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

2020-11-03刘碧莹

青年时代 2020年23期
关键词:诉讼

摘 要: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着各种矛盾纠纷,而如何有效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是国家应该关注的重点。笔者认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我国应重视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和发展。基于此,本文将论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机制构建对策。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调解中心;诉讼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會矛盾纠纷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广泛性、复杂性进一步加深,影响着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大局。习近平指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纠纷,真正帮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我国需要构建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发展创新新形式、新模式、新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秩序稳定有序发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能够改善社会不良风气,以当事人的妥协合意为根本,节省了大量的诉讼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一)是应对社会矛盾纠纷新趋势的客观需要

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急需构建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来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矛盾纠纷的引发因素比较复杂,呈现出需求多样化和利益多级化的特点,这导致矛盾纠纷解决存在一定困难,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无法彻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社会矛盾纠纷牵扯的层面比较多,处理起来十分艰难,只有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调整各个机构、各个部门的力量,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才能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问题[1]。

(二)是化解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有鲜明的特点。相较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他们的社会矛盾冲突根源是民主化问题,主要是政治利益诉求;而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源是经济利益如何协调的问题。所以以前的说法是“基层社会矛盾”,现在突出“人民内部矛盾”。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途径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的满意度为导向。

当前,调解方式和裁判方式是我国社会处理矛盾纠纷的两种法治形式。在实际的矛盾纠纷处理中,调解方式是通过第三方进行疏导缓解并解决矛盾,与之相比,裁判方式通常需要耗费较多精力和时间,而且判决过程也需要较高的成本支持。从社会矛盾纠纷性质来看,相当比例的矛盾纠纷(如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矛盾、家校矛盾等)都掺杂不同程度的情感因素,都可通过有效沟通或情感宣泄进行缓解,并不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这要求我们的社会力量能够准确对接,并较早地进行干预,灵活地处理矛盾纠纷事件。多元化解机制能够改善传统处理方式的疏漏与不足,以矛盾发生情况为基础灵活处理,体现了调解方式的优势;强调当事人的协商与合意,能够被政府、纠纷主体所接受,强化了纠纷化解的效果[2]。

(三)符合社会治理方式柔性化变革的客观需要

目前,社会多数矛盾的发生缘于利益,各种利益客体之间存在的矛盾具有多样性,功能不同、内容不同、性质不同等。因此,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治理柔性变革的客观要求。多元调解机制可以发挥信息沟通和多方调解的作用,促进当事人妥协合意,达到真正解决矛盾、缓和关系的社会目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省去了复杂的司法流程,通过深入了解当事人的需求(不仅包含利益需求,更包含情感需求),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理念下处理矛盾问题,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通过第三方调解,促使冲突当事人的合意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过早介入,符合社会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更能促进社会治理的柔性化发展。

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方式与当前矛盾纠纷的态势不相称

目前,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方式无法满足多发频发的纠纷态势,很多地方的矛盾纠纷调解方式比较固定单一,无法发挥人民调解的高效性。在实际社会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如果缺乏创新思维,就无法及时科学地处理矛盾问题;如果当事人对调解方式的认知不足,就只会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费时费力。此外,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构“重裁轻调”,不利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有力实施。

(二)人民调解的参与和运行缺乏制度保障

虽然人民调解有助于缓解矛盾,但是人民调解模式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体系,包括人民调解的程序、经费等都没有明确的规范保障,导致调解方式公信力不足,在人民群众中没有形成较高的威信。调解方式缺乏制度规范,在司法机构遇到处理困难的情况,就会被其他非规范的调解组织介入,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同时,为人民带来了更多问题[3]。

(三)大调解机制的试行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和相应保证

国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实施大调解机制,但是目前大调解机制很多情况下都是凭借以往的处理经验解决矛盾,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撑。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相关机构缺乏充分的理论基础准备,对矛盾调解没有深入的系统对比研究,就会导致大调解机制的试行环境受到限制,调解机制的有效性无法保证。

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对策

(一)构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

1.公民广泛参与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应该重视公民的参与性,让公民能够参与各个阶段的治理工作。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明确公共利益,是政府获得支持的基本条件。公民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及实际处理,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矛盾处理的过程,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提高公民参与度,有助于在社会矛盾纠纷中更好地与公民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公民个体的责任意识,发挥公民有效处理矛盾纠纷的力量。

2.法治宣传导向机制

有效的法治宣传,可以增加社会公民对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了解,提高法治的影响力和活力。所以,相关部门应积极宣传法治文化,通过新时代新媒体技术拓展法治宣传渠道,发挥其导向作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顺利实施。例如,在面对一些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如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事项等),都应在前期阶段大力宣传法治精神,以让公民能够明白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价值,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在推进政策落实和改革进程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建设

1.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政府大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有效建设,就要完善各个部门的工作模式,促进各个相关调解部門的有效整合,将分散的调解部门力量凝聚起来,实现优化管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建立要以司法行政部门为核心,促进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合作,为大调解机制创造工作环境,保证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各重点部门协同发展,避免了处理过程中的重复步骤,有助于提高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的工作效率,而且对矛盾纠纷的信息了解更加全面系统,有助于快速缓解矛盾纠纷,进而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及有效性[4]。

2.构建功能互补的部门衔接调解机制

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中,运用多元化解机制灵活调解,例如,将以往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调解的一般案件,转给司法所来调解,增加调解的权威性;鼓励退休的法官、警官及法律专业大学生,积极发挥自我价值到司法机构兼职,以弥补编制人员短缺的现状,提升调解机制的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对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视程度,在不进入诉讼环节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当事人的妥协意愿,有效缓和情绪、缓解争议冲突,避免矛盾的激化升级。

(三)引导矛盾主体依法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为了社会的和谐安定发展,当事人遇到矛盾纠纷情况严重,无法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调解人员应引导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进一步处理。另外,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尽最大努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层面的援助和关心,安抚好当事人的情绪,以让当事人提高对法律机构的信任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五、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是实现我国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我国要努力改善调解机制的工作现状,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调解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要基于法治理念引导当事人有效处理矛盾纠纷,以避免问题激化,引发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郑福余.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杭州市西湖区为例[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9.

[3]胡婷.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困境与路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8):179-180.

[4]李晓鹏.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以河南舞钢为视角[D].郑州:郑州大学,2017.

作者简介:刘碧莹(1984—),女,汉族,河南漯河人,本科,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猜你喜欢

诉讼
民诉法第一百条中的行为保全制度解读
论诉讼上抵销与实体法的关系
“诉讼”与“证据”的关联性解析
探究在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