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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局盐法”考论

2020-10-12孙朋朋

盐业史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运销食盐政府

摘  要:自窝阔台汗二年制定盐法伊始,蒙元政权便对盐政予以极大的关注。忽必烈建元后,元廷建立了一套由户部集中管理,并通过各地盐运司分区管理盐务的盐政运行体系,由此形成了全国性的食盐运销体制。元代局盐法是由政府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的运销方式,是元代食盐运销过程中政府调控盐价的重要举措,局盐法的施行亦是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的体现。然而,政府在某一区域设立官盐局,并非代表在此地施行了食盐法。元代局盐法与食盐法之间最主要的区别,一是考察政府是否以“取实”人口来施行计口桩配食盐之策;二是立足于政府设立官盐局之时发挥的职能以及政府所预期取得的成效。

关键词:元代;局盐法;官盐局;食盐运销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0)03—0039—11

目前学界对元代的食盐运销体制,已有较为详实的论述。其中,有研究成果对元代局盐法也有所涉及,却大都将“局盐法”视为与“食盐法”并无二致的食盐运销方式。笔者认为,元代局盐法虽在部分时期具有“食盐法”计口桩配的性质,然而在局盐法施行之初,其实际上发挥着政府宏观调控盐价以及维持盐市稳定的作用,是一种不同于“食盐法”的食盐运销方式。元廷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是出于调控盐市并由此获取盐利,以达到维持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随着元后期中央财政压力的日益加重,官盐局的职能也发生了转变,并成为政府推行“食盐法”进行敛财的工具。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梳理元朝官盐局所发挥的职能及其演变的实质,来探讨局盐法与食盐法之间的异同。

一、元代“局盐法”的施行

元代的食盐运销方式主要为行盐法与食盐法,以及本文探讨的政府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的“局盐法”。行盐法是由商人到盐运司购买盐引,然后赶往盐场或盐仓支盐,再将食盐运往政府规定的派盐地面进行发卖。在此食盐运销过程中,盐商虽处于政府的监控之下,但他们却占据着主导地位,如元廷曾于中统二年(1261)颁布诏令:“所有盐货,听从民便,买卖食用。”食盐法则是指政府计口桩配食盐,盐运司为了完成中央规定的“引额”(中央分配给各盐运司所要完成的盐引数),以及维持政府的盐课收入,强制将食盐摊派到各路府州县,散引收钞、百姓凭盐引购买食盐,如“比屋计口配盐,入其直以防民私,谓之食盐”。此法类似于政府摊派的差税,元人曾言,计口桩配食盐之法“若差税例配之”。食盐法不仅仅是政府简单地将食盐进行计口桩配,同时还要依据户等不同而进行摊派,“以毫厘品答”。有学者认为,“和籴法和常平盐局法是元代盐运销的非常态方式,两者是在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才提出并施行的,其实施时间较短。行盐法和食盐法才是元代盐运销的常态方式。施行行盐法与食盐法的争论贯彻了整个蒙古国时期和有元一代。两者同时并行,相互补充,都成為元政府攫取盐利的一种途径。”然而,笔者在考察行盐法与食盐法之时,通过爬梳相关史料,发现由政府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以牟取盐利的“局盐法”,同样贯穿于元代之始终。

在蒙古国与元初时期,元朝统治区域内的食盐运销方式以行盐法为主。全国的食盐运销任由民众自由贸易,并打击盐政事务运行过程中官员与民众的不法行为,如《元典章》记载:“(中统二年)今后诸盐场遇有买纳及支客盐,无致留难,不受不给,或勘合号簿、批凿引钞违限者,并徒二年。”然而,因盐利丰厚,盐商为牟取暴利而导致盐价涨至批发价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元朝的诸王、贵族以及斡脱商人等权豪之家,纷纷参与食盐贸易,盐政遂逐渐遭到破坏。至元二十六年(1289),有官员曾指出,在盐商支盐过程中出现了极为不公平的现象,“今权豪家(一引)多取至七百斤”,与元廷所规定的一引支盐400斤明显不相符合。官商勾结、盐官渎职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如“盐价贵则官吏尽数拘买,客旅不能得买;盐价贱则官吏并不收买,客旅谓曾赴仓场不能得买,尝被耽误,又知盐价迟涩,亦不兴贩,亏损官库”。在支盐之时,“官吏买盐先拣离场近便去处,次拣洁净干白好盐,又不依序,先行搀支,使客旅人等无所措手”。可见,在元廷设立官盐局之初,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不法官吏与盐贩,以维持盐市的稳定。

元代较早出现政府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的记录,是在至元十九年阿合马被诛,元廷调整盐政之际。因阿合马施行的敛财之政,致使元朝中央财政决策与运作体制较为混乱,而盐课作为中央重要的财政收入,调整盐政成为元廷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权奸阿合马死,朝廷驿召公,议罢盐转运,户部发引收课,以公(刘楫)为尚书领之”。元廷诏令由户部主持盐政,而后罢大都、河间、山东三处盐运司,“于大都置局卖引”。而此后因权豪、勋贵之家多参与食盐的批发与贩卖,致使盐法败坏,盐市混乱。因为盐市上的盐价过高,民众只得买食私盐,由此亦造成了政府盐课亏损,财政收入锐减,以及盐政败坏的现象。王恽曾对此感慨道:“窃详调度盐法,以便民为心者,莫若于所辖州县,量其数多寡,将原认课额均分,依已定价钱一十四两一钱,仰各处管民官设立盐官,赴运司关支盐货,置局发卖。”政府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的现象,开始逐渐增多。

元廷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一方面能够调整盐价、维持盐市稳定;另一方面则可以打击私盐贩以及权豪、勋贵等群体的不法行为,同时也成为元廷维持盐课收入的重要保障。元廷通过施行局盐法来控制盐价和获取盐利,并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盐市的职能。如世祖至元后期,广东道宣慰司都元帅僧家讷曾“命城中设卖盐十局”,令民买盐而食,此举既能完成盐运司摊派的盐课额,同时又避免了因政府强制计口桩配食盐,而致使民生凋敝以及私盐贩猖獗等弊政。由此可见,元代局盐法是一种可以与行盐法共存的食盐运销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控盐市,预防盐商哄抬盐价,同时也为了实现与盐商分利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政府行为。然而,因元中后期中央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官盐局的设立也开始普遍增多。官盐局的设立,也逐渐演化为中央推行食盐法以牟取盐利的重要工具。

除此之外,元代政府在盐场或盐仓附近以及一些濒海地区,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属于为杜绝私盐贩卖现象而采取的应对举措。如至元二十九年(1292)元廷规定:“(两淮盐场周围)百里之内村庄、镇店、城廓人户,食用盐货,官为置局发卖,验各家食盐月日,从运司出给印信凭验关防。”大德四年(1230),元廷又颁发《新降盐法事理》,并规定:“附场百里之内,在先设立官局一十七处,拘该一府四州一十一县,岁卖官盐四千六百余引,中间夹带私盐、扰害百姓、有名无实、奸弊多端……今拟附场十里之内人户,取现实有口数,责令买食官盐,十里之外尽作行盐地面。”由上述可知,至元二十九年之时元廷在两淮盐场周围百里之内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并禁止盐商在此范围贩卖食盐,以防止私盐泛滥。其后因盐官贩卖私盐严重影响了官盐的销售,致使元廷的财政收入锐减。故此,在成宗大德四年之时,元廷诏令盐场或盐仓周边十里之内“取实”人口、计口桩配食盐,即在十里之内正式实行食盐法。随着盐场或盐仓附近以及濒海地区盐政的完善,计口桩配的食盐法也开始施行,而“取现实有口数,责令买食官盐”,也正是政府在某一区域施行食盐法的标志。正是元廷对于盐场或盐仓,以及滨海地区周边盐政的调整,使得我们能够更为清晰地认识到局盐法与食盐法二者之间的区别。

综上所述,元廷设立官盐局售盐,是一种由官方主导的食盐运销方式,而上述至元二十九年和大德四年元廷颁发的两则盐法条画,其规定的盐政方针有所转变,但同时也说明了元廷虽在某一区域设立官盐局卖盐,但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实行了计口桩配的食盐法。对于元廷所设立的官盐局发卖食盐的现象,也应该区别对待,即官盐局的设立并非都预示着元政府在该区域内施行了食盐法。我们应区分政府是否对该区域进行“取现实有口数,责令买食官盐”,并由此来审视一个地区所施行的食盐运销方式。元代官盐局的设立,也有可能是政府为了宏观调控盐市以及维持政府的盐课收入而施行局盐法的举措。

二、元代官盐局的职能及其演变

元代政府施行局盐法的现象,自成宗以降开始逐渐增多,究其根由是因中央的财政收支失衡所导致。元廷在施行局盐法之初,其目的多出于调整盐价、维持盐市稳定,并借此来打击私盐贩,官盐局发挥着调控盐市的职能。随着中央财政赤字现象的愈加严重,元廷开始将政府设立的官盐局作为牟取盐利的重要举措。局盐法的施行方式以及官盐局的职能,由此亦发生了转变。尤其是在中央面临的财政压力过于沉重之时,政府对部分区域采取“取实”人口,设立官盐局进行计口桩配食盐。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官员通过预售盐引的办法,强制将上级分派的盐引额通过官盐局摊派于辖区内的民众,局盐法由此也就与食盐法并无二异。故此,有学者便将政府设立官盐局视为施行食盐法的标志。然而,元代官盐局职能的转变,本质上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分配的不均衡导致的。同时,官盐局职能的转变,也是中央在业已存在财权分配不均衡的情况下,对地方财政的再侵夺。

元廷在设立官盐局之初,其主要发挥着政府调控盐市的职能。如大德三年,益都路因承受盐运司摊派的盐课额过重,民众“口岁(计口食盐)至五十斤”,无法完成山东盐运司所摊派的引额,因此,益都路总管李谔向元廷乞求罢去食盐法。元廷经过核实当地情况之后,便在益都路的部分地区施行局盐法。据刘敏中《中庵集》记载:

居实濒海者,食盐如旧,而遏其吏弊;其益者(益都)、临朐、莒、临沂四县及青之录司、益都县之颜神,凡六处,可官局发鬻;滕、峄二州,邹、滕、嶧三县,及沂水之新寨,凡六处,听商贩往来。

因益都路民众不堪忍受计口桩配的食盐法,故而总管李谔请求元廷罢停食盐法。在局盐法施行之后“民喜如更生”。此时局盐法与行盐法并行于山东盐运司的派盐地域,而在濒海地区仍旧施行食盐法。如在益都、临朐、莒、临沂以及青州录事司等地,置局发卖食盐,在滕州、峄州等地则施行行盐法,“听商贩往来”。元廷将益都路地区施行的盐法明确划分为食盐法、局盐法与行盐法,由此可见局盐法与食盐法之间仍有一定的差异。而此时元廷施行的局盐法,具有宏观调控盐市的职能。行盐法在元代前中期虽仍被元廷视为最主要的食盐运销方式,但因“成宗以后,随着财政日益紧张,各地盐课额不断上升。武宗至大年间,大部分盐运司岁办盐额相继达到了有元一代的顶点;官定盐价也一再提高,延祐元年最终定为每引中统钞三锭。”中央因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压力,故而采取了提升盐价以及强行提高各盐运司所需承担盐课额的举措。各地盐运司只得将盐课任务摊派于其下辖的派盐地域,地方政府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的行为,也大多成为其置办盐课额的行政手段。如元统三年(1335)二月,山东盐运司改行盐法为食盐法,并将设立官盐局作为推行食盐法的有效途径,便属于此范畴。据《元史·食货志》“盐法”条载:

又据山东运司备临朐、沂水等县申:“本县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盐地方,后因改为行盐,民间遂食贵盐,公私不便。如蒙仍旧改为食盐,令居民验户口多寡,以输纳课钞,则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盐之弊。”运司移文分司,并益都路及下滕、峄等州,从长讲究,互言食盐为便。及准本司运使辛朝列牒云:“所据零盐,拟依登、莱等处,铨注局官,给印置局,散卖于民,非惟大课无亏,官释私盐之忧,民免刑配之罪。”户部议:“山东运司所言,于滕、峄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于钱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卖食盐,官民俱便。既经有司讲究,宜从所议。”具呈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上述山东盐运司的派盐地界,因民食贵盐给地方盐政造成诸多不便。其后,山东盐运司“验户口多寡”,开始施行食盐法。地方各盐运司与州县政府虽以“互言食盐为便”改食盐法,但究其根由还是为了“惟大课无亏,官释私盐之忧”罢了。山东盐运司“于滕、峄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地方政府置局卖盐无非是为了完成盐课额而已。随着各盐运司所承担的盐引额的提高,其不得不将盐引摊派于行盐地的政府,而各地方政府则设立官盐局将食盐发卖于辖区内的民众。因为盐课任务的层层摊派,局盐法的职能与性质也发生转变,官盐局也就成为了政府摊派食盐的有效工具。况且,由于部分地区的盐务体系弊端丛生,已经难于正常运行,计口摊派食盐大有转化为“干课”的趋势。如元末至正年间,至少在江浙、福建、山东、河东等盐运司的辖境内,盐课的征集已经完全或者大部分靠食盐摊派来完成。中央的财政收入极为依赖地方盐课收入,各盐运司官员往往将所承担的盐课额摊派到各州县,却不问地方官员如何筹集。如王恽曾言:“(盐)运司官差规措官于南京等处,不问人之贫富、有无抵业,九一抽分,虚立文契,指于某处中纳粮斛,其实将引到家不问价直高低,货卖了当。”关于地方盐运司为完成盐课额而采取的相关举措,《元史·食货志》亦有记载:

(后)至元元年各州县户口额办盐课,其陕西运司官不思转运之方,每年豫期差人,分道赍引,遍散州县,甫及旬月,杖限追钞,不问民之无有。窃照诸处运司之例,皆运官召商发卖,惟陕西等处盐司,近年散于民户。

上述陕西盐运司散卖盐引于各州县,州县政府则强制将盐课任务摊派于辖区内的民众,而“不问民之无有”。可见此时政府设立官盐局卖盐,当属于地方政府计口桩配食盐的行为。盐运司“分道赍引,遍散州县”,地方官员将盐引摊派于民众。若民众持有盐引,就只得至官盐局购买食盐。如《元典章》记载:“各路府州司县年例置局发卖,人户合买食盐引目,官司分朗置簿知数,候发卖食盐了毕,依数销照,尽行拒收申解。”地方政府强制要求辖区内民众以盐引兑购官盐局中的食盐,故而在此时局盐法所取得的效果,当与食盐法相一致。地方政府将局盐法视为散卖食盐的工具,官盐局的设立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地方政府施行食盐法的象征。元廷设立官盐局之初是出于调整盐市的目的,然而此时却是充当地方政府强制摊派食盐的工具,二者之间的成效有明显区别。在元廷施行局盐法之初,民众购买食盐之时仍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可选择官盐局的食盐,亦或是盐商所售卖的食盐。而随着元廷财政压力的加重,政府设立官盐局所进行的摊派措施,则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地方政府在预售盐引之后,民众只得前往官盐局兑购食盐。

政府利用官盐局向民众售卖食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依靠官盐局来直接操作,政府将食盐运到各地官盐局,百姓前往官盐局纳钱买盐;另一种是在盐运司散引之后,由地方官吏或里正、主首等乡官组织人力前往盐场(仓)支拨食盐。如至元八年,山东“立主首、赍信牌、立限约,催督民户赴州县官局关买,远者离城三百余里……及到城无钱,多于铺户之家借贷,以应官司督迫之急,及关买出局,却于城内每斤折二三两依市价转买”,由地方政府设立官盐局进行直接发卖。又如江浙行省的休宁县,“民食盐,买之钱塘仓为便。间者盐司更法,下其书郡中,令食东坝仓所储。邑去东坝远,陆运艰阻,民苦之侯为争辩不置,得免买盐东坝,通郡咸赖焉。”然而,无论政府采取何种方式散卖食盐,其目的都是为了筹集盐课收入,地方政府则是为了完成盐运司所摊派的盐课额。随着元廷财政收支状况的转变,元代局盐法的性质也由最初的政府宏观调控盐价,转变为对民众进行计口桩配食盐,类似于食盐法强制摊派的性质。下文中例举的元末中央派遣官员征缴地方盐课的事例,更能够彰显政府施行不同盐法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

元末因地方叛乱不断,致使元廷财政收入锐减,中央为维持财政收入,便派遣官员到各地监督盐政以征收盐课。下文便以被元廷派往福建盐运司督办盐课的李士瞻为例,探讨这一时期元廷的盐课征收模式。至正二十一年,李士瞻受命“以户部尚书使闽中,董理盐赋以进”。其著作《经济文集》中详细记录了他出使闽中之际,福建盐运司派盐地域的食盐运销状况。如李士瞻在与人往来的信件中称:“今虽创置数局通商……若止就此株守而待,又恐失于拘泥……兹就去人所在,挂榜召募客商。若客商流通,则诸货自集,随后又拟分遣官属,次第转运而上。”以及“(中央)遣予(李士瞻)来此督盐易物……今专提举某运去盐一千引,作二次起儹,不限米粮金银诸物,但可以充内府之用,一听相公从长规措派卖而已。”李士瞻在《与阮参政书》中亦称:“须烦多方派卖,舍缓就急……外烦织造御用段匹一事,亦须先此派散机户,比盐到日,庶得两济。”由此可见,此时福建盐运司的食盐运销方式,既有招商贩运的行盐法,也有设立官鹽局发卖的局盐法,还有地方政府强制摊派的食盐法,盐政混乱的状况可见一斑。李士瞻出使闽中督办福建盐运司之时所采取的食盐运销举措,其出发点是为元廷征收地方财赋,此局面大体上能够代表元末中央对地方盐政运行所禀承的态度。上述事例也凸显出元代局盐法的性质,以及官盐局职能的演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财政收支的状况。

于此之外,地方路府州县政府所施行的销盐举措,也如同盐运司摊派盐课一样,绝大多数地方官员将上级政府所分配的盐课额强行摊派给辖区内的民众。此举则类似于各级政府所需承担的“干课”,下级政府需按时向上级缴纳的“合办额”,即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赋税定额。当然也有极个别善于理财的地方官员,能够以其他收入完成上级所规定的盐课额,如永嘉县林泉生,为“求变通之术,取会集冲要地置局四处省其半,官自鬻之。有隐田二百余亩,不输税……公复得之,勒石为记俾里胥递耕,以输盐赋之不足。”此举被时人称为“善政”。由此也可见得,元后期中央政府在面临严重财政压力的形势下,将增收盐课视为解决财政危机的重要渠道,亦有元人将盐课视为盐赋,盐课大有转化为元廷固定赋税的趋势。地方政府虽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然而因上级政府有明确规定的盐课额,地方政府如无法按时完成,则需以它途“输盐赋之不足”。而“取实”人口进行计口桩配食盐,则成为元后期,尤其是元末政府取得盐课收入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实施置局卖盐的局盐法,也就自然与食盐法并无二异了。

一言以蔽之,元代政府所施行的局盐法,其最初具有宏观调控盐市的性质。随着元廷财政收支的日益失衡,中央财政赤字现象愈加严重,元廷开始将设立官盐局作为获取盐利,维持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因此,在看待地方政府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之时,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官盐局的设立,便是施行了食盐法的标志。此外,各盐运司施行何种盐法也应加以区分,应着重考察局盐法在施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是否对辖区内民众进行计口桩配,以及官盐局所发挥的职能与成效。

三、考察局盐法与食盐法差异的个案分析

——以大都盐市的局盐法实施为例

元朝自成宗以降,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便日益紧张,各地盐引额也在不断提高,元代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的案例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在元后期,随着中央财政赤字愈发严重,元政府设置官盐局卖盐的现象更是较为普遍。而大都作为元朝的政治、经济中心,以元廷管理大都盐市之时官盐局的几次设立与废除为例,可对局盐法与食盐法之间的差异进行较为清晰的阐释与解读。世祖时期,大都除了常平盐局法以外,几乎很少发现官盐局设立的案例,以及局盐法施行的记录。至成宗大德年间,大都盐市因为被盐商所操控,民多食贵盐。由此,元廷“乃置局设官卖之”,可见此时元廷是因大都盐市被盐商操控,民众用盐多有不便,政府才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以调节盐价。泰定二年(1325),因官盐局的官员所任非人,在上者“失于钤束,致有短少之弊”,元廷遂废官盐局,施行行盐法。其后又因盐商操控盐市,以至于“自是钞一贯,仅买盐一斤。无籍之徒,私相犯界煎卖,独受其利,官课为所侵碍”,政府盐课收入大为降低。“而民食贵盐益甚,贫者多不得食。”元统二年,为平抑大都盐价以及打击私盐贩,元廷再次置局卖盐。可见大都局盐法的施行,充分发挥了调整大都盐价的职能。然而,其后因官盐局经营不善,盐官所任非人,故此才导致官盐局废立无常。由此亦可见,官盐局的设立并非是政府实行了食盐法,《元史·食货志》中“盐法”条对此有详细记载:

元统二年四月,御史台备监察御史言:“窃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盐不可阙。大德中,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中统钞一贯,买盐四斤八两。后虽倍其价,犹敷民用。及泰定间,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在上者失于钤束,致有短少之弊。于是巨商趋利者营属当道,以局官侵盗为由,辄奏罢之,复从民贩卖。自是钞一贯,仅买盐一斤。无籍之徒,私相犯界,煎卖独受其利,官课为所侵碍。而民食贵盐益甚,贫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小民之意。如朝廷仍旧设局,官为发卖,庶课不亏,而民受赐矣。

元初,元廷曾实行常平局盐法,以经营盐业。然自卢世荣被杀之后,元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再设立官盐局。世祖后期虽有官盐局设立的记载,但仅属特殊现象。至成宗朝以后,史籍中才能够经常见到官盐局废立与局盐法施行的记载。官盐局在设立之初,毋庸置疑地发挥着调整盐价与维护元廷财政收入的职能。元廷在大都设立官盐局向大都的民众售卖食盐,与行盐法中盐贩贩卖食盐的社会功能相一致。也就是说,局盐法并不符合政府在某个区域施行食盐法之时,强制计口桩配、摊派食盐份额的范畴。食盐法与局盐法的施行,虽然都是政府宏观调控盐市以及维持财政收入的政府行为,但不同的是,局盐法在施行的过程中,行盐法仍旧能够正常发挥食盐运销的市场功能。元廷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并非如前辈学者所言之元廷于某一区域设立官盐局卖盐,便等同于政府在该区施行了食盐法。在官盐局无法正常发挥市场功能之时,元廷会适度调整盐业政策,通过废除局盐法,施行行盐法以及强制施行食盐法等举措,来维护元廷的财政收入以及调整盐价。下文的一则史料更能彰显上述观点。如对于大都官盐局时废时立的现象,元统四年户部官员乃上疏言道:

榷盐之法,本以裕国而便民。始自大德七年罢大都运司,令河间运司兼办。每岁存留盐数,散之米铺,从其发卖。后因富商专利,遂于南北二城设局,凡十有五处,官为卖之。当时立法严明,民甚便益。泰定二年,因局官纲船人等多有侵盗之弊,复从民贩卖,而罢所置之局。未及数载,有司屡言富商高抬价直之害。运司所言纲船作弊,盖因立法不严,失于关防所致。且各处俱有官设盐铺,与商贾贩卖并无窒碍,岂有京城之内,乃革罢官卖之局。宜准本部尚书所言,及大都路所申,依旧制于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处……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其所卖价钞,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轮次提调之。仍委官巡视,如有豪强兼利之徒,频买局盐而增价转卖于外者,从提调巡督官痛治之。仍令运司严督押运之人,设法防禁,毋致纵令纲船人等作弊。其客商盐货,从便相参发卖。

综上可知,元廷施行食盐专卖本是为了富国便民,元初全国食盐运销仍以行盐法为主,然而,因盐商哄抬大都盐价,政府为调整盐价才置局发卖食盐。其后,因盐局官员多败坏盐政,元廷才将其废除,听民众自由发卖。此后,又因盐市上的盐价过高,元廷便再次设立官盐局,并完善盐法以严格管控盐政。可见元代大都官盐局的废立与盐市上的盐价密切相关,其最主要的原因是行盐法在施行过程中,造成了大都盐价高涨、盐市混乱的现象,元廷便设立官盐局加以调节与管控。元廷虽在大都设立官盐局卖盐,“(大都)各处俱有官设盐铺,与商贾贩卖并无窒碍”,可见局盐法与行盐法二者之间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冲突。元廷虽于大都南、北二城设立盐局发卖食盐,但其与盐商贩卖食盐并无二致,民众可自由选择购买食盐,即官盐局与盐商“从便相参发卖”。此外,元廷虽设立官盐局卖盐,但社会上仍旧存“有豪强兼利之徒,频买局盐而增价转卖于外者”。也就是说,元廷在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之时,社会上仍旧存在行盐法施行的现象。由此可知,大都的食盐销售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之下,局盐法与行盐法相结合共同组成了大都盐市的食盐运销体制。上述户部的奏疏在上奏之后,中书省表奏顺帝,得到其首肯。其后,大都盐市便如户部所奏拟行之,即“客商盐货,从便相参发卖”。

然而,大都食盐运销的案例,仅是大都一城的食盐运销状况,其他地方的各盐运司,如河间、山东、陕西、两淮、福建等盐运司,亦有在其派盐地设立官盐局进行发卖食盐的现象,各地局盐法的施行所呈现出的特征亦有所不同,本文在此不作一一介绍。而从元廷对于大都盐市的盐法调整以及官盐局所发挥的各项职能可知,元代地方政府置局发卖食盐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在该地区施行了食盐法,也有可能施行的是局盐法与行盐法相结合的食盐运销体制,应加以区别对待。元代地方政府设立官盐局发卖食盐的举措,又会呈现出其他特点。诸如地方政府置局卖盐,虽有宏观调控盐价、打击私盐贩,以及维护元廷盐课收入的职能,但其中也不乏地方各盐运司与地方路府州县政府官员,借助官盐局之名而行食盐法之实的现象,即地方有司利用设立的官盐局推行计口桩配食盐的方式,完成其承担的盐课额。

故此,我们在探讨元代地方政府设立的官盐局之时,一定要根据局盐法施行的状况与成效而对其进行区别对待。考察元代的食盐运销方式,不能仅以政府在某一区域设立官盐局作为确定该区域施行食盐法的标志。本文虽然选择将大都局盐法的施行作为考察官盐局的职能及其所取得成效的切入点,但是,我们不能将地方上所有施行局盐法的记载,都视为与大都官盐局一样,具有维护盐市、调整盐价的职能。究其根由,是因元廷对于各盐运司所规定的引额不同,以及各盐运司因所处区域不同、各地经济发展现状亦不相同,同时各盐运司因各种突发事件对其食盐产量造成的影响不同等各种因素,都会造成盐法的调整与演变及其所取得实际效果之间的差异。故而,我们在看待地方政府所施行的局盐法之时,也应与大都局盐法区别对待。探讨地方政府的食盐运销体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将地方政府施行盐法之时局盐法究竟发挥何种职能,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设立官盐局所要发挥的职能和所取得的成效,作为阐释和解读元代食盐运销体制(食盐法与局盐法之间差异)的根本立足点。

四、结  语

盐课始终是元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如“经国之费,盐课为重”;“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元人亦言道:“国朝定煮海之赋,倍于前代。”元廷對盐政也极为重视,建立了一套在政府宏观调控之下的食盐运销体制。元代政府施行的局盐法,是异于食盐法的一种官运官销的食盐运销方式。元代局盐法是元廷通过设立官盐局,进行宏观干预盐市、调整盐价,以及打击私盐的政府行为,同时亦达到征收盐课、维持财政收入的目的,其在一定时期内很好地发挥了宏观调控的作用。随着元中后期中央面临财政赤字的状况,增加盐课收入成为其解决财政压力的重要途径。同时,预售盐引也成为元廷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此举给各盐运司造成的压力最为直观。各盐运司官员为了按时、足额完成中央分配的盐课额,只得采取层层摊派的方式。地方政府强制散卖盐引,并将官盐局视为散卖食盐的工具。局盐法的性质与官盐局职能的转变,也就自然使得官盐局的设立,成为地方政府施行食盐法的象征。元后期,因地方盐务系统弊端丛生,已经难于正常运作,食盐法也大有转化为元廷固定课程的趋势。

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元代中后期,虽然地方政府强制施行食盐法等举措,然而,盐市上食盐的实际需求,仍然必须依靠包括私盐贩在内的盐商来满足。因此,无论元政府施行何种盐法,最终都无法彻底杜绝私盐贩的存在。这既是元代盐政弊端的体现,同时又是市场规律使然。此外,元朝自世祖之后的历任君主,普遍面临着中央财政支出的巨大压力。在此形势下,朝廷只得不断向地方转嫁财政压力,以维持中央财政的正常运行。故此,中央政府利用盐引与摊派给地方各盐运司的“岁办盐额”,来不断压榨地方财政,让地方政府为中央财政的过度支出而买单。因财政制度的不完善,财权分配与事权划分不明晰,造成了事权层层下移,财权层层上收。这对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行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元代局盐法职能与性质的调整与演变,同时也影响着元朝地方治理模式的变迁。

(责任编辑:周  聪)

A Textual Research on the “Bureau Salt Law” in Yuan Dynasty

SUN Pengpeng

Abstract: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of the formulation of the salt law in the second year of Wukutai Khan, the Meng Yuan regime has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salt administration. After Kublai Khan founded the Yuan Dynasty, Yuan government established a set of salt administration operation system that was centrally managed by the Ministry of Revenue and co-managed by various salt transportation departments, thus forming a national salt transportation and marketing system. The Bureau Salt Law of the Yuan Dynasty was a method of distribution and sale of salt by the salt bureau set up by the government. It was an important measure for the government to regulate salt prices in the process of salt transportation and sales in the Yuan Dynasty. However,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official salt bureau by the government in a certain area does not mean that the salt law has been implemented here. The most import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Bureau Salt Law and the Salt Law in the Yuan Dynasty is to examine whether the government uses the “accurate” population to implement the policy of rationing salt. The second difference is based on the functions performed when the government established the official salt bureau and the results expected by the government.

Keywords: Yuan Dynasty; Bureau Salt Law; Official Salt Bureau; Salt Transportation and Marketing

作者简介:孙朋朋(1990-),男,河南大学黄河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讲师,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古代财政体制变革与地方治理模式演变研究”(项目编号:17ZDA175)的阶段性成果。

①目前学界就有关元代食盐运销体制的研究已有所论及,陈高华最早指出,元代的食盐运销方式主要有官运官销与商运商销两种,其中商运商销主要包括行盐法与和籴法,官运官销则主要有食盐法与常平盐局法。和籴法与常平盐局只是在局部、特定时期实行,行盐法和食盐法则较为普遍地实施。行盐法即商人向官府购买盐引、凭引贩卖;食盐法则是计口摊派。有元一代,大多数盐运司都曾全部或部分实行计口桩配食盐,但总的来说,仍以商人运销的行盐法为主;至正四年(1344)元廷更是全面废除了食盐法,行盐法成为元代唯一的食盐运销方式(陈高华.元代的盐政及其社会影响[M]//元史研究论稿.北京:中华书局,1991:468-469)。张国旺在元代食盐运销方面基本上承袭了陈高华的观点,并对此论点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162-165)。李春圆从不同视角对元代食盐运销体制提出了见解,其从元代官盐运销体制从初创、定型到演变的过程,以及关注行政制度与官僚实践、民间社会三者之间的互动视角,提出“元代对食盐的运销进行了严格的政府管制。至元年间食盐运销体系建立之时,商人运销以行鹽法为主。元贞以降,特别是延祐之后,迫于盐课压力,计口摊派的‘食盐法范围日益扩大。在元代后期的盐课办集中,各种形式的食盐法之重要性已经超过了行盐法,并成为明代户口盐米(钞)的源头。”(李春圆.元代的“食盐法”[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3).)

②有关元代的食盐法,陈高华、张国旺、李春圆等学者已进行了相关论述,并认为元代政府设立官盐局便是施行食盐法的标志,尤其是李春圆对元代食盐法的施行状况以及流变过程,提出了较为独到的见解。但因诸位学者大都将局盐法归入食盐法的范畴,故而本文着重探讨局盐法与食盐法之间的差异以及官盐局的职能演变。此外,常平盐局亦属于官盐局。然而,对于元初卢世荣主政时期所施行的常平盐局法,及其本身所具有的不同属性与职能,笔者将另撰专文加以探讨,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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