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探究
2020-11-24郝丽肖宏宇
文/郝丽 肖宏宇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已超过9亿,基金数额累计达4.6万多亿元,但企业年金的参保人数仅有2300万。可见,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过多依赖现收现付的融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占据比重过大。而作为社保体系中重要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其参保状况却不容乐观,民众的商业保费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5%左右,相比美国民众的商业保费收入可达总收入的35%以上,差距显而易见。从这一方面也体现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极度不均衡[1]。
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宣传不到位造成民众参与度低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正在加剧,这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而大多数人对商业保险的认识还仅停留在疾病保障和理财储蓄上,未能区分商业养老保险与银行储蓄、投资、理财有何本质区别,更不了解商业养老保险的存在意义。国家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宣传不具体、不形象、不到位,导致民众习惯了养老靠政府,认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国家给予了保障足矣,没有充分意识到商业养老保险对于退休养老、生活水平的保障有何重大意义。商业保险公司的宣传手段、产品推销方式落后,无法尽快转变民众认为保险就是传销的错误观念。商业养老保险不能高效地将自己的产品宣传出去,使本就持观望态度的民众更加降低了投保意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不断下降的矛盾日益凸显,民众对于社会化养老的认可度有所提高,但对于养老保障的长期规划缺乏经验,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安全性、保障性心存疑虑,大多数人持观望态度,购买率不高。
(二)政策扶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力度不够
盈利是商业保险机构的终极动力,保险公司只有在盈利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出社会保障与风险管理的职能,为养老保险事业服务。我国政府虽然已经认识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但缺乏切实可行的优惠税收政策及监管政策来扶持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2017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启动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经过试运行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一,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专门立法。天津滨海新区与上海市均遇到了此类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层面的支持,存在相关实施细则不到位的问题,在试点运行过程中法规应用失误明显,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相关工作难度;其二,从配套制度来看,我国尚未建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服务的缺失,使得投保的个人没有享受到的优惠额度,导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制度的运行、监管工作均无法切实有效地开展。
我国对商业养老保险多采用行政手段约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未能发挥出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缺乏事前预防工作,并且存在多头监管、监管乏力、监管死板的现象。同时,保险中介人的市场门槛较低,资质良莠不齐,导致市场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中介的监管比较宽松,不能起到监督、惩戒作用。
(三)商业养老保险行业规范化程度低
我国目前专业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仅有8家,所经营的主打产品多为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补偿型健康医疗保险,其行业内部规范化程度较低,产品同质化情况较为严重。在养老保险产品中多数以分红型产品为主,占市场总份额的60%左右,投连险和万能险占比10%左右,而具有储蓄性质、养老保障功能的产品占比仅为30%左右,客户的选择空间十分有限,商业保险行业对养老领域的探索尚浅。
商业养老保险行业的整体人才储备不足。商业养老保险存续期长,既要考虑汇率、利率、国债收益率等经济因素影响,又要考虑长寿风险,需要精算、投资、风险管控等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精算技术还存在一定差距,这对于合理设计产品,有效管控风险具有重大影响。
目前,商业保险行业主要通过保险代理人进行营销与理赔。保险代理人的入门门槛不高,就造成保险销售及理赔处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在进行保险产品推介的时候,过多地考虑自己的业绩及收入而不把顾客的需求放在首位,导致保险销售市场混乱,民众对保险行业产生抵触心理;又如在顾客要求理赔环节,未遵循保险公司重约守信的理赔原则,使顾客在购买与理赔环节产生明显的心理落差,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归根结底,未能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践行到底。
二、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对策探究
(一)加强政策引导与监管
1.提升相关法律执行力度与效率
养老保险事关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总结各国及我国试点经验,势必要立法先行。对于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政府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在养老保险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效实施等方面起主导作用。有法律作支撑可以增强居民的安全感,提高民众的参与度,能够有效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与效率。同时,继续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对市场启动机制进行完善,以充分保障养老保险市场的安全、公平、有序。政府应加强商业养老保险重要性宣传力度,使民众及保险机构了解到对其自身利益的影响,提高参与积极性,另外,建设一个规范体系,使保险公司既能够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又能够获取经济利益。
2.建立公平合理的税收优惠模式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借鉴德国的税收优惠模式,制定直接补贴和税收递延两种优惠模式。收入较低的群体可选择直接补贴优惠方式,即税后购买,政府在投保人缴纳保险金时可以提供补贴;收入较高群体可选择税收递延优惠方式,即税前购买,投保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列支缴纳保险金,在领取阶段再进行纳税。个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优惠模式,政府提供合理的补贴方案、设置税收优惠上限来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将所有居民纳入税收优惠覆盖范围。此外,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设立个人账户便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养老保险的领取[2]。
3.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
中国目前的养老金替代率为46.8%,既低于欧盟27国平均水平的61.8%,也低于OECD 34成员国平均替代率水平的57.5%,在世界排名中处于较低水平,中国目前24%的缴费率很高,由此可见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效率并不高。国民收入中的养老部分大多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第二和第三支柱发展缓慢。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中国养老保险业应当加快市场化进程,支持二、三支柱的飞速发展,合理分配三支柱的缴费资源。目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扩大第二支柱覆盖范围,大力发展第三支柱。二、三支柱都是市场化制度,只有合理分配第一支柱的缴费资源,才能更好地发展。
4.加强保险业队伍建设
商业保险行业应加强对国际先进经验的研究,围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并能迅速、有效地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首先,应强化商业保险机构的资质要求,将精算技术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投资管理、风险管控、偿付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其次,应充分研究自身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现状,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市场的短板,在全面了解国际形势,把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开发新型产品,针对保险行业中的空白领域做出相应的补足措施,为自己的生存探索出发展空间;再次,加强商业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规章制度建设。鉴于商业养老保险关乎民众的养老保障问题,其基金的运作除要遵循商业保险基本的规章制度外,还应进一步细化。我国保监会鼓励保险行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保险,不断推进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使商业保险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协调度,更好地参与到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