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养老概念解析的养老模式与方式划分浅析
2020-10-09王军永吴剑丁岚金佳琪刘霞
王军永 吴剑 丁岚 金佳琪 刘霞
摘要: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方式层出不穷。但是,对一些基本概念的混用,容易引起实践的环路。本文在对概念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厘清养老的含义。
关键词:养老模式;养老概念;方式划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养老已经成为政府、学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在这种背景下,各种养老方式、方法、模式蜂拥而出。但是,当前实践和学术领域都存在各种方式混用的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对养老概念的界定模糊,以及养老方式划分标准的多元化。為此,从养老的概念与构成出发,构建养老方式划分标准,就显得极其重要了。
1 养老内涵的解析
1.1 养老的内涵界定
字面上,“老”描述的是“养”的对象,即老年人。“养”就是“抚育,供给生活品”,就是赡养、供养、奉养等,强调提供生活所需。养老即赡养、供养、奉养老人,就是个体进入老年后因劳动能力逐渐衰减而需要依靠家人、社会或者自身积蓄来提供生活必需品的一种生存状态[1]。中国传统文化中,养老包括养老、敬老、送老三层内涵[2]。养老,强调物质上的供养,有两层意思:能养就是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使其无冻饿之虞;善养就是将最好的东西奉献给老人,使其饱食暖衣、营养充足。敬老,就是精神上尊敬老人。送老,就是为老人送终,依礼送葬。当前养老方式相关研究中,主要强调物质上的供养、精神上的尊老,而不包括送老。从这个角度看,养老就是一定行为主体在一定的场所里、通过一定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养老资源和服务,以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活动。养老行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也是一种共识和事关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问题,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老年人有良好的晚年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1.2 养老含义的构成
养老应该是基于养老目的的主体、客体、内容、载体与场所的结合,包括六大要素。
一是养老客体。即养谁的问题,实质是回答何为“老”(the aged)、何时养(when)的问题。实践中,“老”主要是以年龄为判别标准,但却有明显的历史性、文化性。在古代,官员致仕年龄就有差异;在现代,人们对“老”的界定仍然存在不同之处,如1964年第一届全国老年学与老年医学学术会议将60岁作为老龄的界限,1981年第二届老年医学学术会议则建议以65岁作为老龄的界限。我国前些年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近年来,我国统计局的老年人界定,逐渐呈现出由60岁向65岁过渡的态势。
二是养老主体。即由谁养的问题,包括养老资源的提供者和养老服务的提供者,是区分自我养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根本依据。依照不同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型。如根据养老主体与老年人的关系可以分为老年人自身及与老年人具有亲缘关系(姻缘关系、血缘关系等)、业缘关系(如同事)、地缘关系(如邻居)、其他人(如政府、朋友、社会志愿者、专业服务人员等),并可以归并成一定类别。还可以根据养老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具有专业的养老服务技术,分为专业服务人员和非专业服务人员。
三是养老内容。即养什么的问题。一般意义上,由于生理、社会等原因,老年人参加社会生产活动受到一定限制,若没有蓄积一定的养老资金,就需要家庭、社会为其提供经济方面的支持。同时,随着年龄的增大,机体功能逐渐减退,老年人,尤其是高龄、失能与半失能老人,往往无法完成全部生活琐事,这就需要家庭、社会等为其提供这方面的照顾服务[3]。此外,老年人由于工作、生活环境改变等多方面的原因,容易产生一定“精神疲乏感”,出现无用感、排斥感、空虚感、孤独感和抑郁等心理问题。因此,如何给予老年人良好的精神慰藉也成为养老的一项重要内容。可见,老年人有物质、精神多方面的需要,涉及经济供养、日常照料、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些方面在不同时期、不同老年群体的侧重点存在不同,也就形成了养老内容的差异化。
四是养老场所。即接受养老服务的物理空间。传统社会里,养老服务与养老场所通常都集中于居住地这一物理空间中。但在现代社会,人类居住方式不断改变,养老方式不断多样化,养老的物理空间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居住场所。同时居住地这一物理空间是个相对概念,既可以局限到老年人坐卧起居的场所(即通常所说的住处),也可以扩展到老年住处所在的小区、街道甚至县(市、区)。为了与社区养老等方式区分、与相关常规统计衔接,在界定养老场所时,居住地这一物理空间宜限制为老年人居住的房子。结合当前国内外存在的各种养老形式,养老的场所主要包括:居住地、社区、专业养老机构、其他场所等,进而形成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异地养老等方式。
五是养老载体。即用什么养。养老实际上是养老主体利用一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满足其养老需求的行为。因此,养老的载体应该是养老资源。但是,学术界对“养老资源”的界定并不统一。如穆光宗[4]认为养老资源是养老所需要的一组可获得的条件或能够支持老年生活的健康、人口、伦理、经济和时间条件,是情感资源、经济资源、时间资源、服务资源的总和;柴效武[5]认为养老资源是“养老生活中需要具备并运用消费的各种资源,包括货币资源、房产资源、环境资源等多项内容”;王思贤[6]认为养老资源是可以用来进行养老保障并能产生保障效果的东西,如资金、物品、服务、机会、关照和支持气氛、有助于老年贫困者脱贫的政策等。一般意义上,养老资源就是可以用于支持老年人的生活、具有养老价值的各种资源。它具有两个准入要求:一是具有支持老年人的效用,能对养老行为产生价值;二是具有客观存在性,能够为养老主体所获得。
养老资源具有广泛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如从养老资源提供者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家庭资源、自我资源和社会资源。而在社会资源中,用人单位、社区、政府等设立正式制度提供的养老安排,如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称为制度性资源。按照养老的内容,可分为经济供养资源、生活照料资源、精神慰藉资源,其中后两种主要以服务的形式存在。按照资源的形态,可以分为物质资源、服务资源和精神资源,其中物质资源即经济资源,包括住宅资源、实物资源(养老用品用具等)和金融资源(现金、存款、保险金);服务资源体现为劳动的时间和能力及物化劳动的条件等[4];精神资源反映的是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六是养老质量。即养得怎么样,是对养老目的实现与否的“展示”。养老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而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主要体现为经济、照料、精神等方面。因此,评价养老质量,从内容上也主要考虑经济、照料和精神三方面;从程度上看,可以分为多个层次,其中最基本的层次是生存,即老年人获得衣食住行、医疗的基本保障,也就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在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基础上,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则是更高层次的发展型养老。
2 养老方式与养老模式及其划分
2.1 养老方式
养老方式是为满足老年人养老需要而对可利用的养老资源进行分配的方法、途径和手段,实际上就是养老的行为方式、实施形式,是养老主体履行养老责任时的运作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看,养老方式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养老方式分成若干种类。如从经济支持角度看,养老的经济支持形式可以是储蓄支持、个人或家庭成员支持(如房产,体现为以房养老)、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供给、养老金支持、社会保障支持等。从居住场所角度看,可以是家庭居住地养老、社区养老、养老机构养老、异地养老(如旅游养老)等;从家庭养老的居住方式角度看,又分为共居养老、独居养老、轮居养老等;从日常照料方式看,有自我照料、配偶照料、子女(含女婿、儿媳)和孙子女照料、专职/专业照料人员(如保姆照料、养老机构人员照料)等;按照精神慰藉的方式看,可以分为面对面的精神慰藉(探望、共居等方式)、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
2.2 养老模式
所谓养老模式,就是养老过程中长期沿用并流传下来的样板,包括养老思想、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等。最初,学术界大多以养老经济来源作为划分养老模式的标准。随着对老年人需求多样化认识的不断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仅从经济角度界定养老的概念,很难区分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混合型养老模式。基于此,穆光宗以养老支持力为标准分为三种基本的养老模式,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自我养老就是老年人自身提供养老资源与服务,在整个养老时段上,不管是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还是精神慰藉都是依靠自己为主(即经济独立、生活自理、精神自强);家庭养老就是由老年人自己之外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和服务;社会养老则是指家庭之外的主体提供养老资源和服务,包括由政府和社区等正式组织通过正式制度安排提供(可称为正式支持养老)、由家庭和正式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与成员提供(可称为非正式社会养老)。
这种划分的依据,实质上仍然是养老资源与服务的提供主体,较好地划清了不同模式之间的界限。特别是在传统社会里,不仅经济资源、服务资源与精神资源的提供主体具有同一性,养老资源的提供者和养老服务的提供者通常是同一群体,这使得以养老主体为依据能轻松地将养老分为自我、家庭、社会养老三种模式。
但是随着现代社会服务业的发展,养老服务提供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工种、行业。养老经济资源提供主体与养老服务提供主体的分离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即“养老资源提供者”与“养老职能承担者”分离。比如,由老年人自己或家庭成员出钱,请保姆、服务工等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家政服务和聊天解闷等心理慰藉服务;再如,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专业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而从一般意义上,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养老经济资源的供给者,均可以分为老人自己、家庭成员、其他社会成员三类。这样,就可以形成九种组合方式(如表1)。其中,Ⅰ、Ⅴ、Ⅸ三种方式是传统上、狭义的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而其他形式则是这三种方式的扩展。
3 结语
综上所述,养老模式、方式的划分应该是对养老各要素进行拆分、结合的过程。只有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其进行划分,才不至于产生分歧。实践中,一些学者、政府文件在对家庭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的混用,实际上就是没有很好地明确到底是以什么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比如居家养老强调的养老服务发生场所“在家”(in home),根据资源提供主体、服务提供主体又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如子女出钱、服务人员上门服务,老人出资、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政府或慈善组织等出资、服务人员上门服务等。
参考文献
[1] 余飞跃.家庭养老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孝与不孝的理性[J].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1,17 (5):124-130.
[2] 王萍,李树茁.农村家庭养老的变迁和老年人的健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3] 马雪彬,李丽.从三维视角看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J].贵州社会科学,2007 (2):61-64.
[4] 穆光宗.中國都市社会的养老问题:以北京为个案[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 (2): 80-82.
[5] 柴效武.养老资源探析[J].人口学刊,2005 (2):26-29.
[6] 王思斌.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