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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的保护

2016-11-09张丹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4期
关键词:私生活加害人名誉权

张丹

摘要:隐私权是一个受时间、地狱、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制约的概念。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并非一成不变,在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时期,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都可能存在差异。在我国,隐私权已成为一种日趋独立的,与人们的生活联系密切的权利,对于它的保护需要我国法律工作者进行立法、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研究,以形成独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4-000-01

引言

隐私,隐私权在现代社会日益被人们所关注,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采取私力救济办法来保护权利。但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其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并不能够完全适当。虽然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保护力和适用范围相当有限,而另一斋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也很普遍。根据我国现有的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对隐私权这一人格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见不成熟的思考。

一、隐私权的侵害

一位整形医生在公开演示及电视访谈中未经病人允许使用了病人术前与术后的对照照片。这位医生在电视节目和一次演讲中未经病人允许使用了在病人接受治疗时拍摄的4张照片,并指明了该病人的姓名。与这位病人熟识的人在看到节目后即开始传播与她的手术有关的消息。这位病人因此在心理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隐私权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他关系到我们的生活,所以隐私权的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一)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侵权的主要方式

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的安宁与秘密,保护个人信息,个人行为不受窃取,干涉的权利,任何其他人负有不侵害该合法权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的义务,也就是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是一种积极作为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有:

(1)侵入侵扰,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搜索查找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全和宁静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2)监听监视,非法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控听、控视,并为此安装监听或者监控设备等,均为侵害他人隐私权。(3)窥视,故意偷窥他人居处,利用望远镜等设备偷探他人私生活或者未经许可或授权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带等行为。(4)非法搜集,刺探,非法搜集,刺探他人的个人行为,个人信息。故意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5)搜查,非法搜查他人居处以及其他个人活动场所,非法搜查他人邮件,通讯,物品。(6)干扰,非法采取各种行为以干扰他人的私生活,个人生活等,如有一些人,以打电话等方式骚扰他人,他人生活安宁被打破。(7)披露,公开或宣扬,未经他人允许,擅自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私生活,信息。披露、公开或宣扬,都是向第三人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范围内的一些资料或信息,其具体做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如传真、网络)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行为。

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

侵害他人私生活安宁,侵入干扰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监听监视他人的行踪,谈话等行为,由此破坏了他人私生活安宁。侵害他人的私人信息,资料,非法搜集刺探他人的私人信息,资料,开拆,搜查个人邮件,窃听通信,未经允许披露,公开他人的信息。

(二)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质

我国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禁止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规定,所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具有违法的性质。

(三)加害人的过错

加害人进行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时,主观为故意的为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加害人有意实行这种行为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四) 损害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因侵害人的行为而受到隐私权损害,这种损害与加害人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加害人的行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三、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一)受害人同意

经他人同意,行为人可以公开,披露他人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资料但其所披露,公开的情况必须与事实相符经其本人同意。

(二)公共利益与公众兴趣

恩格斯在与彼得·拉甫罗夫论战中做过精辟的论述“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主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1]。隐私的根本属性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无关的事情,因此,性质已经改变了的隐私,再也不能成为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1.对于犯罪分子的隐私权

对于犯罪分子的隐私权,当是与案件有关系的隐私时,因其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其不再是个人的隐私,不再受法律保护,而与案件无关的隐私,因与公共利益无关系而受法律保护。

2.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作为公民时,享有隐私权,而当其作为公众人物时,其的私生活,个人信息,资料已不再是纯个人的事情,所以为公共的利益,兴趣而不再属于隐私,如领袖,领导人在其未成为领导人时,其作为公民,他的家庭,学历,经历属于隐私受法律保护,而其为领导人时,由于人们需要对其有所了解,其个人信息已不再是隐私也不再受法律保护。

四、隐私权的保护时效

我国民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时效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所以隐私权应具有人格权的一般特征,而人格权的保护时效是从出生到死亡,所以隐私权按一般的理解也应是从出生到死亡,但是隐私权既涉及个人生前的私生活,生前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护,也涉及死者的名誉权和死者亲属的名誉权,所以死后隐私权也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的死后隐私权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作为公众人物时,其死后隐私权与社会成员的知情权发生冲突,应保护社会成员的知情权而将其生前隐私予以公开,而这种公开应尽量保护死者及其亲属的名誉权。

随着社会的进步,隐私、隐私权保护逐步被公民所认知,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关注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未来隐私权会进步更加严紧,规范的操作阶段。

参考文献:

[1]陈立丹.马克思恩格斯的“隐私权”观念.新国法通讯,1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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