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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闽台部分族群械斗缘由考

2020-10-20方宝璋

海峡教育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闽台宗族

■ 方宝璋

一、清代民国闽台械斗之表现

《问俗录》

闽台宗族乡土观念强烈,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封闭性,其负面作用也不少,其中最为严重的是各宗族、各地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产生对立和分裂,时有发生矛盾和纠纷,甚至造成危害性极大的械斗。清代民国以来,福建各地家族间武装械斗的事件屡见不鲜,尤其以闽南漳、泉一带较为严重。如清代程荣春在《桐轩案牍·马巷厅任内案牍》中云:同安马巷厅一带“民皆聚族而居,习尚嚣凌,以强欺弱,以众暴寡,睚眦之仇,动辄列械互斗……辗转报复,数世不休,性命伤残,死而无悔。厅属弹丸之地,查历年斗案,共有三十余起,每起百十名至数十名不等,经年累岁,愈积愈多”。福建沿海的这种家族械斗恶习,随着闽人的大量迁居海峡对岸,而蔓延于台湾各地,并进一步发展为分类械斗,愈演愈烈。陈盛韶在《问俗录》卷6《鹿港厅·分类械斗》中云:“闽、粤分类之祸,皆起于匪人。其始小有不平,一闽人出,众闽人从之;一粤人出,众粤人和之,不过交界处掳禁争狠。而闽、粤头家即通信于同乡,备豫不虞,于是台南械斗传闻淡北,遂有一日千里之势……结党成群,塞隘门,严竹围,道路不通……火光烛天,互相斗杀,肝脑涂地。”

清代前中期,福建的械斗和台湾的械斗主要不同点在于械斗的对象分类不同。福建人自古以来有强烈的宗族观念,喜欢同族人聚居一起,因此基本上都是因宗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而引起械斗,即所谓“大姓欺小姓,强房凌弱房”之类的纷争。“大姓最多,类皆千万丁为族,聚集而居,欺凌左右前后小姓,动辄鸣锣列械胁之以威。而为小姓者受逼不堪,亦或纠约数姓合而为一”,[1]从而爆发宗族间的聚众斗殴。如《福建省例》27《刑政例》(上)载:“大姓恃其族众,欺凌小姓,而小姓连合亲党,抵敌大家,故凡遇角争细故,动辄号召多人,列械相殴。更有预为议定抵命之人,然后出斗者,似此剽悍性成,大有关于人心风俗……且闻福、兴、漳、泉之民各建土堡,聚族而居,议立家长,主持诸事,遍存器械,以备聚殴,尤为恶习。”所以,在福建的民间械斗中,宗族势力起了很大的作用。在清代前中期,台湾与福建不同,主要为移民社会,是以移民的地缘关系组合成社会群体,而不是按血缘关系聚族而居,所以民间发生的械斗,多是因不同祖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而引起的分类械斗。后来由于人口的繁衍,按血缘关系聚族而居逐渐普遍,同治以降,房派、宗族之间的的械斗取代了不同祖籍之间的分类械斗。这时,台湾与福建在械斗对象分类方面就没有什么区别了。正如史籍中屡屡提到的:“聚族而居,丁多者万计,少亦数千,村舍联络,负山为固,或筑楼堡据险要。每姓必有祖祠,按丁敛积资财,为争斗讦讼之费……家各藏器械,如枪铳、藤牌、竹盔甲、炮位无不有;腰各挟刀,或双刀、狗刀、半斩刀各色不一。不知始自何时,搜不胜搜,禁不能禁。一年之内,大姓欺凌小姓,强房夺制弱房。睚眦小忿,辄邀众数千或数百,各列凶械,戈槊耀目,枪炮轰耳,争相攻击,互有杀伤,亦不知孰为正凶”。[2]“漳民喜争斗,虽细故多有纠乡族持械相向者”。[3]“泉民刚质颇有尚气之习……乡村大姓聚族而居,睚眦之怨率族持械,虽触法不率。晋、南、同皆然,近唯惠安、安溪少见耳”。[4]同时,与福建不同,台湾主要是分类械斗。漳泉、客庄之人“朋比为党,睚眦小故,哗然起争,或殴杀人,匿灭其尸”;[5]“强悍险急近于秦,遇事蜂起喜斗”;[6]“一人构其衅,千百持械随”。[7]

二、清代民国闽台械斗之影响

清代,闽台家族、乡族间的械斗,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同治初年,台湾云林地区钟、李、廖三姓,因互不相让而同时举行迎神赛会,引起矛盾和纠纷而发生械斗。福建也是如此,“八闽地方,每见诞妄之徒,或逢神诞,或遇令节,必呼朋引类,旗鼓喧闹,或抬驾闯神,或迎赛土鬼……且若与他迎神相遇,则又彼此争途。稍有不让,群起互殴,反置神驾于道旁,每致滋生事端,身蹈刑法”。[8]“(泉)郡城内多淫祠,画地为境。境有无赖少年谓之闯棍,每遇迎神,辄与邻境互相格斗”。[9]迎神赛会冲突,其本质上并非民间信仰中神明之间的敌对,而是对立双方各自利用民间信仰中乡土的神明为幌子进行斗争。

在闽台械斗中,斗殴的双方为壮大自己的力量,往往通过同姓通谱或异族联姓,各自寻找自己的同盟。如龙溪、漳浦、云霄一带,“大姓则立红旗,小姓则植白旗……订日互斗,大姓则合族相帮,小姓则合帮相助”。[10]漳泉一带,“大姓欺压小姓,小姓又联合众姓为一姓以抗之。从前以包为姓,以齐为姓,近日又有以同为姓,以海为姓,以万为姓”。[11]使两宗族之间的斗殴扩大到多宗族之间的械斗,有的甚至从宗族之间的械斗扩大到乡村与乡村之间的联合械斗。如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四年泉州洪都刘蔡两姓斗殴扩大到双方联合多乡械斗,“刘姓慑于众寡悬殊,势难拒敌,遂邀集十一都全都、塔头、埭边、柯村、高后、埕边、伍堡、丙州、后头、三欧、岑张、湖尾、谢厝街等会帮相助。蔡姓即请型厝、前埔、张塘、柯坑、东石、东埕、后湖、社坛、下丙、瑶厝、塘下、坑口、洋宅和中蔡八乡参战。战斗异常激烈,时间长达6年之久,事始平息”。[12]兴化仙游一带,则有著名的乌白旗大械斗。二村(溪里村、洋寨村)械斗,常分执黑白旗,各近小村附之,渐及莆田、德化、南安、大田等处,一旗皆万余人,延续百余年之久。[13]嘉庆年间,台湾噶玛兰由于漳籍居民在当地人口约占9/10,“恃众强悍”,侵占泉、粤二籍居民的部分田地。当矛盾冲突的时候,“闽粤头家(按:指地主士绅)即通信于同乡”,[14]以“堆”“郊”的组织形式,联合起来进行分类械斗,双方甚至联络全岛的同籍人共同对付敌对的一方。

《清实录》

《台案汇录》

闽台械斗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造成极大的破坏,其影响是严重和长期的。如台湾嘉庆十一年漳泉械斗,“互相焚杀,数月不休。而最惨者,憔沙辘一带泉人,望风而遁,渡海溺死,及被沿途截杀,不可胜计。避难男妇,俱归鹿港,填满街巷”。[15]咸丰三年的顶下郊拼,“自竹堑以至三貂岭十三保地方,攻焚抢掳,日寻干戈,残毁村庄大小七百九十余处。而新庄最为繁盛之区,店舍、民房不下五六千户,概成灰烬”。[16]光绪三十四年,泉州刘蔡洪都连乡械斗,焚毁数百家,伤毙数百命,蔓延数百乡;生灵涂炭,男妇流离。其强梁者,劫杀为生,反行得计;其懦弱者,田园废尽,尚且征苗。道路荆棘,田地荒凉,神鬼为之含悲,山川为之变色。[17]更令人担忧的是械斗中双方结下的冤仇,数世不休,辗转报复。如仙游一带乌白旗大械斗,波及莆田、德化、南安、大田等县,每旗皆万余人参战,延续百余年,十分惨烈。台湾谢金銮曾作《泉漳治法论》云:“闽之械斗……细虞构衅,祸连孙子,殃及乡闾,逾百年不能解。”[18]

三、清代民国闽台械斗之根本原因

清代民国时期,闽台地区不论是因族姓之间纷争引起的宗族械斗还是因乡村地区之间纷争引起的分类械斗,其起因都是较复杂、多方面的,但从深层次的文化心理层面分析,根本原因是相类似的,即狭隘强烈的乡土观念和宗族意识,强悍和好勇斗狠的民风。有关闽台地区械斗的根本原因,有的论者以为主要是经济上的原因,如争夺生意、争水、争地等;有的论者以为主要是政治上的原因,如地方官玩忽职守、因循怠政、办事不公,吏治窳败,不法之徒煽风点火,利益集团争权夺利等酿成的。但是,清代至民国时期,这些引起械斗的经济、政治上的问题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而为什么唯独只有南方的闽、台、粤、湘等地区械斗现象特别严重?显然,把经济、政治上引起宗族械斗和分类械斗的原因作为根本原因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漳州府志》

强烈狭隘的乡土观念和宗族意识所产生的排他性,使各宗族和乡村甚至县省籍之间经常出现弱肉强食、纠纷以致于付诸械斗的情况。在闽台民间社会生活中,清代至民国时期,每个宗族、同祖籍聚居地或乡村,都可能彼此之间泾渭分明,形成一个个相对闭塞的独立王国。每个独立王国的成员,都有责任与义务来维护自己宗族、聚居地或乡村的共同利益和尊严,并为之效劳,甚至牺牲自己的个体利益。另一方面,如果独立王国内某一成员受到其他宗族或乡村成员的侵害或与他们发生纠纷时,那么整个独立王国的全体成员都要站出来,为这一成员撑腰出力,讨回公道,更何况当整个独立王国的利益或尊严受到损害时,所有成员为了捍卫共同的利益或尊严,更不得苟且,应义无返顾地挺身捍卫,即使牺牲自己的生命亦在所不惜。一旦族人与外族发生冲突,受到侵害时,“乃通族之羞,非一人私愤,其公费等钱,除养子孙外,照依派盐丁数均出,如有恃顽不出者,会众同取”。[19]整个家族必须一致对外,齐心协力。陈盛韶在《问俗录·仙游县》中就指出:“一人成仇,举族为之拦路,酿成朋殴巨案。”“族人罹外侮者,公同出力,若分心异视,通族摒弃之”。[20]台湾客庄、漳泉之人也是“朋比齐力而自护,小故辄哗然以起,殴而杀人,毁匿其尸”。[21]更有甚者,“当其(械)斗时,虽翁婿、甥舅不相顾也。事毕,则亲串仍往来如故。谓斗者公事,往来者私情,两不相悖云”。[22]清末申翰周《闽竹枝词·咏械斗》亦注云:“两方械斗,认族不认亲,虽翁婿甥舅,相持不让。”由此可见,在闽台人的传统观念中,宗族或乡村利益是“公事”,高于其他个人利益。如双方发生械斗,应当义无返顾地投入捍卫本族或本乡村利益的战斗,甚至可以连械斗对方中有自家的姻亲、岳父、舅舅都可以不顾,这是因为“私情”比“公事”为轻,故当“公而忘私”。械斗前,“或公议,或拈阄,阄定抵命人数,待斗成命案则以次认抵,言明无悔”。[23]那些在械斗中能捍卫本乡族利益、挺身而出的人,则被视为勇者义士,受到全乡族人的尊崇敬仰。如晋江县《浔海施氏族谱》天部《浔海施氏族约》云:“能捍大患、御大侮,保全子姓,通族倚重之,祀之,显有功也。”当漳泉移民迁居台湾初期,由于移民人数不多,且多数是独身男性,宗族社会还未形成,地缘关系作为移民认同整合的纽带,乡土观念代替了宗族意识。因此,在分类械斗表现出“小有不平,一闽人出,众闽人从之;一粤人出,众粤人和之”。[24]清代后期,台湾一旦人口繁衍增加,宗族迅速发展壮大,人们宗族意识超过乡土观念,自同治年间开始,宗族械斗就取代了分类械斗。

《晋江文史资料》

《泉州府志》

正是在这种强烈狭隘的乡土观念和宗族意识的支配下,各宗族、同祖籍聚居地或乡村之间,小至孩子争吵、损坏对方菜园中的几棵菜苗等鸡毛蒜皮之事,大至争夺对当地社会的控制权或争地盘争水源等,都会引发纠纷。并且,这种纠纷由于闽台民风强悍、好勇斗狠,而往往不能采取和平协商的方式,最终酿成用武力来解决,这就是宗族械斗或分类械斗。

闽台人民长期与波涛汹涌的大海搏斗,出生入死,从而养成了强悍好斗轻生的性格。“闽省漳泉地方民俗强悍,好勇斗狠”;[25]台湾“轻生喜斗,善聚党,亦皆漳泉旧俗”。[26]这种强悍好斗轻生民俗,使“其君子勇于为善,小人敢于为恶”。[27]如甲午中日战争爆发时,北洋海军上自武将下至士卒多为闽籍之人。他们在海战中,保持了中国军人“威武不能屈”的英勇气概,不怕牺牲,宁死不降,为国捐躯沙场。但另一方面,闽台人的强悍好斗轻生是形成这一地区械斗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给清代至民国时期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历史上的闽台械斗,最多见的是由于某些日常生活中的口角、小孩吵架等小事而引起的意气之忿,而酿成宗族、乡村或同祖籍聚居地之间的大动干戈。如惠安北部柯、庄二姓械斗多年,起因是有一家夫妻吵架,庄姓妻子赌气回娘家。庄姓仗着族大势众,率众人上柯姓夫婿家问罪,原意不过是为女儿争面子出口气。不料弄假成真,柯姓不甘示弱,酿成柯庄两姓积斗多年。还有陈、吴两姓的械斗,缘由亦因陈姓有一小孩放牛吃了吴家菜园的蔬菜,吴姓菜园主人责骂并打了小孩一耳光,小孩哭闹着跑回家。对此,陈姓祠堂鸣鼓,阖族公愤,执仗前往吴姓问罪,吴姓亦不相让,严阵以待。双方由此酿成械斗,相沿几达百年之久。据《清实录》《台案汇录》等统计,台湾的械斗更是由日常生活中的某些鸡毛蒜皮之事引起。清代,台湾较大的20起械斗中,因偶然小事,如因误牵牛只、因口角而引起的就有15起。

闽台地区的宗族械斗、分类械斗,其起因也有为了争夺地方的资源与权益。其中最常见的是家族间弱肉强食,凭借家族的势力占夺山场、土地、水源、滩涂等。如福建闽江下游的两江边各个村庄,“强欺弱,众暴寡”成为乡族间普遍的现象。他们一般都聚族而居,彼此对沿江的浮壅洲地都有着严格的畛域观念。如在一些只有“一姓的大乡”范围内,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只要一姓宗族之下各房各派都能均分洲地利益,就可避免争夺纠纷。如果是几个小乡或小姓公共地域发现了洲地,那就难以避免地要引起一场对公共洲地的你争我夺。若几方势均力敌,互不相让,往往会因激烈争夺酿成械斗,所谓“无尸不成洲”并不是向壁虚构的。[28]咸丰三年,台湾艋舺下郊人为夺取顶郊人的商业地盘,而发生战斗残酷、规模大、伤亡惨重的顶下郊拼。

闽台的宗族乡土意识,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是其滋生存在的土壤。小农经济是以小家庭个体生产、二三个劳动力为单位的,就其本身来说是很难抵御天灾人祸、疾病、生死、租徭、债务等,很容易因之而破产、消亡,是十分脆弱和不稳定的。另一方面,这种弱小的个体生产和生活单位要生存和发展,又必须团结联合起来,共同完成一些个体小家庭无法独自承担的集中的重大事情,如抵御外敌盗匪、防洪、抗旱、赈济灾荒、灌溉,乃至修桥铺路、兴修水利等公共事务。这些活动需要集体的组织和管理,也需要权威乃至暴力。[29]在这种需要下,很自然地以血缘、地缘为纽带而进行认同整合的宗族、乡村、同籍贯,就在不同情况下自发地发挥着集体组织的作用。如福建漳州地区在动乱时期为御敌卫家,各家族纷纷团结起来,组织武装,实行自保:“平和小陂倡勇于前,漳浦周陂奋勇于后……逆鸠族人习学技击,教一为十,教十为百。少年矫健,相为羽翼,每遇贼至,提兵一呼,扬旗授甲,云合响应……自是兵气愈扬,人心弥奋。”[30]有的地方甚至修筑城堡以自卫:如漳州沿海“凡数十家聚为一堡,砦垒相望、雉堞相连,每一警报则鼓锋喧闹……提兵一呼,扬旗授甲,云合响应”[31]。福州一带“今诸大姓族聚,宜听自筑以协守望,则巨镇之堡,十可成其一二,局数十年间,海堡校联,人各为战……保障之上务也”。[32]

在现实生活中,同宗、同乡概念是相对而言的。一般说来,宗族中最小的组织是同祖子孙,当这种同祖子孙人数太少、力量不够时,就扩大到五世同祖子孙以致同姓族人,再发展到异姓联宗、小姓联宗。同乡者,即生活在同一乡村之人也。对于生活在同一县城的人,所谓同乡一般指同生活在一个小自然村的人。但是当同一县城的人一旦走出县界,在异地他乡,同乡人的范围就自然而然地扩大到同生活在一个县城的人。一旦出了省,同生活在一个省份的人也就成为同乡了。一旦出了国境,祖祖辈辈同生活在中国境内之人,个个都是黄皮肤、黑头发的中国人,同属炎黄子孙,这就不仅仅只是同乡,而且成为同族、同宗、同祖一家人了。

在同宗、同乡意识下,清代至民国时期,闽台民间同族同乡相亲,强调个人服从乡族的利益,必要时牺牲个体,成全群体。这是因为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人们普遍认为只有群体的力量才能照顾保护一个个分散的个体家庭及其成员,而个别家庭及其成员也需把自己的权益托付给集体,由集体共同行使权力。另一方面,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循环往复是小农经济特有的运转模式。一成不变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加上闽台地区居于东南一偶,由于涛涛大海、崇山峻岭的阻隔,交通艰难所形成的封闭性,使人们普遍存在着排他、封闭、目光短浅、狭隘、自私、保守、本位主义的心理意识和思维方式。这种心理意识和思维方式最典型集中的负面表现就是极力排斥他族他乡人,大族大乡依仗势力欺凌小族小乡,形成异姓异乡相仇,一旦发生口角或纠纷,矛盾的冲突极易引发宗族械斗或分类械斗的发生。这是清代至民国时期,闽台民间封建同宗同乡意识落后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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