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辩护权的滥用还是意见的合理表达?
2018-05-14乔新生
乔新生
2017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杭州保姆纵火焚烧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没有得到响应,要求当地消防队员出庭作证没有得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批准,而在开庭26分钟后愤然退出法庭。杭州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辩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将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或者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
这起事件在学术界引起广泛争论。部分学者认为,被告人辩护律师滥用了自己的权利,采取的是拖延战术,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并没有实际帮助,这样做只能会导致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忽视或者不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非常不利。但是,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要求并不过分,要求第一批进入现场的消防队员出庭作证,有利于了解事实真相,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既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此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开庭审理案件,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尊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权利的表现,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坦率地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尚未下达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如果当事人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那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可以等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后审理此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最高人民法院了解管辖申请裁定情况,也可以中止审理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指示。可是如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要求进入火场的消防队员出庭作证,同时也没有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显然是一种独断专行的行为。辩护律师当场表达自己的意见,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理上都是站得住脚的。
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一些辩护律师采用拖延战术,故意打乱法院审理案件的节奏。法院在是否开庭审理的问题上享有自由裁量权。但是,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角度来说,可以拒绝辩护律师提出的消防队员到现场作证的请求,因为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有权根据法庭审理需要作出裁定。但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变案件的管辖权,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相应的法院,由该法院审理这一案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被告人辯护律师有意识地拖延时间,从而争取社会舆论支持,因此,作出了继续开庭的决定,而被告人辩护律师自动退出法庭,则导致司法案件变成了社会公共事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外说明有关情况,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被告人辩护律师关于要求杭州中级法院以外法院异地管辖请求,应当说明开庭的具体情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释疑解惑,维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形象。
这起刑事案件主观恶性非常严重,被告人行为不能容忍。不管被告人是否承认自己的罪行,也不管法院出于何种考虑,在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强行开庭,这本身就是对被告人辩护律师不尊重的表现。当然,法院并非对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予以满足,但是,如果被告人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改变管辖申请,那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中止审理此案,以便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贸然开庭审理此案,实际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尊重。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改变管辖的裁定,那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将会归于无效。
尊重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体现在具体的细节方面。辩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可以采取各种策略,包括采取拖延战术。当然,在通常情况下,被告人辩护律师采用拖延战术未必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辩护律师为了争取时间或者争取社会舆论支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采取一些辩护技巧,法庭应当给予充分尊重。这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之举,同时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先决条件。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法官来自资深律师,因此,他们与辩护律师之间有着观念上的默契,充分了解辩护律师所作所为。而我国法官绝大多数不是来自资深律师,因此,他们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缺乏尊重,对于辩护律师要求中止审理案件或者改变管辖的申请认为是冒犯的举动,不到迫不得已,往往拒绝辩护律师的请求。这种做法对于维护司法尊严并没有实际好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学会换位思考,充分了解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了解辩护律师的辩护技巧,如果辩护律师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法官应当充分尊重。
总而言之,在这起刑事案件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等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后开庭审理此案,不仅可以驳回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请求,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强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合法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辩护律师的无理要求可以拒绝,但是,对于辩护律师利用拖延战术,以争取社会舆论支持的行为应当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