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融资模式
2020-11-30韩培花
韩培花
[摘 要] 互联网众筹是当代金融业的一种新兴发展模式。我国互联网众筹仍然处于一个发展初期阶段,所以存在着众筹方面的立法滞后,征信体系与诚信环境缺失,众筹资金缺乏有效监管,众筹投资者的保护难度加大等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制定和完善有关众筹的法律体系,建立高标准信用机制,制定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3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11-0175-04
一、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融资模式现状
(一)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
从2018年9月到现在,国务院多次提出尋找新的融资方式方法,来使企业的融资成本下降。与此同时,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积极推进股票融资模式,并通过非常积极的政策文件获得了广泛支持,形成了大规模动员浪潮。从本质上看,众筹是乘坐互联网技术顺风车搭建起来的一种民间金融,众筹主要从普通民众生活中发展起来。由于我国金融体系长期以来处于政府主导,大众参与金融的程度较低,互联网众筹是一个时代发展的结果,打破传统的局面。
“众筹”这一概念出现以后,在中国广泛传播,从2017年至今短短的几年中,众筹在中国互联网迅猛增长。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众筹更为开放,商业价值的衡量标准不再是能否获得资金,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众筹获得项目的启动资金,为更多的小微企业创造发展的机会。众筹的快速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不仅仅为我国目前金融发展存在的困难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而且为我国小微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方式。
(二)我国众筹融资的环境现状
1.政策环境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互联网众筹这一融资方式脱颖而出,为大多数企业所青睐,这主要源于互联网众筹有着“大众、小额、公开”这三大特色,同时在政府的扶持下,相关政策的帮助下,这一融资方式发展迅速。2017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将建立一个集众扶和众帮、众筹、众创于一体的平台。新的企业合作机制下建立企业,将创造新的多边和协同创业机制,其主要任务是创建新客户、中小企业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全面发展包容性融资和绿色融资。另外,2017年4月政府明确规定全面推进创新创业,并正式纳入计划十三五规划,这意味着将互联网众筹正式纳入国家规划,将在今后五年迅速发展。
2.经济环境
我国网络经济近几年来保持整体规模呈现高增长水平,同时也为金融业互联网化探寻新的收入增长点提供了广泛的用户基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刺激了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形成,使中小企业成为另一个可行的融资来源,包括吸引人力、协调人力、调动资源等。
3.社会环境
截至2019年12月,根据信息中心官方数据指出,中国互联网使用者为16.88亿,比上年上涨1.24亿人。互联网使用率为60.5%,比上年年底上涨25.6%。按照这个上涨速度,预计还会上涨三年,人数还会继续增加。拥有这样一个庞大的用户基础,一定能为我国互联网经济、网络金融打下稳定良好的发展基础。
4.技术环境
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高速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了人们的日常必需品。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在移动互联网领域,假如金融公司能在移动互联网中发挥积极作用,将打破传统的残酷的金融竞争格局,获得互联网金融战略优势,在未来的社会经济的活动中将会有更多的话语权和更吸引人的竞争力。
(三)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种类和特点
1.种类
(1)奖励式众筹
激励意味着投资者通过公开交易的反馈方式,通过本质或服务获得资金。这种方式既慷慨性又商业化。赠与性质的各种鼓励措施,事实上反映了投资者为资助者免费提供部分资助,例如,投资者给项目集资人9元,但只得到6元,这意味着投资者给项目集资人3元。其商业吸引力主要体现在项目集资人充当运营商的角色上,而通常项目集资人必须向投资者给予奖励。
(2)捐赠式众筹
捐赠筹集资金意味着投资者和资助者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捐赠关系。投资者免费捐款是为公众利益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收集的资金,亦称慈善基金,用于未来利益或公共利益。但是,这类基金在大部分都用于公益,属于无偿捐赠很少涉及企业业务。
(3)股权式众筹
股权式众筹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筹款人将大量个人投资者聚集在一个平台上,进行小规模投资,以支持他们的创业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该公司提供了一些针对普通投资者的股票,这些股票将通过对股票公司的投资在未来获利。这种筹款方式应该建立在谨慎的基础上,因为需要信任某人才能一起做生意。由于都必须在这方面承担风险,偿付能力低的,就无法做到这一点。
(4)债务式众筹
债务式众筹本质上是一种信贷活动,投资者和融资人都以一定的利率发放货币资金,并要求偿还资本。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是一项贷款合同,投资者是债权人,收款人是借款人,实际上,这是一种贷款投资,你向另一边支付,另一边承诺一定比例,利息会随着时间的增加而返回给本人。
2.特点
(1)门槛低
与其他融资来源相比,调动资金的要求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要求相对比较低,所有具有知识和创造力的项目都可以在公开融资的基础上动员起来。
(2)广告性
从项目开始到实施,将在短时间内进行。如果这个项目足够吸引人,筹款项目的启动和实施之间的时间很短。在此期间,投资者将继续关注融资项目。假如融资项目具有可行性,投资者将主动传播有关它的信息,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它的吸引力。
(3)草根性
与需要多次融资的“高水平项目”不同,众筹融资的项目看起来更接近百姓。在公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支持许多项目,使公众舆论动员起来,成为一个接近贫民的项目。随着筹资项目的诞生,公众正在成为项目执行支助的中心。
(4)创新性
大多数项目都是由广泛的参与者发起的,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动员的本质是,该项目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支持,以便能够从支持它的人那里调动必要的资金。在更广泛的支持下,项目常常具有动态性和可行性以及创新性。
(四)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优势和劣势
1.优势
首先,传统金融市场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主要是通过发行金融工具,金融中介机构和企业组建有关借款人的信用評级制度,搜集资料。而此外,互联网上的信息是高度透明互动的,用户可以通过发送信息与接收信息、通过公共平台,借款人和投资者可以有效互动,尽量减少信息的不对称。
其次,分散的投资者导致金融风险少。传统的融资模式具有投资者专业知识水平不一,风险存在聚集,投资规模很高的特点。众筹融资模式的核心思想体现在“广泛的投资者,无限的网络平台”,其可以在短时间内收集大量的投资人,每个投资者的投资可以非常低和最大程度的进行有效地金融风险的分散。
第三,建立了促进私人资本投资的平台。在以前固有的金融市场中,投资参与主要是一个更大的投资者,能够承担风险,而一般投资者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市场。公共筹资模式提供投资人能够直接参与金融市场,促进私人资本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高效联动,减少资金不足无法进入资本市场和私人资本缺乏获得投资的问题。
2.劣势
利用众筹融资平台为项目支持者和赞助者筹集资金,降低了进入门槛,有效的使投资融资困难和成本高的问题下降。然而,众筹的优缺点都十分明显,缺点如下:
一方面,在适当的法律条件下,任何公开网站上的项目都不能以利息、股本、债券和红利的形式作为偿付。更不用说开发商的项目就可以向支持者承诺,只要金融利润均实现则可以换取相应的服务或内容。否则,即使在状况非恶化的情况下,也可能涉及非法筹款,严重了就是诈骗。
另一方面,众筹模式更为广泛,如激励制度、税收制度、股权制度、贷款制度以及每种类型的各种产品。然而,由于业务量大,众筹平台没有明确界定和管理,其产品大多是非标准产品,因此不可能像P2P周转基金等标准产品那样大规模扩大。
二、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众筹方面的立法滞后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还很落后,在未获得主要监督部门同意情况下,为非特定类别的200多人提供资金,没有监管机构的审查,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因此,社会资本众筹项目不能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宣传公开收购项目,擅自发行股票,否则将违反公开发行的法律法规。一方面,由于立法不规范清晰,许多创新项目的促进者不愿执行许多项目;另一方面,众筹融资方面的法律漏洞引发了监管问题,因为当投资者受到损害时,很难诉诸法律来捍卫他们的权利。
(二)征信体系与诚信环境缺失
众筹是通过局外人或弱势群体提供的,众筹项目成功与否取决于诚信。目前,筹资平台不在中央信息系统的范围内,也没有关于确定筹资人的明确资料。因此,筹资人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诚信来指导筹资的运作。如果筹资人在使用资金时有违规行为或者没有按照原有计划使用资金,进而造成投资人损失,应该如何防范,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而且征信体系也是众筹平台开展的一个难点,通过陌生平台开展互联网众筹,筹资人的信任机制、分配机制、退出机制是否健全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三)众筹资金缺乏有效监管
众筹平台具有分散的投资者和投资平民化特点、普遍缺乏彼此的联系,投资者缺乏项目专业知识并且企业经营状况都不懂。企业投资者和运营人员的距离和也会阻碍投资者投资,大大增加了运营人员诈骗的风险。近年来,我国已经发生了许多诈骗案件。例如,在2017年3月,“志向远方”成为我国第一个由公安机关调查的互联网平台,因为它的法律代表被怀疑在其他几个互联网贷款平台存在故意信用债务违约情况;2018年5月,互联网借贷公司“青年梦想”的网站突然停止发布,90家借款人和他们的创始人一起损失了700万美元的资本。现在他还没有恢复,资金下落不明。
(四)众筹投资者的保护难度加大
大多数投资者筹集资金分散、为小规模投资者,由于缺乏经验和技术方面的投资,自我保护能力差,大多数投资者不了解融资项目的质量和投资风险。此外,贷款利率高或项目的创造性诱惑,他们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难度加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融资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立法
由于互联网众筹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在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上势必存在较多不足,这就需要对该方面进行补充与强化。这里更应该借鉴有成功经验的西方发达国家,美国在这方面比较突出,是最早对该方式进行合法化的国家。那么对于我国应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运用,使这一融资方式在法律法规方面尽量减少空白与不详尽之处,使其更为规范。同时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措施。
在加快基本大法建立的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众筹,特别提出法律和法规来确定具体融资进程的明确规定。不同类型的众筹业务,以及财产权利,保护赞助商创意项目和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以确保众筹的法律保护和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对资金涉及的双方,均应进行相应的重要信息的披露。首先要对资金的使用者,也就是项目发起人进行披露。实际上,在一项众筹项目中,该项目是否顺利,与项目的发起人有至关重要的关系,诸如其本人的诚信状况、项目的真实性、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都应进行相应的披露,进而减少融资欺诈。若是企业来融资,则披露的情况应该更为细致,对于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信息,企业历年盈利与亏损的情况以及该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对于这些相关的重要信息,都应该纳入到披露的范围。这样做主要就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量,使投资者能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和投资项目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做出理智的投资决定。
另外,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资金的提供者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如实进行披露。该平台可以根据发起人的信用能力、实施情况等为投资者设定信用评级标准。减少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然而,只有监督办法仍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一定的惩罚办法,对不遵守规定,不实信息提供者进行警告,严重者应对其处以一定罚款,同时对这类违规者,加大今后的平台融资成本,或将其加入黑名单。
(三)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统一监管
众筹平台在项目发起者和投资者之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当于桥梁,也是成功融资的主要因素。自2017年全国第一个名为“等待名单”的筹款网站上线以来,已经出现了多个平台,但目前还没有针对所有平台的集中管理。我国相关立法机构,可以根据美国JOBS法案,要求平台向中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以便建立一个更加集中的管理平台。作为融资中介的公共投资融资平台,平台必须足够独立,向双方提供客观信息和建议。同时,不能参与到具体项目之中,始终坚持中立的态度,不会误导项目提供者和投资者的决策。此外,必须对公共平台融资欺诈进行评估和分析,以便确定风险和落实责任,避免发生诈骗行为。
(四)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及加强风险意识教育
首先,对开放融资平台的控制必须建立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业务透明度和融资的基础上,加强对资金的动员控制、确保金融信息安全付款以及扩大投资者获得相关信息的能力。其次,必须提高公众对融资的认识,提高投资者识别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作为新的融资模式要有效吸引合格投资者,必须使用通过互联网传输信息的能力,通过互联网融资知识的传播,以及投资者之间的风险教育和宣传动员等,引导投资者正确看待投资和风向的上升。应具有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应与投资者签署投资风险同意书,以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这些风险。最后,必须确定普通投资者股本的资本化水平,限制投资者年度投资利率,禁止广告刺激产品生产,防止激励和误导投资者,并确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者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
四、结语
互联网众筹是当代金融业的一种新兴发展模式,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展现出了强勁的发展势头。互联网众筹不仅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推动作用,同时还有效的推动了我国民众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但是,我国互联网众筹仍然处于一个发展初期阶段,有待于通过进一步的实践进行行业规范化完善,进而实现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模式还处在萌芽期,所以存在着具体制度还不完善,国家政府的相关政策还没有落实到位,对于其模式并未设置相关监督部门等问题。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模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进而针对上面所出现问题提出了相对应防控策略,包括制定和完善有关众筹的法律体系,建立高标准信用机制,制定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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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