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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远期信用证辨析

2020-11-26王丽王京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0年22期
关键词:汇票受益人信用证

文/王丽 王京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如发现有与双方协商结果相悖的约定,应及时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以避免因对信用证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延迟收汇。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为了加速资金回笼,受益人希望即期取得货款,而申请人则希望尽量在远期付款。这催生了假远期信用证。

功能与特点

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出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即期或按信用证约定的提前付款期限,先行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待付款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假远期信用证其实质是开证行为进口商以至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由进口商负担利息及费用。方式一,开证行为进口商融资。开证行以自有资金提供融资,远期到期时再向申请人收回该笔融资及相应的利息。方式二,其他银行(如指定行或偿付行或代付行等)融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由指定银行即期向受益人支付,申请人负担利息及费用。后者提供了选择低成本银行资金的灵活性。

对申请人来说,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将信用证开立与付汇融资整合在一起,通过在信用证开立时固化融资方式和价格,将付汇融资嵌入信用证开立环节。这相较信用证开立及到单后进口押汇融资的操作方式,可给申请人带来更多便利。其次,通常来说,买方远期信用证相较即、远期信用证下的自营、代付或风参等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较低,对客户更具吸引力。

总之,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从功能上还可实现三方共赢: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款项;对进口商来讲,可先提货然后到期才付款给银行,利用银行提供资金的便利减少了周转不足;对开证行或融资银行来讲,获得了中间业务收入。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相比,有以下不同:一是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则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二是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下受益人收汇期限提前。对信用证的执行、得到开证行偿付的时间以及信用证项下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均和即期信用证完全一样。三是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条款除具有远期信用证特征外,还增加了“议付行即期付款,申请人承担贴现利息及承兑费用”条款。四是利息承担方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下,远期汇票的贴现利息及承兑手续费由申请人承担,而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如果想即期取得货款,贴现利息及费用需要自行承担。

假远期信用证面面观

ICC商会的官方意见R299指出,假远期信用证的判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远期汇票;二是信用证明确指出开证行或指定行即期付款,申请人承担贴现利息。实务中,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对假远期条款的设定各不相同,如何识别出假远期条款以确保受益人即期回款权利,是业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下面从假远期信用证的主要特征入手来加以具体说明。

典型的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通常会采用下述或类似条款: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由开证行贴现,贴现及承兑费由申请人承担。归纳起来有两个特征:一是受益人得到即期付款,二是远期费用由申请人负担。虽然假远期具有远期信用证的表面特征——信用证在42C 付款期限(drafts at)会显示远期(at XX days after......)而非即期(at sight)付款,但对受益人和被指定银行来说,典型的假远期信用证与即期信用证无异。一旦被指定银行凭相符单据即期向受益人支付汇票金额并据此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则需凭远期汇票即期向被指定银行付款。

非典型假远期信用证

一是受益人承担费用的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虽然又“远期汇票即期议付,利息由申请人承担”类条款,但同时会规定“付款费用按照汇票金额0.125%计算,最低GBP60.00,最高GBP 200.00,由受益人承担”,要求受益人承担贴现等费用。其实质是受益人需承担开证行向申请人融资的部分费用,有偿得到即期付款。

二是提前付款的假远期信用证。此类信用证包含“装船日后120天付款,但装船后40天至到期日免息”类条款,即开证行给申请人做了80天的融资,受益人可在实际到期日前80天得到付款。此类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对申请人提供了部分期限的融资,相较于信用证42项远期付款期限来说,受益人可提前收回货款,加速了资金周转。

三是有条件的假远期信用证。如某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承兑后180天付款,同时含有“信用证可即期贴现,但开证行贴现仅在你方提出贴现请求且我方承兑时才生效,利息及贴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条款。其后,开证行又发报文称,其在米兰的子机构可以向受益人提供贴现,利息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同时要求受益人出具款项让渡函,确认受益人已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让渡了其收款权利,同时确认款项让渡函签署的真实性。该信用证虽为假远期信用证,但与典型的假远期条款又存在差别。一是不同于典型的假远期条款由开证行向申请人提供融资,而是根据银行间及客户的融资安排,由指定行向受益人提供融资,但仍由申请人承担利息和费用。二是附加了条件,即规定只有受益人提出贴现的需求,同时出具款项让渡函并确认真实性后,才能得到即期付款。

真假远期表述不清的信用证

有些信用证含有“远期信用证即期议付”或类似条款,但同时表明到期日付款;有些信用证含有“XX天远期免息”表述,但没有明确即期付款;有些信用证包含“远期信用证即期议付”或类似条款,但未明确指出利息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这些信用证条款表述模糊,不符合假远期信用证条款表述的要求,但是又有部分假远期条款的特点。这可能是由于开证行失误,或交易双方未能对真假远期达成一致意向,或开证指令模糊不清等原因所致。

假远期信用证下远期汇票的贴现费用和利息由进口方担负,而远期信用证下从银行贴现到银行实际付款这段时间产生的贴现费用和贴现利息由远期汇票的受益人来支付。是否能准确区分真假远期并厘清信用证条款,除会直接影响各方费用承担外,还可能导致受益人的即期回款预期发生变化甚至落空,进而影响其后续生产和资金安排。为了明确信用证是否为假远期,维护受益人即期回款的权益,对此类条款需谨慎操作,及时向开证行发报询问,在厘清信用证条款的正确含义后,再进行后续业务处理。

“假的”假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中包含“开证行确认单据相符后,将扣除利息和费用后直接即期付款给受益人”的条款,但是规定利息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此类信用证非假远期信用证,其实质是开证行为受益人提供的融资。对此,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的融资条件,酌情考虑是否接受该类融资。

启示

一是受益人与申请人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应充分进行沟通。在合同中明确划分双方的权责,以使建立在基础合同之上的信用证条款对付款期限、费用承担等描述更加准确、明晰,并契合双方的意思表达。而在信用证通知后,如受益人发现与双方协商结果相悖的内容,应及时要求对信用证进行修改,避免因对信用证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延迟收汇。

二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之前应严格遵循展业原则,对申请人开证和融资资质进行统一审批。由于假远期信用证下远期到期才能收回申请人融资本息,还应对申请人的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予以关注,并根据风险程度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关措施。此外,在签订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协议时,还要对手续费、信托收据、资金担保、逾期罚息等予以详尽规定并逐一落实,以确保融资资金能安全及时回笼。

开证行在开立假远期信用证时,最好采用典型假远期条款表述,这样能有效避免条款含混不清而导致歧义,影响信用证的正常执行;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假远期条款之外附加额外的融资条件,因为这并非好的银行实践,不仅会影响假远期条款的顺利实施和交易双方的合作和利益,还会影响银行自身的声誉。

三是出口方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时应该仔细审核假远期条款,对表述模糊不清、有歧义的条款,应提示受益人及时向开证行发报文确认;对出现的非典型的假远期条款,则应向受益人提示与典型假远期的差异及风险,同时根据条款的寄单指示准确寄单,保证假远期信用证顺利执行,安全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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