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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产权问题研究

2020-11-25冯钦馨

市场周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产权个人信息交易

冯钦馨

一、 大数据时代下的中国

大数据指不采用抽样调查这样的分析方法,而是选择对所有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世界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这一说法,麦肯锡称:“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

大数据的经济价值愈加明显的同时,人们越来越注重数据交易所带来的利益,而数据交易市场也随之越来越活跃。当前,中国主要有三种数据交易平台:一个是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交易平台,二是以中关村数字数据交换平台为代表的工业联盟交易平台,第三个是专注于互联网综合数据交易和服务的平台。 通过分析中国近年来大数据交易的总体情况,可以看出中国的大数据交易主要集中于原始数据产品以及通过技术加工所衍生出来的数据产品交易。

二、 我国数据产权现状

数据产权与数据交易息息相关,确定了数据产权,明晰了数据交易的规则,人们才能放心大胆地对数据进行交易而不担心出现问题,但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国大数据的交易实践同中国的立法规范并没有直接关联在一起。 我国既没有规定数据产权的基本概念,也没有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易规则,这就导致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的产权没有明确的归属且数据交易实践面临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进行了指引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充分表现了我国民法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与时俱进的立场。 《民法总则》为完善数据保护的立法预留了空间,但是其并未涉及数据的产权归属。 《网络安全法》界定了网络数据的概念,它同时规定,有关各方在维护和保证网络数据的完整性、机密性和可用性的时候,应当采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其他措施,以防止网络数据被他人窃取、篡改或者泄露。 2012 年3 月31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将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交易纳入了买卖合同的范畴,并规范了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

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数据产权的归属,而仅仅是在行业规范和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有关数据交易的问题。

首先,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企事业单位在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时,需要遵循《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要求,即必须遵循合法、正当以及必要这三个基本原则,且必须事先征得收集者的同意,基于收集者自愿的前提下才能开展收集工作。

其次,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还规定了公民信息撤回机制和注销机制。 当用户选择停止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电信服务之后。 服务提供一方有义务帮助用户注销号码或者账号,且在用户选择停止使用服务的同时就不得再行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同时,我国严令禁止通过数据交易的方式买卖公民的个人信息以获取利益。 《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了一旦违反规定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即要承担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义务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有义务防止公民的个人信息面临被泄露、篡改及毁损的风险。

三、 数据产权如何界分更有效率

数据产权在当下有两种界分方案,其一为划分给企业,其二则是划分给个人。 而划分给企业和个人这两种分配方案中所产生的收益是截然不同的,通过分析比对这两种分配方案所产生的收益状况,我们可以得出数据产权如何界分更有效率这一问题的答案。

首先如果我们将数据产权划分给企业,就会产生“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两个重要的收益。 一般而言,我们每个人拥有的个人数据不仅数量很少,而且维度也不多,并且这些数据对我们来讲作用并不大。 可是如果这些数据由企业拥有,情况就截然相反。 因为企业不仅拥有你的个人信息,还拥有别人的信息; 不仅可以获得你的基本信息,还可以通过分析构建出更多多维度的信息。

假如我们把数据的产权划分给了个人,那么以上所述的那些数据产权归属于企业所能产生的收益将不复存在。 所以,从效率的角度上来比较把数据的产权划分给企业还是个人,本质就是要衡量其所能产生的收益多少。

经济学有个著名的“科斯定理”。 根据科斯定理,物品初始产权的划分在交易成本为零时并不重要,最终物品将由评价更高的人获得。 假设有一个交易成本足够低的数据交易市场,那么按照科斯定理,在人们自愿交易之后,数据最终也会达到最优的配置,因为其终究会落到对其评价最高的人手里。

当然,在现实中交易成本肯定不会为零且会很高,因此数据产权最初的划分必然会影响其最终归属。 不过,依然可以将零交易成本的情况作为一种假想的情形来作为讨论的出发点,用其考察理想的数据产权配置。

当数据交易市场的交易成本为零时会呈现出什么样的状态,微软首席经济学家苏珊艾瑟曾进行过一项实验,去诱导人们通过收取费用透露自己的相关信息。 结果发现,即便是宣称十分重视自己个人隐私的人,在实验中也会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信息。 由此证明,人们其实并不像他们自己想象的那样重视自己的信息。 相比之下,这些信息对于那些平台企业的价值更高一点。 因此,从效率的角度上来看,将数据的产权在最初划分给企业是更为合适的。

但是,根据分析中国的现状可以看出,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数据所有权的定义都将处于这样一种状态,立法可能不会明确规定数据绝对权利的归属,更大的可能是从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的层面,以及对数据产生的贡献方面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不轻易地允许有人来对相关权利进行垄断。

四、 保护数据产权的建议和对策

(一)尽快明晰数据交易法律权属

保证数据交易合法性的前提就是数据权属,一旦数据权属的认识存在差异,那么在数据交易过程中就会导致数据交易合法与非法边界不清,而且一旦数据主体在数据交易过程中处于不知情的状态,那么就更容易泄露个人隐私以致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数据产权究竟归属于谁,这就导致我国大数据在交易过程中面临着产权不明的法律风险。 所以,尽快明晰数据交易的法律权属至关重要。

(二)加大数据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力度

我国关于数据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保护数据产权的意识也比较薄弱,所以我们需要加大数据保护意识的宣传力度。 首先,要加强企业保护自身数据产权的意识。 对于信息服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来说,它们最有价值的资本和核心的竞争力所在就是其拥有的数据,一旦数据受到损伤,那么该企业遭受的商业损失将会十分巨大。 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对于数据的保护意识,在数据产权被侵害时,积极寻求法律支援;其次,要加强数据交易平台保护数据产权的意识。 数据交易平台需要采用先进的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技术保护,对自身拥有的数据积极的申请相关专利和版权,同时应当制定完备的数据保护措施以及数据被侵害后的救济机制,用以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再次,要加强数据卖家保护数据产权的意识。 通过更加积极的普法以及对于数据交易行业规范的深入了解,数据卖家要更为清楚地知道国家关于数据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数据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一旦违反规定或者非法使用数据,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极为严重; 最后,要加强公民对于数据产权的保护意识。 公民在使用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互联网的服务之前,务必要认真仔细阅读服务协议条款,了解是否有格式条款,一旦发生个人数据被非法使用的情况,一定要积极利用法律规定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大数据产权的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大数据的知识产权在不同情况下可以受到多项法定权利的保护。 但是,目前影响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的首要障碍就是有关数据产权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国家需要尽快出台有关大数据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明确界定数据信息的二次利用等相关权责,建立一套完善的保护大数据产权的法律体系。

(四)加强技术控制,降低大数据泄漏风险

大数据应用发展如此之快的背后,依托的是不间断创新的科学技术,所以其负效应的消除也依赖于网络安全技术不断的创新发展。 因此,国家应当积极推进大数据安全防护技术的研发,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加强技术控制,从技术层面降低大数据泄露的风险,提高大数据产权的安全管理水平。

(五)建立完善数据交易监管机制

纵观全局,我国的大数据交易刚刚起步,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可靠的数据交易监管机制。 在这样的现状之下,数据交易过程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就容易出现法律风险,数据产权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进而影响到我国数据产业的发展。 所以我们要立足于现实,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进行自主创新,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交易监管机制,进而推动中国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

(六)营造良好的大数据产权发展环境

没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大数据产权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就容易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数据争议也会越来越多。 所以相关的政府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现实状况,研究制定出可以促进大数据产权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大数据产权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引导国家财政资金、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和发展大数据产业。 支持高校和相关服务机构共同培养大数据产权的专业人才,组织开展这一方面的培训推广活动,开展大数据产权方面的相关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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