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证环节受益人所面临的风险与对策
2020-10-21张馥通
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银行在处理信用证项下事项时,仅以信用证为基础审核单据,因此,收到信用证后,有关当事人应严格审证,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否则将直接关系到受益人能否按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缮制单据、正确递交单据及日后能否安全收汇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合同;审核;国际惯例
信用证的审核主体有通知银行和收益人。通知银行主要审核信用证的真伪、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等,收益人(出口公司)主要审核信用证的具体条款内容。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审核依据是销售合同、《UCP600》、《INCOTERMS2010》,还要审核信用证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
一、对照合同审核信用证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我们并不是说只要信用证的条款与合同不符就必须修改,这要看信用证的规定与合同的规定相比较,对受益人来说哪一个对受益人更加有利。如果说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有利,那么可以视情况不做修改。反之,如果信用证条款比合同条款更为苛刻,那么就必须修改损害受益人的部分条款内容。
1.审核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和申请人
信用证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应与合同的卖方和买方的名称和地址相一致,如合同的卖方是MAITY TRADING CO.,LTD. ,而信用证的受益人中写成MATY TRADING CO.,LTD. ,出口公司的名称只相差一个字母,对于这样一个小瑕疵,如果受益人在审证时没有及时发现,将会造成日后缮制出口单据时出现不符点。
2.审核货物描述、金额、付款期限
信用证中货物描述是信用证审核的重点和难点,它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主要审核贸易术语、计价单位、计价货币)和包装要求等。在100%使用信用证支付的前提下,一般信用证的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
汇票付款期限直接关系到出口商的利益,比如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规定:Terms of Payment: By L/C at sight,而在信用证中的规定是42C:DRAFTS AT 30 DAYS AFTER SIGHT FOR 100 PCT INVOICE VALUE,这使得出口商不能即期得到货款。
二、按照国际惯例审核信用证
1.按照《UCP600》惯例,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信用证42A汇票付款人应为开证行,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责任人。如果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将汇票付款人写成申请人(进口商),这就会使原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转化为商业信用,这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极为不利。
2.按照《INCOTERMS2010》惯例,信用证中46A单据要求中海运提单的运费支付方式,应如下规定:
①如贸易术语使用FOB,应在海运提单上显示“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由进口方在目的地支付运费。
②如贸易术语使用CIF或者CFR,应在海运提单上显示“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由出口商在裝运港支付运费。
三、按照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审核信用证
1.审核与运输相关的信用证条款
在信用证的43P、43T、44E、44F、44C中分别说明了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船运输、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装运的最后期限。
例如合同规定“Partial Shipment:allowed Transhipment:allowed”,来证规定“43P: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43T: TRANSHIPMENT NOT ALLOWED”。这个例子说明信用证的规定比合同规定更加苛刻,对出口商不利,应该修改为允许分批和转船运输。
2.审核单据要求是否合理
在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中,开证银行会提出结汇所需的单据种类、份数、单据内容要求,此内容关系到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的问题,因此应谨慎审核,做到万无一失。如发现单据要求我方无法满足时,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改证。
3.审核到期地、到期日
到期地应力争在出口国到期,到期日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最后装运期限再加上15天左右。这样做的目的是方便受益人到银行递交结汇单据。
4.审核信用证中是否有“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指的是进口人在信用证中,故意给受益人制造的“陷阱”,受益人不可控的或是根本无法办到的条款。软条款对受益人安全收汇构成了巨大的障碍。
案例:中国烟台某外贸公司,以CIF TOKYO对日本出口了一批冷冻海虾,日方开证行东京银行开来了以我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当中加列了一项附加条款:规定货物抵达东京港后,须经日方检验合格,并由日商授权鉴定人山本一郎在检验证书上签字,并且其签字与在东京银行留存的签字样本相符后,东京银行方能付款。”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日方加列的这一条款即是“软条款”。但是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有上述所列的软条款,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将被解除。我方发货之后能否收回货款,将不再取决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而完全取决于日商的商业信用,如果日商故意刁难,拒绝在检验证书上签字,这就会使我方无法安全收汇。
总之,对于没有疑义的信用证,出口企业可立即按其办理货物出运,缮制单据;对于不能接受的条款,则应尽快通知开证申请人作必要的修改,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把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避免货物装运后出现问题而处于被动的境地。审证工作的主要职责就在于及时发现信用证的问题,并在装运之前把信用证改好,为正确缮制单据、顺利出运直至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 李洁. 信用证单证审核环节受益人所面临的风险与对策[J]. 对外经贸, 2011, 000(012):55-56.
[2] 闫红珍.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风险及防范[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03):35-37.
作者简介:张馥通(1961-)男,北京市人,天津海运职业学院航运经济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及物流管理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