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职院校的“善治”:一种理想治理图景的构想
2020-11-30孙翠香
[摘要]“善治”是衡量公共机构如何以优先方式处理公共事务和管理公共资源的一种模式,追求高职院校的“善治”应是实现我国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苏格兰学院善治守则》的内容框架包括领导和战略、学生体验的质量、问责、有效性、关系与合作五部分,从整体上对不同治理主体在学院治理中的职责、行为准则、程序及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我国院校层面的“善治”提供了一种可供借鉴的范本。我国高职院校在治理理念上要以提高学生在校体验质量及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教育服务为本,进一步落实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多元化、明晰多元主体的治理职责并提升其治理能力等,以實现理想治理图景。
[关键词]“善治”;学院;《苏格兰学院善治守则》
[中图分类号]G71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20)22-0019-08
“善治”是一种理想的治理图景,“实现‘善治既是我国职业教育治理的目标,又是衡量我国职业教育治理效果与成效的评价标准和尺度”①。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将“善治”定义为“负责任地处理公共事务和管理公共资源”②。在国际社会发展中,“善治”是衡量公共机构如何以优先方式处理公共事务和管理公共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模式。作为一个概念或一种模式,“善治”常用来与那些无效、低效,甚至“坏”的治理模式相比较。我国高职院校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机构和组织,同样应以追求“善治”为本,那么院校层面的“善治”具有怎样的特征?是否有可供参照的标准模板?对我国高职院校层面实现“善治”有何启示?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追求高职院校的“善治”:实现我国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
“善治”暗含一种有效治理的最佳模式,对“善治”的理解也有多种阐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提出“治理是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或不实施)的过程”③,并提出“善治”有八个主要特点,即善治具有参与性、以协商一致为导向、负责、透明、反应迅速、有效和高效、公平和包容各方,并遵循法治。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也提出了“善治”的12条原则,即“公平进行选举、代表权和参与”“响应性”“效率和有效性”“公开透明”“法治”“道德行为”“能力和才能”“创新与变革开放”“可持续性和长期定位”“健全的财务管理”“人权、文化多样性和社会凝聚力”“问责”。④当然,其他社会组织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也提出了一系列“善治”的特征,如参与、透明、效率和平等、责任性等。综合分析不同组织或机构提出的“善治”的多种特征,结合我国治理的具体情境,笔者认为,任何机构或组织抑或政府机构,在进行组织或社会治理时要实现“善治”,应体现如下主要特征:首先,在涉及组织或机构或社会发展的决策参与者方面,“善治”意味着不同利益相关者有公平、均等的机会参与治理。其次,“善治”强调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即机构或政府在做出某一决策时以遵守法律、条例与规则的方式,且决策及其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相关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再次,“善治”意味着决策及其执行有效且高效,有明显的治理效果。最后,任何一级政府、任何机构或组织的“善治”均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配套,并有完善的问责制予以制衡。从组织性质上看,我国高职院校是公共部门的一种类型;从机构性质上说,实现“善治”理应成为高职院校治理追求的一种理想图景。自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开始,各领域包括职业教育领域在内都提出了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战略任务,我国高职领域的治理改革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共有高职院校1432所,这些高职院校对于我国实现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发挥着最关键、最基础、最核心的作用。试想,如果高职院校实现了“善治”,那么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具备了可能性和现实性基础。基于此,院校层面的“善治”理应是各高职院校在治理改革攻坚任务中首先予以考量的问题,这意味着追求高职院校的“善治”应是实现我国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
二、苏格兰院校层面的“善治”:基于《苏格兰学院善治守则》的分析
苏格兰的“学院”(Colleges)之前被称为苏格兰继续教育学院,是不同于中学(school)及大学(University)等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衔接中学与高等教育的一种教育机构,也是苏格兰最主要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机构。苏格兰的学院为不同的人群和社区提供不同的课程,包括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课程。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每年约有44万人入学,这些人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不同学习方式参与学习,接受高中阶段的课程或高中后课程、高等教育课程,既包括职业教育性质的技术技能培训课程,也包括学术性质的课程。作为生源构成如此复杂、课程种类又如此多样的一种特定类型的教育机构,学院是如何在苏格兰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笔者认为,除了完善的学院外部治理体系之外,机构层面的“善治”是苏格兰的学院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另一个重要“法宝”,《苏格兰学院善治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即是实现学院“善治”的核心工具,是学院治理时必须遵守的规则体系。从内容架构上来看,该善治守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领导和战略”
“领导和战略”包括公共生活中的行为、愿景与战略、企业社会责任三个方面。首先,“公共生活中的行为”意即学院治理机构——理事会及理事会成员均必须遵循一些公共生活行为准则,具体包括:理事会要集体负责制定、展示和维护机构的价值观和精神,理事会决策和行为要以“苏格兰公共生活九项原则”为基础,如职责或公共服务、无私、诚信、客观性、问责制和管理、开放性、诚实、领导力、尊重;理事会成员必须确保熟悉理事会行为准则的规定,并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该准则的规定。其次,“愿景与战略”意即学院的治理机构理事会必须负责确定学院的愿景、对学院进行全面的战略领导。理事会的职责具体包括:负责确定其机构的愿景、战略方向、教育性质、价值观和道德观;必须制定并阐明该地区或学院的清晰愿景;负责该学院的全面战略领导,负责通过确定战略优先事项并在结构化的规划框架内提供指导来制定和商定学院发展战略;必须确保建立全面的绩效评价系统,以确定关键绩效指标;负责监督其与苏格兰资助委员会就其成果协议进行的谈判,以满足学院或地区的需要,并根据国家战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金。最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理事会要表现出高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感,促进所在地区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例如:理事会必须表现出高度的企业社会责任感,确保其行为合乎道德,为经济发展做贡献,同时努力提高当地社区、整个社会及其员工的生活质量;必须行使其职能,以改善学院或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福利,并考虑到社会和经济需要以及社会包容性;必须在平等和多样性方面发挥领导作用等。
(二)“学生体验的质量”
“学生体验的质量”主要包括“学生参与”“相关的高质量学习”“质量监控和监督”三方面。首先,“学生参与”方面主要包括诸多关涉提高学生参与质量的职责。例如:理事会必须密切关注学生的意见,学生的体验质量应是理事会所有决策的核心;必须在开放性方面以身作则,确保与学生、学生会以及适当的教职人员和工会就学生体验的质量进行有意义的持续参与和对话;必须考虑学生调查和其他学生活动的结果,并监督可能影响学生体验质量的行动计划。同时,学院理事会必须考虑在苏格兰建立“强大有效的学院学生会发展框架”,鼓励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自主的学生会,并确保学生会有足够的资源;校理事会必须确保学生会以公平民主的方式运作,履行其职责;学院理事会必须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学生会的书面章程。其次,“相关的高质量学习”方面主要涉及理事会要保证学生获得高质量学习的诸多职责。例如:理事会必须考虑到学院所在地的规定,设法确保为学生提供连贯的教育;必须了解其他区域、国家和国际机构及其对学生体验质量的影响,包括社区规划合作伙伴、雇主、技能发展和企业机构、雇主机构等;必须努力培养良好的关系,并确保学院与外部机构合作,以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引导学生学习与行业需求相关的经验。最后,“质量监控和监督”方面,理事会必须确保有效监督学院学习经验的质量和包容性,确保学院与行业质量机构和其他适当机构合作,以支持和促进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
(三)“问责”
“问责”主要包括“问责和授权”“风险管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财务和机构可持续性”“员工治理”等方面的治理规则。首先,在“问责和授权”方面,主要涉及“问责”和“授权”两点。“问责”涉及理事会的如下职责,包括必须确保其成果协议的交付;必须确保履行其法定职责和其他义务并确保满足拨款的条款和条件;对包括学生、其员工、广大公众、雇主和它所服务的社区在内的一系列利益相关者负有更广泛的责任,以便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改善人们的生活机会和社会经济福祉;必须确保其决策过程透明、适当知情、严格和及时,确保适当且有效的财务和运营控制系统。除此之外,在“授权”方面,理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可将职责委托给各委员会,以有效开展理事会的各项治理事项,所需的委员会至少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提名或任命委员会等;必须确保每个理事会的委员会都有一名指定的治理团队成员来提供客观、专业的建议;必须考虑并制定相关程序,以确保各委员会之间的有效工作关系和建设性对话,并确保各委员会和理事会之间进行有效的报告和双向沟通。其次,根据《守则》,学院治理机构(理事会)在其他方面的“问责”还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在“风险管理”方面,学院的理事会要负责风险和机遇的全面管理,理事会必须确保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并得到维护;在“审计委员会”方面,主要涉及审计委员会职责及运行机制,如审计委员会必须通过审查包括机构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框架在内的保障制度的全面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必须迅速落实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在“薪酬委员会”方面,涉及“薪酬委员会”职责及成员构成等,如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了解他们的职责,理事会主席不能担任薪酬委员会主席等;在“财务和机构可持续性”方面,主要涉及理事会要遵守财务法律法规要求,如理事会负责确保学院的财务和学院的可持续性,必须确保尽可能经济、高效和有效地使用资金,确保有有效的监测安排到位等;在“员工治理”方面,涉及理事会作为雇主,要负责促进积极的员工关系、必须建立员工问责制度以及必须遵守国家确定的学院领域的《员工治理标准》。
(四)“有效性”
“有效性”主要包括“理事会主席”“理事会成员”“校长兼首席执行官”“理事会秘书”等治理主体的职责、理事会成员履职能力提升及理事会的评估机制等,以确保并提高学院治理的有效性。首先,不同治理主体都有明确的职责,以确保学院治理的有效性。“理事会主席”的具体职责包括:负责领导理事会并确保理事会有效发挥其作用的所有方面;要确保理事会及其委员会在技能、经验、独立性和机构知识方面保持适当的平衡,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和责任。“理事会成员”的具体职责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每个理事会成员对理事会的所有决策负有集体责任;将教职员工和学生理事会成员作为理事会的正式成员。“校长兼首席执行官”负责学院的日常治理,包括对校长的任命及其职责等,如理事会必须任命校长为学院首席执行官,必须确保校长的招聘过程公开透明,必须将学院的学术、企业、财务、财产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权力授予校长。“理事会秘书”是学院实现良好治理的“关键”主体之一,其职责包括:促进善治,并就以下事项向理事会成员提供咨询意见:适当行使其权力,包括有关立法的权力;理事会遵守财务备忘录、善治守则、常规和授权计划的情况;与理事会行为准则相关的行为和行为。另外,理事会秘书还要向主席和理事会或委员会提供明确的建议,出席所有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并提供支持,在理事会和委员会会议上有明确的发言权并表达他们对治理的任何担忧;向相关融资机构(即苏格兰资助委员会)报告有关机构治理的任何未解决问题。其次,通过理事会成员的任命与入职培训,来确保理事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具体包括:理事会必须确保有正式和公开的程序来招募和选择新的非执行理事会成员;理事会负责为学生选举和提名以及理事会工作人员的选举做出适当安排;主席必须确保新理事会成员在加入理事会时接受正式入职培训,并根据其个人和集体需要量身定制,理事会秘书应支持主席为新理事会成员提供相关的入职培训;理事会必须确保所有理事会成员就其治理职责进行适当的培训和发展;理事会必须确保新的成员接受委员会入职培训,并评估和满足他们的具体培训需求。最后,在“理事会评估”方面,主要涉及学院要建立相应的审查与评估机制,包括理事会的内外部审查及自我评估、理事会主席及成员的绩效評估等。例如:针对成员任期延长所需要提供的证据,理事会必须确保有适当的机制来予以支持;理事会必须对其治理的有效性进行年度审查,建立健全的自我评估程序,同时还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外部协助的评估,将其自我评估(包括外部协助的评估)和理事会发展计划(包括上一年度计划的进展情况)发送给其资助机构并在网上公布;理事会必须确保所有理事会成员至少每年接受一次(通常由理事会主席实施)绩效评估。
(五)“关系与合作”
根据《守则》,学院理事会必须合作以确保在其所在地提供高质量、可供资助的继续和高等教育,这种合作关系包括:理事会必须确保与地方有效的协商,并必须遵循相互尊重、信任和努力实现共同商定的结果等有效合作的原则;必须确保与地方和国家机构(包括企业、公共机构和第三部门组织)建立有效的合作伙伴关系,按照有效合作的原则制定共同商定的优先事项;必须鼓励和支持区域内和跨区域的有效伙伴关系,以满足当地需求,满足国家优先事项和专业要求等。
三、苏格兰学院“善治”的特征分析
(一)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指导和控制院校的运行
分析苏格兰学院的治理,最典型的特征之一是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指导和控制学院的运行,学院的任何治理活动及治理行为均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约束。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体现为苏格兰政府层面颁布的法律法规,还体现为与学院有关的苏格兰政府各执行机构的部门性法律法规。从最上位意义上来说,苏格兰各学院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设立,学院的主要职责也可以追溯到议会的各种法案,并且这些法律法规通常是苏格兰资助委员会或苏格兰政府对学院进行资助并提出要求的基础,必须把这些法律法规要求变成其日常治理的过程和程序。“早在《1992年(苏格兰)教育法》中就明确规定了苏格兰学院理事会的组成、程序、职责与权力及授权计划等。”⑤“《2005年继续与高等教育法(苏格兰)》对苏格兰资助委员会资助学院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要求学院遵守《苏格兰公共财政手册》在内的《财务备忘录》等具体规定。”⑥《2013年16岁后教育法(苏格兰)》制定了改善学院治理方式、增强问责制、提高学院治理有效性的措施,而且明确规定苏格兰资助委员会要求学院在治理过程中遵守《守则》。可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对学院进行治理,一切治理行为皆有法律法规可依,这是苏格兰学院层面实现“善治”的首要特征。
(二)凸显以“学生利益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分析《守则》可以发现,关注“学生在学院体验的质量”,特别是《守则》提出的“学生的经验质量应是理事会所有决策的核心”,是实现学院善治的关键。从整体上看,学院的治理非常重视“物有所值”这一理念,这一理念不仅强调国家公共资金投入到学院、学院最后的产出(包括学院培养的人才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等)要“物有所值”,也强调学生的投入(包括一定的资金、时间及精力等)要“物有所值”。特别关键的是,“学生在学院体验的质量”这一治理理念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治理举措相配套并予以监督。例如:理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成员,而且自2013年之后,学生成员的数量已由一位增加到两位,理事会任何事关学生体验质量的重大决策必须与学生及学生组织进行对话与协商,并要支持学生组织的建立与运行等。除此之外,鉴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跨界”性质,《守则》还明确规定理事会有责任确保学院与外在的企业、雇主及技能发展机构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从根本上保障了学生在学院学习的质量。
(三)学院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职责及职责边界清晰
《守则》对于学院不同治理主体的职责及职责边界均予以清晰的厘定,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学院治理的高效与有效。整体上看,理事会对学院负有全面战略领导的责任,学院未来发展的愿景、战略规划、学院重大事项、学院全面绩效评价系统均需要理事会的集体决策。这些职责明确而具体,特别是在以下方面:确保学院的绩效和财务目标令人满意,学生有高质量的学习和成果以及良好的学习体验,对关键利益相关者负责并持续获得其信任、遵守相关法律和财务要求,识别和控制实现学院职责和业务目标的主要风险,员工具备适当的技能、知识、文化和工作环境等。所有这些职责的清晰厘定,都确保理事会能在整体上把控学院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的良好运行。理事会要实现战略领导、做出决策,离不开每一位理事成员。而作为学院治理重要主体的理事会成员,其职责也在《守则》中有详细的规定和厘清,特别是在以下方面:理事会成员要以建设性和支持性的方式参与理事会讨论,解释自己的想法并听取他人意见;确保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会议做好准备等。当然,其他治理主体如理事会主席、理事会秘书及校长等的职责及职责边界也非常清晰,这为不同治理主体在学院治理过程中对于“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指导。
(四)强调问责
问责意味着学院治理主体要对自己的活动与行为负责,特别是理事会及理事会成员都要为学院要达成的目标和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苏格兰学院治理的整个过程中,问责呈现出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所有的治理主体之间形成了完整清晰的“问责链”,整个问责的体系是相对完整和清晰的“闭环式”,换句话说,也就是所有的治理职责都有相应的治理主体来负责,每个治理主体都有需要其负责的对象与领域,所有的治理权力与责任环环相扣,构成完整的“闭环式”问责体系。具体而言,这一“问责链”主要表现为苏格兰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部长是学院领域的主要资助者(通过苏格兰资助委员会),他们会要求苏格兰资助委员会与学院理事会一起负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包括遵守《财务备忘录》和《苏格兰公共财政手册》。因此,学院理事会要对其主要出资人(苏格兰资助委员会)负责。通过资金链,苏格兰资助委员会最终对苏格兰部长们负责,这些部长对苏格兰议会负责。除此之外,这一“问责链”还涉及雇主和企业、区域合作伙伴、教职员工、学生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学院理事会即理事会成员也要对这些利益相关者负责,特别是学生作为学院的最直接利益相关者,其有权期望并获得在一个安全和支持性的环境中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或培训,因此,理事会及理事会成员要尽一切努力确保以开放的心态听取学生意见,并将学生的需求作为学院治理工作的中心。当然,这一“问责链”也意味着每一治理主体都有其自主权,这与苏格兰学院的高度“自治”是一致的。
四、实现我国高职院校“善治”的可能路径
《守则》可以提供许多院校层面实现“善治”的经验,特别是学院关注学生在校体验质量、有效性、問责等治理原则方面。尽管苏格兰学院的治理有其应用的“情境性”,但对于我国高职院校来说,两者在治理的许多方面仍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共通性。例如:好的院校治理必然要坚定不移地关注文化、价值观念和学校场域中的“人”,也必然以强有力的制度和流程作为决策和公共问责的基础等。鉴于我国的高职院校正处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高职院校治理体系的阶段,可在以下方面尝试治理改革,从而进一步实现院校层面的“善治”。
第一,进一步厘定高职院校治理理念,以“提高学生在校体验质量”及“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教育服务”为本。治理理念是直接决定治理实践行为的最关键因素,因此厘清“为什么要实现高职院校的善治”这一问题尤为关键。尽管高职院校治理有其自身要实现的诸多目标,但从根本上看,“以生为本”的治理应成为高职院校治理的核心理念,也就是说,以“学生在高职院校获得高质量的体验”为根本。高职院校要把学生的切身利益作为院校治理的逻辑起点与终点,把学生的成长诉求与学生的切身问题作为治理的逻辑主线,一切都要以有利于学生、保护学生、关心学生、实现学生利益最大化为根本指导思想。“学生在高职院校获得高质量的体验”这一治理理念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落实到高职院校治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政策与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制定院校发展与变革的政策时,要保证有足够代表学生群体利益的学生成员参与到政策与制度制定的决策过程中。高职院校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倾听学生的利益诉求,站在学生立场上考虑任何一项决策有可能给学生带来的影响。在事关教育质量的课程设置与实施、教师授课与教育质量评价等环节,要有足够的治理程序与环节设计使学生能参与其中。除此之外,尤为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建设,通过健全的学生组织体系实现学生参与高职院校治理。当然,高职院校还要通过与企业、行业、社会组织、中职学校、本科高校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提高学生在校教育质量及未来发展路径提供基本保障。需要说明的是,凸显并强调“学生在高职院校获得高质量的体验”这一治理理念,并不意味着高职院校不顾社会需求。同样重要的是,高职院校的治理还需聚焦并围绕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教育服务”这一点进行院校治理,即高职院校的治理要聚焦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即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为所在社区及区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与培训服务、为行业和企业提供信息及技术技能支持与研发等公共服务,并据此来设计高职院校的治理结构、治理过程以及治理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需进一步落实高职院校治理主体多元化,明晰多元主体的治理职责并提升主体的治理能力,尤其需提高“学生”作为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一是在涉及组织或机构的决策参与者方面,“善治”意味着要实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公平和均等机会的参与以及诉求表达。目前,我国部分高职院校在形式上已经实现了多元主体参与院校治理,絕大多数高职院校有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对不同治理主体职责的厘定,如对高职院校党委会、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的职责等,以及部分高职院校在院校决策中开始注重听取并采纳来自一线教师及学生的心声。应该说,多元主体参与院校治理正日益成为当前众多高职院校的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治理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形式主义”倾向,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与责任边界模糊、权责交叉等现象也经常发生,并因此产生“一言堂”“遇事推诿”“执行不力”“无问责主体”等诸多问题。基于此,明晰不同治理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以及各自的权责边界,将不同治理主体的治理权力与职责法规化与制度化,通过相关法规与制度予以明确与规范,可以极大地规避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与问责的“无主体”现象,也能很好地避免相互推诿等现象的发生。二是还要对不同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予以专业化的培训,这意味着并不是任何一个治理岗位上的治理主体都具备相应的治理能力,特别是在“教而优则仕”这一选拔或竞聘机制下,更需对高职院校负责教学、校企合作等关键岗位上的治理主体进行专业化的培训,高职院校抑或社会培训机构可就不同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开展专门化的培训。令人欣喜的是,目前针对高职院校“双高”建设单位的院校长培训已正式实施,并且“2020年9月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基地也已遴选产生”⑦。未来亟须关注的是:扎实推进针对院校长的培训,强化这类培训的质量与实际效能,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进一步推进针对高职院校中层管理干部的培训,使众多高职院校的中层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一线管理的人员不断提升高职院校治理能力。除此之外,高职院校还要积极吸纳学生成员以适当的方式参与院校治理,尤其是事关学生自身根本利益的决策,一定通过合理而公认的程序倾听学生声音,与学生展开积极对话和协商,积极培育各级各类学生团体和组织,并逐步使这些学生组织或机构建立科学有序的参与学校事务决策机制,不搞形式主义,使学生真正成为院校发展中的“主人”,更关键的是让学生享有其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起相应职责。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积极吸纳学生参与学校治理,本身就是一个教育和育人的过程。如果这一过程体现了合理、有序参与,发挥了学生的主人翁精神,提升了学生参与治理的能力,那么就提高了高职院校的公共服务质量。当然,就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学生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现状而言,还需通过开展专门化的培训或组织多种活动等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提高学生的治理能力。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高职院校还可在“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决策及其执行有效且高效”及“问责制”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意味着高职院校在做出某一决策时,以遵守法律、条例与规则的方式,且决策及其执行和执行结果的相关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即利益相关者(包括公众、行业企业、教师、学生等)能够有效地追踪相关决策信息及其执行情况。“决策及其执行有效且高效”意味着高职院校的治理要有明显的治理效果,既要体现对社会公共职业教育问题的及时回应、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表现出同等关切,还要体现所做出的决策及其执行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要或达成了商定及预期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可支配的教育资源并解决了公共职业教育问题等。
[注释]
①孙翠香.职业教育治理:内涵构建及推进路径[J].职教论坛,2017(22):28.
②④The Council of Europe.12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 [EB/OL].(2008-03-26)[2020-08-12]. https://www.coe.int/en/web/good-governance/12-principles.
③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What is Good Governance? [EB/OL].(2009-
09-01) [2020-08-10]. https://www.unescap.org/sites/default/files/good-governance.pdf.
⑤Gov. UK. 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Scotland) Act 1992 [EB/OL].(1992-12-01)[2020-08-02].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92/37/pdfs/ukpga_19920037_en.pdf.
⑥Gov. UK. 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Scotland) Act 2005[EB/OL].(2005-12-10)[2020-08-02].https://www.legislation.gov.uk/asp/2005/6/pdfs/asp_20050006_en.pdf.
⑦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关于公布首批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基地遴选结果的通知[EB/OL].(2020-09-14)[2020-
09-29].https://www.tech.net.cn/news/show-92126.html.
[参考文献]
Colleges Scotland. Code of Good Governance for Scotlands Colleges[EB/OL]. (2016-09-23)[2020-08-10]. https://www.cdn.ac.uk/wp-content/uploads/2016/09/Code-of-Good-Governance-
for-Scotlands-Colleges-August-20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