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视角下期货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探析
2020-10-07白家亮交通银行金融机构部资产管理业务中心
白家亮 交通银行金融机构部(资产管理业务中心)
一、业务概述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以自有的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银行基于一定质押率向其发放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其短期流动资金或标准仓单交割所需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目前银行开展的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主要有“先贷后押”和“先押后贷”两种模式。“先押后贷”是指借款人将标准仓单通过期货交易所质押到银行名下后,银行按标准仓单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提供融资,该模式主要针对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企业客户。“先贷后押”是指借款人通过期货交割或协议转让方式购买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标准仓单时,银行按标准仓单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提供融资购买仓单,同时借款人将所购仓单质押给银行,该模式主要针对有标准仓单交割需求的买方企业客户。以交通银行为例,两种模式的业务框架及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二、市场情况
2002年,建设银行获批独家试点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其他银行陆续跟进、探索。在监管部门和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推动下,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及多家股份制银行先后推进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2013-2014年,期货交易所开始将该业务纳入存管银行评价体系,一定程度上助力了业务的发展。但当时标准仓单市场规模约为300亿元,规模相对较小,参与主体少,市场不够活跃。
2013年,经证监会批准,期货公司可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专业从事期货、现货相结合的产业链风险管理服务,监管层支持修改相关规则便利其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标准仓单运用变得更为广泛、灵活。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平安期货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平安商贸”,由平安银行直属管理,以其作为与银行产业链金融相结合的现货平台。截至2020年6 月,共有 84 家期货公司向协会备案设立了86家风险管理子公司,其中有85家风险管理子公司备案了试点业务。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作为可同时服务于风险管理子公司及其产业客户的产品,理应得到进一步发展。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标准仓单市场容量逐渐增大的背景下,选择通过银行以标准仓单质押形式获取融资的客户较少,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量相对较小。主要原因在于:
(一)商业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效率难以满足借款人需求
严格意义上说,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只是商业银行质押类融资业务的一种,只是质押物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已,其仍要遵循商业银行现有的授信体系,即关注借款人的行业、主体信用、经营状况、资金用途和第一还款来源。即使借款人所在行业符合银行的授信政策要求,该业务的具体操作仍要按照贷前面谈、信用调查、财务分析等环节和流程进行,一般至少需要五个工作日以上方可完成。同时银行一般会参照标准仓单有效期,对融资期限设置不高于六个月的限制。并且该业务的成本和银行开展的其他形式的质押类融资业务相当,一般是围绕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下调整。除此之外,为有效防控风险,对于标准仓单,银行会结合借款人情况设置相对苛刻的质押率。相对而言,交易所提供的标准仓单场内充抵业务,效率和质押率较高,成本较低(一般是收取手续费,目前手续费=1.8%*冲抵天数/360*冲抵金额)。
(二)商业银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面临一定的现实困境
1.制度、规则上的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四百四十一条、四百四十二条、九百一十条之规定,标准仓单是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属于有价证券的范畴。但是《民法典》对于仓单质押这种财产权利担保,仅仅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配套制度。目前,相关的配套制度、业务规则主要体现在各个期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当中,且各个交易所未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此类业务的开展实际上存在制度、规则上的不足。
2.潜在的市场风险。在标准仓单质押期间,借款人通过标准仓单质押来弥补自身信用的不足。银行为了实现贷款如期收回,必须确保在此期间内处于质押状态的标准仓单的价值除却市场波动以外,能够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在贷款发生风险后,质押仓单的实际价值将直接决定贷款的损失率。尽管银行设置了相对科学的质押率、警戒线、处置线等指标,但标准仓单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也存在不可预知的巨大波动风险。
3.质权实现存在一定的困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权利质权的实现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于动产质权实现的相关规定,但标准仓单这一质押标的特殊性决定不能直接套用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即不能简单通过协议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方式实现质权。对于标准仓单质押项下的质权实现,《民法典》并未给予特别规定,各商品交易所在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也不相同,个别期货交易所尚缺乏与期货市场相结合的明确的质权实现规则。以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为例,依据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质权人(以银行为例)可以根据贷款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实现质权,但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则。依据第三十三条关于质押登记的流程规定,借款人在向交割仓库提出质押申请后,银行仅仅是对该笔质押给予确认,交割仓库仅仅是做登记管理和具体的标记工作。换而言之,银行并没有真正占有仓单,一旦贷款业务发生风险,银行无法实际自行处置仓单。除此之外,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并未赋予银行通过在场内建立空头头寸,进行交割转让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一旦贷款业务发生风险,银行只能通过场外协议转让或通过法院公开拍卖的方式对质押仓单进行处置,处理周期相对较长,成本较高,效率较低。
三、相关建议
1.物权作为绝对权,其彰显的不仅是对权利享有,并且有对抗第三人的排他性,同时也可对不知情的第三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在此基础上,标准仓单的质押,建议统一采取向期货交易所登记的方式,并且由期货交易所做实质性审查。
2.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不能仅仅依据传统质押融资业务的经验,对标准仓单设立过于简单的质押率、警戒线、处置线等指标,建议结合仓单对应现货品种的现货市场价格,建立相对科学的监控系统模型和工具,对质押物的价值波动进行系统自动监控。其次,可让渡一部分业务收入给资质较好的第三方机构(期货公司或其风险管理子公司等),通过利益共享的方式,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对于质押物的价值的波动真正做到逐日人工盯市。通过系统自动监控和专业人员人工监控相结合,确保质押物价值处于即时状态的监控之中。
3.质权人能否高效便捷的实现质权是影响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开展的关键因素,建议期货交易所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赋予商业银行通过交易独立实现标准仓单交割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