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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背景下律师刑事辩护的机遇和挑战

2020-11-19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

长江丛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侦查人员中心主义

■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司法实践之中,律师刑事辩护一直都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之中,刑事律师辩护被提到了更为重要的高度。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中,党中央通过了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决定,做出了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是指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无论是侦查还是审查起诉都需要紧紧围绕着审判来开展,使得整个审判的准备阶段,而被告人是否有罪也应当由审判来决定,而不是由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来决定。

一、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面临的机遇

第一,律师刑事辩护职责得到了强化。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律师辩护职责得到了强化,这也使得律师的辩护作用发挥更大。例如,在案件审查终结之前,侦查机关需要核实辩护律师所提出来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与此同时,办案机关也需要为辩护律师的会见和阅卷等等诉讼工作提供一定保障机制,这样才能促进程序公正,同时也能最终保证实体公正。与此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还可以保障控辩双方的权利平衡,为辩护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控辩平衡理念下,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地位得到极大提升,也可以更好发挥出律师应有的职责。在审判之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展示,同时还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有关证据的意见,这样可以更好的确保控辩双方在各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刑事辩护律师需求进一步加大。在审判中心主义理念之下,刑事辩护的律师需求会变得越来越大。根据审判中心主义理念,在整个庭审过程之中需要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和集中审理的思想,这就要求案件的证人以及相关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这样可以使得庭审的效果更加理想,同时也对辩护提出了更为苛刻要求,一些非律师的人员已经无法适应刑事辩护工作。与此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对于律师的需求也会不断加大。在2015 年,我国通过了有关完善法律援助的意见,使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例如在看守所和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这一系列新制度的出台都必然要求大量律师参与其中,这也为形式辩护律师提供了机遇。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出台的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也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一种表现,这些改革也必然要求大量的律师参与其中,给律师带来的机遇。

第三,律师辩护职责发挥的空间进一步扩大。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思想之下,律师的刑事辩护空间进一步拓展。在刑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可以发挥出自身的辩护职责,可以提出一些专业性的法律意见。于是同时我国还对补充侦查制度以及不起诉制度等各项制度进行了完善,律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会不断的加大。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导向之下,辩护律师还可以在法庭之外发挥出自身的作用,辩护律师可以和侦查人员一起,在法庭的召集之下做好技术侦查的证据核实工作。

二、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面对的挑战

第一,律师作用发挥依旧会受到公检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在当前刑事案件实务之中,案件大部分场合是以侦查作为中心现象审查阶段,侦查是整个案件诉讼核心。在侦查中心主义环境之下,审判存在着形式化现象,一般会被人们称作为流水式审判,审判也只是对侦查所确认的卷宗进行再一次确认,这也导致了一些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同时也会使得一些侦查人员出现出庭作证,难疑罪从无原则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等一系列问题。通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可以确保侦查和审查起诉所得到的证据事实经得起法律检验,有助于将庭审形式化转变成实质化,但是这涉及到多方面的职能以及关系的调整,需要建立起全新的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关系,在这种关系没有建立之前,律师的刑事辩护也必将会面临控辩不平等,审判不中立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辩护律师的辩护也只是有限的辩护,并不能做到有效辩护。

第二,由于庭审实质化的规范和标准缺失,律师的刑事辩护也将面临挑战。审判中心主义常常需要完善的庭前会议等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还需要积极落实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需要不断健全法庭评论以及裁判的程序,这样才能够真正确保法庭辩论的充分,也可以使控辩双方更好的主张自身的证据,做好反驳工作。当前,这些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一些制度规范,要么空白要么存在一些缺陷,这也导致了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之中常常存在着无所适从之处。与此同时庭审的实质化以及标准化,常常对于律师的个人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要求刑事辩护更加专业和更加精细,必然会提高刑事辩护的门槛,也会对律师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三,刑事辩护面临着全新的职业风险。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需要严防司法利益输送,对于违法违纪的律师需要吊销其法律职业资格从业证,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责任。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导向之下,辩护律师需要调查取证,需要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做好证据的核实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泄露一些秘密,同时也可能会触犯包庇罪等罪行。在当前司法实践之中,涉嫌伪证罪而被调查律师居多。在当前审判中心导向之下,诉讼制度改革也会使得整个法庭成为诉讼辩护的重要战场,个别律师可能存在着急功近利的现象,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扰乱法庭秩序甚至是危害法庭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较为严重的已经被我国定名为刑事犯罪行为,这无形中也会给律师的刑事辩护带来职业风险

三、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对策

第一,以有效辩护作为原则,做好各项刑事辩护工作。有效辩护是当前刑事辩护律师追求的一个重要境界,通过有效辩护可以使得整个律师辩护工作从有形转变成有效,可以紧紧围绕着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标准来进行辩护,更好的发挥出律师辩护技巧,不断提高律师自身的举证质证能力,积极有效做好各项事实的认证和证据审查,这些对于案件最终审判都会产生重要影响。辩护律师需要做好庭前会议,同时在侦查以及审批环节都需要发表意见,积极做好辩护工作。

第二,辩护律师需要将庭审实质化作为辩护重要原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之中,由于审查实质化,法官在庭审的认证率方面作用得到了极大提升,律师只有适应这种庭审的实质化才能进一步跟进整个庭审的节奏。由于庭审过程已经从最初静态向动态发展,影响案件因素也仅仅只是法庭内部因素,法庭外面的一些无关因素无法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意见之时,所有证据都可以在法庭上以直接言辞证据接受质证。庭审实质化结果是审判变得更加中立,法庭已经拥有了完全独立审判权,有权独立对案件进行认定,辩护律师将庭审实质化作为自身辩护的原则,通过直接言词做好举证质证工作,对出庭的证人、侦查人员进行交叉询问,对于非法证据可以进行排除,进而可以影响法官做出有利于自身当事人的判决。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之下,我国建立了审判中心主义。律师为了可以更好的做好审判中心主义下的刑事辩护工作,律师可以以有效辩护以及庭审实质化作为自身的重要原则,进一步做好辩护工作,积极应对当前的变化,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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