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驱逐辩护律师问题研究
2016-04-15陈学权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3期
陈学权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法庭驱逐辩护律师的案例时常发生。这既牵涉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问题,又事关司法公信力和我国刑事辩护职业的健康发展。
分析14起法庭驱逐辩护律师案例,当前我国法庭驱逐辩护律师呈现如下特点:第一,案例总体上呈零星状态,但近年有增多的趋势。第二,法庭驱逐辩护律师的主要原因是辩护律师和审判长就案件审理的程序性问题发生冲突。第三,法庭对辩护律师的驱逐一般由审判长个人决定,事后被驱逐的律师基本上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调查和处罚。第四,律师被驱逐后是否意味着在该案中的辩护人资格被取消,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法庭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辩护律师驱逐出庭,一方面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法庭有权驱逐辩护律师,是因为法院享有庭审指挥权,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并且,这也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是,我国法庭严重地滥用了驱逐辩护律师的权力,应当本着严格限制法官庭审指挥权、适度宽容对待辩护律师的精神,完善法庭驱逐辩护律师的程序机制。
首先,严格法庭驱逐辩护律师的权力主体,独任审判的案件可以由审判长个人决定,非独任审判由合议庭按照评议规则作出驱逐出庭的决定后,再由审判长宣布。其次,从严解释法庭驱逐辩护律师的条件,在经警告甚至数次警告无效后,才可考虑驱逐出庭。再次,强化被驱逐出庭辩护律师的救济权,赋予其申请复议的权利。最后,要落实对被驱逐出庭律师的惩罚和维权机制。
另外,在辩护律师被驱逐后,还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因扰乱法庭秩序被驱逐出庭的辩护人,法院可以附条件地允许其继续为被告辩护。被驱逐出庭后不被允许继续辩护的律师先前的辩护仍有效。
(摘自《法学评论》2015年第5期,第118页-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