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侦查的转型升级
2020-12-01崔晓冰
崔晓冰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2016年下半年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李如林副检察长等纷纷率团调研贵州大数据交易中心,为“大数据+司法”进行布局。同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高峰在全国第二届经侦论坛上提出,要通过算法来研究经济犯罪,这是对传统经侦工作的重大革新。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生活带来改善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在经济领域的犯罪提供了方便。因此,经济犯罪的侦查措施也应得到转型升级。
一、大数据简介
目前,学术界对于大数据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认识:第一,从大数据“大”的特征进行界定,强调大数据是海量数据的集合;第二,对大数据进行综合、全面的界定,大数据不仅包括数据本身,还包括与大数据相关的技术、人才、制度等;第三,从大数据的价值出发,强调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背后所蕴藏的规律,这一观点以“大数据之父”舍恩伯格为代表。
(一)大数据的基础在于“数据化”。在大数据眼中,任何现象的发生背后都存在着数据的链接。例如,人的运行轨迹、动车的运行轨迹、汽车、船只等,通过数据的可视化分析,可以判定交通路线的拥堵情况,从而有效避免。任何事物、现象、行为背后都是有规律的,通过数据描述找出规律变化,从而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当代,随着数据的可视化技术、传感技术的发展,生活中可数据化的范围越加广泛。从“人”的数据到“物”的数据,从运行轨迹到网络购物数据、甚至兴趣爱好、情绪等都可以数据化,可以说“透过现象看本质,一切都在数据中”。
(三)在传统的小数据时代,由于数据采集技术具有局限性,人们只能采取抽样调查法,选取一定的样本进行对象的分析。抽样数据调查,是过去常用的方法。当下,我们不仅仅可以获取全部的数据,甚至数据获取会出现过载,数据的“大”是相对于分析对象而言的,只要分析对象是全体数据即可;如果,数据取得一定的基数,再获取的数据对事物的分析也不会产生影响。因此,当样本的数量大到足够得出结论时,便可以认为是所谓的“大数据”。
(四)大数据的核心在于数据背后的价值。数据本身毫无意义,如果在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处理后,找不到数据与所研究事物之间的关联,那这组数据一文不值。只有在对数据进行可视化分析后,找到数据背后的规律、特征、才能发挥大数据的价值。
二、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虚拟性
在大数据时代,犯罪分子通常会运用计算机、手机等高科技产品,以互联网为载体,实施类似于网络非法集资、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与传统的犯罪形式相比较,不再是人与人面对面的接触、纸质现金交易,这就体现了犯罪空间、时间、人员、手段的虚拟性。犯罪虚拟化的特征直接导致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无从下手”,没有很好的办案经验、办理案件的相关知识储备,很难找到收集证据的突破口。
(二)高科技性
犯罪分子通常具有高学历、高技术并运用互联网平台,对犯罪对象进行筛选、摸排,寻找特定人群,锁定被害人,遥控各个省会的联络人员,实施犯罪整个过程。以网络保险诈骗为例,犯罪分子借用合法的公司,建立虚假淘宝账号,虚假购买物品,之后进行退款,获取微薄的无条件七天退款的保险理赔费,数额看似很少,但短时间内就达到了上千万的诈骗数额。
(三)涉众性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完善,数据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部分犯罪分子抓住群众的趋利心理,将目标锁定在群众存款中,利用集资等非法模式持续吸纳资金,导致涉众案件数量增多,参与集资人数不断上升,集资金额高达1000亿,涉众案件严重威损害公众切身利益,损害社会经济安全,对社会秩序稳定形成巨大危害。
(四)复合型
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是经济犯罪的目的、手段、危害程度、犯罪技术含量高度等都与传统的经济犯罪大相径庭,在身份优势与专业技能的支撑下使传统的单一型犯罪向复合型的经济犯罪转变。如,部分不法分子以权谋私利用公权力强化经济犯罪行为的实施,因此除了会触及经济犯罪外,还会涉及到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等行为。受资本、权力的影响,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大数据的便捷性,为自己实施犯罪创造条件并且设置壁垒,来预防被侦查人员发现,其影响政府公信力,加剧社会矛盾。
三、大数据时代经济犯罪侦查的转型
(一)由事后侦查向事前侦查转型
从程序上说来,事后侦查对于保障犯罪分子的权益具有一定合理性,有利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障犯罪分子的自由、民主等人权。但是,犯罪分子的权利往往与民众的权利是对立的。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可以找到各种犯罪背后隐藏的规律,通过对规律的研究,可以预先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起到提前预警的作用,不仅可以有效阻止犯罪分子进一步实施危害,并且能够及时挽回经济损失。
(二)由被动侦查向主动侦查转型
传统的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来源于被害人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外加案件数量繁琐办理起来难度高,需要人为的对涉案账目、资金进行比对,耗时、耗力。在大数据平台上,侦查人员可以实施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向,并且后台数据具有预警机制,侦查人员不仅能运用大数据后台分析对数据进行数据化分析,还能够快速掌握可疑数据,进而主动出击,解决了耗时长、案件来源渠道少的问题。
(三)由任意侦查向科学侦查转变
通常犯罪案件发生后,办案人员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案件。如,查明案件事实,判断有无犯罪发生,如有犯罪事实,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及向检察院申请逮捕等。但是,无论法律怎么规定,办案程序始终会出现侦查人员肆意采取措施的行为。大数据通过预设算法与赋权的功能,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给出指示,为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做出决策提供科学上的支持。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统计算法,被认为是数理逻辑,统计数据的批评,计算机科学的交叉点。通过数据采集的范围,由小到大,有利于提高经济犯罪侦查效率,保证经济犯罪侦查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在大数据风靡全球的今天,我们要运用好大数据在经济犯罪领域给侦查人员提供的便利。同时,也是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所创造的福利。从马克思唯物主义观点来看,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大数据的决策制度一度被称作“黑箱子”。即,我们只知道运行结果并不清楚其中内部的运行机制,整个运行过程是不透明的。如果案件的审判只是依靠大数据提供的数据,没法实现程序上的公正性,可见,大数据如何在侦查、审判中运用值得进一步深思。然而,侦查人员能够积极做好大数据在犯罪领域的研究,就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做到预防违法分子利用大数据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