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的美国经验与中国前景
2020-11-23周青山
周青山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在现代职业体育领域,无论是俱乐部还是教练员、运动员等,为了更专心地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也为了更专业地处理法律、财务等问题,一般都会聘请专业的体育经纪人,经纪人成为职业体育从业者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纪人的参与,也对职业体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经纪人的参与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完善的职业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清晰地界定体育经纪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利于促进整个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但客观上,不同国家因为法制发展的差异,职业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也存在着发展程度的差别,本文通过对美国职业体育经纪法律制度的剖析,试图为中国职业体育经纪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相应的镜鉴。
1 美国职业体育经纪关系的建立
1.1 经纪人的资格要求
职业体育经纪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因为职业体育的特殊性,也因为职业体育经纪供求关系的供远大于求,美国的法律和职业体育规则对经纪人设置有一定的限制性要求,只有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从事特定的职业体育经纪业务。这些限制性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作为职业体育经纪人,应该熟悉职业体育规则、相关法律规则以及财务知识,具备处理专门职业体育事务的能力;二是获得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职业体育经纪人应该按照各州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应职业体育组织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获得它们的准入资格许可;三是一些禁止性规定。比如对于曾经犯有重罪以及有极端不道德行为的人,一般不会准许其成为经纪人。
事实上,从实践来看,经纪人获得相关州的经纪许可后,如果想进入特定的职业体育项目从事经纪活动,还必须符合该项目所设置的一些特别资格要求。美国四大职业联盟在此表现得较为突出,鉴于绝大多数经纪人代理的是职业运动员事务,为了保护职业运动员的正当权益,四大职业联盟的运动员协会都制定有专门的规则,要求经纪人遵守,从而获得了在经纪人事务管理方面较大的话语权。比如职业橄榄球大联盟(National Football League,以下简称NFL)对合同顾问类经纪人(contract advisor)要求必须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参加NFL运动员协会组织的新经纪人研修班、缴纳固定的费用等,并且还设置了1 000名的数额上限。而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NBA)要求,在该联盟营业的经纪人除应该向美国职业篮球联赛运动员协会进行申请之外,每年还必须缴纳1 500美元的年费,完成一定课时的继续教育,经纪人的薪酬不能超过运动员工资、奖金的4%。另外,名额固定为350人以内。
1.2 职业体育经纪合同的订立
在美国,职业体育运动员的数量要远远低于经纪人的数量,而需要聘请经纪人的运动员则更少,因此,经纪人的业务竞争非常激烈,但美国的业余体育和职业体育泾渭分明,为保障业余体育的纯洁性,美国在经纪人的业务竞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苛的规则,以保护学生运动员免受经纪人的干扰。美国大学生体育联合会的规则严禁学生运动员与经纪人签订经纪合同,也禁止经纪人采取各种方式引诱学生运动员签订经纪合同。如果学生运动员跟经纪人签订了经纪合同,则必须及时通知校方,校方会对学生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作出相应的处理,一般情形下,学生运动员将失去代表学校进行参赛的资格。如果学生运动员签订了经纪合同但没有及时告知校方,校方仍然派其参赛,不仅学生运动员,而且学校也将会受到处罚。当然,在美国,绝大多数职业运动员都是来源于学生运动员,因此,经纪人如何把握好时间点,如何跟学生运动员进行接触,以第一时间最大限度地吸引其与自己签订经纪合同是每一名体育经纪人必须面临的考验。
对于可以聘请经纪人的职业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等,一旦跟经纪人达成了一致,同意聘请其为代理人,一般应该签订由职业体育组织提供的示范经纪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协议在签订后应该按照要求向职业联盟进行备案。
2 美国职业体育经纪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正式建立起来的职业体育经纪关系,一般都是通过经纪人合同来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合同期间,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美国有的职业体育组织提供了统一的示范性经纪合同,这些合同一般包括服务内容、经纪期限、佣金支付、合同终止、纠纷解决等条款。
对于委托人而言,其主要义务包括:第一,按照经纪合同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经纪人报酬。经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对于一名优秀的经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付出相当的精力,并且需要出色的专业技能,对于经纪人的付出,委托人应该及时兑现。当然,随着职业体育商业效益的增加,经纪人的费用也水涨船高,为此,美国四大职业联盟对经纪人待遇设置了最高限额,但对于很多运动员而言,他们也许并不介意支付给经纪人更高的薪水,因为只有经纪人更为勤勉和职业,运动员的商业价值才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第二,为经纪人开展工作提供适当的支持条件。经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工作的,这需要委托人的配合,不可避免会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按照经纪人的安排开展相关活动,委托人应该充分尊重经纪人的合理要求,尽量配合,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对于经纪人而言,其主要的义务包括:第一,遵守联邦法、州法的规定以及职业联盟相关的管理规定,以获得相应的经纪人资格。职业体育经纪人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入资格限制,经纪人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能够开展经纪业务,在美国,联邦法、州法对体育经纪人的资格有非常明确的要求,而各职业联盟也对在本联盟从事经纪业务列举了具体的资格要求,符合这些要求是成为职业体育经纪人的前提。第二,忠实地履行合同,诚勉地为委托人利益服务。对于经纪人而言,一项最为重要的义务是忠诚义务,从积极方面来说,该项义务要求经纪人一旦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就必须尽最大的努力,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执行委托人的要求,经纪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忠诚地履行委托人的指示,即使委托人的指示在经纪人看来是并不明智的,但只要该指示没有违反法律、违反公共秩序、损害国家利益,那么经纪人就应该服从委托人的指示。甚至经纪人还要积极主动而为,为委托人出谋划策,在合法的范围内谋求最大的利益。从消极方面来说,经纪人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事项,更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经纪人应该严格执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要求,全心全意为委托人谋利益。第三,不得从事相关规则禁止的行为。在美国,经纪人作为委托人利益的忠实代理者,其角色要求其必须积极主动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但同时也要求其在特定情形下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比如经纪人就不能擅自披露其所掌握的委托人重要信息,经纪人也不能在经纪过程中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更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自己的职业便利,将本属于委托人的利益据为己有,在严重的情形下,这还将构成犯罪。
对于职业体育经纪人最严厉的禁止行为是不允许其跟学生运动员进行接触,以维护美国学校体育的业余性。禁止的行为包括通过虚假陈述、欺诈或其他违法方式诱骗学生运动员与其签订体育经纪合同,在签订经纪合同前,未能向学生运动员陈述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可能违反美国大学生业余体育联合会规则的情况,预签经纪合同或倒签经纪合同。2003年,美国通过了《联邦体育经纪人责任与信赖法》,对经纪人违规与学生运动员接触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1]。
3 美国职业体育经纪关系的监管
3.1 机构监管
在美国,对于职业体育经纪人的监管既包括行政部门的监管,也包括职业联盟的自身监督。从行政机关来看,经纪人监管被认为是各州的权力范围,各州政府负有最主要的职责,由各州自行确定监管的具体标准,也因此,美国大多数州都制定有独立的体育经纪人专门法,各州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行使相应的监管职责。但是,职业体育组织中的运动员联合会也认为自身有责任,也有权力对在本组织内开展经纪活动的经纪人进行监管,其理由很简单,在美国职业体育中,集体合同是规定劳资权利义务的最为重要的文件,而代表运动员与资方进行集体合同谈判的就是运动员联合会,在集体合同的框架之内,运动员可以跟俱乐部就个人合同进行具体商谈,作为运动员的代理人,此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运动员作为运动员联合会的成员,其代理人也应该受到联合会的监管[2]。
3.2 法律监管
在美国,围绕如何规范职业体育经纪关系,形成了一套相对而言比较完善的法律和规则体系,主要包括联邦和州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以及通过法院判例所形成的判例,也包括职业联盟所制定的内部规则。经纪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一是《体育经纪人责任信任法》(Sports Agent Responsibility Trust Act),该法2004年通过,是目前美国唯一一部直接规制职业体育经纪人的联邦立法。该法主要内容是维护业余体育的正常秩序,对经纪人设置了诸多的限制性门槛,禁止经纪人采取非法的办法引诱学生运动员。而如果学生运动员一定要跟经纪人签约的话,经纪人则需要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学生运动员也将因此失去学生运动员的身份。如果违反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经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见,该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对体育经纪人做出了诸多禁止性规定。
二是各州的立法。美国规制职业体育经纪人的法律除了可以适用的合同法和侵权法之外,部分州还通过了专门的体育经纪人法,比如亚拉巴马州所通过的体育经纪人法就对体育经纪人的资格、体育经纪合同、体育经纪人权利义务、体育经纪争端解决等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各州的体育经纪人法客观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而我们知道,体育经纪人的业务是遍布全国甚至全球,法律的差异给他们的经纪活动造成了一定障碍,为此,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在2000年通过了《美国统一运动员经纪人法》(Uniform Athletic Agents Act,以下简称UAAA),推荐给各州自主采纳使用[3],目前,一共有42个州和两个美国海外领土采纳了UAAA[4]。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机构,其所制定的统一法并没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只是示范法,只有该法被各州的立法机构接受后才具有法律拘束力。UAAA共 21 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条款、监管机构、运动员经纪人注册、体育经纪合同、体育经纪行为、法律责任等,在总结各州体育经纪人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力图协调各州在体育经纪人立法上不一致的地方,以赢得各州的采纳。特别是其中规定的经纪人在各州注册的互惠条款,极大地方便了经纪人。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该法规制的是运动员经纪人,并不包括所有的体育经纪人。
三是职业联盟内部规范。在调整体育经纪人与他们所代理的运动员之间关系的规则网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是运动员工会制定的规则。根据美国劳动法,工会是其成员唯一的集体谈判代表。在绝大多数行业中,工会代表劳方就雇佣条件进行谈判,包括他们的工资。然而,职业体育产业非常特殊,因为各运动员工会都允许各自的成员与俱乐部单独就他的薪资问题进行谈判,运动员仍然占据较大的自主权。运动员工会为此认为其有权对经纪人进行监管,并因此而制定有专门的详细规则对参与本职业联盟经纪活动的经纪人进行规范。
另外,美国大学生业余体育联合会也制定有专门的规范来约束体育经纪人在大学体育中的行为,当然,这主要是禁止性的规定,规范职业体育经纪人与学生运动员之间的接触。当然,在判例法国家,通过法院判例所形成的有关职业体育经纪人的法理,也在体育经纪人监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 美国职业体育经纪纠纷的解决
4.1 纠纷的类型
职业体育经纪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在经纪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纠纷,这些纠纷大致可以区分为合同法上的纠纷和侵权法上的纠纷两类[5]。
因为经纪合同越来越完善,基本上经纪活动所涉及的大部分事项都已经在合同当中予以约定,因此,职业体育经纪纠纷很大一部分是合同法上的纠纷。也就是说,是因为双方在执行经纪合同时出现的纠纷,主要是在双方履行相关义务时拒绝履行或者瑕疵履行。从实践来看,此类纠纷主要包括委托人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薪酬、经纪人的代理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当事人不当终止合同等行为。
另外一类纠纷是侵权法上的纠纷,除了合同违约纠纷,在经纪关系存续过程中,经纪人的行为可能会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比如经纪人的不当代理行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故意转移委托人的财产等。这类侵权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有的甚至构成了犯罪。比如在2000年的一个案件中,NFL注册经纪人威廉姆·布莱克(William Black)负责安排自己代理的两名NFL运动员推广一个公司的业务,酬金是获得该公司部分股票,有趣的是,布莱克竟然又将两名运动员本应该得到的该公司股票卖给了这两名运动员,并收取了款项,而这一切都是瞒着两名运动员的。事发后,布莱克被取消了NFL的经纪人资格,并最终判处60个月监禁[6]。
当然,在实践中,体育经纪人之间争夺客户往往也会引发纠纷,但此类纠纷仍然主要涉及经纪合同的签订问题,所以也可以归类于合同纠纷。
4.2 纠纷解决的方式
球员工会有权对经纪人进行监管,因此,对于经纪人与运动员之间的纠纷,很多职业球员工会制定有专门的纠纷解决规则,强制性地要求他们将与经纪合同相关的纠纷提交给球员工会仲裁解决,这是唯一可用的解决争议程序,这些争议涉及球员工会拒绝向经纪人颁发资格证书,或涉及经纪人违反规则,球员工会对他进行纪律处罚。比如职业棒球运动员工会就在其制定的运动员经纪人规则中专章规定了此类仲裁的程序性要求,有关运动员经纪合同的成立、解释、执行等的纠纷,以及运动员与球员工会之间有关认证的纠纷都可以使用该规则。根据该规则,申请人应该在有关纠纷发生后180天内提起仲裁申请,该申请书的副本由申请人负责同时送达给被申请人,并抄送球员工会秘书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后,应该在30天内进行答辩,在答辩中,可以认可也可以反对申请人的指控,但应该说明理由,答辩状也应该抄送给球员工会秘书处。职业棒球内部仲裁的仲裁员是相对固定的,可以是独任仲裁也可以是由多人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开庭时可以自主决定适用合适的程序规则,但应该符合美国仲裁协会的劳动仲裁规则。开庭结束后,仲裁庭应该询问当事人以及职业棒球运动员工会是否还有书面材料提供,是否还需要继续口头辩论,如果有需要,则应该及时确定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间以及口头辩论的时间和地点。仲裁庭应该在收到书面文件或者口头辩论结束后30天内做出裁决。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原则上,仲裁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承担一半,但仲裁庭如果认为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过错,可以裁决其承担更多的仲裁费用[7]。我们看到,这样一种内部仲裁制度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有利于运动员工会对经纪人进行管理,但也要看到,这种强制性要求仲裁解决的方式限制了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当然这可以从经纪人是自愿接受运动员工会的管理,纠纷解决作为管理的内容之一,也是经纪人自愿接受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经纪人接受运动员工会的管理是唯一的选择,因为其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并没有选择的空间,他们能够选择成为哪一位运动员的经纪人,但无论选择谁,该运动员都是运动员工会的成员,都必须要接受职业联盟的管理。法院在判例中也支持这种形式的仲裁制度。
另外,对于经纪人之间的纠纷,球员工会也认可他们可以利用其所建立的用于解决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纠纷的仲裁机制,以便快速有效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避免冗长、费用高昂的诉讼程序。
此外,对于职业体育经纪人之间的纠纷,一方面允许其通过职业联盟内部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但是通过法院的诉讼途径解决仍然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主要途径。
5 美国职业体育经纪制度的特点
从上述对美国职业体育经纪人制度的简单勾勒,我们可以看出其设置较为精密,对美国职业体育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其特点总结有以下5点。
一是严格限制经纪人渗入业余体育。美国为了保持其业余体育的纯洁性,在聘用经纪人方面对业余体育给予严厉的禁止,也就是说,对于业余体育运动员,是不能聘用经纪人的,也禁止经纪人诱导学生运动员,一旦经纪人被发现与学生运动员存在不正当的接触行为,经纪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而对于学生运动员,一旦其聘请了经纪人,则会失去学生运动员的身份。
二是运动员工会也行使经纪人管理职责。经纪人在职业体育联盟的准入和日常行为都必须遵守运动员工会所制定的规则,服从运动员工会的管理,职业体育经纪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之外,在职业联盟这一自治组织内部,同样也需要接受管理,也就是说,在美国,职业体育经纪人需要接受国家和职业联盟的双重监管。
三是准入条件要求较高。从各职业联盟对经纪人的准入要求可以看出,为了保障联盟以及运动员的利益,对经纪人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学历、专业、资历等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在相应的职业联盟执业,这种对于经纪人高素质的要求保障了经纪人这一角色的专业性,从而有助于联盟的整体发展。
四是对注册律师的进入免考制度。职业联盟对经纪人的准入设置了较高的资格条件,但对于优秀的律师,职业联盟设置了绿色通道,允许他们免考并履行相应的手续就可以获得职业联盟的经纪人资格。这事实上是为吸引更多的优秀律师加入到职业联盟的建设和运行中来,体现出职业联盟的法治思维。
五是美国注重通过合同设定经纪人和运动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美国,职业体育联盟为运动员和经纪人提供有格式经纪合同,通过严格详细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经纪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契约为双方设定了行为的边界,有力地稳定了职业运动经纪关系。
6 对中国的启示
6.1 中国职业体育经纪制度概况
在我国,伴随着职业体育的发展,体育经纪人数量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也不断拓展和成熟,相应的职业体育经纪人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制定有基本的职业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颁布了《经纪人管理办法》,显然体育经纪人也受该办法约束,但是,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经纪人管理办法》于2016年4月29日已经废止。从行业层面来看,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联合发布了《上海市体育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亦在2000年颁布了《山东省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另外,职业化程度高的体育项目行业协会也制定有本项目的经纪人管理办法,比如中国足球协会1999年就制定有《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对经纪人资格申报、批准与注册,球员经纪人、俱乐部与球员的权利、义务,纪律处罚,争议解决等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在多个方面体现出先进性,比如对于注册律师免试。2015年4月,新的《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正式生效,旧的《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程》随之废止。新的《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在制度方面进行了较大的变革,用足球代理人这一概念替代了先前的足球经纪人概念,废除了足球经纪人的考试及持证制度,在代理人定义、透明度、代理费、利益冲突、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8]。为适用国际足联的新规则,2016年中国足协出台了新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修改更名为《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规定》,但该规则仍然保留了国际足联废弃的考试及保证金制度,并强制规定了10%的佣金帽,尽管如此,但这是合乎国际足联要求的,因为其明确指出各国可以在《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的基础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中国篮球协会也在2009年颁布了《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对从事篮球经纪的相关规则做了规定。2018年发布了新的《中国篮协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并在2019年进行了修订。
总体上来看,我国在体育经纪人法律法规以及体育行业内部规则方面已经从无到有,并愈发成熟。尽管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与发达国家的职业体育经纪人制度有一定差距,但在宏观的制度设计上基本上满足了我国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体育经纪市场虽然有很大的发展,但蛋糕总量不大,也就是说,我国职业体育尚没有发展到需要足够多的体育经纪人的程度,即使现在我国部分职业体育项目的运动员转会比较频繁,但很多被国外的体育经纪人抢去了业务,或者根本就没有聘请专业的体育经纪人。
虽然经纪业务本身并不发达,但这并不能成为我国体育经纪制度设计停滞不前的理由,相反,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发展职业体育,特别是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足球改革成为中央深改组议题,中国的职业体育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这客观上对体育经纪人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和需求,这也就需要相应的监管措施跟上。
6.2 完善的建议
总体上建议放松管制。以最新的《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为例,其采取的是放松管制的思路,虽然现任国际足联主席因凡蒂诺试图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管,但遭受到很大的阻力。从目前已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很多国家对体育经纪人也采取放松管制的思路[8]。尽管国际足联允许各国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我国对职业体育经纪人的监管从总体上来看还是比较严格的,比如中国足协对经纪人的监管。我们认为,我国对职业体育经纪人的监管应该也要逐步放开,特别是实现从事前审批到事后监管的转变。理由如下:一是简政放权大环境的客观要求。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尽量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减少市场的准入限制门槛,比如,2012年以来,我国就已经取消了上百种职业资格证书,放开了诸多行业的进入门槛。二是国家工商总局在2016年4月29日明令废止了《经纪人管理办法》,也没有颁布新的规章,这一事实表明国家行政机关在为经纪人松绑,将此类中介服务推向市场,由市场来进行调节,优胜劣汰,更多关注经纪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淡化对经纪人和经纪人组织的资格要求。
具体监管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建议:第一,尊重职业体育联盟对经纪人的监管。随着中国职业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关职业体育项目将建立独立的职业体育联盟,联盟建立以后,职业体育经纪人的监管权力应该如何划分,以足球为例,筹划中的职业联盟是否应该享有相应的监管本联盟经纪人的权力,还是继续由中国足协负责进行行业内部监管。我们认为,职业联盟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对于联盟内的事务在符合法律的条件下,应该有完全的自主权,也就是说,职业联盟对于联盟内部的经纪事务,应该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提出相应的要求并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进行确定。职业联盟与中国足协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职业联盟的内部经纪事务不需要遵守中国足协有关经纪人的规定,可以有也应该有自己的管理逻辑,对于这一自主性,中国足协应该要给予充分的尊重。
第二,修改体育经纪人准入条件。随着职业体育的快速发展,对经纪人的需求也在增加,为保证职业体育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优化经纪人结构,特别是吸引更多的经济、法律专业的人参与进来,建议在规定中,可以对获得特定职业资格,比如法律职业资格的人,采取免考措施。
第三,为职业体育从业人员提供经纪人示范合同。经纪人合同是确定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文本,特别是对于运动员而言,在专业的经纪人面前,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份权责利合理的合同是最为可靠的保障。美国职业联盟通过提供格式的经纪人合同,供签约双方选用,既是对联盟内经纪事务的引导,也是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我国的单项体育协会可以借鉴他们的做法,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示范经纪人合同,供当事人选用。
7 结语
经纪人制度是职业体育治理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职业体育领域对经纪人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对于美国职业体育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形成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监管经验。中国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经纪人的作用尚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职业体育领域的经纪人监管制度也较为粗放,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经纪人监管制度,做到放管结合,为我国职业体育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