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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国企监管工作问题及对策思考

2020-11-26郑华苹

经营者 2020年23期
关键词:出资人国资监督管理

郑华苹

近年来,为深入实施国资国企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党和国家以及各地在提升国资国企监督管理效能、完善监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是国资国企监管要做深做实,发挥出其应有的严肃性和价值性,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认识到目前国资国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思考如何提升监督管理效能、提高监管的系统性和有效性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国资国企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刚性不够

在企业运行中,内部监管机制若全面规范有序、运行顺畅,则能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尤其是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国内国际社会环境下,国有企业要稳扎稳打成就百年基业,就必须经常对内部监管机制进行优化升级,满足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但就目前来看,很多国有企业并没有相应地加大对内部监管机制的投入,对内部监管机制的建设和执行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管考核机制。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是其内部监管机制中很重要的一股监管力量,但目前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虽是上级委派,但工资薪酬待遇还是由所在企业发放,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纪检监察的监管作用,有时甚至出现纪检监察机构在“一把手”违规行权时失聪失声、不能有效发挥其监管权威性的现象。

另外,国资国企监管工作有时浮于表面,与问责追责、问题整改、奖惩兑现等的衔接不够,监管刚性未得到充分体现,监管威慑力不强。有关部门监管发现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后,存在高拿轻放的现象,没有将相应的追责问责和惩罚机制落到实处。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后,对相应的整改落实和问责处理结果的监管不到位,对国有企业共性问题的举一反三自查要求不够,导致整改不到位以及共性问题反复发生等情况,最终削弱了监管的严肃性以及错失自查整改最佳时机。

(二)监管机构监管意识不强,出资人权责不清晰

一是监管意识有待增强。在具体实践中,国资监管部门往往是服务于国有企业具体生产经营事项,监督管理的责任意识则相对不够。有些危及国有资本安全的隐患长期存在,但国资监管部门未能发现;而对于有些隐患问题,国资监管部门虽然发现了,但未能及时制止纠正。

二是监管手段有所欠缺。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相对单一,监管力度不足,监管体系不完善,这些均影响着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巡视巡察、审计事后发现国有企业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接待、超标准报销等问题,但是相关监管力量并未在事前和事中介入,未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国资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就如何在事前、事中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如何纠正和处理,以及企业拒不整改时如何采取措施,共性问题如何防止再出现等事项完善相应机制和体系。

三是出资人权责有待进一步明确。目前国有企业存在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不完善,权责事项不清晰、不具体,调整不及时,报批或报备事项界限不清等现象。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国资委等单位虽有监管职能和权限,但由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监管通常只是一道程序,流于形式,未做深做实。

二、加强和改进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策略

(一)坚持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积极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要落实党组织前置研究机制。国有企业要将党建相关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和公司运行各个环节,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创新“党建+投资”“党建+融资”“党建+工程”等,使党建工作与具体业务有机结合。国有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等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使国有企业党组织将“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真正落到实处。党组织主要领导要严格履行法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牢固树立依法监管的意识,时刻要求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工作人员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职,确保国资监管工作规范有序。

二是要创新治理结构设置。要不断创新、完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国有企业运行结构,通过不断强化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最终实现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国有企业党组织要科学、前置地把控国有企业决策层、执行层、监管层的职责权限,督促国有企业健全内部监管体系、统筹内部监管资源、完善权力运行监管机制,通过合理的分工和程序设定,明确不同层级的职能界限,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管权相互平衡、相互制约,避免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出现自我决策、自我执行、自我监管等现象。

(二)认真履行机构监管职能,实施精细精准监管

国有企业各监管主体要紧紧围绕监管这个首要职责,定位向监管聚焦,责任向监管压实,真正将监管工作做深做实。

一是整合各监管主体形成大监管格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牢牢牵住党组织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督促和协助党组织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各监管主体积极配合的大监管格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联合企业监事会、委派财务总监等监管力量外,还应借力专业中介结构,发挥社会公共监督等作用,以形成立体的监管体系。各监管主体需积极融入企业,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三重一大”决策为重点,以强化整改为手段,通过有效开展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和年度集中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风险、有效预警。

二是坚持对特定事项实行特别监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核心人物上。加强对关键岗位特别是权力末端执行岗位的日常监管。紧紧抓住“三重一大”决策各个环节,对“三重一大”事项运作是否履行必要研究论证程序、是否充分酝酿听取意见、是否经过合法合规程序、是否已经集体决策等进行严格监管,要变事后查阅文件、审查账目监管为事前、事中列席会议、调研等多形式监管,掌握国有企业的实时运营情况,发挥预防预警的功能。

三是坚持将监管融入公司各个环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始终坚持将监管工作融入公司整体运行机制中,深入了解本国有企业的行业特点,掌握企业内控机制,紧盯企业生产、议事决策、具体执行的各个环节,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既要把监管贯穿于日常工作中,见人见事见细节,又要定向点穴,找准监管切入点,从小处入手,最终实现全方位监管。

(三)明确出资人权责关系,强化监管处置

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出资人变“管企业”为“管资本”,坚持强监管与激活力相统一,正确处理好授权经营和加强监督管理的关系,瞄准企业财务、重大决策、大额投资等关键环节,把住大方向。出资人要出台和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出资人权责事项,从而落实好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制和违规经营行为损失追责制,达到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合理管控经营风险的目的。

国资监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行监管职责,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异常情况需及时要求企业说明情况,如确有问题应立即责令整改。对财务异常、资金风险等问题,要及时委托审计或采用专项检查等方式查明原因,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对问题频发的企业,提请采用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约谈领导层等措施,以达到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结语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同时加强监管的意义重大。要合理利用内外部监管力量,从国资国企的全局入手,全方位监管到位;国资国企要厘清与出资人的关系,内部要完善监督管理,把监管落到实处,把监管与问责、奖惩联系起来,不要让监管流于形式。做好国资国企的监管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更需要根据每一阶段的运行实际长期进行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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