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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隐私权的抛弃

2020-11-25李君豪

银幕内外 2020年3期
关键词:隐私权

摘要:二十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隐私权与一般人格权具有同质性,在功能上都呈现相似性,但在我国现行制度下,隐私权与一般人格权并存,与我国的很多基本权利存在冲突。

关键词:隐私权;一般人格权;法律权利

一、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私人信息自主和私密领域不受干扰。隐私权隐私权涵盖了我们现实生活的太多方面:他保护创造性所需的独处生活;他让我们得以独立,而那是维系家庭的重要部分;他使我们居住和财产有所保障,确保社会公权力不会任意干扰我们。更重要的是,隐私的概念还涵盖了我们决定如何自我定位,即使居住在一个嘈杂的自我忏悔的世界里,隐私权亦使我们得以保留一些秘密不为人所知,而当我们这么选择的时候,隐私权似乎是我们显得更加文明。

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依据布兰蒂斯和沃伦的定义,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力。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的定义则是“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二、德国与美国的隐私权价值

德国隐私概念的发展和近代欧洲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德国文化中既有的基督教传统和康德的尊严概念,促使德国给予基本人权充分的保障。这种人性尊严概念,包括对私人领域的保护和不干扰,成为人格权保护的内容,并通过国家力量维系隐私权。学者将此方法界定为“国家参与途径”的保障。“国家参与途径”的基本立场是:隐私权被认为是一种参与权。个人首先应当保有一种隔绝的区域,能够寻求自身安全并且远离他人,能够独立自由地发展人格,人才能够自由地选择和行动。如果没有隐私领域或者隐私领域无法受到充分地保障,个人就无法自主地与公众生活。而隐私权赋予个人参与公共辩论所需的自主地位,使得讨论的过程和结果更有可信力。参与途径重视隐私追求的目标。隐私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权利,还是人们自由地参与公众事务,自由地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因此,德国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个性尊严。

美国是移民社会,早期受到英国的压迫,发展出不信任政府和重视个人主义的传统。美国的隐私理念最初便和自由主义精神密切相关联,尤其受到洛克自由主义理论的影响。美国理论界一般采用“个人主义分析路径”分析隐私,强调一种个人自身对隐私权的维护,实行一种“上行对抗”的观点,个人和社会、政治整体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态势。隐私的目的是个人主义的利益保障,对隐私的保护可以使得个人能够对抗社会和国家权力。因此,美国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个体自由

三、我国隐私权的抛弃

隐私权的价值在于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本质,体现于个人自主,不受他人的操纵及支配。而我国宪法和民法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涵盖有大量对个人独立自主需求的保护,而隐私权因为其客体的不明确和不稳定,并不适宜在法律中进行具体化保护。归根究底,隐私權是人对人性的反思,是人类价值的缩影,这些价值包括思想之独立、情感之安定、生活之追寻和尊严之维持。其实,在隐私权产生的很早以前,隐私的价值就己经占据了人类社会的一席之地。起初,隐私只是一种需求掩映阴私的羞耻感。随后人类主体意识确立,产生了关于隐私的意识和利益追求, 无论隐私权被推崇到何等地位,我们仍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赋权的目的要构建一个和谐、舒适的秩序社会,而不是鼓励人们走上挑剔的道路。“法律不是为了保护过度敏感的人或物,所有人都必须在一定合理的程度内容忍公众的检视。任何人,只要他不是一个隐居者,他就必须预见到自己会或多或少受到邻居或公众的检视”。作为一个正常理性人,我们应当意识到,有些困难是作为人生必配品而必须容忍的。生活的代价是一定程度上的容忍,在本来就不该有过分的隐私期待的同时,科技社会又迫使我们对隐私期待得更加狭窄一些。我们应当意识到人格权保障了个人独立、自由和尊严,与人类的思想与时俱进,而隐私权只是人格权中的一小部分,它并足以成为人们私生活的防火墙,甚至与很多其他权利产生冲突或者竞合,从而使得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更加混乱。

参考文献:

[1] 王泽鉴.人格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 钟秀勇.钟秀勇讲民法之精讲三[Z].2018.

[3] 【美】阿丽塔·艾伦习、理查德·C·托克音顿.冯建妹等译.美国隐私法字说、判例与立法[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4] 蔡维音.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性尊严”规定之探讨[J].宪政时代,1992.

[5] 贾淼.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广西大学,2005.

作者简介:李君豪(1995—),男,陕西榆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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