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2020-12-02何勇
摘 要 当前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措施等司法实务方面的规定没有明确,使民事执行监督没能根本改变现实“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本文将以2018年以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对该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对策,藉此助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检察建议
作者简介:何勇,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213
一、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2019年以来,黄梅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建立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积极探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一)构建执行监督协同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检察内设部门合作互通机制,民行部门加强与控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规范案件受理条件和程序,完善登记台账;提高与侦监、公诉、监所等刑检部门的协作度,打破民行部门过去单打独斗的局面,善于从办理开事案件中发现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刑检部门检察官多数为业务能手,具有高度的敏锐性,因而所移送的民事执行监督线索成案率较高。
二是建立民行工作联络机制。一方面,邀请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等召开座谈会,宣传民行检察职能,争取他们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支持;另一方面,聘任律师、司法所法律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组成民行工作联络员小组,充分发挥他们与社会民众的桥粱带作用,宣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提供挖掘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线索。
(二)创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模式
一是深化检察、公安协作模式,创建民事执行涉嫌犯罪案件抄送机制。黄梅县检察院与黄梅县公安局探索深化刑事案件协作模式,对于法院或者检察院直接移送的涉嫌拒执、虚假诉讼犯罪的刑事案件,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指引前期调查方向,以改变过去上述类型案件刑事立案难现状;公安机关及时将办案进度以书面形式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能够动态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以专业化的恩维指导侦查,实现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久立不侦的问题实施全面监督。
二是抓住公益诉讼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成立的契机,以新媒体和传统宣传方式相结合向社会公众宣传民行检察新职能,激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民事执行监督线索的积极性,拓宽民事执行益督线索来源的渠道。
三是转变思维模式,扩大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切入点。如坚持将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结合起来,深化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深入推进非诉执行监督这一短板领域的工作。
(三)加强民行检察专业队任建设
民行检察业务一直得不到重视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人员配备少。如2018年之前黄梅县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数为98人,其中民行公益诉讼检察合一的第四檢察部只有5人,占比仅有5.1%;员额检察官共34名,其中民行部门3名,占比仅8.8 %。随着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从事民行工作力量越发显得紧缺。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黄梅县检察院党组经研究决定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在2018年、2019年新公务员招录增加第四检察部人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人员不足给民事执行监督的开展带来的掣肘,目前,黄梅县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数为70人,第四检察部增加到9人,占比12.8%;员额检察官共23名,其中民行部门4名,占比17.4%。另外,充分利用青年读书班平台,全院青年干警交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心得、问题,集思广益,拓展案件办理的思维,提高办理案件的专业化水平。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虽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但囿于诸多原因,该项职能长期处于弱化境地,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思想上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
不少检察机关存在“重刑轻民”的惯性思维,表现为:
一是未设立与法院审判机构相对应的机构,多年来,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都集中在民行一个部门。
二是民行部门在人员力量配备等方面明显不足。由于民行部门专业人才少、专业能力不足,对民事执行监督缺乏底气,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情况客观存在,导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执行案件在数量上比例悬殊,2016年至2019年,黄梅县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03件,而黄梅县法院到2019年底未执行完结案件累计3000余件,并且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大多是执行程序问题,如执行人员签字、法律文书不全、当事人签字错误等执行程序瑕疵问题。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机制还不够健全
一是获取监督线索的机制不健全。案件线索是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缺乏系统获取线索的机制,特别是宣传的力度不大,方式不多,社会公众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缺乏了解,主动申请监督和提供举报线索的不多,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民事执行监督缺乏具体细则规定。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和概括性,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细则,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制约影响。
(三)部分法官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认识存在误区
有的法官认为,法院内部已经注大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如果再介入检察监督会影响原有的民事执行体系和运作机制,未认识到检察监督行为与法院内部监督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救济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的权成和公平正义。
三、深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加强协作,形成执行监督合力
一是完善同法院的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改变过去监督法院中形成的“你错我对、你输我赢”的错误理念,营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秉持谦抑性监督原则,在保持民事执行权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监督,制定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执行案件制度,共商解决个案执行问题的策略,形成良性合作关系。
二是争取优化监督环境。坚持定期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向党委、人大报告,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促使法院尽快采取应对执行案件的措施,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法院完成执行工作,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是加快政法机关信息化建设。抓住智慧检务建设、推广、应用,将民事审判、执行信息采集和分析流转终端纳入其中。探索对接法院的执行信息化平台,有效整合、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的高新科技,对海量的文书进行数据分析,对虚假诉讼、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线索进行高效排查,提高民事执行监督案件量,节约司法监督成本。
四是加强检察内部协作与整合。要整合内部办案资源,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优势,民行部门加强与案管部门的协调加快案件流转,提高办案的效率;加强与刑检部门横向协作配合,内部深挖寻找案源。
(二)借势借力,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和侦查权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并规定了有关单位相关义务。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调查核实措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应当在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基础下,积极探索可行的调查核实措施,将检察监督职能发挥到最大功效。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见,检察机关对在诉讼过程中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罪名享有完整的侦查权。民事执行难的部分原因往往是因为审执人员的枉法、失职裁判或者执行造成,特别是程序性终结的执行案件中,无法排除因审执人员故意与被执行人串通、怠于履职、失职而导致法院未穷尽执行的手段,将案件终结的情况,损害了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法定的侦查权,对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审执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侦查意味着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能够极大程度地弥补民行部门的调查核实措施的不足、强制性的不够等问题,促进重点对程序性终结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的推进。
(三)创新制度,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活动使用最多的处理方式是发送检察建议,但因为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加上法院一直以来对检察监督的介入持有抵制情绪,导致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无法真正落到实处。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
一是强化检察建议制作规范化。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后,根据案情详实文书释法说理,检察建议内容要切中有的放矢,令人信服。
二是建立检察建议抄送制度。定期向人大、政府、纪委监察委抄送检察建议,视具体情况抄送上级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遴选委员会等与法官的考评、奖惩休戚相关的部门,通过第三方力量督促法院保质保量履行检察建议。
三是制定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工作制度。对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的目的、原则、范围、方式、场所等作出具体的规定,通过现场第三方监督力量的引入,法院将更加重视检察建議,也更能够达到向社会释法说理的效果。
四是推行检察建议跟踪落实制度。检察建议不是一发了事,而是要动态跟踪,严格规定回复的期限,超过期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法院及时落实。
(四)多措并举,提升民事执行监督专业化水平
一是要树立“刑民并重”的理念。选调有执行方面工作经验的人员,配备有刑检、职务犯罪侦查经验的人员,为民事执行监督提供政治素质过硬、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的人才储备。
二是要探索建全民行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上下级院之间形成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的工作格局,促进同级监督和提请上级检察机关监督优势互补;内部要在当下检察机关“大部制”改革的框架下,根据不同的民行监督业务特点配备对应的监督力量,积极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案组制,充分体现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在案件中的不同作用,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专业性。
三是要全面提高检察监督的专业水平。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业务竞赛,邀请专业人员授课指导,加强同级检察机关之间、检法之间交流;畅通上下级院间选派轮训通道,共同提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务能力。
四是要主动引入检察监督“外脑”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智库”,在市级检察院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民事诉讼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离退休审判、检察业务专家和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主要对重大、疑难、有指导性、有影响力的案件进行咨询论证,提高民事执行监督的精准性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