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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时代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7-10-09张可佳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19期
关键词:隐私权自律条例

张可佳

当前,我们必须要在肯定网络作用价值的同时,从法律途径出发,保护好大众的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通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习,我们可以知道隐私权是最基本的一项人格权利,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种延伸,它们二者在本质上完全保持一致,具体来说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及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他人的隐私,或是恶意诽谤他人等。但由于网络环境较为特殊,开放性与信息的流动性更强,对信息的监管难度大,所以网络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

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网络构建出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通过网络人们可以工作、学习、社交、购物或是从事其他的信息活动,它给人们带来了一种与现实社会完全不同的生活体验。但人们在网络中进行相关活动的时候,会留下一定的个人隐私信息,这些信息容易被他人窃取、利用、篡改,进而隐私权受到侵犯。虽然我们一直在尝试通过网络道德宣传和升级网络技术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但作用效果始终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必须要通过法律途径来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以威慑、约束、惩治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不法行为,为大众的网络隐私权提供真正有效的保护。

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当前,网络在我国的覆盖范围已经非常广泛,几乎人人都可以通過电脑、手机等进行网络中的个人活动,但我们目前还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缺少专门的立法保护。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法律保护条例较为分散,而且大多都是从现实中的隐私权法律保护条例中移植过来的,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法律实践过程当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行业自律保护意识薄弱。相比美国相对完善的行业自律保护模式而言,我国当前的行业自律性还较差,自律保护意识薄弱,同时缺少法律层面的行业管制。有些大型网站虽然张贴了网络用户隐私权保护声明,但是多为简单的格式条款,内容空洞,并不能真正满足网络用户的隐私保护需求,且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导致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

网络用户法律维权观念淡薄。我国网络用户数量大,增速快,但多数用户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淡薄,在隐私权受到侵犯后,因其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低下,而不能在第一时间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完善相关法律。面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我们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网络隐私权既具有公民权的共性特征,又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在一些情况下适用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例,不一定能够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发挥出效用。所以,我们必须要在参考隐私权法律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从多个层面来剖析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制定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例,使其能够在法律实践当中发挥出实际的效用,切实有效的保护好大众的网络隐私权。

健全行业自律机制。首先,应出台针对网络行业信息安全管制的法律条例,从法律层面督促各方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维护大众网络隐私权,如果网络用户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应依照法律责任向相关企业、单位追责;其次,网络运营商、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相关的行业、企业、单位,应当建立网络隐私保护协会,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管理规范,以此作为行业自律标准,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做好对大众的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并为网络用户维护合法网络隐私权提供更多渠道;最后,信息产业部、网络隐私保护协会等相关主体可共同建立专门的网络隐私认证机构,主要用于对网络服务商隐私权保护状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发挥网络用户主体作用。网络用户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象。一方面,应加强对网络用户的宣传教育,提高网络用户的依法维权意识和法律素养;另一方面,应为网络用户提供多种维权渠道,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公众参与度,增强网络用户的主体意识。

为了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我们不仅要加强网络道德宣传、升级网络技术,同时还要完善相关立法,使不同主体知法用法,发挥法律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用,防止大众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有效维护大众网络隐私权。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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