该防范风险,避免盲目跟风、创新过度的情况出现。应结合自身创新业务的实际,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根源和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来防范和化解风险,以保证自身创新能力的持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