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等4则
2020-10-12
公司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小保:
我是某公司的员工,最近,我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跟我谈续签劳动合同事宜,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公司不同意,说要么就续签一个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要么就终止劳动关系。我考虑到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更能发挥自己的特长,因此不想离开。
请问:面对公司拒绝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该如何是好?
郑颖
郑颖:
建议你先签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然后再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以终止劳动关系相威胁,逼迫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此规避法律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公司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你又不愿意失去工作,故建议你先签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然后再提出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变更,你可以在续签合同后的1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会支持你的主张的。退一步讲,即使你不诉请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合法权益,因为依据上述规定,你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若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会按照你们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处理的。
小保
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违约金,也难获得“自由身”吗
小保:
2017年6月,我入职D市某县建设银行并担任金融业务一部经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我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省内商业银行和有竞争业务的同类单位工作,如我违反该约定,应向银行支付不低于我离职前6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2020年4月,我申请辞职获批准。之后,建行按约定每月向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0年6月,我入职同省的F市工商银行,结果很快就被发现。农行除要求我按约定支付其违约金外,还要求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从F市工行立即离职。
请问: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我若支付违约金后,还不能获得“自由身”吗?
李伟林
李伟林:
建设银行提出的各项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金融业务部为银行的主营业务部门之一,你又是部门负责人,直接涉及该建行的商业秘密和业务关系,无疑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你虽然进入不在一个地区的银行工作,但仍属于约定的省内范围,因此竞业限制区域约定有效。你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F市工行,构成违约,理应向D市某县建行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你应当按照某县建行的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应当立即从F市工商银行离职,直至2年的竞业限制期满为止。
小保
因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追偿吗
小保:
我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外出开展业务时都是从公司申请车辆。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上班过程中使用机动车的,应遵守交通规则,若因违章行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当事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3个月前,我在驾驶公司车辆前往客户单位途中因违规变道、严重超速,与赵某的车辆相撞,造成对方损失较大,交警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赵某起诉我公司,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计12万元。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向我追偿这12万元。
请问:我有义务向公司支付这笔钱吗?
一帆
一帆:
公司有权向你追偿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言下之意,劳动者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的前提下,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一般认为,法律对行为人只有一般要求,而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应注意的程度而产生严重损害后果时,应认定有重大过失。本案中,你违反交通法规,对事故负全责,且给公司造成了12万元的损失,应当属于具有重大过失。而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明确规定员工因过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当事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所以某公司在向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至于追偿的比例,则应当综合考虑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职业风险、员工的过错程度、单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如果双方就追偿比例无法协商一致,则应通过诉讼来解决。
对于赔偿的方式,《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小保
非全日制工人可否随时提出终止用工
小保:
我自2018年11月起在某报社从事校对工作,双方约定我每天工作3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资是半个月一结。因母亲重病需要护理,我向报社提出辞职并声明从次日起不来上班了,但报社说我没有提前30日通知报社,而且目前没有接替我工作的人,所以不能立马走人,要我等到30日后才能走人,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我是否需要提前30天向报社提出辞职申请?
张玉英
张玉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有30日的预告期,即劳动者自提出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期满后才能离职。但是,有以下例外情况:一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随即批准或者在30日的预告期内批准的,劳动者可以当天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后走人。二是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辞职预告期是3日,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法律并没有设置预告期。《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从你所述的情况分析判断,你与该报社之间的用工形式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因此,你可以随时通知报社辞职并立马走人,而无需等待30日预告期满,也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说。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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