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因道全法”思想
2020-11-30吕廷君
吕廷君
(北京行政学院 法学部,北京 100044 )
韩非是先秦时期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是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巅峰之作,《韩非子》包含的法治思想比较丰富和系统,具有一定的原创性。韩非法治思想中的法哲学思想从“道”“理”出发,整合“法术势”结构,系统性表达了“因道全法”之全面以法治国主张。
一、“道理”法哲学
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抽象理论的最高形式,是用哲学思维分析研究法的本质、形式和价值等问题的一般理论。韩非的法哲学思想主要通过对道家、儒家和墨家哲学思想的批判性分析中丰富和发展起来,并把“以法治国”理论体系化,形成了先秦时期独特的法哲学思想。
韩非在解释老子哲学时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韩非子·解老》)“道”在韩非的整体思想中居于最高“格位”,具有绝对权威性(1)宋洪兵:《韩非子道论及其政治构想》,《政法论坛》2018年第3期。。“道”是万事万物形成的根本原因和根本动力,是千万种“理”的总和;“理”是万事万物的条理化和特殊性质,“理”随着事物的变化而变化。韩非借用老子的话说,“道”是“无状之状,无物之象”(同上),“道”由于无形无状,无法表现事物的千差万别,却是事物的普遍运行法则,是“恒常”;而“理”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通过“理”可以认识和把握万千事物,因此,“理”是事物的特殊运行规则。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就是事物的“理”,要认识、测量和分割这些事物,就需要“规矩”,规矩产生于“理”。有了“规矩”,万事万物的功效才能显现出来,正所谓:“故欲成方圆而随其规矩,则万事之功形矣。”(同上)有了规矩,人们就会根据规矩来分析事物,来计算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规矩,圣人之所以成为圣人,就是因为其所有言行都是依据事物的规矩来做的。
在韩非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中,“道”产生“理”,“理”产生“规矩”,所以说,来源于“道”和“理”的“规矩”属于“天生”,是一种具有客观性的规则。“道”是事物的普遍性,是万事万物的源头,决定着万事万物的“理”;“理”是事物的特殊性,是万事万物各自的内在规律性,决定着事物的内容和形式。“道”和“理”共同构成“道理”,“道理”是事物固有的客观法则。“道理”不可违背、不能抛弃,“夫弃道理而妄举动者,虽上有天子诸侯之势尊,而下有猗顿、陶朱、卜祝之富,犹失其民人而亡其财资也”(《韩非子·解老》)。也就是说,即使贵处天子诸侯之尊势,如果违背“道理”,也会人亡政息、失去天下。相反的,只要遵从“道理”,认识并掌握了事物的客观法则,无论何人,都能避免灾祸,功成名就。韩非强调,一个人若要自我保全,就要不绝衣食、不离法度、不舍规矩,这就是老子所说的“大道”,也就是“端道”“正道”,治理家庭、乡里和国家都应坚持走“正道”。
韩非的“道理”法哲学是在继承老子《道德经》的“道经”和“德经”学说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两者具有很强的共性,特别是在“道”的属性、价值和作用方面认识一致,言语用词都几乎一样。但与老子由“道”到“德”的路径不同,韩非由“道”至“理”,由“理”至“规矩”,层层递进,推导出了“规矩”这个一般性规则,因此,创造了法家之法律起源的基本理论。韩非的中国法哲学关于法的起源理论与西方自然法学所讲的法的起源学说具有相通之处。只不过,西方自然法学更加强调法律在起源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属性(2)[英]洛克等著:《论自然法则》,苏米恩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6页-119页。,而先秦法家则更加强调法律起源的义务属性罢了。
从法的起源看,韩非认为法产生于“道理”,也就是说,法产生于客观法则。韩非还解释说,老子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3)道是独一无二的,道本身包含阴阳二气,阴阳二气相交而形成一种适匀的状态,万物在这种状态中产生。说的也是客观性问题,但老子却从“道”推导出“德”“礼”,并认为“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老子的《道经》讲“天道—自然规律”,《德经》讲“人德—人的行为准则”,“天道”引导“人德”,合乎“道”的行为就是有德,不合乎“道”的行为就是无德。良好社会秩序应当由“道”引导的“德”形成,“礼”是在“失道”“失德”“失仁”“失义”之后没有办法的选择。所以,道家主张“无为而无不为”的“道治”,并不认同儒家的“维护身份等级秩序”的“礼治”。韩非解释说,“礼”产生于“道”的缺失,是道、德、仁、义在社会中变得淡薄时才出现的,因此,“礼”是社会动乱的祸首,“礼”不是也不应该是主要的社会规范。其实,在这里,韩非要表达的因果关系可能是相反的,因为礼坏乐崩、篡位弑君等社会秩序混乱而需要“礼”来规范和约束,而不是“礼”导致了社会秩序混乱。韩非这个“礼”导致社会混乱的结论未必符合时间逻辑和历史逻辑,但却使法家选择了完全不同的解决社会失序问题的路径,韩非在扬弃道家“道治”基础上提出了全新的“因道全法”的思想,形成了一种新的解决社会危机的法治方案。
二、“因道全法”的内涵
《大体》一文是韩非法哲学思想的集中表现,也是“因道全法”思想的核心内容。“大体”是整体、根本的意思,也就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思想、根本理论。在今天的话语体系中,“大体”就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韩非认为,国家治理的“大体”是“因道全法”(《韩非子·大体》)。“因”是“凭借、依据”之意;“道”是“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同上)等客观法则。“因道”就是“依据客观法则,而不是依据个人好恶、私心、私利”的意思。“因道”要求国家治理不违背客观法则,不伤害人的本性,要遵循规律,顺应自然,合乎人心。
用一句话概括,“因道全法”就是依据事物的客观法则全面以法治国。
为什么治国理政要“因道全法”?因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韩非还用齐国、楚国、燕国等诸侯国的兴衰与“奉法”的关系,来说明以法治国的重要意义。韩非还特别强调:“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同上)所以,“因道全法”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国治兵强的不二选择。
首先,君主、群臣和民众皆从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韩非子·有度》)君主要严格以法办事,以法选拔人才,以法考核群臣,以法决断政事;群臣要不讲私利、不偏私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同上)。法令的权威应重于仁慈之爱,因此,民众要按照法令而不是依照仁义和好恶做事。“故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韩非子·六反》)由此,民众就会“奉公法,废私术,专意一行,具以待任”(《韩非子·有度》)。不仅如此,韩非还强调,以法治国就是用法作为衡量事物的标准,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法律实施只有实现了公平公正,惩罚罪过不避开大臣,奖赏事功不遗漏普通民众,才能使智者无法以言辞辩解,勇者不能用武力抗争。执法公平公正,就是坚守“正道”,就是顺应自然法则,就是把握住了事物的整体和根本,其结果是“君子乐而大奸止”“上无忿怒之毒,下无伏怨之患,上下交朴,以道为舍”(《韩非子·大体》)。
其次,用法弃仁,赏厚罚重。韩非在《六反》、《八说》和《显学》等文章中集中批驳了儒家的仁政思想,指出儒家的“去利”“爱民”“轻刑”“轻赋”等主张是奸诈和欺骗、是乱世亡国的治国办法、是民众的陷阱。推崇仁爱,民众就怀疑法令;尊崇修养,民众就懒于生产。因此,推崇慈善仁惠、称道仁爱宽厚,是应当摒弃的过时的传统做法。“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韩非子·六反》)在“大争之世”,应当用法弃仁,厉行法治。“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民用官治则国富,国富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同上)韩非在分析了为何“用法弃仁”之后,特别强调了作为法治手段的赏厚罚重的重要性。因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所以,“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同上)。赏厚罚重不仅能及时有效地奖赏一个人的功劳、惩罚一个人的罪过,而且赏厚可以激励更多的民众为国家效力,罚重可以警示更多的奸邪之人不要为非作歹。在这里,韩非从理论上阐述了法律实施的指引和警示作用,具有现代法治思维的意蕴。
再次,“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法治思想是在继承商鞅、申不害、慎到等法家先哲思想的合理要素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韩非也对儒家、墨家、纵横家的思想谬误进行了批判,尤其是在驳斥儒家“仁义治国”“轻刑薄赋”等政治主张上不惜笔墨。韩非鲜明地指出:“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韩非子·五蠹》)并把“学者(儒家)”、“言谈者(纵横家)”、“带剑者(游侠刺客)”、“患御者(逃避服兵役的人)”、“商工之民(商人手工业者)”作为“五蠹”(4)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697页。,也就是五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蛀虫。在韩非看来,“五蠹”不仅在行为上危及君主权威、危害国家安全,在思想意识上也对君主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君主必须坚决地清除“五蠹”。当然,“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不仅仅是清除法家思想之外的思想理论,实现意识形态统一,而且还包括清除不合乎法令的所有行为,比如斩除奸臣和朋党、防止因私犯公、禁止奸邪等,在思想和行为两个方面实现臣民与君主的步调一致。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韩非的“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看作是韩非法治思想的意识形态原则。
最后,“世异则事异”与“不重变法”相结合。韩非用“守株待兔”的寓言故事来说明沿用尧舜禹等上古治世方法的荒谬。韩非说,时代变了、条件不同了,应“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所以,“有道之主,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韩非子·说疑》)。韩非对“维系社会秩序的手段发生变迁的深层次原因是物质条件的改变”也有深刻认识(5)魏治勋:《先秦法家进化论及其近现代影响》,《理论探索》2017 年第 1 期。,因此,根据条件变化和时代变迁的客观规律,浓墨重彩地强调以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强调法治取代上古之治的价值,极力宣扬以法之治的法家新思想。韩非在强调治国方略之“变”的同时,又特别强调“不重变法”的法治策略。所谓“不重变法”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要按照法律规则治国理政,法律要守成、要有稳定性,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务变之谓变业。”(《韩非子·解老》)凡是法令变化了,利害关系就发生变化,利害关系变化了民众的事务就变化,民众事务的变化就会减少他们工作的功效。所以,朝令夕改的法令最终会劳民伤财,并且使民众无所适从。“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同上)所以,治理国家就应当遵从“道理”,按照事物固有的客观法则行事,“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韩非子·解老》)。在这一点上,韩非与老子的“治大国若烹小鲜”、“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第五十七章)的思想高度契合。
三、“因道全法”的基本要求
“因道全法”是韩非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统领并表征韩非法治思想体系。从基本含义看,“因道全法”是依据客观法则全面以法治国,但受到战国时期历史条件的限制,“因道全法”与现代依法治国理论还有不小的距离。
首先,“因道全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张扬君权。张扬君权既是“因道全法”的出发点,也是韩非法治思想的归宿。韩非的《扬权》一文的主题非常鲜明,就是张扬君主权力、确立君主权力至高无上的地位。韩非说,自然有自然规律,人类有人类的法则,“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君主执掌国家最高权力,臣民去做具体事务、效力于君主。这就是不能变更的自然规律和客观法则,“行之不已,是谓履理也”(同上)。在韩非看来,君权至上不仅合乎“道”,还是在践行“理”。韩非特别强调一国不二主、一家不二贵,“一栖两雄,其斗喭页喭页”(同上)。君主不与臣下共同拥有权力、不与臣下共同议事,“王者独行谓之王”(《韩非子·忠孝》),“是故明君贵独道之容”(《韩非子·扬权》),君主应该独自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仅如此,君主还要注意探知臣下的心思,时刻提防臣下篡夺君权的阴谋。就像修剪树木一样经常剥夺臣下的权势,防止他们成长壮大。
当然,君权至上并不意味着君主不受任何制约。韩非继承了申不害的君主无为思想,提出了君主虚静无为的权力运行原则。在一定意义上,君主的虚静无为也是对君主滥用权力的一种消极制约。韩非在《亡征》一文中列举了君权运行中的四十七种可能导致亡国的行为,如“简法禁而务谋虑(忽视法治禁令而致力于计谋)”、“好以智矫法,时以行杂公,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君主好用智巧改变法制,常用私行扰乱公务,法令不断改变,号令朝令夕改)”(《韩非子·亡征》),等等,这些行为足以导致君危国亡。韩非用这种方式提醒君主要严禁“亡征”行为,厉行法治,维护君主权威,保证君主专制政权至高无上的地位。
其次,“因道全法”要“守国之道”。“因道全法”一是要保证君权至上,君位不被篡夺;二是要确保国家政权稳定,不亡国。所谓“守道”就是“守国之道”,也就是确保国家政权安全与稳定的原则和方法。韩非提出,“守国之道”首先要做到“圣王立法”,圣王所立之法要“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韩非子·守道》)。也就是说,君主立法应当包括三个原则:赏赐能够鼓励人们做好事、威刑处罚能够制服暴乱、举措足以保障法制完备。第二,“守国之道”需要君主“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同上)。君主要以通过严刑峻法之重罚治理社会,以重刑禁止轻罪,用难以违反的法令制止人们容易犯的罪行,只有这样,君子、小人和盗跖才能安分守己。第三,“守国之道”还需要君主紧握法禁,严格执行法令。君主不能“离法失人”,如果“服虎而不以柙,禁奸而不以法,塞伪而不以符”(同上),其结果就是好人不敢做好事,坏人就愈加猖獗,社会秩序自然会混乱不堪。所以,君主要明晰法令、紧握法禁,严格执法,“则天下公平,而齐民之情正矣”(同上)。韩非在此仍然是在强调君权在法治中的核心和尊势,强调君主在立法和执法中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由此也可以看出,韩非“因道全法”思想的核心和主题。
再次,“因道全法”要遵从“天下常道”。韩非在《忠孝》一文中提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君贤臣只要遵从这三条永恒不变的原则,即使君主不高明,臣下也不敢篡位夺权,国家就会长治久安。“夫所谓明君者,能畜其臣者也;所谓贤臣者,能明法辟、治官职以戴其君者也。”(《韩非子·忠孝》)韩非说,现在崇尚贤臣和智者而不遵从这三条固定原则,所以,齐国就出现了田氏代齐,戴氏在宋国就篡夺了子氏的政权,“是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同上)。在韩非看来,君臣关系首先是一种法度分明的身份关系,这种关系最重要的是要确定并严格按照“君主臣、臣事君”的职责行事,因此,治理国家应当崇尚法度而不是崇尚贤人。韩非在批判孔子的孝悌忠顺之道时反问:“然则有道者,进不为臣主,退不为父子耶?”(同上)所以说,忠臣不危害君主,孝子不非议父亲,妻子侍奉丈夫,这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恒常之道。韩非的守“天下之道”是一种看似保守却有一定法治思维的治国原则,这种所谓的“恒常之道”是规范君臣、父子、夫妻关系的“底线思维”,是对“臣”、“子”和“妻”的最低限度的规范性要求,这对于维护君主权威、稳定国家政权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因道全法”要君主遵守“治道”。韩非在《诡使(6)诡:违反;使:令、教。“诡使”即违反法治原则。》一文中提出了君主的“治道”,即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圣人之所以为治道者三:一曰‘利’,二曰‘威’,三曰‘名’。”(《韩非子·诡使》)“利”是利禄,“威”是威权,“名”是名份。利禄为了赢得民心,威权用来发号施令,名份用来协调权力关系。用今天的话语体系解释,利禄就是通过利益关系调整社会秩序,威权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实施,名份确定并维护君臣职责及上下等级秩序。韩非为什么用“诡使”作为“君主治道”的题目呢?因为,在韩非看来,当世存在着“治道”形同虚设、威权名不符实、法令不能令行禁止等混乱局面。韩非对社会上存在的违反“治道”的行为痛心疾首:设立官职名份,是为了表示尊贵,现在有人轻视官职名分,社会舆论却称这种人为“高”;设立等级爵位,是用来作为区别贵贱的基础,而那些轻慢君主不愿求见的,社会舆论称之为“贤”;威权利禄是用来推行法令的,而轻视权威无视利禄的,社会舆论却称之为“重”;国家法令是用来治理社会的,而不遵守法令专为私人做好事的,社会舆论却称之为“忠”。那些忠厚守信、严格遵守法令、行为服从法令、听从官吏教化、服从法治教育的人,却被社会舆论所排斥(7)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第646页-648页。。为什么会出现这些违反法治原则的现象呢?韩非总结说:“夫上之所贵与其所以为治相反也。”(同上)也就是说,名份颠倒、是非不明、赏罚不公、法令不行是因为君主违背了“治道”。韩非用种种社会现象论证了君主遵守“治道”的重要性,丰富了其“因道全法”思想,并为其“君权至上”理论提供了更深厚的思想内涵。
四、“因道全法”与“法术势”的关系
“因道全法”是依据客观法则全面以法治国,是一个宏观的法治战略,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因道全法”要从理论到实践,要把战略思想变成活生生的法治实践,还需要有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韩非的思想体系中,“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必须以政治现实为场域”(8)钱锦宇:《中国国家治理的现代性建构与法家思想的创造性转换》,《法学论坛》2015年第3期。。在这个意义上,“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就是韩非“因道全法”思想在实践中的操作系统。
首先,“君主执术”与“官吏师法”。从操作层面看,“法”与“术”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实施主体的不同:君主执术,官吏师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子·定法》)君主执术,就是君主根据才能授予官职,考核群臣能力,按照名份追究责任,操控生杀大权;官吏师法,就是官府制定出法令,刑罚深入人心,奖赏谨慎守法之人,惩罚违反禁令的人。君主无术会受蒙蔽,官吏无法则社会混乱,“术”和“法”是君主控制群臣和民众都必须具备的。韩非不仅强调了“术”和“法”的执行主体和作用领域、方式的不同,还特别分析了申不害的“徒术而无法”及商鞅“徒法而无术”行不通的原因,“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也”(同上)。在韩非的“因道全法”思想体系中,“君主执术”与“官吏师法”必须紧密地结合起来,两者不可偏废。还应当注意的是,韩非用“定法”作为核心词来概括其论述的“法”与“术”的关系,也从侧面反映了韩非以“定法”为基础的“法”“术”结合观。不仅如此,我们从韩非对“术”的解释中也可以看到,“因道全法”的“术”,其实包含着职责、循名责实、依法考核等内容。韩非在讲到申不害的“徒术无法”时,也是以申不害主张官吏不超越职权、恪尽职守的“法治”为前提的,由此可以看出,“因道全法”决定着韩非的“法”“术”结合是以“法”为基础、为前提的,而不是相反。这一点,在韩非论证“法”与“势”的关系上,体现更为明显。
韩非虽然在专门论述“法”“术”关系的《定法》一文中没有更多地论述“君主执术”问题,但在《内储说上七术》中专门述说了君主驾驭臣下的七种权术,这七种权术分为三类:“一、‘众端参观’和‘一听责下’,是讲如何了解实情、全面观察考核臣下言行的;二、‘必罚明威’和‘信赏尽能’,是讲赏罚制度的,要求君主利用这些手段诱导或强迫臣下尽力;三、‘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和‘倒言反事’,是讲君主如何测试臣下是否忠诚并防奸、察奸的。”(9)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第317页。韩非用“经”介绍观点,用“说”进行举例说明,引经据典,论证严谨,无非就是给君主提供一门识别臣下的专门技术,以确保“因道”而来的专制君权的稳定。不仅如此,韩非还特别在《内储说下六微》中详细介绍了危害君主权力的六种隐蔽行为(10)“六微:一曰权借在下,二曰利异外借,三曰托于似类,四曰利害有反,五曰参疑内争,六曰敌国废置。”,提醒君主要对臣下提高警惕,防微杜渐。
另外,韩非还站在国家安全角度,针对六种“危道”提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七种“安术”。六种“危道”:“一曰,斫削于绳之内;二曰,断割于法之外;三曰,利人之所害;四曰,乐人之所祸;五曰,危人于所安;六曰,所爱不亲,所恶不疏。”(《韩非子·安危》)这六种“危道”皆是对“正道”的背离,是舍弃法度、不讲规矩的典型表现。因此,国家治理必须坚持七种“安术”:明是非、辨善恶、讲法度、诚信无欺和严格依法办事(11)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第290页。。韩非在这里所讲的“危道”和“安术”基本是在法治层面论述的,由此可见,在韩非“因道全法”的法治思想体系中,“法”和“术”并非泾渭分明的两个规则系统。
其次,君主应“抱法处势”。 韩非认为,君主要想建立“长立于国家的太山之功”“久著于天地的日月之名”(《韩非子·功名》),需要四个条件:“一曰天时,二曰人心,三曰技能,四曰势位。”(同上)天时指自然规律,人心是人民拥戴,技能是治国之术,势位是威势和地位。而这四个条件概括起来就是“守自然之道,行毋穷之令”(同上),即“守道”和“行令”,这仍然是“因道全法”的具体展开。这是韩非从君主的“功名”出发,对君主“势位”的一个简明阐述,算是韩非“势论”的序言。
关于君主的“势”是什么?作用如何?如何正确的运用“势”?韩非在《难势》一文中专门进行了辩驳。在《功名》一文中,韩非把“势”比喻为“船”,是为了说明“势”是君主的一种凭借,不是君主本身。而在《难势》中,韩非进一步指出:“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势”的名字只有一个,但表现形式却多样。韩非认为,“势”包括“自然之势”和“人设之势”,尧舜降生就处于君位,即使有十个桀、纣也不能扰乱天下,这是“势治”;如果桀、纣降生就处于君位,即使有十个尧、舜也不能治理天下,那是由于“势乱”。所以说:“势治者则不可乱,而势乱者则不可治也。”这是“自然之势”,不是“人设之势”。韩非所说尧舜的贤人之治和桀纣的暴君之治是“自然之势”意在告诉我们两个道理:一是“夫势者,非能必使贤者用之,而不肖者不用之也。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韩非子·难势》)也就是说,“势”无所谓好坏,贤者用就起正向的积极作用,不肖者用就起反向的消极作用。二是贤者与“势治”是统一的,而不肖者与“势治”是矛盾的。但是,韩非进一步指出,多数情况下,君主既不是贤者、也不是不肖者,而是“中者”,“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同上)。“人设之势”就是针对“中者”而言的。
由此可以看出,韩非“势论”所言的“势”就是君主的权力和权威,形象化的认知,“势”是君位而不是君主。但问题是“君主”决定着“势”的作用,而不是相反,这就是韩非为什么不厌其烦地以“尧舜与桀纣”“矛与盾”来分析“势”原因。韩非“势论”的目的就是为处于君位的“中者”支招,告诉“中者”君主如何用“势”来治理国家。韩非的结论其实很简单,也很法家化:“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抱法处势”首先是“抱法”,就是“正明法,陈严刑”(《韩非子·奸劫弑臣》)、就是“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韩非子·有度》)一言以蔽之,“抱法”就是要求君主要“因道全法”,“因道全法”的君主就是“处势”的君主,就是能够树立功名的君主。
再次,“以法为本”的法术势体系。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慎到之“势”是韩非法治思想的三个主要渊源。韩非的法术势思想体系在继承三位法家人物思想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使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提高到了一个新境界。韩非对前期法家思想发展的主要表现是“因道全法”理论的提出,从操作层面看,则是“以法为本”的法术势思想体系的建立。
韩非认为:“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韩非子·饰邪》)“以法为本”就意味着法是法术势体系的核心和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主要手段和根本遵循。“法”对“术”和“势”起着决定作用;“术”和“势”是“法”的重要支撑或者说是治国理政的辅助手段。法治则名尊、法乱则名绝,说的就是法对于名份、对于“势”的决定作用。韩非还以史为鉴说明法治对于国家存亡的重要意义,魏国彰明《立辟》之法、遵从宪法律令,国家就强盛,威名遍布四方,法令松弛之后,则国家日渐衰弱,赵国、燕国都一样。所以,“以法为本”不仅仅是一个法治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实践问题。
君权运行“以法为本”,但“术”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驾驭群臣、防止臣下犯上作乱方面,“术”的作用不可或缺。作为韩国本土学问的“术”学,可以被看作韩国的“国学”(12)喻中:《论韩非学术思想的演进历程》,《政法论丛》2017年第6期。,在韩国治国理政中的指导地位不可撼动。作为法家传承着的韩非当然对此了然于胸:“术”可以“上明主法,下困奸臣,以尊主安国者也。”(《韩非子·奸劫弑臣》)韩非在《八经》一文中讲到了君主要在听取群臣的意见基础上做出决断,在这个过程中,要对群臣意见进行记录,事后再一一核对,“使人相用则君神,君神则下尽。君下尽,则臣上不因君,而主道毕矣。”(上同)也就是说,君主利用群臣的不同意见则君主权威就更加神秘莫测,臣下就更加竭尽所能,这样,臣下就不会犯上作乱,君主驾驭臣下的“术”就完备了。当然,君主的驭臣之术还有很多,比如君主要懂得国家产生祸乱的六种根源(上同),有针对性的“执术”;用反话来试探自己对臣下疑惑的事情,从反面来考察发现隐蔽的奸邪活动;谦卑地对待臣下,观察他们是正直还是奉承;甚至君主要和臣下约定,告发自己的上司(13)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第688页。,等等。韩非对于君主驾驭群臣之术有特别详尽的论述,是对申不害之“术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另外,韩非还从“术”与“法”的差异性,以及“术”对“法”和“势”的作用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论证。韩非提出:“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韩非子·难三》)“法”产生于官府,应当向全社会公开,让百姓周知;“术”藏匿于君主心中,只驾驭群臣所用,不能公开。也就是说,“法”是公示规则、显规则;“术”是隐匿规则,潜规则。“术”的作用发挥一方面在于驾驭群臣、考察臣下是否对君主忠诚,另一方面也是在考察臣下执法是否公正严明,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法的实施,并对君主权威之“势”的形成和维护起了重要作用。
前文分析韩非的“抱法处势”已经明确了“以法为主、以势为辅”的基本观点,这也是韩非“势论”的核心观点。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韩非法治思想是仅仅围绕着“君权”展开的,而君权的核心命题就是树立和维护君主的权威或者叫“威势”。韩非在《八经》中谈到,法制不仅使臣民畏惧君主,还使得臣民难以侵犯君主,君主的“威势”就能得到彰显。如果废弃法制,则君主的“威势”就会弱化。“尊私行以贰主威,行赇纳以疑法,听之则乱治,不听则谤主,故君轻乎位而法乱乎官,此之谓无常之国。”(《韩非子·八经》)所以说,破坏法制,就会削弱君主的“威势”,君主的“威势”被削弱,“法”就会乱,法制就会被践踏。从“势”的反作用看,君主只有凭借威势才能厉行法治,“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同上)所以,“势”对于“法”的反作用显而易见。
在韩非的法术势体系中,“法”和“术”是实体、是规则,有具象;“势”是“虚体”、是“法”和“术”正向作用的结果,无形无状。君主依靠“术”驾驭群臣,通过官府立法、官吏执法统治民众,形成并维护君权之“威势”。韩非的法术势是紧紧围绕着君主权力设计的一套“因道全法”的操作系统,这个操作系统的构建从老子的“道法自然”起源,从“道”这个客观法则生发出君主生法、官府制法和执法,生发出法外无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等具有自然法意义的法治原则。但令人好奇的是,韩非没有讲到“术”的起源,或者说韩非并不认为“术”有良好的“道”的“出身”或者“法”的来源。这可能与韩非所阐述的许多君主之“术”诡计多端、甚至难以告人的卑劣德性有关。由此可以看出,韩非为了“君权独断而成就帝王大业”真是煞费苦心。
结语:“因道全法”的意义与局限
韩非的“因道全法”思想是以君权至上为核心的法治理论,具有丰富性、系统性和独立性。“因道全法”使法家思想从儒家、道家、墨家、纵横家的思想中真正独立出来,形成了自己独成体系的法家思想体系。
韩非从“趋利避害”的人性和“道法自然”的客观规律出发,设计了符合客观规律的全面以法治国的“因道全法”思想。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权力是韩非“因道全法”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韩非的思想概括为“君主论”。韩非认为:“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威势”从哪里来?以法为本,以法为教,是君主权力建设的根本原则。所以说,全面以法治国就是为了实现并维护君主专制。君主立法、官府制法和执法、臣民守法的法治体系,以及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赏厚罚重等法治原则皆是对全面以法治国战略的展开。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第一个突出贡献。
在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中,全面以法治国既是君主威势的来源,也是君主专制的治国方略。君主治国理政,除了“法治”,还需要“术治”和“势治”,“术治”驾驭群臣,“势治”统治臣民。“法治”是老虎,“术治”和“势治”是老虎的两翼,“翼”看似与老虎不搭界、不协调,却使君主治国理政如虎添翼。韩非摒弃了申不害的“徒术无法”和商鞅的“徒法无术”,整合了慎到捉摸不定的“势”,形成了君主能够理解和使用的法治操作系统。“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是一个行动原则,也是一个行为方案,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第二个突出贡献。
韩非法治思想的第三个突出贡献是开启了“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的法制改革先河。韩非的法制改革一方面表现为对当世儒家思想之于各诸侯国统治者重大影响的排斥,另一方面表现为对秦国、韩国等政治制度变革的巨大影响力。韩非的“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法与时移”“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等法治改革声音至今都振聋发聩,影响着历朝历代的政治家和法学家。先秦时期的伊尹训政、管仲改革、商鞅变法等与法制有关的改革都涉及了法律制度变革,但是,就法律制度改革的系统性、理论性和思想性,韩非的法治思想及其对时代变革的影响是其他思想家、政治家所无法比肩的。
当然,以现代法治理论观之,韩非的法治思想就是一套君主专制理论,法治就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一套华丽的外衣,法令不过是君主统治臣民的“权杖”和“棍子”。毫无疑问,在韩非的法治思想中,君臣、君民关系就是一种身份等级关系,除了在执法问题上臣民平等之外,其他法律主体不可能构建一种权利义务平等的法律系统。所以,在韩非的法治思想系统中,只有“以君主为中心”,没有也不可能有“以人民为中心”,这是韩非所处的历史时代的局限性。在这个意义上,以“权力”为本位而不是以“权利”为本位,也就符合韩非法治思想逻辑发展的基本脉络,这也是我们理解韩非“因道全法”思想的一把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