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新媒体传播:问题与对策
2020-09-10孟玲
摘 要:经由对我国法律类微信公众号传播活动的考察可以发现,新媒体在法律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重要,但其中也存在过于重视用户数量与信息流量,语言表述情绪化、娱乐化以及法律信息传播碎片化等问题。以充分认识新媒体的法律传播价值为前提,以规范法律类新媒体的运营行为、锻造其理性节制的语言风格、加强新媒体法律传播的信息整合为关键,以新媒体、传统媒体关系的恰当处理为重点,综合采取措施,是化解新媒体法律传播问题的可行对策。
关键词:法律类微信公众号;新媒体;法律传播;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03-0017-03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法律的媒体重构:议程设置、话语嬗变与路径优化”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15YJCZH116;宁波市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课题“依法治市背景下宁波主流媒体法治传播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JD20CM-1
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总是与新型媒介的产生与运用紧密相关。互联网及移动通信技术的应用为包括法律传播在内的信息活动带来了深刻变革。各类新型媒介对法律信息传播过程的广泛介入,正在逐渐打破传统法律传播在时间与空间、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界限,引发法律传播范式与格局的重大变革。在这样一个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交织、多媒介形式融合的时代,法律传播如何因时代变化而加以革新,无疑成为我国法律传播与法治建设难以回避的重要命题。在这一过程中,参与法治传播并且能够产生影响力的行动者开始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司法机关、律师、传统媒体乃至普通公民都有可能深切地卷入法律传播的进程中,进而创造出一种基于新媒体的、多元化的、具有很强包容能力的法律文化。就此而言,基于新媒体的法律传播无疑将提供法律传播的全新境遇,为在信息时代推进法律传播与法治建设提供重要渠道。其中,微信的优势地位与其传播媒体属性的结合,使其成为新媒体时代法律传播的典型样本。对这一样本的考察与分析,或可在相当程度上折射出法律新媒体传播的现实境遇,为法律新媒体传播的发展提供富有意义的启示和借鉴。
一、法律类微信公众号传播现状
自2012年8月23日微信公众平台上线以来,法律类微信公众号也迅速兴盛起来。从2014年11月3日起,检察日报新媒体联合新媒体排行榜发布“微信排行榜”,每周对以发布法律类内容为主的微信公众号,综合考察“总阅读数”“头条总阅读数”“单篇平均阅读数”“点赞数”等指标予以分类统计。经过对该榜单历期数据分析发现,当前法律类微信公众号及其传播活动基本情况如下。
(一)法律类微信公众号的类型多元
按照微信公众号主办者的身份性质,目前,法律类微信公众平台大体可以区分为政务类、法律媒体类、法律自媒体类和法律服务机构类4种主要类型,分别由政法部门、法制类媒体、公民个人、法律服务组织进行管理和运营。根据“微信排行榜”上榜频次统计,各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微信公众号主要有,第一,政务类:中国普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警察说警事、中国消防、公安部交通安全微信平台等;第二,法律媒体类:法制晚报、人民公安报、CCTV今日说法、检察日报等;第三,法律自媒体类:警笛、我们都是纪检人、法眼观察、法务之家等;第四,法律服务机构类:法律讲堂、智合法律新媒体、天同诉讼圈等。法律类微信公众号呈现的多元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多种社会力量进入法律的微信传播领域。
(二)法律类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庞杂
受主办者身份性质和平台自身定位、发展需求等的限制与影响,法律类微信公众号的传播内容颇为庞杂,推送的内容类型主要有:第一,法律资讯类。其主要传播国家最新立法、司法解释等。第二,法治信息类。此类内容主要涉及国家法治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信息。如围绕国家重大法治活动、政法機关动态、司法考试及其改革问题。第三,热点案件类。从“微信排行榜”的数据统计来看,社会上发生的热点案件,各微信公众号都会进行深度解析。第四,法律知识类。这类内容既有侧重于法律常识的普法性知识,如如何识别传销、电信诈骗、新型毒品,又有相对深度的理论性知识和技术性的实践性知识,如“刑事实务”公众号推送的“笔录制作的缺陷、技巧、样式”。
(三)法律类微信公众号的传播影响深远
一方面,从传播者角度来看,国家政法机关、法律媒体机构微信公众号的持续开通,赋予了法律类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内容以极强的权威性和精准的目标定位,也使得相应信息的传播更为有效。另一方面,从受众角度来看,各类法律微信号在信息传播广度和深度方面,也有极为不错的表现。如围绕着“于欢案”,“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2017年5月27日推送“‘于欢案’庭审实况”,一周阅读数即迅速突破10万人次;“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平台公布“‘于欢案’处理民警调查结果”等信息,也有超10万人次的点击阅读记录。若考虑到订阅用户转发数量,仅仅是上述两个微信公众号关于“于欢案”的信息传播就达到惊人地步。
综合来看,随着技术的发展,法律类微信公众号日渐成为新媒体时代法律信息传播的集散地、法治舆情的“风暴眼”。法律类微信公众号的传播由此也就成为新媒体时代法律传播的典型样本。这一样本不仅预示着法律新媒体传播的发展趋势,也在相当程度上折射着新媒体法律传播可能遭遇的现实问题。
二、法律类微信公众号折射出的新媒体法律传播问题
法律类微信公众号的传播现状充分展现了新媒体自身“深社交、精传播、强关系”[1]的传播特性所具有的巨大能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线性传播到群圈传播、从独语式传播到交互式传播、从泛化传播到精准传播的转变,提供了法律传播的新型表达空间和行动空间。这对法治知识的传播、法治理念的传递以及个案公正的实现等,均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然而,在肯定新媒体法律传播积极意义的同时,微信公众号法律传播也折射出法律新媒体传播面临的诸多问题。
(一)对用户数量与信息流量的关注超越对法治传播内容的关注
当信息流动愈来愈迅捷、信息链接愈来愈方便之时,如何广泛抓取用户关注也就成为新媒体传播的首要议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媒体时代的“发行量为王”逐步转换为“流量为王”,“流量和眼球”成为“维系自媒体和关系变现的关键”。[2]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用户想知道的内容,成为众多新媒体内容生产的方向,以“粉丝福利”吸引用户关注成为新媒体的营销策略。在法律类微信公众号尤其是自媒体类公众号中,有关法治信息、热点社会事件的传播之所以成为其信息传播的重点内容,与这种“流量和眼球”需求不无关系。然而,法律传播是对法律知识、法律活动和法律发展等诸多方面的信息的传播,新媒体法律传播假若过于关注用户数量与流量营销,则不免削减法律传播的丰富内容,背离法律传播的初衷。
(二)情绪化、娱乐化语言对法律传播严肃理性的消减
与其他信息不同,进入传播领域的法律信息通常具有特殊的规范性、连续性、稳定性、约束性、确定性等特征。[3]这使得法律传播成为严肃、理性的活动。然而,基于前述对“流量和眼球”的关注,新媒体传播的语言运用也不免多有情绪化、娱乐化倾向。如在微信传播中,那种使用长标题,运用第一、第二人称拉近与读者的心理距离,使用“标题党”、情绪化的标点符号与感性词语的语言风格也极为常见。[4]在法律类微信公众平台的传播活动中,虽然多数公众号的语言运用仍较为节制,但类似于“新型超强电信诈骗来袭!据说99%的人会上当”“打爹骂娘揍老婆搓麻将……这些家事、小事,纪委管定”之类的“标题党”、娱乐化语言运用现象同样存在。如此一来,原本应该严肃、理性的法律传播往往不自觉地陷入娱乐化泥沼,以致娱乐消费胜于理性分析,严肃文本让位于情绪化内容。
(三)信息传播碎片化与法治整体性的背离
当今时代,“知识的供给已经呈现几何式增长,而快捷高效的数字化阅读则日渐占据了人们的零碎时间。然而,知识的数量爆炸并不必然意味着个体知识的体系化增生,快捷的数字化阅读带来的也许恰恰是知识的碎片化效果。”[5]这种碎片化趋势固然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速以及人们阅读习惯的变化有关,但非系统的、支离破碎的法律信息传播或许更容易导致受众对法律知识的浅阅读。人们走马观花式地查阅和分享新媒体推送的信息,但在手指轻点之后便归于沉默。即使是在法律微信公众平台上发表评论,也往往是一种“轻重量的社会姿态”,“只是人们接受碎片化信息后的一个随机反应,和一个人深思熟虑后采取的行动会有较大差异。”[6]这种信息传播的碎片化,与原本需要深度沉浸才能体认的法治整体性之间无疑有着不容忽视的距离。
三、新媒体法律传播问题的消解对策
毋庸置疑,欲将法治理念乃至法治的秩序目标推行于社会,新媒体的缺席将是不可想象的。新媒体的法律传播如果要产生预期效果,其关键点在于现存问题的消解。针对法律类微信公眾平台所折射出的新媒体法律传播问题,其可能的消解措施在于:
(一)规范法律类新媒体运营行为,坚持“内容为王”的传播策略
如同其他领域的新媒体发展一样,法律传播的新媒体同样面临着政府规制、资本介入、技术进步、社会变迁等诸多变量的影响。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环境中,关注用户数量和流量增长确实也是新媒体法律传播过程中无奈的选择,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即使如此,也应深刻认识到,“无论角色如何变化,功能如何变化,传媒业的本质还是内容产业”。[7]对于以严肃性为特征的法律传播而言,依靠“粉丝福利”等展开的营销策略对于吸引真正有法律需求的用户其实并不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优质的法律知识传递、详尽的深度法律分析,或许才是用户真正需要的内容。因此,适度展开营销,提供为用户真正所需的优质内容,才是新媒体法律传播的应然选择。做到这一点,新媒体的自律将是不可缺少的。在这方面,2016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对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与禁止性内容的设定与自我约束,是一个可以借鉴的典型事例。
(二)坚守法律媒体职业操守,锻造理性节制的法律传播语言风格
确保媒体权力产生正向社会效应,有赖于其职业道德的限定与指引。“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的专业标准(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8]对于法律媒体而言,其传播内容与法律的紧密关联内在地要求其秉承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在语言表达上彰显法律特性。理性与节制由此也就应当成为新媒体法律传播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尽量采取排除了情绪化情感的理性、简洁的语言,远离那些娱乐化形式的表达风格,是法律新媒体语言形式的必然选择。而从新媒体的发展趋势来看,有研究者指出,“随着平台内容生态的不断健全,粗放式的靠低俗化、标题党吸引眼球的‘内容冷兵器’时代即将结束,取而代之的是优胜劣汰丛林法则之下的专业化、精品化内容”。[9]法律的新媒体传播也应朝向这种专业化、精品化的方向发展,这反过来也对新媒体法律传播语言风格的改变提出了要求。
(三)加强新媒体法律传播的信息整合,消减信息碎片化的影响
信息碎片化是“遍及所有媒体平台最重要的趋势”,[10]这种趋势与现代社会中时空的碎片化相互呼应,使得全面消除信息碎片化似乎难以完成。然而,鉴于法律信息的碎片化传播的负面相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消减其影响仍旧是必要的。一方面,法律类新媒体在传播过程中,可以立足自身定位,对传播的法律内容进行整合,突出整体目标,整合栏目资源。如在法律类微信公众号中,既要有个别法律信息的热点推送,又可以设置科学合理的二级或三级菜单,整合与丰富其传播内容。另一方面,法律类新媒体也可以进一步加强不同新媒体媒介形式间的互通互融。“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中将“最高检官网”“官微”“检察日报”“正义网”等集合链接,即为此方面的适例。这种方式可以提供同一法律信息的多渠道、多侧面传播,对消减碎片化的影响当可产生助益。
(四)打通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疏隔,促进线上线下舆论场的融会贯通
在新闻反转频繁出现的“后真相”时代,人们对新闻真相的需求其实反而更加强烈。“传统媒体基于其人才、资源和品牌优势,更该承担起坚持真实、揭示真相、坚守真理的重任,从‘信息媒体’变为‘意义媒体’。”[11]对于新媒体的法律传播而言,其博取“流量与眼球”的行为策略的校正,情绪化与娱乐化倾向以及碎片化法律信息传递的消解,或许也正可借助传统法律媒体所能提供的“经核实的信息+深刻的思想”的“意义传播”而进一步完成。这意味着从法律传播与法治建设的要求出发,打通法律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的疏隔,促进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为代表的“线上舆论场”与以传统媒体为代表的“线下舆论场”的融贯互动。这是化解新媒体法律传播问题的重要途径,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四、结语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为法律传播开启了崭新契机。以法律类微信公众号为例展开的法律传播考察,不仅呈现了新媒体在法律传播方面所具有的巨大能量,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新媒体法律传播隐藏的诸多问题。有效化解新媒体法律传播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体察新媒体的法律传播价值,采取综合性措施推进新媒体法律传播的革新。就此而言,本文有关法律新媒体传播的分析或许只是一个开始,更多富有意义的议题仍有待人们在新媒体法律传播的实践探索中进一步展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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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良荣,袁鸣徽.中国新闻传媒业的新生态、新业态[J].新闻大学,2017(03):7.
作者简介:孟玲(1977—),女,江苏如皋人,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法律传播。