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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出口托收业务风险

2020-11-26孙琳琳林飞飞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0年22期
关键词:函电买方单据

文/孙琳琳 林飞飞 编辑/韩英彤

作为托收行,应避免因业务操作不当陷入商业纠纷,同时还应本着对客户负责任的态度,切实维护好出口客户的利益。

出口托收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出口方银行作为托收行,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寄送单据至代收行。随着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国际经济形势更趋复杂严峻,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尽管跟单托收业务基于商业信用,但托收行如操作不当,往往会陷入商业纠纷。本文将通过对两则案例的分析,就如何防范出口托收业务的潜在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案例回顾

案例1:出口企业A向意大利出口一批纺织品,于2019年12月在O银行(以下称“托收行”)办理出口托收交单业务,付款条件为D/P即期,提交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1/3正本提单。

托收行按照企业A的托收指示,于收单当日,通过DHL国际快递寄送全套单据至代收行I。

2020年3月2日,企业A通过查询船公司网站,发现国外买家已提货,但其并未收到货款。企业A向托收行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托收行立即向代收行发报查询单据状态,并催收货款。

3月3日,托收行向代收行I发送电报的同时,收到代收行报文。报文声称,国外买家拒绝付款,如未接到托收行进一步指示将退单。

3月4日,企业A要求托收行回报代收行:据船公司称所有货物已凭正本提单提货,除三分之一的正本提单寄送代收行外,另外两份正本提单仍在出口企业手中。请代收行确认唯一的正本提单是否还在代收行档案中。

随后代收行回复报文,确认其档案中是正本提单,全套单据将通过国际快递退回托收行。

3月16日,托收行收到退单。由公证处、托收行及企业A共同拆单、验单,并录像完成证据保全公证过程。通过将退单中的所谓“正本提单”与企业A手中留存的两份正本提单进行比对发现,代收行退回的提单是彩色复印件,而非提单正本。托收行为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与代收行进行了多次措辞严厉的函电交涉,至今未果。

案例2:2020年2月19日,出口企业B在C银行(以下称“托收行”)办理出口托收业务,出口货物为棉质浴巾,目的港希腊,付款条件为D/P即期,提交单据包括全套海运提单。

2月28日,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电报,称由于内部政策原因,无法受理非其银行客户的业务,单据将退回,并告知退单的快递单号。

3月9日,托收行收到退单。托收行拆单后,经货代证实,退回单据中的提单为彩色复印件,非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企业B与船公司确认得知,该笔业务对应货物已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提货。托收行立即发报至代收行,要求对方立即付款或退回全套正本单据。

代收行回复,称其退回单据即为当初收到的全套单据。与此同时,托收行联系国际快递公司协助调查寄单环节。国际快递公司反馈称,快邮单目的地址为一家仓库,距离代收行100米。

企业B得知货物被提走后,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买方,要求买方付款。但买方声称其没有提货,因而拒绝付款。截至目前,无法判断单据在哪一环节被替换。

案例启示

以上两则案例中,出口企业发运货物并委托银行寄送单据后,均遭到货物被提走而未收回货款的严重损失。这表明,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出口托收作为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和托收行都可能因交易欺诈、无单放货等极端情况而陷入商业纠纷。与信用证不同,银行在出口托收业务中并无第一性付款责任,出口客户能否顺利收款,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但依照《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相关规定,银行即便不承担付款责任,也必须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因此,作为托收行,如何准确恰当地行事尤为重要。一方面,要避免因业务操作不当而陷入商业纠纷;另一方面,本着对客户负责任的态度,还要切实维护好出口客户利益。现就银行在出口托收业务中如何防范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银行作为处理单据的专业机构,应给予客户专业指导,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对于新客户、新订单,应建议客户慎重选择托收结算方式。如遇客户坚持使用托收方式对新订单进行结算,应建议客户提高预付款比例,以增加买方的违约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卖方遭遇欺诈、违约的风险。对于当前疫情严重地区的买家订单,应提示客户密切关注买家的运营情况及当地交通管制情况,防范违约风险。为避免因国别风险、买方拖欠、无理拒收货物、欺诈等情况导致出口企业无法收汇,还可建议出口企业提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以增加收汇保障。托收行还应提示客户注意区分承兑交单D/A和远期付款交单D/P。托收项下,D/A交单后,出口企业面临的凭单收汇风险相对较高;而远期D/P交单后,出口企业面临的则是延误交付单据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对于提交海运提单的出口企业,应提示其关注提单收货人栏位的填写。记名提单情况下,由被记名人持正本提单和自身身份证明在目的港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依法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如遇国外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在寻求其他买方并转让提单时面临困难。因而,建议出口企业选择指示提单,在提单收货人栏位填写为:TO ORDER(凭SHIPPER指示)或TO ORDER OF(凭记名指示人指示),可通过有效背书行使主张或转让提单的权利。

第二,优先选择代理行。《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中规定,银行只准许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行事。实务中,出口企业提交的托收指示中通常包含托收委托人关于代收行详情的指示。为维护客户利益,建议银行受理出口托收业务时,一方面要对委托人提供的代收行信息(包括详细地址及联络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另一方面,可为委托人优先推荐与自身有代理行关系的国外银行。如此可以为单据寄出后的函电沟通以及后续协商交涉,提供通讯便利和保障。

第三,完善单据交接手续。尽管《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对银行关于单据有效性和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及损坏有相关的免责规定,但银行必须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因而,无论是收单环节,还是寄单环节,托收行都应完善相关单据交接手续。在收单环节,托收行应完善与出口企业的单据交接手续,认真核对单据种类与份数,并与企业逐条确认交单委托书所涉及的信息。尽管URC522中涵盖了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条款,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等不承担责任,但托收行业务处理人员仍应在自身认知的范围内,严谨、审慎地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单据进行核对,尤其要关注单据正本提交情况。在寄单环节,托收单据委托快递公司寄送前,托收行应设专人负责装袋前单据的再次核对工作,并完善与快递公司的单据交接手续,落实逐笔签收。

第四,跟踪快递信息,及时告知客户进度。托收行寄单后,应密切关注单据投递状态。经官方网站或电话查询得知的单据派送情况,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客户,并尽量留存书面或邮件记录。近年来,在我国的法院判例中,曾出现托收行因未及时向客户反馈单据的确切投递状态,被法院认定为银行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此,银行应引以为鉴,完善业务流程,切实做到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

第五,审慎处理退回单据。如果基础交易出现纠纷,并导致代收行未付款/承兑,则托收行可能面临代收行退单的情况。根据URC522第26款规定,代收行应尽力查明不付款或不承兑的原因,并据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无延误地寄送通知。收到此类通知后,托收行应按照出口企业的要求,向代收行发送指示,明确是否退单。

如本文中的两个案例所示,出口托收单据寄至代收行后,出口企业在得知货物已凭正本提单提货而又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会据此推测代收行已放单,并会选择要求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的方式,来迫使代收行付款。若出口企业决定要求退单,在涉及欺诈、纠纷等特殊情况下,为理清并证实各当事方是否正当行事,建议托收行在收到退单时,由第三方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留存拆单全过程影像记录,以备后续涉诉时引为证据。

第六,完善函电交涉,维护客户利益。虽然出口托收依赖的是商业信用,但出于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托收行应尽其所能为出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如遇代收行未按国际惯例行事时,托收行除第一时间通知出口企业相关进展外,还应及时与代收行进行函电沟通、交涉。交涉函电内容应简明扼要,阐明事实,有理有据,最大限度地维护出口企业的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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