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现状及策略探析
2020-11-30杜琳
杜琳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构建与国情相适应的普惠金融体系至关重要,但与之相反的是,农村地区发展普惠金融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瓶颈与制约,主要包括法治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产品供给不足、农村征信体系不健全等不足。本文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各个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规范普惠金融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使其更适应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地区 普惠金融 策略建议
目前,我国近14亿人口中仍有6亿生活在农村,解决“三农”问题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减少贫富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重中之重。随着精准扶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的陆续推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尽管如此,但是农村金融仍然是该领域的一个薄弱环节。因此,针对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的困境,有的放矢地提出对策,对我国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取得的成绩
(一)支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框架体系己初步形成
总体来看,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宏观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加强顶层设计,通过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定向支持,积极引导商业性银行和保险机构、政策性银行和保险机构、券商和基金类机构有序进入农村普惠金融领域,在服务网点优化布局、农村信用体系构建、资源配置支持、监管考核、金融扶贫等多个端口同时发力。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抓住政策利好机遇,主动出台配套政策进行对接,在财政贴息、地方融资担保公司降费让利、项目融资对接等方面发力,与国家层面的政策逐步形成了叠加合力。银行业作为信贷支持的主力军,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在银行业大举支持进入的同时,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手段,保险的风险缓释手段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从单一到复合,己初步形成了农村普惠金融融资服务的框架体系。
(二)农村金融机构布局和基础服务网络己初见规模
首先,不断加快存量金融机构改革步伐。央行和相关部门持续推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服务重心下沉,推动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稳妥推进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加快发展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扩大“三农”金融服务覆盖面和渗透率。其次,探索设立新型涉农金融服务主体。在区域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中,各试点地区不断丰富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积极拓宽农村金融服务渠道。新设金融机构明确“三农”业务定位,深耕农村市场,与其他城市金融机构进行错位经营。此外,逐步扩大便民金融服务覆盖面。在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经营网点,提供现场服务;在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地区,则以依托现有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便民金融服务站(点)和提供金融服务机具设施为主,目前我国基础金融的村级覆盖率己达到97%以上。
(三)涉农融资渠道和产品服务方式不断丰富完善
除银行体系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也纷纷开通了涉农融资通道。中国证监会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发挥证券、期货、基金行业优势,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不断拓展农村金融融资方式和渠道,2017年,2018年,首发上市涉农企业10家,融资69.82亿元,再融资企业9家,融资99.83亿元。在多方推动下,许多农村地区结合区域和产业特点,创新推出了诸多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例如,农业产业链融资、“信贷+保险”、农业机械融资租赁、“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政银保合作”“互联网+农村金融”“农业PPP”“发展金融与绿色金融结合”等,为千千万万的涉农项目提供了多层次、多维度的金融支持,加快构建了政府、农民、金融机构三方良性互动和互利共赢的生态圈。
二、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普惠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农村普惠金融是农村金融的基础,是普惠金融的重难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尽管我国制定了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文,但是这些规范并未从农村普惠金融的实际情况出发。例如《商业银行法》等并未对农村普惠金融的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的只是各省各市自行发出的通知,带有强烈的临时性色彩,既不统一也不完整。一个健全的立法體系的缺失必然带来执法不力、机构之间对责任相互推诿、普惠金融对象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等问题,最终将会导致农村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接受度不高,极大地阻碍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二)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主体单一
在之前的金融环境中,国内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参加金融组织创建的准入要求繁多,社会资本无法参与金融体系创建,导致国内农村普惠金融系统由政府单个主体所引导。农村普惠金融系统的发展因为政府单一主导而丧失活力,效率降低,无法发挥自身功能。这是国内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缓慢的关键因素,也是当前局面下国内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发展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政府主导创建的国内农村金融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金融组织可持续性不强。因为政府干涉,并未遵照市场发展规律,金融组织简单地进入农村,并未将农村金融发展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相结合,导致金融组织的可持续性差,建立一段时间之后就关闭甚至远离农村。第二,金融组织运作手续复杂。政府主导中的金融组织,使用行政化的监管运作制度,贷款等金融服务审批流程繁多,时间很长,效率不高。第三,金融组织权责划分不明确。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系统中仍存在“权力寻租”问题,导致部分农村金融组织变成当权者的提款机,金融服务普惠贫困、低收入人群的功能不显著,催生了金融腐败问题。
(三)普惠金融产品供给不足
现阶段我国普惠金融产品不多,针对农村居民、低收入贫困户等群体的金融服务产品与供给十分有限,根据《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7)》显示,我国“三农”金融缺口约为3.05万亿元,农村普惠金融成为具有亿万级市场的“蓝海”。此外,由于农村居民对信贷的需求大多基于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具有资金需求量小、期限短的特点,与现有的信贷产品期限较长、额度较高相悖,因此目前的普惠金融产品适用性不强
三、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策略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当今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普惠金融理念的贯彻更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的今天,农村普惠金融法制的发展应当成为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点,法律体系健全的核心应该是探寻如何以最低的成本来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充足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的“普惠性”体现在公平、包容、扶弱、灵活等理念上,这些理念也应当成为普惠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针对现有的问题,以农村普惠金融理念为指导,以政府为主导,构建相关法律保障体系,促进农村普惠金融规范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建设主体多元化
目前,政府所组织实施的农村金融普惠体系并未完全发挥作用,因此在农村创建普惠金融体系需要以市场为导向。然而国内大多数农村经济基础并不好,产业化水平不高,信息明显不对称,信用系统缺失,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出现很高的风险,众多资本并不想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因此,只依赖市场发挥作用的话,农村普惠金融系统的现实效果就无法被激发出来。
在政府以及市场主导的农村金融体系都失灵的时候,有关专家对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发展提出了全新的想法,即以市场为导向,让政府参与进来。详细地说,降低金融组织创建的标准,持续吸收民营资本、产业资本参与到普惠金融系统的发展中;激励农村民众以集体或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到金融组织中。其中政府不仅要参与进来,而且要激发其自身职能,引领、制约市场,创建且维护合理、稳定的市场秩序,促使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更加多样化。
(三)加快普惠金融产品创新,丰富产品供给
针对当前普惠金融产品供不应求、己有产品普适性不高的问题,一方面,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产品研发、优化设计的力度,丰富金融产品,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阶层在贷款额度、期限、利息等方面的不同需求,研发更加符合农户人群的小额贷款产品,提升农民群体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农村普惠金融产品的创新有利于金融机构加大在贫困地区的信用贷款投放力度,丰富普惠贷款内涵,更好地推进金融精準扶贫,使款项真正落到优质农户手中。另一方面,银行及信贷公司也应当发展具有机构特色的普惠金融产品以获得大众的支持,同时完善农村保险机制,引导保险机构扩展和开发农村保险服务,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为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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