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警察出庭应诉技巧若干问题研究
2015-10-23马啸晨
马啸晨
【摘 要】 2013年《刑事诉讼法》将出庭作证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法定义务进行了专门规定。从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已经是大势所趋,那么警察出庭应诉技巧是保障这个制度法律效果的关键所在。由于公安机关长期在侦查阶段承担主要职能,对庭审技巧这一问题并未引起相应重视。在如今越来越强调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下,警察出庭是庭审中“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表现,而警察应诉技巧的提升也有助于该原则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法庭应诉技巧;模拟法庭
一、提升人民警察出庭应诉技巧的必要性
首先,提升人民警察出庭应诉技巧是201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现实需求。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我国长期存在的“人民警察是否有必要出庭作证”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答复,也使得我国刑事诉讼的运转更加符合诉讼规律,因此随之而来的第二个问题也变得十分紧迫,即如何有效提升人民警察出庭应诉技巧让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如果说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更为直接的体现在刑事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那么提升人民警察出庭应诉技巧一方面可以弥补实践中人民警察在刑事审判中出庭经验不足的欠缺,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出庭作证保障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制度,防止“注重出庭,轻视应诉”现象的发生。更具有现实意义的一点是,提升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技巧关键还是促进人民警察在庭审中摆正自身定位,转变观念,为法庭审判的权威性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其次,提升人民警察出庭应诉技巧是提高公安执法水平的重要推力。提升出庭应诉技巧主要是保障人民警察在出庭应诉的过程中能够从容应对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接受控、辩、审等多方诉讼主体的质询。但是需要认识到一个核心问题是,如果案件办理存在较大失误,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技巧掩盖掉了侦查工作的失误是否提升警察应诉技巧的重点问题?由此问题可以看出出庭应诉技巧的提升是从如何帮助警察应对庭审为出发点,但是根本还在于要提高侦查阶段的办案质量,如果办案质量不过关,再高的出庭应诉技巧也只能是称之为“诡计”,经不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二、阻碍人民警察应诉技巧提升的原因
首先,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变。据笔者赴基层调研以及给警校生教学的情况中了解到,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一些疑虑,对于提升出庭应诉技巧更加是尚未认识到也是警察职业技能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警察出庭作证成为法定义务在我国尚属于新制度,还需要一段时间被基层接受和落实,另一方面提升警察出庭应诉的技巧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理念上的转变是推进警察出庭应诉技巧提升的关键,广大民警只有认识到提升应诉技巧不仅仅能够进一步提升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另一方面也是从法律层面进行自我防御和保护、降低警察职业风险的有效技能。
其次,民警出庭作证相关配套性规定不到位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应诉技巧的提升。在我国探索警察出庭作证往往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二是配套性制度不到位。如今已经探讨第二个问题更加显得紧迫,配套性规定直接影响到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效果,配套性制度严格来讲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警察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包括语言要求、着装要求、行为举止等等,还包括公安机关考核指标要求,是否将出庭应诉作为日常考核工作的一部分,第三个方面包括是否将出庭应诉技巧作为民警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警没有积极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是否会面临相应的纪律性惩戒等等。
三、提升人民警察出庭应诉技巧的途径
(一)深入学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转变现有的执法理念和思路
我国诉讼长期存在的传统就是警察往往在侦查工作中代表国家行使专门职权,是侦查权的行使者。在与当事人进行接触的时候往往具有一种公职人员心态,是法律权威的维护者。但是当警察出席法庭以后,身份转变为证人,面对平常工作中并不是经常接触的法庭审理、交叉询问流程,部分警察可能存在思想上的不适应。广大人民警察必须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起出庭作证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警察作为一名执法者对与执行职务时的目击情况以及对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是其应有的义务。客观公正义务也是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同时警察出庭作证也是规范公安机关执法、保障非法证据排除法则进一步贯彻落实的有效手段。只有广大民警认识到了这一点,才会有针对性、有意识的找机会提升出庭应诉技巧,将法庭技巧作为其业务知识进行深入研究和阐述。
(二)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尽可能获得更多的出庭应诉经验
警察出庭应诉技巧的提升除了转变自身观念以外,更加需要重视民警综合能力的培养与提升。提升法庭应诉技巧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能力素质的提升。主要包括法律素养、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心理素质等等。首先需要开设出庭能力专项培训。如果单纯依靠民警自身的不断摸索逐渐积累出庭经验、提升出庭能力。如此不但事倍功半,而且经验积累的过程必将是一个不断磕碰的过程,在积累足够的出庭经验之前,在没有接受适当的培训的情况下,人民警察很难顺利完成法庭质证等程序,难免在法庭质证中因缺少经验而处于不利之地。因此,警察培训机构在重视对民警办案能力培养的同时,不应忽视对人民警察出庭能力的培养。可聘请具有丰富出庭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开设培训班,传授其实战经验,避免在法庭上犯一些低级错误。
其次,注重出庭作证前的案前准备工作。人民警察在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来源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中涉及的诸多科学技术方法和专门性问题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如果出庭准备不充分,容易导致出庭效果不佳,给法庭审判造成一定困难。因此,人民警察出庭前应做好如下几个准备:警察出庭前应当详细了解案情,对当事人的概况、法庭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等都要进行认真细致的了解。同时在对案情进行必要了解之后,人民警察需针对诉讼各方可能提出的问题收集相关法律条文,使质询有理可循、有据可依,对于被问及的问题,都能以充分根据给予回答,从而增强出庭作证的效果。第三是拟定答辩词,组织论证条理及语言在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可在出庭前拟定一份答辩词,其语言、文字力求精炼、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并重点突出要表达的观点,将想要表达的思想观点通过语言落到实处。
(三)加强制度保障,提高警察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警察应诉技巧的提升需要以让警察愿意出庭和敢于出庭为保障。首先需要明确警察出庭作证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以及在执行职务作为目击证人时人民警察需要出庭作证,但是并未规定人民警察没有履行出庭作证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公安机关的内部纪律惩戒措施应当成为一个良好的补充,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效果。其次应出台相关配套性规定,比如警察的法庭言论豁免权,以及警察证人的职业保密权、基于警察职务的拒绝作证权等等,都是确保民警出庭作证,保障良好法庭审理效果的必然前提。其次需要进一步为警察提升出庭应诉技巧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数字化考核是一种合理的方式,但是在考查民警出庭应诉技巧时,应当设置相对宽松和有弹性的考核指标,一方面为民警认识到出庭应诉也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也要预防为了完成考核任务的出庭应诉。
(四)改进和提升公安院校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充分发挥模拟法庭教学对预备警察法庭技能的促进作用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是现代法学教育中常见的实践教学形式,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扮演诉讼角色模拟和参照现实中法院庭审方式模拟审判真实案件。模拟法庭以案例为媒介以法庭为平台以庭审为内容以学生为主体有助于实现学生自我设计、自我操作、自我创新、自我提高的主体教学构思,有助于教授学生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实体法律问题方法,掌握证据规则和法庭辩论庭审技巧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目前公安院校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视庭审现场的演绎忽视模拟法庭的前期准备工作,强调审判流程的顺畅而忽视对所演绎角色应变能力的提升。同时在案例的选取上如何进一步与公安实战结合也是一个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因此公安院校模拟法庭教学应当在案件选取上多花功夫,多深入调研,选取与公安实践紧密结合的案例,尤其要将警察出庭作证环节进行现场演绎和模拟。通过警察出庭作证的演绎增强模拟庭审的真实性,提高参演人员的心里调适能力和应变能力,真正达到模拟法庭教学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服务的目的。
(本论文为浙江警察学院2013校级课题《提升警察出庭应诉技巧若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30628)成果。)
【参考文献】
[1]邵晨曦.《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力优化的路径选择》 《犯罪研究》,2014年第2期
[2]马柳颖.《模拟法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高教论坛》,2014年第4期
(本论文为浙江警察学院2013校级课题《提升警察出庭应诉技巧若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30628)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