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
2020-12-03孙中言
孙中言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210023)
一、引言
2015年末,“全面二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政策实施的效果并不显著。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新生儿出生率为12.95%、2017年为12.43%、2018年为10.94%①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出生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大量学者的调查研究显示托育服务供给不足抑制了家庭生育意愿,婴幼儿的托育问题成为影响“全面二孩”政策效应的主要因素。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增加了“幼有所育”的民生发展目标,“幼有所育”成为重大民生问题。在十九大报告的指导下,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张建立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婴幼儿托育服务逐渐进入政府的工作日程。然而在婴幼儿早期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欠缺、缺乏专业性专题性的法规保障落实、行业标准发展缓慢、托育机构卫生状态仍有待提高等诸多问题都制约着托育服务的发展。同时,在托育服务市场化的进程中,出现托育机构开办和运行困难、企业办园缺乏动力、对机构托育缺乏有效的顶层设计、机构托育服务城乡间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在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以及民众的强烈需求下,托育服务体系的建立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从而探究民众关于托育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成为必要。
二、文献综述
关于托育服务需求,大量学者对宏观环境进行研究:第一,女性市场参与度增加。市场化以来,女性逐渐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参与到劳动力市场,由此女性便面临着育儿和工作选择的冲突,也增大了她们照顾儿童的压力,迫使她们寻找其他的婴幼儿照顾方式。第二,人口老龄化、照顾赤字。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国家出台政策延迟退休年龄,与此同时,随着祖辈对老年生活质量水平要求的提高,他们更想享受退休后的生活而不是帮忙照顾孩子,这使得来自祖辈的婴幼儿照顾资源较少。第三,人口流动、家庭结构小型化。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发展,人口流动规模空前,家庭愈发趋于小型化,父辈需要外出工作,祖辈与核心家庭又异地居住,这就使得家庭内部的幼儿照顾成本提高,导致“帮手”不足,家庭的照顾功能明显弱化。
从微观个人方面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下列方面:一方面,对教育质量要求提高,同祖辈教育观念的冲突。二胎政策出台后,祖辈年事已高对于孙辈照顾的积极性并不高,而且人们对婴幼儿照顾水平的专业性要求逐渐提高,即使祖父母有意愿照顾孩子,面对祖辈在照顾孙辈时的育儿观念的冲突,越来越多父母拒绝来自祖辈的照顾。另一方面,父辈工作强度大且缺少专业育儿知识。父辈面临工作强度大、育儿经验不足等问题,无法为婴幼儿给予科学、充分、每时每刻的照顾。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人们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是现实存在的,而且需求较大。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数据,当前我国托育服务短缺非常严重,0~3岁婴幼儿在我国各类托幼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50%的比例①数据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7:www.nhfpc.gov.cn。。王晖研究结果认为,中国城市3岁以下儿童的入托率不到10%,而且各省之间存在差异,各地群众入托期望与当地实际入托比例差异较大,其中北京有九成的家长认为“托儿所有必要发展”,上海的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5.3%。刘中一调研结果同样表明,当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对机构托育服务的需求较为强烈。城市地区对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更加凸显。
已有对于托育服务的研究多是在分析现状,在理论上对托育服务体系的建设提出整体统筹性质的建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研究缺乏托育服务需求方面相应的实证分析。文章运用调查问卷的数据以及利用二分类逻辑回归方法来探究影响托育服务需求的众多因素,以求根据这些重点影响因素在机构建立方面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三、数据描述和模型设定
(一)数据来源
文章使用的数据来源于江苏社会保障研究院课题组于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进行的广泛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课题组以20~40岁已婚青年作为调查对象,收集调查者个人及其家庭基本信息情况、调查者生育意愿与生育情况调查、婴幼儿养育与托育服务情况调查来研究居民婴幼儿养育及托育服务问题。调查共收集到有效问卷683份,涉及江苏、安徽、贵州等17个省份93个城市。由于研究对象集中在拥有0~3岁婴幼儿的被调查者及其家庭,故选择家中最小的孩子年龄在3岁及以下家庭对应的调查数据,同时删除信息缺少的数据以及异常数据后,共得到有效样本数据190个。
(二)变量说明
被解释变量为:是否需求托育服务;解释变量为:影响人们对托育服务需求的各个可能因素,比如,家庭收入、孩子目前的照顾方式、多孩家庭中孩子的年龄差、父辈中是否有独生子女、现在是不是和祖辈同住、父辈工作时长、托育机构和家之间的距离远近、托育机构的收费水平以及自己心中所能承受的机构收费水平等托育机构特征变量。
(三)模型设计
在分析是否需求托育服务的影响因素时的模型构建,首先考虑被解释变量,其为一定性变量,该变量是一个需求与不需求的二分类变量。在统计计量方法中Logistic模型是典型的二分类变量模型,常用于因素分析。为了进行回归模型计算,假设:
(1)式中,if_ty是决策依据,if_ty=1,代表需要托育服务;if_ty=0,代表不需要托育服务。xi是每个样本的变量,βi是各个变量对应的参数,α为截距项,ei是服从标准正态分布的随机误差项。xi对托育服务需求的影响由(2)式决定:
为Logistic分布有:
当α+βixi趋于无穷大时,P( if_ty=1|xi)无限接近于1,反之当α+βixi无穷小,P( if_ty=1|xi)接近于0。
由此有Logistics回归模型为:
Pif_ty是需求托育服务发生的概率,odds为事件发生概率同事件不发生概率之比,可以成为发生比或者概率比,而log(odds)被称为对数发生比。在进行Logistic回归时默认以赋值小的那个结果作为参照结果。
四、实证结果分析
使用稳健标准误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不同因素对人们是否选择托育服务产生的影响。如表1所示,父母为独生子女对托育服务选择的影响,显示被访者为独生子女对托育服务的选择的影响是消极的,被访者为独生子女选择托育服务的概率比是被访者不是独生子女的0.486倍,被访者配偶为独生子女选择托育服务的概率比是被访者配偶不是独生子女的0.456倍,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家庭选择托育服务的发生比是夫妻双方均不是独生子女家庭的0.358倍。充分显示出夫妻双方有独生子女的家庭更不容易选择托育服务。同时当控制受访者为独生子女这一变量时,回归结果显示被访者家庭工作时间越长越不倾向于选择托育服务。家庭工作时间每增加一个小时选择托育服务相对于不选择托育服务的概率比减少2%。家庭工作时间长的夫妻,面对婴幼儿照料更需要他人的帮助。在托育观念尚未养成且托育市场发展不完善的状况下,首选就是祖辈帮助照料,使得人们不会主动首先选择购买托育服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祖辈帮助照顾孩子就不需要托育服务。由父母以及祖辈共同照料孩子的家庭选择托育服务的概率是仅有父母照料的1.279倍。
表1 父辈是否有独生子女对托育服务选择的影响
表2显示了当控制受访者年龄、家庭中第一个孩子的年龄、父辈是否独生子女、祖辈是否同住等变量发现,次小的孩子与最小孩子的年龄差越大,越不会选择托育服务,数据显示次小孩子与最小孩子年龄差对家庭是否选择托育服务在5%的显著水平上有影响,此年龄差每增加一岁,家庭选择托育服务相比于不选择托育的概率发生比减少251%。对于家里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次小孩子与最小孩子年龄相差越大家庭的照顾压力越小。受访者年龄每增加一岁,需求托育服务相比于不需要托育服务的概率比增加95%。夫妻年龄越大,一方面经济基础相对更雄厚,购买托育服务时的经济压力较小;另一方面孩子的数量相比于低年龄夫妻要多,照顾压力相对较大;而且其祖辈的年龄也比较大,可能无法很好地完成婴幼儿的照料工作。
表2 孩子年龄差对托育服务选择的影响
表3显示的是托育机构的情况对人们托育服务需求的影响。表中数据显示在乎托育机构距离家的距离的人对托育服务更加需要。在乎托育机构设施、环境以及食品安全的人相比于不太在乎的人比较不需要托育服务。在乎托育机构收费情况的人对托育服务更有需求。对托育服务收费水平具有较高承受力的人更倾向于选择托育服务。
表3 托育机构特征对托育服务选择的影响
续表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统计结果显示,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确实存在,同样存在的是人们对托育的需求与托育机构数量上建设不足、提供主体单一的供给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正是我们亟须解决的问题。
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相较于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的家庭来说托育需求较低,两者选择托育的发生比为35.8%;家庭工作时间越长对托育服务的需求越小,家庭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小时,需要托育服务同不需要托育服务的发生比降低2%;婴幼儿有祖辈照顾的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越大,结果显示由父母以及祖辈共同照料孩子的家庭选择托育服务的概率是只有父母照料家庭的1.279倍。
通过上述三组数据显示,家庭中祖辈的工作、健康状况以及两辈人的育儿观念对托育服务需求方面是有影响的。
另外,二孩以上的家庭中次小孩子和最小孩子的年龄差越大越没有托育服务需求,两个孩子的年龄差每增加一岁,家庭选择托育服务相比于不选择托育服务的概率比减少251%;被访者年龄越大对托育服务的需求越大,年龄每增加一岁,需要托育服务相比于不需要托育服务的概率比增加95%;被访者对托育服务的心理承受收费水平越高则对托育服务的需求越大;在乎托育机构设施、环境以及食品安全的人对托育的需求越小。
(二)政策建议
1.倡导托育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目前托育服务的提供主体主要是市场上的民营托育机构,公共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也存在,但是数量上是不及民营机构的。托育服务作为一种商品,应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不同人对托育质量有不同的看法,同时不同人心中的预期收费价格也是不同的,有效的供给应该极大效用的满足需求。除了市场化的民营机构及公共性质的福利机构,还要倡导多元的提供主体,特别是我国经济转轨之前单位提供的托育性质服务。比如,由企业建设配套的员工子女托育中心,这样就可以避免员工由于育儿问题提出离职等导致的人才流失情况,通过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有效减少人员异常流动。
2.推进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化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公众对托育机构设施建设、环境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然而当下市场上的私人托育机构鱼龙混杂,公众难辨真假优劣,而且不时爆出幼儿机构虐童事件,使得公众对托育机构提供的服务的安全问题存在担忧,甚至是不信任。所以政府应该大力整治托育市场,制定严格的托育场地、设施、环境标准,培养专业育儿员,考取相应的证件并持证上岗,规范育儿员市场。建立机构监督体系以及不合标准的负激励制度,定期考核托育机构,不符合标准的机构予以一定的处罚。
3.对夫妻双方有独生子女的家庭在选择托育服务时予以经济支持
当父母均不是独生子女的时候,虽然由于父辈的兄弟姐妹会分散来自祖辈照顾的资源,但是,正因为有兄弟姐妹一同照顾祖辈,父辈照顾老人的压力也就小了。相反夫妻均为独生子女时或者有一方为独生子女时,来自祖辈的婴幼儿照料相对没有那么难获取,但是父辈照顾祖辈的压力与均不是独生子女的父母来讲更大,所以从家庭面临的整体照顾压力来看,父母中有独生子女特别是均为独生子女的,同时照顾孩子和老人的压力是巨大的。为了缓解父辈为独生子女导致的家庭照顾压力,对夫妻双方有独生子女的家庭在购买托育服务时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价格优惠,鼓励他们购买相应服务照顾孩子,可以从儿童照顾方面减轻父辈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