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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开展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改革与探索

2020-10-20蔡霞

高教学刊 2020年28期
关键词:模拟法庭

蔡霞

摘  要:立足于应用型警务人才的培养目标,大多数公安院校采用了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的方式。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的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打造符合公安院校特色的警察出庭作证模拟法庭实训成为改革的必然要求。文章以分析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为基础,总结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公安院校模拟法庭教学改革所要达到的手段和目标。

关键词:模拟法庭;警察出庭作证;改革目标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0)29-0132-04

Abstract: Based on the goal of cultivating applied police talents, many police colleges are carrying out the teaching using moot courtsactively. The "trial-oriented" litigation system is already established. In order to be adapted to current litigation system,it is necessary to innovate the teaching using moot court in police colleges.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necessity of the reform of teaching using moot courts in police colleges, it is essential to find the problems in the teaching process and come up with innovative methods to achieve the goal.

Keywords: moot courts; witness on the court; the goal of innovation

一、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不少公安院校注重对模拟法庭的投入建设,模拟法庭也是公安类专业学生较为常用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在公安院校开展模拟法庭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模拟法庭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地位,这与建构主义的现代教育理念是吻合的。二是模拟法庭为学生整体诉讼观的培养提供系统化的综合训练。公安院校的学警要打破“侦查中心主义”的藩篱,构建整体诉讼观,模拟法庭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三是模拟法庭将学警的法学理论和公安职业能力相融合,既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也通过实际操作增强学生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确定审判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是此次诉讼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这将切实改变过去庭审“走过场”的问题, 实行庭审实质化是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要求,侦查机关搜集的各种证据都要在庭审的“聚光灯”之下接受检验,通过诉讼各方充分的举证、质证,最后形成具有证明资格和证明力的“呈堂证供”。庭审实质化还要求法庭将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列为司法裁判的对象,侦查行为过程的合法性要接受一次严格的司法考验。这种司法审查本身,将对民警产生压力,迫使其在侦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因此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产生了对侦查的倒逼机制。在以往的刑事审判中,庭审主要依赖公诉方出示的书面证据,法院难以从这些书面证据中核实查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讯问等情况。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查证侦查行为是否合法依规,将要求民警在特定的时候出庭作证。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实施之前,民警侦查取证之时很少考虑到后续的审判,在侦查取证阶段没有将庭审对证据的要求作为规范证据搜集的“指导思想”。需要出庭的警察大多都工作在侦查一线,由于职责分工不同,他们都是把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如何及时地破案,如何组织整理好案卷材料进行移送起诉来作为其工作的重心,对庭审程序的关注却不多。从“默默无闻”到 “走向法庭”,这些变化对民警的办案业务能力和出庭应诉能力都是一种新的、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的民警要学会用证据说话、从容面对法庭审问,这是当前公安工作亟需解决的新问题。然而,自从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实施以来,就总体情况来看,出庭作证的效果并不理想,警察出庭作证的心理关、知识关、技巧关仍需攻克。

公安教育是公安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强化公安队伍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公安教育改革必須以公安现实工作需要为导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现有公安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也对公安教育中法学课程的调整创新带来了新的思路。公安院校培养的预备警官必须契合当今诉讼制度改革对警察职业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公安院校打造区别与普通高等院校,符合公安特色和公安现实需要的警察出庭作证模拟法庭实训成为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公安院校的学生对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从认识、了解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除了课堂讲授之外,可以通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充分达到学习效果。

二、公安院校现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的不足

1. “架空式”误区。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由于长期以来深受“以侦查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影响,形成了“重侦查、轻诉讼”的现象。公安类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普遍重视侦查环节的实训内容操作,比如模拟现场勘查、模拟讯问等,而对模拟法庭缺乏重视,认为只是对庭审流程的一般了解,对公安类专业学生的用处不大,完全可以通过播放庭审视频达到教学效果。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纵深推进,民警出席法庭提供证言证词将是一种常态化现象。因此,在实训教学方式上,学生仅掌握侦查技能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掌握侦查后的起诉审判知识,出庭作证应诉、参辩的常识和技巧,清楚整个审判的流程,树立整体诉讼观。

2. “表演型”误区。现行公安院校模拟法庭的开展重在表演和角色的演绎,重视庭审流程而忽视警察所演绎的角色业务能力和应变能力的提升。目前公安院校的模拟法庭大多体现为表演形式,学生们只注重剧本的讲述和行为的模仿。而诉讼体制改革要求的警察出庭作证,考验的是民警出庭的心理素质、口头表达能力和面对辩护律师质证时的临场应变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必须通过仿真的情景实践才能锻炼出来,仅通过剧本的演绎难以达到实训效果。

3. “滞后性”误区。诉讼体制格局的变革对现有公安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公安院校的实践教学并没有按照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创新,这就一定程度弱化了实践教学与公安实务的结合度。公安院校现行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普遍重在促使学生初步掌握庭审的基本程序,而与当前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密切相关的一些内容,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下的警察出庭应诉等内容没有得到体现和重点训练。刑事警察以前的主要工作是收集证据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民警对法庭程序很陌生,更不要说参与庭审,对证据的收集等问题接受质询。实践也表明,警察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出庭作证程序中的表现不佳,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都有待提高,所以通过模拟法庭,让学警提前在课堂实训中进行磨练,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意识培养等方面都会得到很好的锻炼和提升,为今后个人的工作更加从容淡定,游刃有余,为提高整个公安队伍专业人才素质夯下坚实基础。

總而言之,公安院校现行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既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紧扣公安职业特色,更没有体现当前公安工作的现实需要,亟需进行改革。

三、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

模拟法庭教学训练是实现理论知识和法务实践相结合的有机方式,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围绕真实案例进行法律检索、法律研判,夯基固本,能在模拟法庭仿真的情景中通过担当不同的法律角色,全方面开展法律实践,更直观、深刻地了解诉讼法律程序、庭审技巧、职业道德等。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客观上要求警察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完备的知识结构、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充分的审前准备、灵活的应变能力、规范的语言能力、良好的职业形象等。因此,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除了实现常规目标之外,更需要围绕职业目标展开实践教学改革。

(一)打基础、懂法律

打基础、懂法律是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基础目标,重点构建起学生法治思维、综合理论能力等知识结构。不管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出庭作证将会是警察日常化的工作内容之一,今后警察出庭作证将会日益增多,当前实践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警察出庭作证时表现出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甚至连基本的法律术语也无法表述。而基于警察执法者的身份,社会公众对其法律素质要求自然会有更高的期待。知法是执法的前提,熟悉与公安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直接反映警察执法水平,也进而影响警察出庭的效果,警察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证明自己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公安院校的学生而言,首先要了解刑法,比如对犯罪构成的把握和理解,这直接影响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从而决定侦查取证、证据收集的方向和细节;其次通过刑事诉讼法学习庭审的流程、证人的讼权利义务和警察出庭作证的三种身份等内容;同时还要熟悉刑事证据学的关于证据认定、收集、审查判断的知识。除了相关法律,还要熟悉与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等。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警察出庭作证——郭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的模拟法庭实战演练,学生首先需要从刑法的角度了解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按照犯罪构成收集相应证据并对相关物证进行鉴定等侦查取证工作,从案情介绍中“查获毒品1858.9克,冰毒19.2克,神仙水296.3克”,学生需要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该案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其次,学生需要掌握这一证据载体在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程序和细节,通过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该案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类型,熟知刑事审判的流程;再次,充分利用刑事证据学的知识学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证明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证明取证合法性的方式等有关内容。学生只有有机地将刑事法学知识衔接起来,才能形成刑事一体化的法学思维,开阔思路,为出庭奠定法律功底。

(二)知流程、练重点

知流程、练重点是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核心目标,重点构建起学生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等能力结构。按照职责分工的不同,需要出庭作证的民警几乎都工作在侦查一线,其工作重心都在于如何收集证据和及时破案,并形成案卷材料移送起诉,对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之后的程序关注不多,缺乏研究,对庭审过程中相应的程序规定及实际操作知之甚少,导致缺乏基本的诉讼知识和出庭应诉技巧。“知流程”项目设计应涵盖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等庭审程序,通过设计完整庭审流程使学生全面了解掌握庭审程序,加深对审判活动的基本认识。可以在开展模拟法庭之前,通过视频教学的方式,有条件的可通过现场观摩庭审的方式,使学生对庭审流程有一个初始认识。“练重点”即公安院校模拟法庭教学要体现重点,体现公安教育的特色。现行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民警在特定的情况下出庭作证,因此实训设计的重点应该是围绕警察出庭应诉能力来展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警基于三种身份出庭作证:一是普通警察证人,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二是案件侦查人员,就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侦查取证的程序和细节等问题等进行说明;三是有警察身份的鉴定人员,将鉴定依据、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问题向法庭作陈述。因此,可以根据警察出庭的身份设定和情形,设计不同类型的实战案例来开展模拟法庭。学生通过“知流程+练重点”的实训方案,将会切身感受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侦查工作在法庭上面临的挑战,体验法庭审判对侦查工作的倒逼机制,有益于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为其将来公安工作执法规范化、精准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一体化、有合作

一体化、有合作是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高级目标,重点构建起学生整体诉讼观、综合实践能力、组织协调与合作能力等素质结构。民警的办案侦查程序包含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讯问、辨认、搜查、查封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这就必然导致可能因为扣押、搜查手续出现瑕疵,警察应当出庭作证;也可能涉及物证的提取,检材的保管、送检程序有异议,警察应当出庭作证。如何通过模拟法庭的演练使学生清醒地认识到法庭审判对侦查工作的检验和监督,笔者建议实行一体化实训模式。以广西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院)为例,侦查学专业设有《侦查措施与策略》《犯罪现场勘验》等课程,模拟法庭的实训可以与该类课程的实训进行对接和合作,形成体现完整诉讼流程的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法庭审判一体化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1];刑事技术学专业开设了《法医检验技术》等课程,模拟法庭实训与该类课程的实践教学相结合,可以形成警察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实战演练;我院的公安类专业都开设了《警务技能与战术》等课程,可将模拟法庭与警务技能战术课程的实训联合起来,将现场抓捕与证据收集相结合,可以形成警察出庭向法庭讲述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的实战演练。此外,我院是集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为一体的学校,因此模拟法庭的实训也可以联合不同专业的学生根据自身学科背景和特色展开模拟法庭实训,例如,可由侦查系的学生扮演侦查人员,由法学系的学生扮演公诉人员和辩护人员,鉴定人员则由刑事技术专业的学生来扮演。推行一体化、合作化的模拟法庭实训模式,既实现了不同学科教师的团队化教学,以及不同专业背景学生间的相互交流,也能使模拟法庭更具针对性,体现不同专业学生的现实需要,培养学生的整体诉讼观。

(四)有形象、懂应变

有形象、懂应变是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深度目标,重点培养学生出庭语言能力、心理抗压能力、警察职业礼仪等个体素质。即通过模拟法庭既要培养学生出庭应诉的法律功底和专业能力,还需要兼顾心理疏导、语言组织、用语规范和警察礼仪的培训。要让一个长期从事现场抓捕或技术鉴定的公安民警,甚至是一名擅长发问的审讯人员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法官的询问,将其所参与的侦查或鉴定过程以语言表述的方式加以呈现,并不是件简单的事[2]。面对能言善辩的职业律师,缺乏出庭经验的民警如何面对一场力量悬殊的“法庭较量”?警察自我认识的定位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传统观念认为,警察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处于“主导”的地位,法庭上,出庭警察应当接受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法庭的发问,甚至要接受来自于被告人的询问甚至对质,往往难以进行角色和心理上的转变。同时,警察出庭作证的站姿、坐姿、肢体语言,是否有克制礼让的姿态,是否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等也会直接影响在场人员甚至公众对其职业素养和证词的看法。实践表明,缺乏出庭培训的民警在法庭上面对辩护律师的询问,庭审表现不佳,回答问题时仍用“不知道”“不清楚”“不肯定”或者模棱两可、表述不明的用语来回答;出庭如果着装不整,不注重礼仪规范,气势威严减弱,就无法体现警察职业的威严。因此,除了出庭的专业能力,通过模拟法庭培养学警出庭的心理素质、法庭用语规范、警察礼仪不容忽视,而这方面的内容,又是公安院校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最容易忽视的。以我院为例,可以依托警察临战心理行为训练中心开展相关心理咨询和临战抗压应变能力的训练,可以吸收具有中文及警察礼仪学科背景的教师加入教學队伍中,形成多元化、全方位的实践教学团队,加强对学生出庭心理素质、用语规范和职业素养的培训。

参考文献:

[1]谢波.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一体化教学模式探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03):67.

[2]刘晖.办案民警:出庭作证,你准备好了吗?[N].人民公安报,2013-1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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