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诺齐克的持有正义
2020-10-21郑银琪
郑银琪
摘 要:诺齐克从三个前提出发,论述了他的“持有正义论”;持有正义论从“获取”“转让”与“矫正”三个方面强调人与物之间的正义关系。同时,批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反对政府过多干预经济社会。这一批判的实质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关系。
关键词:诺齐克;分配正义;持有正义
1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1.1 “持有正义论”的前提原则
1.1.1 关于“善”的看法:否认“善”的道德基础
诺齐克坚持权利优先于善,认为世界上有价值的东西只与个人生活相关,而不与某种超验的、形而上学的或社会的背景或实体有关,因而不存在这样的道德基础,即某人未经他人同意便侵犯其道德空间。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没有权利强制任何人为社会利益做出任何类型的牺牲。
1.1.2 个人权利原则:道德边际约束
在权利市场中,“道德边际约束”是个人权利目标的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的基线,是在追求个人权利的时候,个人与他人相互制约而形成的规则。基于这个原则,诺齐克认为国家也受这一约束,是“最弱意义的国家”。
1.1.3 历史原则:批判了财富积累
诺齐克认为,分配是否正义,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个人是怎样得到财富的。如果这个人是通过正当的手段获得财富,而财富的每一次增值都没有违背正义原则,那么他对财富的拥有就是合理的。也就是说,他只关心持有的来路是否正当,不提供任何具体的统一分配标准和分配模式。这也是他与“模式化分配”的区别所在。
1.2 “持有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对于什么样的分配才是正义的,诺齐克认为在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有具體如下的三条原则:
(1)获取的正义原则。“一个符合获取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需要通过劳动来获得正义的持有关系。这个原则包含了两个内涵,第一,你是否对这个无主之物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精力;第二,你对无主之物的持有不可使他人的状况太糟糕。
(2)转让的正义原则。“一个符合转让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强调基于自愿、合法的转让,没有强权或欺诈介入,就是正义的。
(3)矫正的正义原则:指的是要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进行矫正,只要其中一环不正义,结果就不正义。
总结来说,他注重的是个人自由和权利,而不是平等和福利,强调除了要矫正非法所有之外,通过合法性获取和转让而获得的持有权,不能再进行分配,否则就是非正义。
2 对罗尔斯“分配正义”所做出的理论批评
2.1 认识论上的批判
罗尔斯强调差别原则是一种特别强的模式化目的原则,它有具体的统一分配标准和分配模式。差别原则与持有正义理论,一个是模式化的目的原则,一个是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这一逻辑特征的相异性,构成罗尔斯和诺齐克在分配的正义问题上产生争议的认识论原因,也就是说,诺齐克从认识论的角度,以“历史原则”批判罗尔斯的模式化分配,认为只要通过正当的手段获得财富,就不应从结果分配的角度批判其不正义。
2.2 逻辑上的批判
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基于社会合作的情况下提出的,存在“逻辑缺陷”,并且基于“自由交换原则”,提出了具体的论述。
(1)罗尔斯无法回答在没有社会合作的领域下,是否存在分配正义。如果说市场中都是自愿交易,那么就已经实现正义了,国家和政府的干预是无意义的。
(2)对于“差别原则”,诺齐克认为,较差的人在社会中本来就可以获利,比如,富人会主动请穷人吃饭。但是若硬性的规定差别原则,反而会挫伤创造财富的人的合作积极性,近代出现的福利国家中“懒人”、的情况是最好的证明。所以,自由交换原则本身可实现正义,可以提高效率。
(3)对于天赋在社会分配中的作用,罗尔斯认为只要消除天赋上的差异,使得最小获利者可获利就是正义。但是诺齐克认为,天赋是人的本性,正是有差别才会导致社会进步,若消除这种差别,会挫伤天赋好的人的积极性,降低效率。
3 诺齐克批判的实质
3.1 表面差异:机会、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罗尔斯强调的是“结果公正”,他主张天份较高者对天份较低者进行一种让利和补偿,并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而诺齐克强调的是“机会公正”。他认为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每个人的持有是各异的,只要来路正当,无论分配结果如何,都是正义的。
3.2 实质差异:“平等”与“自由”的争论
自由与平等贯穿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中。其中,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但又特别强调差别原则,这就是说,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它原则才能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他主张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强化平等,达到平等的自由。
诺齐克主张自由优先,权利至上。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的权利观念不以任何赞成平等或任何别的全面结果为前提。持有正义基于权利,一个人的持有正义与否,要依据他对其持有拥有权利与否。诺齐克惟一认可的价值是自由,他承认平等值得赞赏,但不能成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原则,不能由国家力量实现。
参考文献:
[1] 宋月红.试析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差别原则的不同认识[J].政治学研究,1999(03):8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