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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2020-11-30蔡传鹏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内部监督职务犯罪行使

蔡传鹏 周 骥 何 伟

1.沈阳市沈河区监察委员会,辽宁 沈阳 110000;2.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切实解决法纪衔接不连贯、国家监管和权限过窄、很难集中力量防治腐败等问题,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了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一、监察委员会的作用

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对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的监察,国家进行了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专门反腐的工作机构,具有中国特色。省市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对应级别纪检委合署办公,互相协调配合,充分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更加具体合理的确立了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形式、反腐败工作职能归属责任归属、有关反腐败工作的决策程序以及行政、监察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有利于党在领导反腐败工作中统一决策、统一指挥、汇集资源力量、集中统一行使更加强有效的措施手段,更加科学的完善了现有的反腐工作体系。可以筑建更加高效、权威、强有力的监察体系,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监督监察委员会的途径

(一)人大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监察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负责同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监管,同时定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监察工作内容,并随时组织进行执法检查。人大的监督形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是听报告,二是做调查,三是提质询。

听报告在人大的三种监督形式中最为快速有效。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监察委报告,可以最高效的了解监察委的工作情况,全面展现人大的民主监督。由监察委员会负责人作为报告人,直接向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陈述近期监察工作详情,一方面利于大部分人大代表对监察工作的快速掌握,另一方面利于人大代表对监察工作纠正和提议;第二,全面展现人大的权威监督。在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从报告场合上体现监督工作的庄严肃穆,由监察委员会负责人作为报告人,体现出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所在;第三,全面展现人大的强制监督。在陈述报告期间,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提出质疑,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找出问题所在并尽快改正,力图加快体现人大的监督实效;若监察委员会未尽快改正,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采用免职的手段实现监督的最终目标。

(二)司法机关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之间既存在协同关系,又存在制约关系。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起诉、起诉对监察委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的方式达到对监察委进行监督的效果。

检察院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方式是行使起诉权。之前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反贪局、反渎局从检察机关撤销,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划归监察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起诉中出现一些影响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的不必要的麻烦,否则其及扮演远动员的角色又扮演裁判员的角色,难免存在过失或问题。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尽管其不再具有职务犯罪侦查权,但检察院仍然有批捕、起诉、民行监督等职权。检察院可以通过履行上述职权行使对监察委的监督职能。监察委侦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中认为需要起诉的,依然需要已送至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事实及证据决定对案件起诉或不起诉。检察机关在履行上述职能过程中,有机会审视或纠正监察委存在的问题,从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对监察委的外部监督。

法院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关,也是维护法治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监察委员会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认定的事实、罪名、证据、使用的留置措施等进行审查判断,有权要求监察委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并组织对侦查结果的质证,最终通过审判判决结果,支持或否定监察委的履职成果。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权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在行使上述职能权力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对监察委的监督效果。

(三)社会监督

对监察委的社会监督可以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保证群众提出和举报问题的渠道流畅,融合传统监督方式和互联网现代监督方式,力求群众监督通道流通、顺畅;第二,全社会展开“阳光监察”,对于非保密工作,监察委员会必须实施信息公开,在全社会范围内自觉公开有效监察信息,体现监察工作的主动性;第三,构建完善特约监察员制度,参照和学习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全面实效的特约监察员制度,从制度上对社会监督进行严格约束;第四,通过媒体结合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舆论监督,在主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基础之上,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接受度,配合度,多角度多层次更好的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监察委的内部监督

我国监察法中规定了内部监督,监察委员会内部监督属于自律性监督,内部之间更加了解,发现问题更及时更有针对性,内部监督可以高效清晰直观的在第一时间内感知到监察委系统内部运行存在的问题,通常来说,内部监督大都分为系统内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监督,以及同单位中有关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监督。具体结合到监察委,内部监督应包括上级监察委对下级监察委的监督;监察委内部监督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监督。

在第一种上下级监察委内部监督中,首先要加强干部人事方面的监督。完善监察委工作人员的选任机制,上级监察委要认真履行对下级监察委的人事组织安排职能,确保监察队伍的纯洁性。加强监察委各个岗位之间的流动性,避免长时间固定岗位工作滋生腐败。上级监察委要加强对下级监察委业务方面的监督和指导。下级监察委应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内容,向上级监察委进行汇报,对规定的重要事项应当经上级监察委批准的,应按规定报请上级监察委批准,自觉接受上级监察委监督。

在监察委内部监督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监督方面,其次,监察委员会的内部机构之间要互相监督制约,监察委员会的内部应科学划分部门职责内部监督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业务部门应严格划分设置,监督部门严格履行监督职能,调查业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从事调查相关工作,信访部门认真对待信访问题,有针对性的逐一排查核实,审核部门严格履职,对每一个案件严格把关。内部各职权独立行使,相互制衡,相互约束,避免监察权力因为得不到有效监督而滥用,更好的行使内部监督。

不被监督的权力,不被约束的权力很难达到权力设置的初衷,监察权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有效防治腐败问题,可是如果监察权力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被滥用,就很容易会在防治腐败的机构内部滋生腐败。影响人们对反腐败工作的决心,影响公职人员在百姓中的信任度,影响公职人员的形象,破坏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破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对监察委员会监督和制约体制,保障监察权的行使,防止监察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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