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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2020-11-27万燕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19期
关键词:金融工具现金流量金融资产

万燕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广东 珠海 519000)

一、引言

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调整是在2008年举办的G20峰会上正式确认的,主要针对过去金融工具准则IAS39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优化。但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制定事项较多,过程较长,在2014年才由国际会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即IFRS9。而我国在2017年由财政部开展新金融工具准则主体内容部分的发布工作,并明确要求境内外同步上市的企业于2018年开始落实,而其他企业则分阶段落实新机金融工具准则相关工作。因此,在金融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具体影响,是相关工作者的重点研究问题。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变化

为探究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企业的实际影响,应先对新金融工具准则本身与过去金融工具准则的差异进行分析。新旧金融工具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金融资产分类以及减值方面。

针对金融资产分类,原本的金融工具准则内容中,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分类是按照默认方式进行的,即任意非衍生金融资产,都可划分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在金融企业报表使用者实际工作中,由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波动纳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即OCI,而其普遍对OCI科目敏感性较低,导致其面临一定的困难[1]。而新金融工具准则内容中,金融资产的分类主要在“业务模式”以及“合同现金流量”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分类,提升了金融资产分类工作的客观性,确保其实际成效。影响合同现金流量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为改变合同现金流量的合同条款。如果金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或金额变更的合同条款(可变利率、提前偿付、展期特征),必须同时评估在合同现金流量变更之前及之后可能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

针对金融工具减值,可从债务工具方面进行实例分析。原金融工具准则,对单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的要求是必须有足够清晰客观的证据,才能开展工作,使其在恶劣的经济环境影响下,由于减值计提的金额准备不足,在时间上呈现出一定的延迟性。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内容中,减值方法采用了预期损失模型,并以信用风险变化情况作为标准,将债务金融工具分为三个阶段。相较于原金融工具的历史损失模型,新金融工具的准则使得相关工作者在编制报表时,在考虑分析历史损失情况的基础上,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预期,使其工作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三、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对以银行业为首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机构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以下主要是从商业银行、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这三方面对其实际影响进行分析。

(一)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业务分类与核算方式增多。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影响下,“四分类”模式转变为“三分类”模式,分类标准内容中增添了“业务模式”以及“合同现金流特征”,使得实际判定标准稍显复杂,进而使得分类难度也随之提高[2]。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工具分类的以及计量规则的影响,使得某些业务产品在进行计量时需要同时采用三种计量方式,而更多的业务产品则主要依靠公允价值开展计量工作。

其二,估值范围提升,对估值模型实际效用要求较高。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影响下,估值是公允价值计量工具必须完成的工作,例如非标业务以及贴现业务。由于标的资产自身特征,估值模型的选择上必须综合考虑其精准度以及计算成本,而针对非标产品以及未上市股权等,则需要针对性开发新的估值模型。

其三,减值难以判断。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信用损失的预期判断工作主要依靠对信用风险的预期。而信用风险实际面临的影响因素与对应的指标较多,使其在整体上难以判断。对信用风险的提升程度的判断,对计提损失金额准备工作有重要的影响,而违约风险同样随着信用风险的提升,以指数级别的趋势上升[3]。

(二)对期货公司的影响

在金融资产分类方面,若权益工具投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符合“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针对本金以及未偿付本金金额的利息支付”该项要求,通常是将其纳入公允价值计量范畴中,并分类为当期损益金融资产。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可以将其纳入其他综合收益分类中。若企业将运用套期工具对该类金融资产进行套期,则其利得与损失以及金融资产的套期风险同样纳入其他综合收益中[4]。

而在减值方面,由于新准则采用预期损失模型,使其在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工作方面呈现出一定的前瞻性。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仍面临一定困难。公司与金融工具减值变化的相关性并不显著,同时部分公司并未展示金融工具减值变化与相应监管指标的相关性。导致预期信用损失法在实际工作中,在预警防范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方面未能达到实际效果。

(三)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其一,利润波动影响。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可供售出类金融资产的影响较大,保险公司需要在明确其债权与股权性质的基础上,通过“合同现金流”与“商业模式”将其纳入新的分类标准中。在债权资产方面,由于保险负债自身具备长期的特征,保险公司普遍持债权投资,通过与对应的险种进行期限匹配,实现期末本金与利息匹配在负债端的满期给付,并且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期前出售,应对退保以及赔付等公司短期流动性局面。同时,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与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化情况,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其二,减值金额影响。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推动下,商业银行目前已经针对预期损失,建立了对应的模型方法论,对各项影响因素以及对应的内容确立了标准。但在保险公司方面,由于我国保险机构普遍缺乏计提信用风险减值准备,而在新型金融工具准则对FVPTL外的金融产品都有计提减值的要求,使得保险公司面临首次计提所带来的“悬崖效应”,进而面临保险行业减值准备提升的实际风险[5]。除此之外,保险公司整体对资产减值模型的建立经验普遍不足,与之匹配的专业技术与系统体系水平同样需要提升,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受资产数量以及交易量历史情况记录以及对应信息精密度不足的影响,与银行信用风险架构相比,保险公司在其整体性以及完善性上,尚有欠缺。

(四)专业技术与系统建设

在上述内容中,保险公司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开展落实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自身相应专业技术水平与系统建设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估值水平。受新金融工具准则影响,公允价值估值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公允价值的估值方式,主要由市值计价以及模型估值组成。市值计价主要针对股票以及债券等具有市场价格的金融资产进行估值,而估值价值模型则主要对交易情况不活跃以及没有市场价格的金融资产进行。二者在现实情况中,都暴露出一定的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建设仍处于发展阶段,无论是制度的建立,还是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都有待提升。受此影响,运用市场价值进行估值,其反映资产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仍有不足。除此之外,市场价值面临的影响因素较多,使其在整体上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为企业运用市场价值进行估值埋下风险隐患。

而由于部分资产本身并不具备市场价值,运用模型进行估值在现实情况中,缺乏一定的客观性。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在运用模型估值法时,缺少相应的技术水平与技术支持,使其无法满足模型估值法对模型构建以及历史数据的需求。同时,运用模型估计法得出的估值结果,受模型构建水平、具体参数、相关人员的判断标准的影响较大,使其在整体上呈现一定的主观性。

其二,资产减值计算。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下,从“历史损失模型”到“预期损失模型”的转变过程,使得风险损失的具体估计方式对资产减值的计算有了更大的影响。

基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内容,其对保险公司资产损失预期工作的准确性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其中对损失风险的概率以及相关损失金额,是落实推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保险公司自身选择运用各类参数的科学合理性面临着一定考验,而对模型以及数据的处理效果,同样是其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需要考虑提升的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模式不断完善发展的时代里,金融工具准则的更新与落实,无疑是金融企业通过结合自身发展情况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具体要求,完善自身相关不足,抓住发展契机,突破自身限制。因此,各金融企业应对新金融工具准则在自身以及整体金融环境中的落实情况与问题,进行有效分析,为自身长远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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