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助养老的实践现状及其反思
2016-12-26刘欣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加重,我国面临巨大的养老服务压力,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养老模式是解决当前养老问题的关键。近些年,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服务模式在全国多地广泛兴起,并取得一定成效。文章对互助养老模的研究现状和实践类型进行了总结、提炼,比较分析了几种互助养老模式的特点、优势与不足,进一步提出健全和完善互助养老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老龄化;互助养老;养老模式;养老服务体系
在当前人口快速老龄化的背景下,有效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庞大的养老服务需求,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亟须应对的难题。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已达16.1%,较2010年上升2.8个百分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达10.5%,较2010年上升1.6个百分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产业,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列问题,客观上要求必须尽快建立起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养老服务模式。特别是在政策保障、老年保险、老年服务等方面更需主动实践、破旧立新。近些年,国内一些地方正在积极实践一种称之为“互助养老”的老年服务模式,并且已经显现出一定的成效。本文在此尝试对互助养老的特点、优势及其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深化人们对互助养老的认识与反思。
一、 互助养老的研究现状与实践价值
1. 实践历程与理论解释。实际上,互助养老作为一种养老实践在历史上早已有之,如宋明时期的义庄赡族式互助养老,主要以血缘为纽带、以义庄为载体、以义田为基础而形成了聚焦于特定家族之内的亲友互助。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天津新街村“老年人互助小分队”、杭州花园新村北村大院“老年人组合公寓”等具有自发性质的老年人互助组合养老探索。2008年,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前屯村也开始推行农村互助养老,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2010年,河北省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农村养老“幸福工程”。2012年,民政部以肥乡的互助养老实践为蓝本,向全国其它广泛推广。自此,互助养老以其新颖的养老服务形式逐渐凸显出来。
国内研究者针对互助养老这一模式也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从理论视角出发,杨静慧认为互助养老是老年人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彼此相互扶持、互帮互助,发挥老年人自己的力量,通过服务别人也满足自己,并达到实现自我的圆满追求。班娟从社会学的视角解释互助养老是普通居民间的相互帮扶与慰藉,既体现了个人价值的实现,也满足了老年人“就地养老”的愿望。从社会实践出发,许加明结合各地具体实践,认为互助养老是依托地方和老年人的养老资源,将生活在同一区域的老人组织起来,引导老人开展互助服务,通过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活动来满足其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最终实现老年人养老的自我管理及自我服务。从互助养老的形式出发,高和荣等人基于对闽南地区的调查,按照血缘关系及空间距离的远近将民间互助养老划分为宗族型、姻亲型、邻里型和社区型等四种形式。而景军等人则以时间银行为概念背景来探索互助养老的现代意义。
基于不同研究者对互助养老概念的界定,本文认为,互助养老是指生活在同一地域范围的老年人自愿结伴、相互帮扶、共同生活,彼此之间在生活照料、情感依托、精神慰藉等方面得以满足的一种养老方式。在当前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养老成本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互助养老作为一种积极的、民间的、经济的养老服务模式,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兴起,成为家庭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重要补充。
2. 互助养老的价值与意义。长期以来,国内广泛实践的养老服务模式主要有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几种。但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空巢家庭日益增多,子女数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严重挑战。同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资源也难以满足老年人在生活、医疗和精神等多方面需求。整体而言,养老模式还比较单一,整体效率也并不明显,且存在着成本过高、难以为继等问题。由此来看,互助养老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养老、机构养老以及社区养老存在的不足。
(1)有利于缓解养老服务的需求压力。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人们承担着各种各样的压力,中青年一代在照顾老年人时日显捉襟见肘,尤其在照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明显力不从心,使家庭养老的功能不断弱化,社会养老的供给亦无法满足日渐增加养老需求。根据《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CLASS)》研究报告,目前我国老年人口中以低龄老人为主,60岁~69岁的老年人占比54.03%,70岁~79岁的老年人占比32.13%,8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比13.84%。通过互助养老,倡导老年人之间尤其是低龄老人对高龄老人的互助帮扶,在一定程度上既能够老年人的解决养老问题又能缓解当前社会的养老压力。
(2)有利于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根据《2014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报告》,有24.78%的老年人有不同程度的孤独感,尤其是独居老人孤独感较为严重,老年人的正式活动参与率、社会公益活动参与率仅为20%左右。以亲老互助、邻里互助等形式的互助养老,能够满足老年人的日常交流、精神慰藉的需求。而精英大众形式的互助养老,“精英老人”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增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丰富老年人的闲暇生活,实现了与“大众老年人”间的互动与互助。
(3)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据相关调查表明,50%以上的老年人认为子女是家庭养老照料的主要承担者,94.1%的老年人选择在自己家和子女家养老,4.2%的老年人选择养老院、日托站或托老所。但是调查发现,只有不到一半的老年人了解或有些了解养老院等养老机构,57.8%的老年人根本不了解养老院。由此可见,老年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机构养老的认知度不高,对养老院等养老机构的接受程度较低,要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任务仍任重道远。因此,在探索新的养老途径中,互助养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逐渐改变老年人的传统观念,使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及互助养老等协调发展,进而逐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 互助养老的实践类型分析
1. 互助养老的类型。互助养老不同于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模式,它着重强调老年群体之间的守望相助。2011年国家就提出了以村为基点,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2012年民政部推广河北省肥乡县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在此之后全国多省份都已推广这种模式。从政策到落实,从理论到实践,互助养老以多种类型在全国推广实施,综合各地实践,按照互助养老主导者的不同,可以将互助养老分为政府主导型互助养老、社会自组织主导型互助养老、家庭主导型互助养老等三种类型。
(1)政府主导型互助养老。政府型互助养老是指政府担当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是互助养老推广和发展的主导者,在互助养老的推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导功能主要体现在政策支持、财政投入、规范引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其基本原则是社区或村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其优势体现在:一是社区或村级组织可以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承办;二是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既可以建立养老互助机制,也利于推广应用。比如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创办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就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互助养老模式,具体由村级主办,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通过开展互助服务,有效解决了当地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
(2)社会自组织主导型互助养老。社会自组织型互助养老是指由社会力量承担相应的互助养老服务责任,以社会志愿者自愿申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形式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其优势主要是:一是社会自组织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利他性、志愿性等功能,它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作用,有利于满足全社会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二是有利于老年人参与其中,使老年人既成为服务的主体也是服务的对象。如:上海推行的“老伙伴”互助养老模式就是由社会组织承接“老伙伴”计划,该计划在社会内招募低龄老年志愿者,并对他们进行相关照护方面的培训。通过低龄老人志愿者与高龄独居老人结对互助,低龄老年志愿者定期为高龄老人和独居老人提供无偿服务,让高龄老人“老有所乐”,让低龄老人“老有所为”。
(3)家庭主导型互助养老。家庭型互助养老是基于地缘和业缘的关系,让彼此相识、关系相近的老年人自发组织集聚在一起生活、休闲、娱乐,互帮互助,发挥老年人自身的作用,变被动为主动,既能排解子女不在身边的孤独感,也能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家庭型互助养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老人们处在一个熟人社会网络中,彼此之间更为了解,养老服务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这一类型的互助养老更迎合老年人的传统养老观念,易形成长效机制。比如:福建省泉州市的抱团互助养老已成为不少“空巢老人”自发的选择。抱团养老是一种松散的群体结构,没有约束感,抱团的老年人彼此熟悉,有共同语言,更易在养老方式上达成共识,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独处或聚集,老人之间的互助既是交流也是关怀。
2. 互助养老的类型比较。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的现状下,传统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面临着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与此相应,各地就养老问题进行突破性尝试,并协同本地资源和实际进行探索性实践。综合各地实践,比较政府主导型、社会自组织主导型、家庭主导型三种互助养老类型之间既有共性又有差异。
(1)基于养老主体和服务对象的比较分析。三类互助养老的主体均是老年人,老人同时作为互助养老服务的主体和对象,相互之间提供养老服务。按照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参与度的不同,三类互助养老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首先,对于低龄老人、身体健康、文化素质较高、社会参与度较高的老人而言,由于其自身身体健康,不需要他人太多的照料,也有照顾其他人的能力,并且有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意愿。所以,社会自组织主导型互助养老更能为其所接受,并能发挥他们老有所为的作用,同时也能给予这部分老人提供养老保障。其次,对于身体状况已经不允许继续工作和劳动、社会参与度不高的低龄老人则更适合政府主导型互助养老,通过建立养老互助机制,帮助老人解决养老生活问题。再者,对于身体健康状况较好的低龄老人或高龄老人,尤其是独居老人,他们更需要精神上的关怀和慰藉,这类老人可以通过家庭主导型互助养老帮助老人聚合在一起,在生活上既能相互照应,又能消除老人的孤独感,让老人老有所乐。
(2)基于养老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一方面三类互助养老均具有自组织性,符合老人的养老意愿。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一直延续至今,老人们更愿意在家与子女共同生活安度晚年,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家庭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模样,子女对老人的照顾已力不从心,互助养老所提供的养老形式更契合老人的养老观念,老人能够在不离乡、不离土、不离家的前提下实现养老意愿。另一方面三类互助养老组织实施的基础不同,政府主导型互助养老主要是基于解决农村留守老人养老保障、减轻进城务工子女的养老负担、缓解政府养老资金和养老服务人员短缺等一系列农村养老困境的现实问题基础上提出并组织实践的。社会自组织主导型互助养老是基于整合社会资源,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服务,满足老人多样化养老需求而组织建立的。家庭型互助养老更像是一种补缺型养老方式,老人传统的养老观念让老人对机构养老心存芥蒂,居家养老又无法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家庭型互助养老既能让老人不离开生活多年的居住地,又能使老人在精神上得以慰藉。
(3)基于养老服务效应的比较分析。三类互助养老不仅能满足老人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能使老人在社会交往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得以满足。参与进来的老人相互之间熟悉度高,更易达成互助共识与行动,在互助交往中更容易获得情感满足。政府主导型互助养老主要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因此针对老人的基本养老问题更有保证。社会自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途径:一是依靠政府向社会自组织购买养老服务,政府是养老服务的供给者,社会自组织作为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发挥作用;二是社会自组织既是养老服务的供给者同时也是提供者发挥作用。因此社会自组织型互助养老不仅在养老服务方面为老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也可以使老人作为主体参与到社会自组织的建立、管理和运作之中,实现老人在人力服务上的自我满足。家庭型互助养老能保持家庭养老给老人提供的生活氛围,得到子女和老人的双重认可。
三、 健全互助养老模式,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在我国养老压力倍增的背景下,互助养老作为现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一种有效补充,对缓解养老服务需求压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许多困境与挑战,如发展方向不明、制度建设滞后、互助形式单一、资金保障不足等。因此,积极探索建构互助养老运行机制、推动互助养老模式持续发展势在必行。
其一,完善相关制度法规,为互助养老模式的运行提供政策支撑。目前我国的互助养老模式在多个城市付诸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各地做法多样化,且在管理、服务、监督机制上缺乏规范性,导致互助养老运行质量不高、规范性不够等问题。因此结合各地实践,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针对规范互助养老模式运行机制的相关政策,为互助养老的开展和完善提供指导依据。
其二,鼓励社会参与,为互助养老提供社会支持。互助养老在实践中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已无法满足老人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需求,同时也使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因此,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支持、帮扶互助养老的具体实践,为维持互助养老的实施和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服务、人员、活动等方面的支持,使互助养老形式更加丰富。
其三,拓展服务内容,完善互助养老的服务功能。互助服务是互助养老的核心,开展互助服务就是充分激活老年群体力量,促成老人之间的相互扶持和相互慰藉。拓展互助内容,挖掘长者潜能,不断丰富老人“老有所为”的新形式。如,组织老年人参加社会志愿服务等,让老年人在参与活动中有所作为,在服务他人的同时体现自身价值,并创造社会价值,赢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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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号:12ASH002)。
作者简介:刘欣(1981-),女,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组织社会学、城市社区。
收稿日期: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