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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福建之盐政

2020-10-12吴家洲

盐业史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私盐盐政食盐

摘  要:元代福建盐政机构复杂、管理混乱较它省为甚,至大四年后盐政主管机关才趋于稳定,由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统领。盐课从至大四年到至正三年一直为13万引,至正三年后减为10万引;盐价钞自延祐元年定为3锭后,至元末未变。元初至延祐元年,福建食盐由客商购买盐引赴盐场支盐,再到各处贩卖;延祐元年至元末,上四路建宁、邵武、延平、汀州仍由客商兴贩,下四路福州、泉州、漳州、兴化实行椿配法,强制计口买盐。高额的盐课、高昂的盐价、“两法”长期并存,加上地理环境的制约,致使元代福建盐政弊端丛生、私盐泛滥、民不聊生,虽几经改革,未有明显成效。

关键词:元代;福建;盐政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0)03—0050—08

与宋朝相比,元朝时盐利仍是国家最大财源,而“两淮独当天下之半”,两浙约占四分之一,福建则相形见绌。地理上之区域,福建在元代无甚变更,共辖八路之地,按方位可分为上四路建宁、邵武、延平、汀州和下四路福州、泉州、漳州、兴化。受制盐原料——海水制约,只有下四路产盐。元代,由于技术上的改进,福建盐产量较宋朝有所提高,但较同期淮、浙、广东等处增加则少。而福建盐政制度之复杂、管理之紊乱则为他处所不及。

一、福建盐政机关的演变

关于元代福建主管盐政机关的演变,《元史》有载,弘治《八闽通志》亦云,按,《三山续志》撰于元致和元年(1328),应比较可信,当然前提是所引无误。两者虽皆有载,但都过于简略,且出入较大,弘治《八闽通志》中已指出“二说不同”。笔者结合其他史料,对元代福建主管盐政机关进行考证,兹整理如下:

1.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立福建盐运司,无疑义。此为元代福建盐务主管机关之始,盐运司主要负责盐之运输。

2.至元十四年“始置市舶司,领煎盐征课之事”,无疑义。此时福建盐之煎晒、征课和运输分别统领于市舶司和盐运司。

3.弘治《八闽通志》载,至元十六年“设转运使榷盐兼市舶”。按,《元史》载,至元十六年四月,“中书奏立江西榷茶运司,及诸路转运盐使司、宣课提举司”,故较为可信。此处转运使即指转运盐使司,盐运司与盐使司开始并存。

4.《元史》卷九十四《食货二·市舶》载:

(至元)二十二年,并福建市舶司入盐运司,改曰都转运司,领福建漳、泉盐货市舶。

而《元史》卷十三《本纪第十三·世祖十》载:

(至元二十一年)九月甲申,京师地震。并市舶司入盐运司,立福建等处盐课市舶都转运司。

两处记载前后矛盾,应有一误。考诸史籍,《续文献通考》《六典通考》《元书》之记载与《元史》卷九十四《食货二·市舶》记载同。《续通志》《蒙兀儿史记》《元史类编》之记载与《元史》卷十三《本纪第十三·世祖十》记载相类。又,清代汪辉祖《元史本证》云:

案纪至元二十年罢福建市舶总管府,存提举司;二十一年立福建等处盐课市舶都转运司,余详证误。

汪辉祖以《元史》为考证对象,内容可信度较高,他并没有指出上文看似矛盾之处,说明其支持《元史》卷十三《本纪第十三·世祖十》的记载。况“领福建漳、泉盐货市舶”的说法本身就值得商榷,福建市舶仅开泉州一处,盐产则有福、兴、漳、泉四处。所以,疑《元史》卷九十四《食货二·市舶》的记载有误。又,《元史》载:“(至元二十年三月丁巳)罢福建市舶总管府,存提举司。”“(至元)二十一年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新元史》亦载:“至元二十年罢福建市舶总管府。”11  至元二十年罢福建市舶司当无疑义,或即是因前文所言转运盐使司兼市舶之故,此后,鉴于市舶之重要性,又复设专司管理。

综上,笔者认为,至元二十年罢福建市舶总管府,存提举司。至元二十一年将福建市舶提举司并入盐运司,立福建等处盐课市舶都转运司;同年又在泉州设市舶都转运司。

5.至元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处转运盐使司”12。《元史》载,至元二十四年秋七月“升福建盐运使司,依两淮等例,为都转运使司”13。考两淮、两浙有“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和“两浙都轉运盐使司”。可知,至元二十四年先改立福建等处转运盐使司,后又升为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盐运司”。至此,福建盐务、市舶正式分开管理。

6.至元二十九年“罢福建盐运司及盐使司,改立盐课提举司”。《元史》又载,至元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左丞高兴言:“福建盐课既设运司,又设四盐使司,今若设提举司专领盐课,其酒税课悉归有司为便。”《蒙兀儿史记》亦云,至元二十九年春正月甲午“罢福建四盐使司,立提举司一,专领盐课”。此“四盐使司”即为至元十六年所立,因只有下四路产盐,故只设四盐使司。综合可知,至元二十九年福建盐运司及盐使司皆罢,立福建盐课提举司专司盐课。

7.至元三十一年五月“升福建盐提举司为盐转运司”,无疑义。

8.大德四年(1300)“复立运司,九年又罢之,并入本道宣慰司。十年又立盐课都提举司。”各史籍与“大德四年复立运司,十年又立盐课都提举司”的记载一致,惟隶属关系有所不同。“又罢运司”的年份则存疑。《元史》载,大德八年五月“壬申,罢福建都转运盐使司,以其岁课并隶宣慰司”。《元史本证》则曰:“大德四年复为运司,九年复罢。”

综上,笔者认为,大德四年复立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大德八年或九年罢,尚存疑义。大德十年又立福建盐课都提举司。

9.至大四年(1311)“改立福建盐运司”,无疑义。此后,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秩正三品,使二员,同知二员,运判二员,经历知事各一员,照磨一员”。管理机构也趋于稳定,保持了较长一段时间11

综上足见,元代福建盐政主管机关名称变化之复杂、隶属关系之错综实较他省为甚。元朝前中期,福建盐务、市舶时而统领,时而分立,管理十分混乱;至大四年后,福建盐政才趋于稳定,由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总领。

二、元初至皇庆二年(1313)的福建盐政

世祖至元十三年,南宋军队被元军打败退入福建,企图以此作为抗元基地,元军随后即进入福建与南宋军队展开激战。两年后,元军攻占福建的最后抗元基地漳州。但不久,黄华、许夫人又举兵反元,战事波及漳、泉、汀、邵等地。此后又有若干战争,直到至元二十一年,福建才无较大战事,但户口已减少过半,沿海盐场也遭到严重摧残。经过多年恢复,也仅有7场,即福州、泉州、兴化三路之海口场、牛田场、上里场、惠安场、浔美场、浯州场、 州场,漳州暂无,显然是受战乱影响。

至元十三年,福建开始征收盐课,前期由于南方未靖,盐课额不高,仅“六千五十五引”,值中统钞54495贯,盐课由地方政府负责办理。随着社会环境的逐渐稳定,盐引逐步增长,每引价格也随之增高。至元二十年,煎卖盐54200引;至元三十一年,增盐额为7万引;元贞二年(1296),每引增价15贯。盐法行之日久,逐渐脱离实际,盐业弊端开始显现,主要有:其一,官商勾结。盐装袋后,每袋轻重不一,多装部分为盐商私卖之额。其二,盐官克扣灶户工本,灶户生活无依,又有杂泛差役,不得已私煮、私售。其三,盐商哄抬盐价,取利于民,更有权豪之家强取盐引,扰乱市场。更严重的是,私盐开始逐渐泛滥。朝廷虽屡申私盐之禁,更命镇守军人兼巡私盐,至元三十一年又“增补私盐人赏格,禁诸司豪夺盐船递运官物、僧道权势之家私匿盗贩”。然福建居江面海煎盐,海运便利,与浙、广相通,船舶运送私盐极便,禁止私盐极其困难;加之福建土瘠民贫,尤其是上四路山高水远,购买力有限,本身也存在购买私盐的客观需求。至元末期,福建盐课逐渐涩滞不能通流,大德五年,经福建盐运司“用心规划,设法关防,从此恢办”,两年之间“课程预期成就,盐法通行,民亦无扰”。大德年间,福建运司又制定了严格的预防私盐的措施,派员“严厉限次监督煎晒各场,俱差把团军人日夜廵禁沿海地面,又有各该万户将引军人廵捉私盐”,并设法每引用庵四只装,运司自行发船查,赶运差人坐押盐船,直至福、兴、漳、泉四路盐仓交割。盐运官亲自到现场反复检验,“若有多余跑取还官,依例结课;如无余欠,盘卸上仓,依验本司支盐。半印勘合,资次放支。”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灶户、盐丁私煮、私卖和盐商私售的行为,也看似从源头上抑制了私盐进入市场。史籍亦载,范子诚在此期间担任福建转运盐司事,“闽中盐足于民,而私贸者悉绝”。而这一时期,福建盐司所辖盐场有所扩展,达到了十场,煎盐六、晒盐四,漳州的盐场也逐渐复产。但又出现了新的问题,福建盐场所产之盐曰砂盐,色与净砂无异,一些逐利客商、小贩见盐市价稍贵,就于晒盐内掺入砂土,损害百姓利益,也中伤了盐运司之名声。盐运司虽明令各场监督盐丁、灶户晒盐须要洁净、不带砂土,然却不能阻止客商、小贩的掺杂行为。百姓不相信官盐,自然会购买私盐。

至大四年(1311),朝廷将盐课正额定“为十三万引,增价钞为二锭”。13万引的数额是根据大德十年盐额10万引加上至大元年各场煎出的余盐3万引得出的,盐税遂增至26万锭。元政府不顾福建各场的实际情况,与世祖至元十三年相比,大德十年盐引增加近15倍,课额越来越重,煎办愈发困难。至大四年,朝廷又将余盐变为正额,盐丁、灶户只能苦苦支撑。世祖至元十三年至延祐元年,福建食盐基本由客商向政府购买盐引赴各盐场支盐,再赴各地发卖。但在至大四年后,此法愈发显得“力不从心”。因元朝行盐实行严格的地域分界制度,行盐区域不得越界,否则会受到严惩,福建盐只能在八路内销售。福建户口有限,元朝基本上有799694户、3875127口,每口食盐四钱一分八厘,一引400斤,总计需要消耗食盐约为91290引。即使卖尽,10万正额盐引犹剩下8700多引,更遑论增加的3万引,“盐积而不售”的情况加重。同时,盐引价格猛增,盐袋每引重量却不断减少。至大四年,各运司盐引大者不及三百七八十斤,小者止三百三十斤。商贾盐利日薄,为广其利,转而私购部分食盐贩卖,或抬高盐价,伤害普通民户。而且,元朝平定福建后,雖总体稳定,但“汀、漳诸处,连年盗起,百姓入山以避”。汀、漳百姓连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都无法进行,更遑论办盐课。直到至元二十九年,汀、漳才逐渐安定,朝廷也招谕百姓复业,又罢福建盐课、酒税、银铁等各提举司,精简机构,盐课在汀州、漳州两路才逐步恢复正常征收。但是,此时的汀州、漳州户数、口数仅分别剩下41423户、238127口和21695户、101306口,合计63118户、339433口,是福建户、口数最少的两路,分别只约占福建总户、口数1300817户、6214195口的4.85%和5.46%。两路消费食盐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初期盐课较轻,听从客商就场支给,尚有保证,之后盐引正额增加,漳州又寇盗扰攘,地方不宁,盐课征纳十分困难。

综上所述,福建盐课虽自至元十三年即开始征收,但前期受元初战乱影响,盐场较少,产盐有限,盐课也不高。但随着社会安定、盐场扩展、盐业改良,盐课额、每引价不断增高,至大四年定盐正额为13万引,引价增加到2锭,已超过福建户口的承受力。汀州、漳州两路连年盗起,才靖未久,更加剧了征课难度。元前期,官商勾结私卖余盐、盐商哄抬盐价和灶户无奈私煮、私售等弊端也开始显现,私盐逐渐泛滥。福建地方政府虽制定了严格的监督、运送、贩卖等措施,也无法阻止私贩,且出现了诸如晒盐、卖盐掺杂砂土等新问题。

三、延祐元年至元末的福建盐政

至大后,福建盐课不能按时完成的情况愈发严重。延祐元年(1314),盐运司不得不“从权改法,建、延、汀、邵仍旧客商兴贩,而福、兴、漳、泉四路桩配民食”。上四路仍听从客商就场支给贩卖;下四路则实行椿配法,即计口买盐,根据盐额按户平均摊派。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每户生活条件不一、需求不同,购买力差异极大,实行椿配法后,“均派户口收买,令其入钱,县官收市其中,贫富不等皆令入钱。吏胥并缘为奸,民甚苦之嗷然。”且该年还将盐引价增为3锭,盐税增至39万锭,猛增一半。最终导致“民力日弊,每遇催征,贫者质妻鬻子以输课,至无可规措,往往逃移他方”。福建管理盐课的官员已经认识到“两种盐法”并行的危害,屡向朝廷反映改良。他们提议,“罢余盐三万引,革去散卖食盐之弊,听从客商八路通行发卖”,正额盐价也应改为中统钞2锭。此建议并未马上引起朝廷的重视。

其实,在延祐五年元政府申明的“盐课条画”中就明确规定:“转运司办课其间,诸衙门人等不得搅扰沮坏运司,官吏人等却不得因而分外生事、侵扰官府、桩配百姓。”可见,椿配法是违背朝廷法令的,福建盐官却阳奉阴违,反而变本加厉地实行。至大四年后,福建盐运司普遍的做法是,“每岁预办下年课盐及增余之数,官本不支,惟威以限灶户”。盐运司官员根本没有考虑灶户、盐丁的难处,导致他们卖妻鬻子、畏迫逃窜,不堪命久矣。至治四年(1324),郭郁担任福建都转运盐使为之恻然,“遣吏家谕户晓,悉除去预办增余带耗之扰”。又,福建盐务机构臃肿,盐丁、灶户常被刻剥,郭郁请求省府裁冗滥职事百余人。当时,福州南台盐仓一般需存盐9万引,但实际只可存2万引,其余盐引都在船上,或损于波涛、或耗于盗窃,郭郁“劝率盐商助木石”修仓,“从者如雨,才阅月广仓屋五十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盐引的顺利入仓,间接减轻了盐丁、灶户的负担。郭郁主政的三年时间,福建盐政较为清明,积年的弊政得以改革,“不损民而课额增,不罔民而盐息膏雨”。福建的盐场也有所扩展,增加到18处,分别为:海口、牛田、岭口、南乡、北乡、浔美、惠安、港据、东阪、马栏、梧州监、吴惯、 州下里、涵头上里、中册木椟、溪南乡、涟江等。

至顺元年(1330),福建“实办课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11,以盐价每引3锭计算,实办盐引129261引,与至大四年确定的13万引正额相当,这或许是郭郁惠政后的遗泽。然而,“工本钞,煎盐每引递增至二十贯,晒盐每引至一十七贯四钱”,而至大二年的盐工本仅为至大银钞四钱,灶户、盐丁的处境反而更加艰难。元统初,又有福建地方官员向中央反映“福建盐法久坏”,中央诏派搠思监往究其私鬻、盗鬻及出纳之弊,并于至顺四年减福建盐额。元统初,朝廷又以福建盐引2万赐给中书参议撒迪,变相地减轻盐额。但之后又增盐课,元顺帝至元元年(1335)又罢征,“止令催办正额”。但这些措施都未取得实质性效果,至元四年闰八月终,福建已“积下附余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此时的福建根本无法按时、按量完成盐课,于是,福建运司申请,经中书省奏准:将余盐5万引作为下一年正额,剩下的51962引多作为下年军民食盐,至元五年止办额盐8万9引180余斤。当然,这也只是暂时解决了附余增办盐积攒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減轻了盐丁的负担,“两种盐法”、散卖食盐仍存。

直到至正元年(1341),朝廷才开始重审福建盐政、盐课问题。当年朝廷诏曰:“福建、山东俵卖食盐,病民为甚”,令江浙行省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廉访司官、盐运使等共同调查。次年六月,调查结果指出,福建“得食盐不便,其目有三:一曰余盐三万引,难同正额,拟合除免。二曰盐额太重,比依广海例,止收价二锭。三曰住罢食盐,并令客商通行。”十二月,江浙行省左丞相别儿怯不花即上奏,请岁减“福建盐课三万引”。至正三年,元顺帝正式下诏:“将余盐三万引,权令减免,散派食盐拟合住罢”,但正额盐价仍是3锭11。至此,福建正额盐减为十万引,散卖食盐也得以停止。同年,朝廷“诏罢民间食盐”,第二年十一月,“以各郡县民饥,不许抑配食盐”12。至正九年、至正十七年又有诏罢福建食盐13

但这些诏令在福建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至正十二年,永春县尹卢琦因椿配盐额太重,减口盐一百余引14,元末贡泰父整治福建盐法15等均说明,直到元末,福建仍是“两种盐法”并存,其危害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综上可知,延祐元年福建改革盐法,上四路建、延、汀、邵仍由客商兴贩,下四路福、兴、漳、泉则实行椿配法,引价也增为3锭,这加重了盐丁、灶户及普通民户的负担,导致民不堪命。福建地方官员屡向中央建言改革,然“两种盐法”仍长期并存,引价终元一代未变,仅课额在至正三年减为10万引。

四、小  结

元代前中期福建盐政机构变迁十分复杂、盐业隶属也较混乱,至大四年后才趋于稳定,为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总领。福建盐场则不断开拓,从元初的7处扩展到元中期的10处,再到元后期的18处。福建盐课自至元十三年征收以来即逐渐递增,至大四年定盐正额为13万引,为最初征收时的15倍,大大超过了福建户口的承受力。经主管盐务官员多次向朝廷提出改革,至正三年才减免为10万引;盐价钞则自延祐元年定为3锭,至元并未改变。延祐元年前,福建食盐由客商向政府购买盐引赴盐场支盐,于各地出售;延祐元年后,上四路建、延、汀、邵仍由客商兴贩,下四路福、兴、漳、泉则实行椿配法,这给福建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受地理环境因素制约,福建大部分地区土瘠民贫、山高水远,加之官吏腐败、官商勾结,致使盐业弊端丛生。一些地方盐务官员,如郭郁、范子诚等当政期间,力行改革,中央也颁布了一些减免盐额、改革盐务的诏令,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却无法改变元代福建盐法败坏、私盐泛滥的情势,“两种盐法”并存、盐价钞3锭也自延祐元年后终未改变。

(责任编辑:王放兰)

Salt Administration of Fujian in Yuan Dynasty

WU Jiazhou

Abstract: In the Yuan Dynasty, the salt administration in Fujian was more complicated and disordered than that in other provinces. After the year of 1311, the salt administration authorities tended to be stable and were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salt envoys and departments in Fujian. From theyear of 1311 to 1343, the salt lesson has been 130000 Yin, and then reduced to 100000 Yin after 1343. The price of salt money was set as three ingots in the year of 1314 and has not changed since then.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Yuan Dynasty to the first year of Yanyou, Fujian salt merchants bought Yin and went to salt works to get salt, then sell salt everywhere; from the first year of Yanyou to the end of the yuan, the merchants were still selling salt on the upper four roads of Jianning, Shaowu, Yanping and Tingzhou, while the merchants were selling salt under the policy of salt rationing on the lower four roads of Fuzhou, Quanzhou, Zhangzhou and Xinghua. High salt revenue, high salt price, long-term co-existence of “two laws”, coupled with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constraints, led to the abuse of salt administration in Fujian Province in the Yuan Dynasty, the proliferation of private salt and the peoplesdestitute living. Although several reforms, no obvious results have been achieved.

Key words: Yuan Dynasty; Fujian Province; salt administration

作者簡介:吴家洲(1986-),男,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①嵇璜,曹仁虎,等.续通志:卷四百八十四:郝彬传[M]//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9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645.

②宋濂.元史:卷六十二:地理五[Z].武英殿刻本,1739(乾隆四年):13a-16b.

③刘伟榕,贺威.宋元福建制盐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J].盐业史研究,2011(2).

④宋濂.元史:卷九十一:百官七[Z].武英殿刻本,1739(乾隆四年):10b-11a.

⑤黄仲昭.(弘治)八闽通志:卷二十七:秩官[Z].刻本,1490(弘治三年):25b.引《三山续志》云,《三山续志》已佚。

⑥“太宗皇帝岁庚寅始行盐法……至元十三年既取宋,立两淮、两浙、福建运司三,每引改中统钞九贯。”(苏天爵.元文类:国朝文类:卷四十:盐法[M]//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6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501.)

⑦宋濂.元史:卷九十四:食货二:盐法[Z].武英殿刻本,1739(乾隆四年):13a;阎镇珩.六典通考:卷九十二:市政考[Z].刻本,1903(光绪二十九年)等记载均同。

⑧黄仲昭.(弘治)八闽通志:卷二十七:秩官[Z].刻本,1490(弘治三年):2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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