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时被解除,员工能否索要补偿?
2021-11-25
《工友》编辑部: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间,由公司按5000元/月对我给予经济补偿。可在我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之日,公司却明确表示解除彼此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且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吗?
李菁菁
李菁菁读者:
公司可以拒绝向你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具有依约按照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期限内经济补偿的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表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而竞业限制期是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次日起算。与之对应,公司在与你劳动合同到期日,已明确告知你解除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无疑表明不仅竞业限制期尚未开始,且你也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此情况下,你自然失去了获取竞业限制期限内经济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