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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

2020-12-01刘青青李俊国

法制博览 2020年32期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法律

刘青青 李俊国

1.安顺学院,贵州 安顺 561000;

2.贵州省安顺市黄埔物流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 安顺 561000

保障公共利益是和谐社会建构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我国这样的法治国家,必须从法律层面为公共利益提供保障。以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针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尚且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体现在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两个方面,以至于公共利益在受到侵害之后难以实现有效维权,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本文探讨的主要目标就是从法律限度的层面入手,找出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案,进一步加强公共利益的保障力度。

一、经济法以及公共利益概述

(一)经济法简介

经济法是我国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它主要调整的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经济法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内容十分复杂,它是所有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途径。其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即它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点,强调的是社会组织、个人以及国家机关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其三,经济法形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只有在商品经济成为社会主导的条件下,经济法才能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和发展。其四,经济法建构的目的是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其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它同时调整横向和纵向的经济关系,法律手段也具有多样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三是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四是国家调整?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应遵循实质公平、经济效率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原则。

(二)公共利益的内涵分析

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即人们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基于此,可以将公共利益理解为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公共对象。简单来讲,公共利益即指大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它有别于国家利益和集团利益。具有属性不确定性、实体共享性等特征。

(三)经济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分析

经济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经济法保护公共利益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保护。我国在确立经济法之前,没有一套法律能够为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保护,这一情况在经济法颁布之后得到了改善,在此之后,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在健全弱势群体保障机制的同时,经济法还对强势群体的优势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如对纳税结构和比例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这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与传统的法律制度相比,经济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弱势群体法律地位的提升,促进了社会公平的建构。

其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保护。根据前文经济法的特点可知,它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途径,采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是确保我国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现今所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国家层面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保护公共利益则是维持市场运行规律的关键一环。只有确保经济市场的稳定,才能保障社会经济效益的稳定,如此公共利益自然也可以获得保障。

二、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分析

(一)经济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经济法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经济制度滞后的现象长期存在。在这几十年的历程中,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一直在不断深入,这是因为我国各阶段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及战略发展目标一直在调整变动。在新时期下,经济法应该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准,但实际上却存在过度强调政府地位,忽视市场主体的问题,针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十分片面,不能有效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问题。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公共利益保护立法的一项关键性工作,而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正是导致现今法律存在规范问题的主要原因。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分别是内容和对象。在西方国家,公共利益被称作公共政策,与国家、社会发展运行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而在我国,经济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正面规定十分有限,仅在《预算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涉及,且其中大部分都是原则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关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本不能满足公共利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合理现象,如以公共利益为由,豁免企业合并实际是为企业合并开了“绿灯”。

其二,公共利益保护的执行不力。结合我国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以公共利益为由侵害个人利益的现象十分常见。例如,在推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必然会逐步侵占周边的土地。地方政府官员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征用土地,对土地合法使用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矛盾是公共利益法律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大多数情况下个人利益都会因此而受损,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供给不足,导致一些不合理的经济措施得以施行。同时,市场规制法中的经济性规制程度偏高,但社会性规制却严重不足。另外,公共利益保护法律在实践中无法有效执行的一项重要原因是缺少程序法,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不动产征收程序的规定中,要求群众到指定单位办理程序的“通知书”。总体上看,我国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执行并未达到其立法目标,即为受侵害个人提供权威性救济办法或是对有侵犯性的国家权力进行审查和控制。

(二)经济法可操作性不足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的一部分,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来看,各个行业较过去都变得更加细化,共同造就了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的局面,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因此获得加强,但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从经济法的视野来看,公共利益的保护操作规则可行性极差。现代法治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保护所涉及的要素十分多样,想要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必须制定清晰明确、步骤分明的程序性规则,也即形式理性缺失。过度强调实质理性导致其法律理论存在框架不明、范式混乱、方法工具不全的问题,使得理论研究与技术应用存在巨大的偏差。

(三)经济法理论与实践性不符

结合现阶段我国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保护的实践情况来看,其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调制主体和受体的失衡。从整体上来看,调制主体的力量过于强大,调制受体的力量则相对弱小。而且各级主体遵循的约束条件以及行为模式都因客观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会有意识地规避中央政府的政策,而中央政府是从整体利益的角度进行了政策制定,地方政府的行为必然会损害到公共利益。此外,调制受体会有针对性地采取主动规避法律和政策的措施,以保障自身的权益,避免受到市场、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而这会使其与调制主体之间产生抗衡。

(四)经济法规范存在多元性特点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变迁十分频繁,为了有效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我国相继颁布了许多全新的经济法条款,同时也有一些旧条款被淘汰。与此同时,为了处理新的事务,除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之外,我国出台了公共政策、行业标准等软法规范,而这些规范所代表的往往并非公共利益。多元性即指法律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还涉及社会组织行为规则。除此之外,现今法律和政策逐渐呈相互融合的趋势,在市场经济体制剧烈变动的背景下,经济法的变动也十分频繁,如此就导致公共利益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政策性特征,加大了保护的难度。

三、突破现今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的有效策略研究

(一)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

对公共利益作出合理有效的界定是对其实施保护的先决条件,对此应从实体法的角度切入,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对其概念、内容以及对象作出明确。以现有的研究来看,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主流观点,一是由公共利益保护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对公共利益作出有针对性的界定。二是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认定进行审定。三是立法机关在普法过程中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归根结底,其中所涉及的是法律的实体化问题。以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现状,这三种观点都具备可行性。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人的法律意识较过去出现了明显的提升,现代化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可以有效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此就可以进一步利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律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将更多的生活经验融入其中有助于公共利益保护的持续发展进步。

(二)对法律程序进行完善,提高公共利益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

可操作性不足是导致公共利益法律保护难以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因此想要突破当前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就必须加快推动程序实体化,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公民权利的规范行使。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在指定政策或措施前一定要进行深入的调研和科学论证,确保公共利益保护的过程中不会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并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到公共利益保护法律实施之中。

此外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应从程序法的角度切入,对法律程序进行合理设计,对公共权力进行适当的约束和限制。这就需要将决策过程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决策结果的民主性。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程序控制,则应首先明确公共利益是否引发了争议,若否,则可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处理,若是,则需要从法律层面对争议解决程序进行确定,只有依托专业论证做出决策,才能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公共利益程序控制要遵循个人权利优位和平等商谈原则,围绕公益诉讼建构公共利益救济制度。除此之外,还需加大法律实践方面的研究力度,不断完善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程序。

(三)做好经济秩序维护工作,确保国家经济有序运行

经济秩序稳定可以确保市场调节的有效性,对于公共利益保障具有显著的促进效果。我国政府部门必须加强经济秩序的维护力度,充分发挥好市场调控作用。例如,针对企业因破产危机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员工工资难以发放的情况,政府可以建构破产预警审判机制,对企业台账进行严格审查,及时锁定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提前制订风险预案。而在国家层面,我国可以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实现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从而为公共利益提供坚实保障。而公共利益的完善则可以反过来促进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起到相辅相成的效果。此外,还应尽可能保障社会公平,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如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完善,为劳动者权益提供保护,避免受到侵害。但这不应该以损害雇佣者的权益来实现,受众利益的权衡分配才是公共利益保障的关键,也有助于建构和谐的雇佣关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对此,我国应该针对其操作、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经济法程序性规范进行完善,并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突破现有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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